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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政治学基础

3.3.1 马克思主义视角下的养老保险理论改革

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政治就是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人们为了维护和实现自身利益,围绕社会公共权力所从事的一切活动和由此产生的社会关系。

社会保障的产生、资产阶级的发展以及生产方式的变化,三者密切相关。英国中世纪的圈地运动导致了大量贫民的出现,直接促成了《济贫法》的诞生;而最早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德国,建立社保的主要原因也是由于工业化导致劳资双方矛盾日益加剧,需要社会保险制度调节和保障劳动阶级的利益,俾斯麦在19世纪80年代颁布一系列法律(1883年《疾病保险法》、1884年《工伤事故保险法》、1889年《残疾和老年保险法》)建立了俾斯麦型即社会保险型的社会保障模式。《济贫法》的保障对象是贫困者,而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工人阶级,但是不论保障对象的差别,二者产生的共同原因都是工业化,矛盾的产生都是来自资产阶级和工人、农民阶级。我国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代表者,理论上没有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矛盾,不存在剥削与被剥削,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的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但现实是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各个阶层间存在差异,存在不公平的现象;而全体公民都面临着全球化、工业化所带来的风险,因此需要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的安全网。

马克思认为,社会保险基金来源于人的剩余劳动,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的生产关系决定了社会保障的必要性,社会保障基金是劳动力再生产的必需条件,它体现了人与人的依存关系。列宁提到,资产阶级对工人阶级剩余价值的剥削,使得工人阶级没有余力进行储蓄,从而对于医疗、养老风险没有能力防范,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保险的出现,其实是社会矛盾和经济危机的产物,是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博弈的结果,因此国家有义务为公民提供社会保障,“最好的工人保险形式是国家保险”。在此基础上,社会保障是国家的责任,是政府的义务,社会保障应当以强制的形式推行,保证其社会性和广泛性。苏联和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都建立了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但在养老保险方面,机关和企业的养老金制度在一开始建立时便是分开建立的两套制度,1954年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群众卫生事业,并且逐步扩大这些设施,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由此可见,不论是企业还是机关事业单位,其职工的社会保障都应当是由国家承担的,企业职工通过建立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实现这一权利,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金的发放理论上还是单位保障。由于时代局限性,最初建立的这些社会保障制度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比如缺乏激励、没有效率,因此之后各国纷纷进行了改革。

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和义务不能单独存在,而是应当互为前提。这就要求在设计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时,同样应当保持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缴费比例与支付比例应当保持一致。但要注意的是,缴费支付相一致原则并不意味着养老金模式一定是DC式,而是应当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其工作内容的正外部性,保证一定的待遇水平,但财政压力和与企业的养老金差距等现实要求也意味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可能是完全的DB式,因此,在改革方向上,可以选择DC与DB相结合的形式,但两者在制度中的比重仍有待进一步分析。

3.3.2 新制度主义理论视角下的养老保险改革

制度主义强调制度分析对现实问题的解释,制度是一种关系的约束,它被广泛运用于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分析中。例如,经济学方面,制度变迁理论、制度成本、交易费用等理论或概念对于解释经济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社会学方面,社会学家认为制度影响着人类的经济行为和社会行为;政治学方面,与行为主义政治学的分析路径相比,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分析认为行为不能成为政治分析的基本要素,重点回归到组织和法律制度之上。它的假设基础是“社会人”而非“理性人”,与理性人相比,社会人强调人的社会性需求,认为人与人的关系以及组织归属感同样可以提供激励。社会人不仅追求收入,而且追求社会认同,因此社会人会强调义务和责任,但也不否认个人的利益。在此基础上的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认为人的偏好内生于制度,因此对人的行为、观念的分析也需要放在制度框架内,好的制度应当是制度价值可以被个人所认同且对个人行为产生有效规制的制度。

新制度主义建立的代表人物是马奇(James G.March)和奥尔森(Johan P.Olsen),他们对理性选择进行了批判,提出制度约束应该是政治学研究的重点。个体偏好并不一定是明智的,集体决策也不一定是大多数个体偏好的结果,而是由决策制度所决定的。这一观点使传统的理论学者进行了反思并开始将理性行为和制度约束结合起来,由此发展出了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流派。尼(Victor Nee)和英格拉姆(Paul Ingram)认为制度是社会治理关系的一种正式或非正式的规范网,它通过相互作用使人们产生群体行为,小至家庭大至整个经济体都受到制度的规范。但新制度主义本身发展比较分散,并未形成一个完整统一的流派,盖伊(B.Guy Peters)将新制度主义划分为了规范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经验制度主义、社会学制度主义、利益代表制度主义和国际制度主义七个流派;克拉克(William Roberts Clark)从方法论的角度将之划分为了“结构主体论”和“行动主体论”两种流派;而霍尔(Peter A.Hall)和泰勒(Rosemary C.R.Taylor)则将新制度主义划分为了历史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三种流派,他们的三分法在推出后被学界广为接受。但这三种流派的理论假设和分析路径并不相同,历史制度主义的假设基础是压力集团的利益竞争构成了政治过程,因此它们的分析路径是不同国家不同制度对压力集团行为的影响及其结果差异;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其实是套用了制度经济学的经济理性人假设,构建了政治人假设,分析路径是如何通过制度解决政治过程中的从个体理性到集体非理性的问题,从而达到符合相关行动者利益的政治结果;社会学制度主义其实是社会组织理论革新的结果,该流派认为组织体制同质化的动力是场域内的合法性压力,即个体角色认同的源头是制度提供了“行为规范”。

由于新制度主义流派的分散,不同视角和理论假设对于同一问题的分析路径可能完全不同,但是单从新制度主义整体的基本理论视角来说,它为我们理解养老保险改革问题提供了另一种分析思路,即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会对个人的行为产生怎样的影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会带来一系列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变革,这势必对制度内群体的观念和行为造成直接冲击,而制度外群体也会受影响。如何才能满足相关行动人即制度参与者的利益,并在社会文化背景和组织场域内保持制度的合法性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综上,本部分从经济学、社会学和政治学的有关理论视角下对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探讨。对于事业单位养老金的待遇问题、模式选择问题、制度影响进行了反思,为养老保险改革的实践提出了需要进一步探讨的理论问题。 D4j+jPX/I0fi1AoFrW+6pFTl0rDEEVdEyWBloDSwvh6x7JeA48iEHc15Wf7z1N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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