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已经有了定期的官员奖惩制度。例如,每年从秋天开始,基层官员开始向上级送交簿册,接受考核。成绩优秀者,上级长官给予褒奖;成绩低下者,收回官印并施行杖责。对于国家的重要官员,如果在考核中成绩优秀,则由君主奖赏金银、增加食邑以至升迁官职;如果在考核中成绩低下,则降免职务,甚至施行处分直到刑罚。随着考课制度的完善,有时也给有过失的官员以将功补过的机会,所谓“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即根据三次考课的平均成绩进行赏罚,以示审慎。
这个时期,在考课中,成绩特别优异的被称为“最”。对于那些被评定为“最”的,要给予重奖。其余再按优劣排列名次。对成绩优良者的奖励大体是按口头褒奖、行文嘉奖、增加俸禄、赏赐黄金、提升职务、赐爵封侯的顺序由低到高进行的,有时也数奖并行。例如,西汉召信臣为南阳太守,“其化大行,郡中莫不耕稼力田,百姓归之,户口增倍,盗贼狱讼衰止”,被认为各项考课成绩皆优,因此赐黄金 40 斤,提升为河南太守,并诏行全国。又如,赵广汉为阳翟令,以治行优异,越级提拔为京辅都尉。在南朝时,还有“著令:小县有能,迁为大县;大县有能,迁为二千石”。对官吏的提升称为“迁”,一般积功久任的为“平迁”,有特殊功绩和蒙受恩宠的拔擢,称“超迁”或“擢”。考课为“最”者,一般都“超迁”一等,因无官缺不能升迁的则以增秩、赐金、封爵作为补偿。对于治行特别突出的,在死后还要受到奉祀悼念。如西汉的召信臣和文翁,经皇帝批准,在家乡立祠,在原治郡,“岁时郡二千石率官属行礼”,在他们的遗冢前举行祭奠之礼。这些措施无非是为提高官员工作的积极性,让他们尽忠职守。奖励是君主用来笼络官僚,平衡各种政治势力,巩固并加强君主专制的重要手段,当然也有很大的局限性。
在考核中,成绩较差的被称为“殿”。对那些被评定为“殿”者,要追究其责任。“吏有罪”为汉代“七科谪”之首,处罚是相当严厉的。对不称职或违反朝章法纪者,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处分。处分是按申诫、鞭杖、罚金、降秩、降职、罢官、判刑、抄家、处死、株连家族等顺序由轻到重地进行,有时也数罪并罚。对考课不称职和被监察人员指控的二千石以上官员,先要由三公或尚书派遣掾史或郎吏进行核实,情况属实者,奏请皇帝加以黜免或交廷尉问罪;如情况不实,指控者也要受到处分。如东汉光武帝时,大司空宋弘“坐考上党太守无所据,免归第”;明帝时,太尉赵熹“坐考中山相薛修不实免”。二千石以下的官吏由专管考课的掾史进行了解和责问,并可以进行一些调查,如认为确有犯法嫌疑,经核实后,报主管长官来绳之以法。主管长官对辟用的吏属有直接处死权,如南宋时,历阳太守刘湛,对“奸吏犯脏百钱以上,皆杀之”。但对朝廷任命或经朝廷核准任职的官员,主管长官则不能擅自施刑,要上奏朝廷获准后再行处理。对下属的惩处,往往在一年一度的课吏大会时与奖励同时进行。西汉东海太守尹翁归,“收取人必于秋冬课吏大会中”,“以一儆百,吏民皆服,恐惧改行自新”。这样借课吏大会以行奖惩,是为了促进吏治。
这个时期,官员的奖惩一般与考课挂钩。考课成绩佳者获得奖励,考课成绩次者接受处罚。例如,唐代官员的升降与考绩挂钩。唐代官员的任期一般以四年为满任,每年以年劳为考绩,四年即四考。四年考绩均为中中,则升进一阶,又四考中,每一中上考,复进一阶,又每一上下考,则进二阶。官员治事考绩优异(列为中上以上者),不仅升级,还可赏禄一季。若考绩低劣(列为中下以下者),则降一阶,且夺禄一季,以作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