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课,又称考核、考绩、考功、考察、考成,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官员业绩进行考察和督课。考课的目的就是通过确认每个官员的行政职能、职守责任及对国家的贡献,以达到对每个官员实行有效的行政考核与责任监督,是一种运用考核监督手段维持文官队伍秩序,整顿吏治,提高官员素质的制度。综合看来,中国古代的官员考课制度具有考核透明开放、机制严谨有序、标准明确具体、方法科学多样、运作规范有序等一系列特点,从而得到了国内外许多学者的高度评价,同时也给后世留下了许多值得借鉴的经验教训。
中国历史上对官员进行考核的实践由来已久。据史书记载,早在原始社会末期,尧舜作部落联盟首领时就已经有了考课的做法,即每三年考核一次部落首领的能力与业绩,每考核三次作为一个周期,根据这三次的考核结果对被考核者进行升降性的调整。“三载考课,三考黜陟幽名,庶绩庶熙,此分三苗”,但具体做法不详。
西周实行宗法分封下的采邑制,即按血缘关系,天子分封诸侯,诸侯分封大夫,形成一层一层的臣属关系。大夫对诸侯,诸侯对天子的义务主要是祭祀、军事,财政权则是相对独立的。在官员考核方面实行天子巡狩、诸侯述职和大比三项制度。“述职者,述所职也”,与现在的官员向上级汇报工作相似,但具体做法史书中几乎没有记载,因此很难认定为一项经常的考核制度。巡狩,则是天子定期视察诸侯的封地。《周礼》记载的大比制度,其具体内容主要是调查诸侯、大夫领地的人口和考察其德行道义,借此选贤举能,而不涉及土地和收入。虽然西周对诸侯等官员的考核很难称得上科学化和制度化,但可看作是中国古代官员考课的开始。
春秋战国以后,全国的土地都归国家,实际为国君所有,农业和其他收入都要上缴中央,封地的租税也要缴纳一部分给国家。其大致做法为:各级地方官年终须将自己辖区内的税赋收入、户口数目以及农作物的生长情况记录下来,以计簿形式呈请国君考核。国君根据官员上报的土地、人口数字的增减和赋税的多寡,来评定官员政绩的优劣,决定奖惩、升迁。此即所谓“上计”。到战国时,上计制已在各国普遍实行,如西门豹为邺守时,“局期年上计”。当时考课实施得比较好的是秦国。秦在地方各郡县设置“计官”,负责地方的上计。此外,还有“尉计”“苑计”等其他计官,分工主管不同部门的上计。
秦代的政绩考核仍以上计为主,考核更加完善,内容也更细化,制定了《课律》等法令,对各部门、各级官吏都要考核,称为“课”。年终考核称为“大课”。主要从两个方面对官员进行考核:一是从自身思想方面进行考核,道德要求占很大比重;二是继续采用上计制度从政绩要求进行考核,实行了某种程度的岗位责任制。具体办法是,由县上计于郡,再由郡上计于朝廷。考课将职位责任同官员的能力行为联系起来,以考绩的标准来约束和激励官员。考核后要分出等级,优者奖、差者罚,以考课结果的优劣来决定对官员的赏罚黜陟,合乎标准的留任,不合乎标准的则罢免,以便劝善戒恶,使考绩得以发挥作用。
两汉时期的考课在程序化、规范化等方面较秦朝都有所发展,并形成了一定的规模,考课的内容和组织机构也更加严密,成为一项重要的官员管理制度。中国古代官员的考课制度在此时基本确立。具体而言,汉承秦制,两汉时的官员考课制度主要是课计制,即考课和上计。上计是指地方各州、郡长官向中央汇报自己的政绩,考课则是指上级有关机构根据上计的政绩对下级官员进行的考课。考课与上计是考核系统中同时进行的方向相反的两个流程。汉代上计制继续完善。郡、县平时都有工作记录,县为集簿,郡为计簿。