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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

“公务员”概念的流变

中国的公务员制度是舶来品,“公务员”一词在古代文献中未被发现过。从内容上讲,公务员的前身是文官、官吏。“文官”一词,古已有之,只是不常用,如明朝洪武十七年,明太祖在恢复科举的上谕中说:“使中外文官,皆由科举而定。非科举者,毋得与官。”在日常用语和规章制度中,人们更多地使用“官吏”称谓。“官吏”一词由官与吏组成,虽然常连在一起使用,但两者的含义还是有区别的。一般说来两者可以通称,然而官与吏对称时便有高低贵贱之分,官显然高于吏。秦汉以来,吏常用来特指品秩低微的官员,多为官的僚属,有入流的也有未入流的。

公务员制度源于英国的文官制度,在英国本来是没有“官”这个词汇的,“官”(Mandarin)这个词是从中国传过去的,原意是指中国清朝做官的人,但不含有决定政策的意思,仅指办事的人。“文官”一词作为一个专门名词是从英语Civil Servant意译过来的,其原意为“文职、仆人”,即公务员是国王的奴仆。在“朕即国家”的时代,公务员也是国家的臣仆,所以就法律渊源而论,英国的公务员并非出于法律的规定,而是基于“国王的特权”。中国古代是官本位的国家,官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淡薄,在清末民初的西法东渐中,“公务员”概念并没有出现在规章制度中。在法律制度上首次出现“公务员”一词并予以解释的是 1928 年的《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时期,“公务员”的称谓由文官、官吏名称转换而来。1912 年 10 月16 日,北洋政府公布了《中央行政官官等法》,参考日本的官等划分方法将文官分为特任、简任、荐任、委任四等,此种官等划分直接为后来民国公务员法所接受。此处的“文官”即为后来公务员,并分文官为高等与普通两类,但没有使用“公务员”这一称谓。

“公务员”一词最早可以追溯到 1928 年。1928 年 3 月 10 日,南京国民政府制定公布的《中华民国刑法》第六条开始使用“公务员”一词,规定“本法于民国公务员在民国领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适用之”。以法律的形式出现“公务员”这一称谓,这在中国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尽管此时这一称谓并不普遍。

1929 年 8 月 17 日,立法院法制委员会第 34 次常会在讨论考试院拟具的《官吏任用暂行条例草案》时,将标题修改为《公务员任用条例草案》,开始了公务员立法工作。从 1928 年 7 月 16 起,立法院第 34 次至第 40 次会议在议决《监察委员保障法》时,把原先属于监察对象“官吏、文官”的字样改为“公务员”,较普遍地以“公务员”一词替代之前的官吏、文官。1931 年,立法院第 137 次会议把司法、监察两院组织法条文内所有“官吏”字样,均修正为“公务员”。1931 年,将《公务员任用条例》修改为《公务员任用法》。随着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公务员”概念的使用也很普遍。

新中国成立后,废除民国时期“六法全书”的同时也将公务员制度一并废除了,“公务员”一词随即从国家政治法律内容中消失。新中国第一次正式使用“公务员”一词是在 1987 年。1984 年 11 月,中央组织部会同当时的劳动人事部开始起草《国家工作人员法》,因条件不具备,后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概念范围还是太广,又改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条例》。1986 年,由中央组织部牵头、原劳动人事部参加,组成干部人事制度专题工作组,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条例》草案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建议。1987 年 4 月,专题工作组提出了实行干部分类管理和建立公务员制度的设想,并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条例》草案更名为《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这样,“公务员”的名称在中国政治法律生活中又开始出现并被普遍使用。 PSepOp0BaBbDHJ8twUNnkNxvCaJOdOjT/rc+MSV4o/OaGpNWODHTqJWIVb+rUF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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