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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职业道德原则

西方国家普遍重视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并通过颁发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规定。西方国家一般通过定期进行公务员培训和教育来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育。概括起来,西方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大体有以下六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公务员必须忠于国家和政府。公务员身份的特殊性,使这一原则成为各国对公务员的普遍要求。几乎所有国家的公务员法规都明确规定,作为政府雇员,公务员必须忠诚地维护国家利益,服从国家的需要,即使公务员对国家政策有所不满,也不能够组织或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罢工和游行。美国在《美国政府部门伦理准则》中规定:包括政府官员在内的所有政府雇员都必须“对最高原则和国家的忠诚高于对个人、政党或政府部门的忠诚”。《瑞士联邦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所作所为应当符合联邦利益,不做有损联邦的事情。”法国要求全体公务员必须绝对效忠国家,“国家至上”是其首要的道德义务。日本和德国的公务员在就职前必须进行宣誓,这一程序体现了国家利益的权威和尊严,显示了公务员在国家和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身份,有利于公务员铭记自己的道德义务,忠于职守、忠于国家。

第二,公务员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职责。行政组织是典型的等级制科层结构,公务员是占据一定职位的组织支点,他们工作的态度和能力关系到组织的权威和效能。为了保证政府工作的高效,赢得公众的信任和支持,西方国家都要求公务员做到恪尽职守、忠于职责。各国法律都规定,凡不能有效及时完成职责范围内工作的,被视为对本职工作的不忠实或渎职,将被追究法律或行政责任。《美国政府部门伦理准则》规定:应尽心尽责地工作,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在规定的办公时间,看报、吸烟、聊天等都是不允许的。对于工作业绩优异的公务员,政府将予以物质或精神奖励,对于达不到基本业绩要求的公务员,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甚至解雇。

第三,公务员必须廉洁奉公,不能以权谋私。严禁利用权力、地位和影响力直接或间接地谋取任何私利是各国公务员职业道德立法的重要方面,也是公务员道德的重要内容,这方面的规定也最为详尽。各国公务员法都包括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①公务员不得参加营利性组织及经商。《美国政府行为道德改革法案》中规定,政府工作人员不得在营利性组织、集团中任职。法国规定:“禁止任何在职公务员以职业身份从事一项有利可图的私人活动”,“禁止任何公务员,不论其职位高低,亲自或者通过中间人,以某种名义,在他的行政部门或公共事业部门所辖的或者是与之有关的企业中谋求会损害他本身职务独立性的利益”。②对公务员接受礼品有严格的限制。各国均严禁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私自收受礼品。非经批准,不得接受外国政府授予的称号、颁发的勋章及赠送的礼品。对于特殊场合按惯例而可以接受的礼品,另有具体规定,并且有申报和登记制度。对于什么的礼品可以接受,也有详细的规定:不会对公务员的公务活动以及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产生不良影响;送礼者和受礼者之间不会因此而承担某种义务,不使外界对公务员公正履行公务产生任何疑问。③公务员必须进行财产申报,以便有关机关和社会公众对公务员任职前后的经济情况进行对比检查,防止以权谋私行为。全部、真实、公开申报财产是公务员的一项重要的道德要求。④决不使用任何因履行其政府职责而获取的别人难以取得的信息作为个人谋取私利的手段。

第四,公务员必须服从上级命令。为了保证国家行政机器正常运转和行政指挥、命令能得到切实执行,西方各国均规定,公务员必须绝对服从上级的指挥,令行禁止。公务员服从命令的义务,有利于贯彻执行国家意志,保证政令畅通,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法国公务员总章程》有规定:“无论哪一级的公务员都有责任执行委托给他的任务。承担这一公职的公务员应对其主管部门的行政长官负责,执行行政长官交给他的指令。”英国规定,公务员即使对上级的指挥有不同的意见,也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上级的命令,除非命令有明显违法或明显妨碍国家政策的贯彻。

第五,公务员必须遵守关于保密的规定。国家行政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科层体系,它要求有严格的工作制度。保密制度是最严格的制度之一。公务员的职业特点使得他们有机会接触到各种国家机密。因此,各国均要求公务员保守工作中所知道的秘密,严禁把有关公务文件挪用或转告第三者。作为法定证人或鉴定人需要透露工作上所知的秘密时,必须经所属政府机关首长批准。即使离职公务员也不得解除保密义务。比如《美国政府行为道德改革法》规定:任何政府雇员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利用就职期间所获知的情况,作为私人组织的代表、助理、参谋参与其本人在离职前一年内曾亲自介入并有实质性介入的贸易或条约谈判。为防止泄密,有些国家要求公务员进行保密宣誓,并在有关保证性文件上签字。

第六,树立公务员自身与群体的良好形象。公务员在公众眼中是政府的代表、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和公共利益的保护者,所以他们的品行、言谈、举止等均关系到国家和政府的尊严和威信,影响到公众对政府的支持和信任。因此,良好的品行和形象近年来日益成为西方对公务员精神风貌的一项要求。如日本《国家公务员伦理规程》规定,公务员要以身作则,时刻要注意到自己的行为不要给公务员带来不良的影响。英国规定,公务员在办公期间服饰要符合礼仪,朴素整洁而大方,态度庄重,言行不得有碍公务员的身份和体面。有的国家要求公务员执行公务时禁止争议行为,遵守克制和保留态度,即使有意见要提,也要克制、委婉地提出。

完善的道德监督和惩处机制,是公务员管理制度比较成熟国家的一个共同特点,它使得违背公务员职业道德的公务员遭受相应惩罚,从而能对公务员遵守职业道德起到有效的激励作用。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再好的制度也只会流于形式。它一般有三个特点:

首先,对违反职业道德者应承担的责任规定得都比较具体、明确,易于操作。如日本《国家公务员伦理法》规范内容就非常细致,可操作性很强,对产生违背规章的行为有很恰当的惩戒措施。例如,不得从利害关系人那里接受的招待具体包括:接受无偿的服务;接受游玩或打高尔夫球的招待;接受旅游的招待等。不得从利害关系人那里接受金钱或物品的赠送行为具体包括:接受不动产的赠送行为;接受借款或无偿借贷等。明确的划分便于在执行惩罚中对号入座,从而提高了惩戒制度的可操作性。

其次,设置相对独立、事权统一、具有相当权力的道德监督机关。美国有直接向总统负责的廉政署,作为联邦的一个独立机构,负责对全国 430 万联邦公务员的道德教育和监督,各州、市也设有道德办公室或道德委员会。

最后,有规范的惩处程序。各国一般是由道德监督机构对公务员的道德行为进行监督,对其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调查,在确定事实后,将处罚建议提交该公务员的上级机关或司法机关,由他们做出处罚决定;有的则是直接由道德委员会或纪律处分委员会进行处罚。 S2LK4cviEc0u91wUtH3XVeq7omdImm2lL3RfaKLx52+UtjZ3e2ryF/wXlahq+y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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