秋冬岁尽,各县将户数增减、农田垦植、社会安定状况等,上计于郡,郡再加以汇编,上报丞相、御史两府(武帝以前)。丞相府分管中央机构和地方郡国首相的考课,御史府负责核实被考课官员政绩的虚实。最后集其成上于天子,天子常于正月旦朝贺时,接受上计。一般是每年一小考,叫常课,仅作对官员的评判;三年一大考,叫大课,常作为升迁的依据。西汉初年是由郡守考课县吏,丞相、御史考课九卿及郡国守相,各州、郡对其所属县的考课结束后,汇集各县情况编制计薄,由上计吏送达中央。“秋冬岁尽,各计县户口垦田、钱谷入出、盗贼多少,上其集簿。丞尉以下,岁诣其郡,课校其功。”西汉末年及东汉,尚书台逐步发展起来,位高权重。此时的考课虽名义上由三公负责,但实际由尚书台下设的三公曹掌握了上计考课的实权。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官员考课制度进一步完善。首先,考课的对象逐步由地方官吏扩大到中央官吏。其次,出现了专门负责考核的机构,如吏部考功司,表现出考课权下移的趋势。例如,三国时魏尚书有“考功”“定课”二曹,晋设考功郎中,十六国、北朝时则有王猛等人将此制推行于少数民族政权。再次,这一时期官员考课的等次明确,而且有法可循,整个考核之事皆由尚书寺(省)总领。 最后,在考课内容上,这时开始对官员进行多角度的考课。例如,曹魏刘劭受明帝之命制定官员考课法七十二条,但是由于受当时条件所限未能全部实施。晋朝考课郡县以下述五项内容为据:一曰正身,二曰勤民,三曰扶孤,四曰孜本,五曰修人。北魏实行九品中正制,侧重根据考课结果对官员分级分等进行使用。北周则以“清身心、敦教化、尽地利、擢贤民、恤狱讼、均赋役”六条为考课内容。
唐朝经济、社会的发展达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第一个高峰,政治制度也较前朝日臻完善。唐制规定,官员不论职位高低、出身门第都要经过考课。每年一小考,仅评定被考课者的等级;三至五年一大考,综合考评这几年的政绩以决定升降与奖惩。“为官择人,唯才是与,苟或不才,虽亲不用”,“官不滥升,才不虚受,惟名与器,不可以假人”。官员考课由专门的机构——下属于尚书省的吏部考功司负责,这是历史上首次出现专门的考课管理机构。年终集中考课的时候,另从京宫中选派威望高者二人分别为京官考和外官考。又设给事中、中书舍人各一,分别监督京官考、外官考,号监中外官考使。考功郎中判京官考,员外郎判外官考。
以品等定官阶的流内之官,根据品德和才能两方面,以四善、二十七最为标准,评定等第。四善是: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勤匪懈。二十七最则是根据各部门工作的不同性质和要求对官员的能力提出不同的要求,如对州县官要考查户口、赋役增减和盗贼多少,博士、助教要统计讲授的时间。考课的具体做法是:各州县、部门长官统集所属成员全年的功过表现,根据“善”“最”的多少定为九等,如一最以上,有四善,为上上;一最以上,有三善,为上中,等等。考课结果当众宣读,公开议其优劣,“凡百司之长,岁较其属功过,差以九等,大合众而读之”,“悬于本司、本州之门三日”,最后汇总于尚书省。对于九品之外的流外官以“清慎勤公、执事无私、不勤其职、贪浊有状”分为四等,较流内官等级划分要简化。
表3-1 唐代官员考课的“四善二十七最”
宋代很重视考课官员,基本上沿袭了唐代的考课制度,但在机构设置和权力分配上都有所变化。宋初,设审官院、考课院分别负责京朝官和地方官的考课事宜。对于考课的时间,不仅继续保留每年一小考、三年一大考的做法,而且还规定文官三年一任、武官五年一任。值得一提的是,宋代对不同类别的官员采用了不同的考课指标体系:
