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制度的功能是公务员制度运行产生的作用和结果。有什么样的制度,就有什么样的功能。要达到和实现公务员管理的目标,公务员制度必须具有以下功能:
选拔配置功能,即根据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需要,从社会中选择合适的人员进入公务员队伍;进而根据职位的要求选拔适宜的人员,并将其配置到相应的职位上,以满足机构的用人需要。公务员职业对工作人员有特殊的要求,每个职位对其工作人员又有更加具体的要求,职业、职位和人员素质相匹配,才能产生良好的绩效,因此也就需要选拔配置。选拔配置功能,既包括对领导人员的选拔,也包括对非领导人员的选拔;既包括从机构组织内部选拔,也包括从机构组织外部选拔。在公务员制度中,录用、职位聘任、职务升降、交流、辞职辞退等制度形式在不同意义上发挥着选拔配置功能。
更新功能,即通过疏通“入口”和“出口”,通过人员的自然循环和更替来实现公务员队伍的新陈代谢。政府公共事务的管理需要付出艰辛的劳动,因此也就需要适合这项工作的年轻健康者来从事。作为一个自然人,公务员个体有工作喜好、有生老病死,当其不喜欢或者不适合担任当前的职务、年老或者生病时,就需要让位给更合适的人员来从事该项工作、退出工作岗位以颐养天年或者治疗疾病。这就是公务员制度更新功能的缘由。公务员制度的更新功能既包括年老和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退出工作岗位,以让位给年轻和工作能力充沛者之外,还包括对不称职和不适宜留在公务员队伍的人员的淘汰和更新。在公务员制度中,录用、职位聘任、职务升降、交流、辞职辞退、退休等制度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选拔配置的功能。
监控功能,即对公务员进行监督约束,使其行为符合机构组织的期望和要求,防止和纠正非期望行为,以促使公务员勤政廉政,认真履行职责,努力为公众服务。公务员履行公共职责、掌握公共权力,支配着相当数量的公共资源,因此就需要对其进行严格的监控,以保证其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并防止其滥用职权、恣意妄为。在公务员制度中,考核、奖励、惩戒、回避等制度共同发挥着监控功能。
保障功能。保障有两重含义:一是保障公务员生活、安全等物质需要和物质利益,包括保障公务员退休后的生活需要;二是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利,当公务员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依法得到救济和纠正,并予以补偿。公务员也有家庭亲友,也有其正当权益,只有保障了这些,才能使公务员没有后顾之忧,从而安心地、努力地工作。在公务员制度中,公务员权利、职务任免、工资福利保险、申诉控告等制度在不同方面发挥着保障功能。
开发功能,即不断提高公务员的素质和能力,充分挖掘公务员的潜能,并使之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以形成有利于人才成长的环境,促进人才的成长和脱颖而出。开发既包括对公务员个人能力的开发,也包括对公务员群体能力的开发,形成群体和整体能力发挥的最佳效应。公务员及其群体作为一种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的重要人才资源,其潜能需要获得不断地开发,因此就必然需要公务员制度的开发功能。在公务员制度中,职务升降、奖励、培训、交流等制度发挥着开发功能。
激励功能,即凭借多种制度化的手段和方式,通过满足公务员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使其认同组织目标,强化努力工作的动机,激发工作热情和主动进取的精神,达到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充分发挥。作为政府的工作人员,公务员与非公共部门的工作人员一样,也需要进行不断地激励才能保持其工作热情。在公务员制度中,考核、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工资福利保险等制度不同程度地发挥着激励功能。
以上功能是公务员制度不可缺少的功能。传统的人事管理更多地强调选拔配置功能、更新功能、监控功能。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和公务员管理则对保障功能、开发功能、激励功能给予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需要注意的是,公务员制度的功能和制度形式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而是某一个制度形式可能同时发挥着多个方面的功能,而某一功能的发挥可能需要多个制度形式的共同作用。例如,职务升降制度除了具有选拔配置功能之外,还具有开发和激励功能;工资制度习惯上赋予其保障功能,而在现代社会则应更多地考虑发挥其激励功能。前述每一项功能的发挥都需要多个制度形式的共同作用,这里不再赘述了。这就要求,在设计具体制度的内容和管理规则时,应首先确定应赋予其哪些功能,在同时具有的功能中,哪个是主要功能,由此而决定具体制度设计中的价值取向。通过有关制度的相互衔接和配套,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使整个公务员制度科学、有效,从而实现公务员管理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