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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秦时期的官员选拔制度和等级制度

(一)先秦时期的官员选拔制度

1.世卿世禄制

世卿世禄制也称世官制,是夏商周时期居于主导地位的官员选拔制度。据《礼记·礼运篇》记载,当时诸侯传位和官吏任用,均是“世及以为礼”,即实行世官制。在这种制度下,公门有公,卿门有卿,贱有常辱,贵有常荣,赏不能劝其努力,罚亦不能戒其怠惰。至奴隶社会鼎盛的西周,世官制进入鼎盛时期。周世官制的特点是:它与当时推行的宗法制、分封制紧密结合。那些担任王室或诸侯国官职的大小贵族,便是受封的各级封君,他们均遵照嫡长子继承制的原则代代相袭,占有封地,所以也就世代垄断官职。 在世卿世禄制下,由分封而形成的王、诸侯、卿大夫、士的阶梯序列,与宗法血缘关系下的各大家族的地位互为表里,即族权与政权相结合。分封、授土、授民都是世袭的,采邑与官职互为表里,前者就是“世禄”,后者就是“世卿”或称“世官”,即所谓“仕者世禄”。因此,“官”无所谓“选”,也无所谓“举”,更无所谓“考”,都是世袭。《狮虎簋》《吻鼎》《师酉簋》等铭文均载有子孙世袭先辈官职的册命。

2.学校

除了世卿世禄制之外,夏商周时期的贵族子弟在继承父辈封地和职位以前要在官办的学校接受教育。那时的学校分小学与大学两类。乡里的是小学,“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诸侯国和王畿内的学校都是大学,大学又分“辟雍”与“泮宫”,“天子曰辟雍,诸侯日泮宫”,即王畿内的大学称“辟雍”,诸侯国内的叫“泮宫”。春秋时期社会大变动,孔子首创私学,打破了“官学”的一统局面,社会上逐渐形成了“士”这个知识分子阶层。“士”称“家臣”或“门客”。至战国已是“大争之世”,各诸侯国激烈争斗,都想“辟土地,莅中国而抚四夷”,对人才非常重视,各诸侯国大多采用了“军功授爵”和“以客出仕”两种选官办法。军功授爵即按作战功劳大小授给爵位、官职,它体现了“爵禄生于功”的官僚政治的特点,是对过去那种“公门有公,卿门有卿”的世袭政治的否定。商鞅在秦国变法首先推行这种办法,它对驱民重战、提高军队战斗力起了很大的作用。

3.“以客出仕”

“以客出仕”也称“客卿制”,这是战国最风行的仕进途径。“客”,据史家解释,就是“宾客”。战国以客出仕的史实中,仍以秦国最为典型。秦孝公求贤图强,“宾客”被置于首位,商鞅闻讯而入,领导了变法运动。商鞅相秦的经过,便是秦以客出仕的一个缩影。之后自秦惠王十年(公元前 338 年)由张仪任相至秦王嬴政时期,形成秦国以客出仕的高潮。粗略计,在此期间先后共有 22 人担任秦相,其中八成以上的人都具有客的身份。所以罗大经说“秦国以客兴”,所言极是。另外,申不害辅佐韩昭侯“修术行道,国内以治,诸侯不来侵伐”;淳于髡建议齐威王赏即墨大夫,烹阿大夫,“人人不敢饰非,务尽其诚,齐国大治”。邹忌又助齐威王“谨修法律而督奸吏”,使齐国一度振兴;乐毅、邹衍、居辛等人,辅佐燕昭王“与百姓同其苦”,等等,都是宾客出仕、出谋献策、富国强兵的实例。

(二)先秦时期的官员等级制度

夏商周三代的等级制度建立在世卿世禄制的基础上。夏代的爵命等级一般说法有公侯伯子男五等,因无实据,难以窥其详。商代也有公侯伯子男,而分为三等。一等为公、侯,他们是商族或亲族,直属于商王朝。二等为伯,是商远方的首领,周族曾为商的西伯,统辖 210 个小国。三等为子、男,在侯、伯之下,分别隶属于各侯、伯,也有一些是直属于商王朝的。商代虽有等级之分,但制度并不健全,大体是以宗亲关系远近来划分等级。所谓的“宗”,是指具有血缘关系的本族后裔;所谓的“亲”,是指具有婚姻关系的其他部落贵族。宗亲制直接影响着西周的爵命等级制度的形成。

西周实行分封制,制定了尊卑高下的等级。在这种制度下,天子为第一等,诸侯为第二等,卿大夫为第三等。诸侯由于功勋大小和受封土地的多少,又分为公侯伯子男五个不同的爵位。卿大夫又分为天子卿大夫、大国卿大夫、列国卿大夫、小国卿大夫。诸侯、卿大夫又统分为九等,称为“九命”。这种等级表明周王室与诸侯国、天子与诸侯卿大夫之间的关系是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上级与下级的隶属关系。

从爵命等级制来看,在西周已经形成“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的政治等级阶梯,根据这个等级,他们又分别享有不同的政治经济权益。因此,不同等级标志着不同的政治权力和经济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也给人以向上进取的机会。除此之外,爵命等级制度又与一定的奖惩制度相结合。例如,周朝制定的刑罚即建立在公开的不平等原则之上,对不同等级的人实行宽严不同的刑罚待遇,有许多人拥有不同程度的豁免权。

世卿世禄制的等级制度在春秋时期依然存在。但是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和政治形势的变化,当时也开始形成新的“官僚等级制度”。“官僚等级制度”源于世卿世禄制,但又有所不同。充当官员的虽然还是大大小小的贵族,但已经不是世袭,他们“不是以贵族的身份行使治理,而是以国王的仆役的资格行使治理”。在这种君主臣仆的特殊雇佣关系下,“官僚或官吏,不是对国家或人民负责,而只是对国王负责。国王的语言,变为他们的法律,国王的好恶,决定他们的命运”。在官僚等级制下,官员除了不能世袭之外,还可能随时受到升迁罢免,上下沉浮,而且享受报酬的形式也不再以土地作为标准,而是改以实物作为支付的手段。当时经济发展的条件决定了这种实物主要是粮食,因此官员的俸禄和等级基本是以粮食多少来划分的。如秦国、燕国有五十石、百石、三百石、五百石、六百石等级差。 NrUByBAEkOewRIEOEEvy6VJC07fghxaLo66qBkbbkAJo2DvmWkNfYa6eZx2JGz2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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