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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日本公务员制度的建立

日本公务员制度是伴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而逐渐形成和发展的。明治维新后,日本政府根据本国实际,借鉴西方各国的官员制度,创建了以普鲁士官吏制度为蓝本的官员制度体系,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明治官吏制度”。二战后,在美国占领政策的强制之下,以美国公务员制度为蓝本,1948年颁布实施了《国家公务员法》,形成了现代公务员制度。

(一)明治维新到二战前的官吏制度

明治维新之前,日本是德川幕府时代,实行德川将军控制下的各藩国分割统治的政治体制,同时实行幕府控制下的封建的官员制度。到明治维新之前,这一政治体制已经严重妨碍了日本经济社会的发展,以部分武士为骨干的革新势力发动倒幕运动,日本的政治权力中心回归天皇,之后明治天皇实行大规模改革,史称“明治维新”。明治维新后由中小资产阶级发动的自由民权运动促动了日本近代政府官吏体制的建立。1881 年,日本派出以伊藤博文为首的考察团对普鲁士进行考察。1885 年,日本仿照普鲁士官员体制颁布了《官吏纲要》,强调所有官吏必须绝效忠于国家和天皇;同时强调办事效率。《纲要》针对自由任用官吏出现的任人唯亲、徇私舞弊现象,规定录用必须经过考试。考试分学术考试和普通考试两种。学术考试分为初等考试和高等考试。

1887 年颁布了《文官考试试补及见习规则》,又制定与实施了文官考试委员会制度、《官吏服务纪律》,明治官吏制度开始逐步建立。其中规定了选拔高级文官和普通文官的范围,并特别重视国立大学的学历,给帝国大学及其前身旧东京大学毕业生以免试的特权。

1893 年制定了《文官任用令》和《文官考试规则》,取消了有待官学出身者,确立了功绩主义的原则。1899 年,明治政府进一步修改了 1893 年的法令,制定了新的《文官资格保障令》和《文官惩戒令》,至此日本的官吏制度完全确立起来。该体系是按照“天皇亲政”“官吏是天皇的私臣”等精神建立的,其特点是:第一,天皇总揽统治大权,所有的官吏都是“天皇的官吏”;第二,官吏任用重视身份等级,贵族享有特权;第三,与官吏职务有关的法律均以天皇敕命为基础;第四,官吏凌驾于一般国民之上。

(二)二战后日本现代公务员制度的建立

二战后,在美国占领当局的主导下,日本针对公务员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建立了现代意义的公务员制度。1947 年制定了《国家公务员法》,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打破专制的旧官吏制度,以美国的人事制度为指导,确立以“民主”和“效率”为基础原则,建立美国式的现代公务员制度,能力决定公务员的任命和晋升;第二,一切官职都对考试成绩优秀者敞开;第三,薪金应按职务内容和责任大小决定;第四,为提高工作效率,应建立合理的工作成绩评定、进修、保健、修养制度;第五,建立奖惩和补偿制度;第六,禁止公务员参加政党和私营企业的盈利活动;第七,为了对付战后通货膨胀中因报酬问题而出现的斗争形势,剥夺了公务员的团体交涉权和争议权。

1946 年 11 月颁布的《日本国宪法》和 1947 年 10 月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法》,标志着日本官吏制度正式转变为现代公务员制度。从战前“天皇的官吏”转变为“国民的公仆”。《国家公务员法》详细规定了国家公务员的考试、任用、晋升、工资、福利、进修、奖惩、退职退休等制度。而后政府又相继出台了《国家行政组织法》《教育公务员特例法》《关于一般职员的工资法律》《关于国家公务员职阶制的法律》《地方公务员法》。此外,还颁布和实施了一些与公务员制度有关的法律。在这些法律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套完备的现代国家和地方公务员管理体制。 JuIipm5CUu1CAMNlaG1C8Z2eKdmNhtbA0K2G7P1PEejZjaBDZDaIYKulSrlJWkQ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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