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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治中立原则

政治中立原则,是指常任文官即业务类公务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必须对政党政治持公正超然的态度,不得参加和支持党派活动,不得参加和支持反对政府的活动,不得参加政治性竞选活动,不与政务官共进退。这在西方各国都有明确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文官必须忠于国家和法律,服从和执行上级命令。美国有关法律规定:公务员应把对国家的忠诚置于对个人和政党的忠诚之上;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政府,不得以罢工、暴力对待政府。德国《联邦官员法》规定:“官员必须以他的全部行动来拥护基本法所指的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和捍卫这种基本秩序。”英国的《荣誉法典》规定,文官应忠于国家,不得发表批评政府的言论,“任何时候必须对政治问题保持缄默”,“要为当时的政府服务而不顾本人的政治见解”。

第二,限制公务员参加政党及其活动。美国有关法律禁止政府雇员使用权力和影响去干涉或影响选举结果或竞选提名结果;政府雇员不得在竞选中为政党担任宣传、传递、联络工作;政府雇员虽有权投票,但不得积极参与政治管理与政治活动;不得强迫政府雇员参加政党和为其提供政治捐款等。日本《国家公务员法》规定,文官“不得为了政党或政治性目的谋求或领受捐款或其他利益”,“不得成为政党或其他政治性团体的负责人、政治性顾问及其他具有同样作用的成员”。法国允许公务员在工作时间之外参加政党活动,但公务员要遵守“克制保留义务”,在工作时间保持绝对中立。

第三,限制公务员的被选举权,规定公务员同议员不得相互兼任。美国宪法规定,凡在合众国政府供职者于任期内(的公务员)不得为国会议员。英国规定,高、中级文官不得参加全国性竞选,清洁工和通讯员等低级文官可以自由地从事国家和地方的竞选活动,但必须在提名之日前辞去公职。

第四,公务员执行公务必须保持客观公正。西方各国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应持公正超然的立场,不得因其服务对象的政治立场、信仰和观点的不同而有所偏袒或歧视,不得将本人的政治见解带入公务活动中。 Eua3gIFDnrAm67GNfza39WNRfi5ApLinrkc6yuRjjRYGm5qitT3xVS9Kk08CgD0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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