一是京官的三等考课法。宋代考课称为磨勘,为检查复核之意,以防止申报不实或奖惩升降不妥。北宋初年规定:“凡文武官员一是以公勤廉为主,而又职事修举斯为上等;公勤廉恪各有一长为中等;既兀廉声又多缪政者考下等……凡中者无所赏罚,上者或转官或减磨勘,下者降官展磨勘。”
二是县令四善三最法。这是由唐代的“四善二十七最”演变而来。四善是德义有闻、清谨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与唐代相同;三最是“狱讼无冤,催科不扰为治事之最;农桑垦殖,水利兴修为劝课之最;屏除奸盗,人获安处,振恤闲穷,不致流移为抚养之最”。根据善、最的多少划分等次。
三是路、州“七事考”。宋代由监司负责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使以及知州官员的考课。考课以“七事”为标准:“一曰举官当否,二曰劝课桑农、增垦田畴,三曰户口增损,四曰兴利除害,五曰事实案察,六曰较正刑狱,七口盗贼多寡。”宋代的考课制度——磨勘制以年资为重要依据,“凡内外官计在官之日,满一岁为一考,三考为一任”。考课记录积累起来成为官员的资历,任职期满后,根据对资历的审核以决定其日后是否升迁。这种完全凭资历而非政绩的升迁,“不问其功而问其久”,以至于“官以资则庸人并进”。这样,宋代的官员考课制度基本上论资排辈晋升,使得官员大多因循守旧,不求有功但求无过。
明代对官员的考课分考满、考察两种,二者相辅相成,由吏部尚书和御史台都御史主持:①考满。“满”是时间的规定,考满是对官员任期内功过表现的一种常规性考课,依此决定官员的升降。“考满之法三年给由,曰初考,六年曰再考,九年曰通考”,考课结果分为称职、平常、不称职三等,“以职掌事例考核升降”。②考察。考察的对象是所有官员,重点在监察其过失,并给予相应的处分。考察又分京察和外察。京察是对在京官员的考察,一般为每六年一次。四品以上官员自陈政绩,由皇帝裁决,五品以下由吏部考察。外察的对象是地方官员,由吏部会同都察院和地方布政使、按察使负责。明朝中后期,官场贪污腐败之风日甚,不可避免的侵蚀了考课制度。如每有地方官进京朝觐都要带许多金银绸缎分送京官;朋党之争愈演愈烈,各党派疯狂抢夺典察大权,以此作为争权夺势、排除异己的手段。考课拘于成规,不能实事求是。
清代基本沿袭明制,不仅有定期的考课——京察、大计,还有对翰林、詹事及科道官的临时考课。京察是对在京官员的考课,每六年进行一次。凡三品以上京官,自陈政事得失,最后由皇帝裁决;三品以下官员由各主管长官出具考语,注明称职或不称职,由吏部、都察院考课。京察以“四格八法”为考课内容。所谓“四格”,即守、政、才、年。其中,守又分廉、平、贪;政又分勤、平、怠;才又分长、平、短;年又分青、中、老。所谓“八法”,系指贪、酷、罢软无力、不谨、年老、有疾、浮躁,才力不及八者,与明制同。考课结果亦分若干等次,据此对官员进行奖惩、升降。大计是对地方总督、巡抚及其下属官员的考绩,规定三年进行一次。考核程序与京察相似,各地总督、巡抚亦可自陈政事得失,其下属官员由总督、巡抚出具考语,以称职或不称职注明,最后汇总至吏部考课。大计的考课内容是“二等八法”,二等即卓异与供职。卓异,即官员的政绩突出、优于他人,可以升迁;供职,即其作为平庸,无所建树,不能升迁。作为封建社会末朝的清代,官场上的腐败形势已积重难返,纵使考课制度如何完善严密也不能挽救大清王朝走向衰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