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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明晰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货物销售合同,主要法律问题如下:1.本案是否适用CISG ?2.本案所涉合同是否仅能以书面形式签订?3.若本案合同形式不受约束,那么本案原、被告是否订立了有效的货物销售合同?

焦点一:本案是否适用CISG。CISG作为以国际条约形式出现的统一实体法,本来可以不经冲突规范援用而直接适用于缔约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但由于本案纠纷发生于CISG在德国生效前(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1981 年 8 月 13 日签署,1989 年 2 月 23 日批准了该公约,公约于 1990 年 3 月 1 日生效),故本案不能以“不经援用冲突规范而直接适用于缔约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为依据直接适用公约。但根据CISG第 1 条第 1款之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即如果冲突规范援用某一国际条约缔约国的法律为准据法,该缔约国参加的这一国际条约可视同该国国内法并可被作为准据法予以适用。本案中,原告买方主营地位于德国,被告卖方主营地位于奥地利,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且双方于 1990 年 12 月 19 日进行磋商时,CISG已在被告卖方所在地奥地利生效,故本案仍可根据国际私法规则适用CISG。

焦点二:本案所涉合同是否仅能以书面形式签订。本案中,双方争论的根本问题是双方是否签订了一份关于以 3 000 吨天然气为标的的货物销售合同。卖方对此持否定态度,认为双方此前的业务洽谈(卖方出具的商业标准条件、框架协议草案以及双方的传真来往),已经表明了卖方仅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由于双方并未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因此合同尚未成立。但卖方的主张事实上并无法律依据。首先,根据CISG第 11 条及第 14 条之规定,合同由两份相应的意向声明订立,即一方的要约和另一方的承诺,且销售合同不必以书面形式订立,也不受任何其他形式要求的约束,即公约本身对合同的形式没有强制性规定。其次,关于卖方主张其曾在商业标准条件、框架协议草案中明确表明其仅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的问题,根据CISG第 8 条第 3 款之规定,在确定一方当事人的意旨或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应有的理解时,应适当地考虑到与事实有关的一切情况,包括谈判情形、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惯例和当事人其后的任何行为。结合本案,第一,关于商业标准条件是否应当作为双方合同成立基础的问题。CISG并未对将商业标准条件纳入合同作出具体规定,但可根据合同成立规则来进行调整和解释,即在受要约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条件,并在接受该条件时,该一般销售条件可被纳入合同。本案中,由于不能确定买方是否了解卖方的一般销售条件,因此卖方曾向买方提供的商业标准条件无法作为合同签订的基础。第二,关于框架协议草案能否成为双方合同成立基础的问题,只有在买方了解该框架协议草案且打算使其成为双方所有合同的基础时,该框架协议草案才能够成为双方合同的基础。本案中,由于买方认为该框架协议草案过于片面,双方并未进行进一步探讨,故买方实质上拒绝以上述框架协议草案作为双方此后合同的基础。第三,双方之间的传真往来也无法证明卖方曾明确向买方表示仅能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第四,根据CISG第 9 条第 2 款之规定,“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即如果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提及行业惯例,则该行业惯例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但本案中,卖方从未提及行业惯例,且石油工业中亦无仅能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的惯例。因此,本案所涉合同并非仅能以书面形式签订,双方未能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不能成为合同成立的阻碍。

焦点三:若本案合同形式不受约束,那么本案原、被告是否订立了有效的货物销售合同。根据CISG的规定,判断双方是否订立有效合同的关键是判断双方是否作出了适格的要约和有效的承诺。本案中,双方的谈判沟通可分为两个阶段,传真联络阶段和电话磋商阶段。第一阶段中,卖方曾向买方发出要约,买方以传真方式回复卖方。这一阶段的关键问题为买方于 1990 年 12 月 19 日(下午 2 时 16 分)给卖方的回复中提到的“在收到单据后 10 天内以电传方式付款”是否构成买方接受卖方要约的实质性偏差。根据CISG第 19 条之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买方的此份传真属于还价,这就要求双方必须达成新的一致意见。因此,在该阶段中,双方并未就货物销售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第二阶段中,双方通过电话磋商货物买卖的相关事宜,最终商定销售数量为 3 000 吨天然气,支付方式为买方于收到货物三天后付款。结合在焦点二中的论述,CISG本身对合同的形式没有强制性规定,故双方以口头形式达成的合同是有效的。

综上所述,双方实际上已经于 1990 年 12 月 19 日缔结了销售合同,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卖方未按照约定向买方交货构成违约,因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Pp4wfPlVCuiD2V/RUoQ708X6SxbAfRB2baUPoX8JP3WH46z5eimEq3Lbbl5Iz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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