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到最近,反垄断界仍在积极讨论法院和竞争主管部门是否应该考虑交叉效应。美国法院对美国运通案的判决,以及欧盟法院和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都表明这场争论可能业已在实践中铺开。三个最大司法辖区法院的结论表明,在评估某一限制性行为是否具有反竞争效应时,平台的双边特征是重要的。这一认识为我们以现代经济学对多边平台的认知为基础,更仔细地对涉及多边平台的反竞争行为进行评估开辟了道路。反垄断执法的问题不应该再是,“我们应该考虑双边平台的特性吗?”,而应该是“我们如何对平台双边进行评估,以及使用什么样的分析工具?”
(北京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方向研士 雷琦 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