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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劫持”的经济分析
兼论对反垄断法规制的启示

魏德

随着专利与技术标准之间日益紧密的结合,标准必要专利(简称SEP)在促进科技创新、提升经济进步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层出不穷的权利滥用现象也纷至沓来,其中最突出的是在信息通信技术产业(简称ICT)的标准必要专利“劫持”(Holdup)行为。

对于如何规制标准必要专利劫持行为,学术界从标准化组织知识产权制度以及不同部门法角度提供了诸多思路。 由于标准中每一个必要专利的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每一个标准必要专利均可构成一个相关市场。 此外,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每一个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均拥有完全的份额,具有阻碍或者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进而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因此,当前我国学界的主流思想是通过反垄断法对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权进行规制。

不过,标准必要专利劫持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垄断高价,从世界范围看,美国、欧盟等司法辖区对垄断高价的态度是有差异的,分为“干预理论”和“不干预理论”。 也就是说,并非所有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都规制垄断高价行为, 而那些对垄断高价行为进行反垄断规制的国家和地区也往往采取比较慎重与温和的态度, 一般只适用于特定主体 和非常特殊的情形。 就我国而言,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十七条明确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但对该条款应当谨慎适用。其适用重点和难点在于标准必要专利合理许可费的认定, 以及对劫持行为如何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判断。

本文首先根据标准必要专利劫持的不同市场势力来源对专利劫持行为进行类型划分。随后,借助博弈论中纳什均衡理论衡量各类劫持情形对专利持有人市场势力的提升作用,并进一步阐述信息通信技术产业中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的劫持力量,以及出现的标准必要专利劫持问题。此后,通过福利经济学的消费者剩余与社会总剩余变化,衡量技术标准化和标准必要专利劫持行为分别对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产生的影响。最后,结合以上经济分析,为我国反垄断执法部门合理规制标准必要专利劫持案件提供建议。 JCcyPbF3TarbiIdPN3GhlkkA//vFhgOx7fYE6eefmQqHghjHeQ4tD0GRjtvuPQ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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