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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务常任原则

公务员实行职务常任,即对通过考试进入政府的事(业)务类公务员可以长期任职,非因违法失职并经过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和辞退。职务常任一方面使政府不因政务类公务员的变动而导致动荡,保持了政治稳定和政策的连续性;另一方面为事(业)务类公务员提供职业保障,使其公务员身份稳定,有较优越的社会地位和生活保障,有利于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专业能力的提高,也有助于保持政府工作的连续性。

有反对意见认为,公务员的常任制是“铁饭碗”,会造成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从总体上说,公务员的常任制是相对于政务类公务员的任期制而言的,常任制是功绩制基础上的常任,如美国 1978 年《公务员制度改革法》规定:“工作成绩良好者继续任职,工作成绩不好者应当改进,不能或不愿改进工作以达到工作标准者予以解雇。”可见,常任制并不意味着铁饭碗。 tCSCjqTclqhqxZLR64vyeQjyB1NOSPJSfS4xbW2YTKAk+bDVprhIFK5vtPr0yy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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