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罗切特和梯若尔共同发布开创性论文肇始,多边平台的经济学研究于世纪之交郑重拉开序幕。 与此同时,由于科技变革,特别是互联网的出现,平台企业迅速形成,增长速度急剧上升。此后,随着平台企业蓬勃发展、经济影响力不断扩大,相关理论和实证文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世界上几家最大上市公司的价值有很大一部分都要归功于基于平台的运营部门,而许多其他企业也正利用这一模式打破全球各行业的格局。
各高等法院已开始将新的经济学知识应用到反垄断裁决中。 最近,美国最高法院在俄亥俄州诉美国运通一案中,详细分析了这一类重要的多边平台在合理规则之下的市场界定、市场势力和反竞争效应。欧洲法院依据第一百零一条,在卡特斯·班凯雷斯(Cartes Ban caires)诉欧洲委员会案和万事达卡诉欧洲委员会案中分析了双边网络效应和效率问题。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奇虎360诉腾讯案中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分析了有关市场界定和市场势力的问题。其他更小的司法辖区的高等法院和下级法院也处理了涉及双边平台的类似问题。
许多关于构建平台企业反垄断分析框架的问题仍然悬而未决,不同法院采取的方法既有分歧,也有共同点。基于相关的经济学认知,本文提出了对多边平台进行反垄断分析的三项基本原则,旨在为法院和竞争监管部门提供一些可根据所属辖区和判例法的具体情况加以调整适用的原则。本文并不主张采用一种统一的分析方法,而是将许多附属问题留待进一步分析。检验标准涉及如何评估多边平台的消费者福利,以及该项评估带来的启示,从而得以最小化因执法过宽或过严造成消费者福利减损的可能性。对消费者福利的处理是微妙的,因为多边平台涉及不同类型的消费者,在以何者的福利为准这一问题上,无论是含蓄暗示还是直接明示,法院都必须选定一种立场。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多边平台中的“消费者”到底是谁。
本文结构如下:第二节展示了多边平台如何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和解决经济主体之间的外部性增加福利。其中强调的是,这些外部性远超多边平台讨论中聚焦的那些积极间接网络效应。第三节提出了政策干预的三项规范性原则。它展示了这些原则如何适用于最近关于隐私的争论。第四节将竞争政策设计的标准错误成本框架应用于多边平台。根据这一框架,第五节讨论了在美国运通案的诉讼和裁决中,向最高法院呈现的用于分析多边平台的那些互不相容的方法。第六节就其他司法方法提出了一些结论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