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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社会学基础

3.2.1 风险社会理论视角下的养老保险改革

风险社会理论认为,我们生活在一个风险社会。微观上,我们每个个体都面临着养老、医疗、工伤等各方面的风险。宏观上,制度改革、经济开放都增加了整体福利制度的风险。很多学者认为全球化加剧了福利制度的压力,同时也有学者认为越来越开放的经济面临着越来越高的风险,促进了福利制度作为一种风险补偿的发展。

风险并不等于危险,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在。风险是通过对某一事件在大样本中发生概率的进行计算所得出的一种判断,是对未来的判断。风险虽不可完全消除,但可以合理规避。经济学视角对于风险理论的研究主要围绕金融和保险的问题展开,风险理论是保险业出现的必要条件;社会学视角对于风险理论的研究则是围绕社会制度和社会发展展开,代表学者是贝克、吉登斯、哈贝马斯等。

德国学者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对风险社会的阐释是现代化社会的一个阶段。工业社会制定制度的原则是分配财富和权力,风险社会的制度原则是分配风险和不确定性,现代化转型是从工业社会向风险社会转型。人类面临着来自社会的风险,西方社会中的经济、政治、法律制度都存在着风险并且可能掩盖风险的真相,风险制造者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可以牺牲风险承受者。

英国学者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主要论述了制度性风险和风险对人的影响,他认为风险的全球化是共识的,风险的普遍性是超越富人和穷人、国家与国家、社会与经济的界限的;人们的风险意识本身成为了一种风险,个人的选择导致了风险个人化,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人们对于自己健康风险的决策。他提到人们的风险意识普遍提高了,但意识的提高并不意味着判断理性化的提高,有时人们对于自己高度意识到的风险会反应过度,结果反而作出非理性的决策。

德国学者哈贝马斯(J.Habermas)提出资本主义社会的风险包括经济风险、合理性风险和动因风险。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国家干预的作用大大增强,这本身是对自由资本主义的一种冲击,但这并不代表着本质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改变,经济风险也不会因此消除,而是以“持续的通货膨胀、不断的生产停滞、严重的财政赤字”的形式存在;合理性风险又被称之为行政管理的合理性赤字,私有制和国家干预之间出现矛盾时就会出现合理性风险;传统的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失去了作为普遍价值基础的地位,西方社会出现资本主义社会文化危机。专业化、分领域的生产、科学、政治吞噬着人们交往行为的社会基础,逐渐形成以功利主义为价值取向的风险社会。

按照来源,风险可以分为社会风险和自然风险。人们对社会风险的评估除了包括对事实的分析外,还包含着对个体的价值判断,风险主体目标和感受会影响到他对某种风险的“估价”。社会风险不是始源性的,它主要来源于社会转型,社会转型必然会带来新的社会风险,对社会风险的有效控制可以促进社会转型,推动社会发展。

回归到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问题,这一问题的出现源自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市场化转型带来了职工下岗失业风险,企业改制瓦解了职工生、老、病、死的“单位包办”,单位福利责任推向了社会,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都逐渐建立起来。社会保险是将单位保险社会化,是将原本分散到单位的风险分散到了整个社会,相较于单位保障,社会保障支撑基础更广泛也更稳定。就目前来说,我国处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时期,处于社会转型之中,必然会出现新的社会风险,因此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各种保险进行社会化改革是有必要的,并且从长远角度上看是有利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自身的职业发展需求和劳动力流动需求的。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从缺失到建立是一个转型,转型这一过程会产生风险,比如职工对于养老金缴费支付的接受程度和满意度,老、中、新人的制度安排是否会产生新的矛盾,单位的过渡机制和编制问题等。而在制度建立过程中必然伴随创新,制度创新同样会产生风险,比如我国在制度创新上常用试点的方法进行改革,但是试点容易出现试错或是实验结果不具代表性的问题,尤其是事业单位改革。本身事业单位内涵丰富,并且一直存在分类困难的问题,即使部分地区的某些单位进行试点改革并且获得成功,由于各事业单位的职能、实际业务、管理体制存在较大差异,有些试点的制度创新也难以有效推广,因此单位要承受制度创新的风险。同时,制度创新其实是对旧制度的一种重新洗牌,是对既定利益的重新分配,必然会产生新的矛盾。任何一种创新都是非“帕累托最优”的,总有一部分人的利益要受到伤害。但是制度创新存在的风险并不是停滞改革的借口,而是提醒人们对制度创新要保持反思,用更理性的态度对待制度创新,反思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可能带来的风险,从而做好合理规避,将风险降至最低。

3.2.2 底线公平理论视角下的养老保险改革

公平是一种主观判断,公平不等于平等,公平可以是平等的,也可以是存在差距的,公平是社会对于应然的判断。时代不同,对社会的整体认知不同,公平的内涵也不同;即使在同一时代,不同领域的不同人群对于公平也有着各自不同的判断。正如罗尔斯(John Rawls)在他的《正义论》中提到的那样,人们只有在不知道自己将会是什么角色的情况下才能对于社会上的不同角色的待遇提出不偏颇的要求。即便不考虑群体,单从公平这一概念自身就可以分为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及结果公平,但考察人类社会发展史,可以发现除原始社会外,结果的公平事实上并不存在。公平是一种主观判断,它只能是相对的判断,绝对的公平并不存在。在允许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情况下,劳动者必然会感受到利益分配的不公平。

公平是社会保障的核心理念。2006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到:“逐步形成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国家提出:“在社会财富的分配过程中,注重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达到动态的相对平衡。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次分配注重公平,通过国家建立的分配和保障机制,使社会成员共同富裕;第三次分配让先富的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贡献出自己的财富,与社会分享劳动成果。”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源于民众对于公平的诉求,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应该体现公平原则,社会公平可以分为起点公平、程序公平及结果公平。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应当以保障机会公平、程序公平,弥补起点不公平和缩小结果不公平为目标。

社会保障机会公平包括确保获得社会保障的机会是相同的,即在满足某种情况下的所有人均有享受某种社会保障项目的权利,同时,运用“差别原则”改善“最少受惠者”的状态,为人们提供利用平等机会的资源或能力。但是,这种机会公平也是相对的,公平不等于平等,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在设计上都会注意到“积极差别原则”,因此才会有对于一些社会强势群体存在反向歧视,对弱势群体存在政策倾斜,从而实现实质的公平。保障程序公平,一是要保证义务承担的合理性,如各行业承担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应当具有普适性,比如,按照个人收入缴费,而不是按照行业进行分割;二是要保证利益分配的合理性,例如在养老保险支付上确定一个统一的支付标准和一个合理的支付区间;三是要保证风险分摊的合理性,根据“大数法则”将个体的风险分担到整个社会中。

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众多,人均GDP水平较低,与西方福利国家相比,我国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应当是以维持底线公平,即保障待遇能够“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为目标。景天魁认为底线公平并不是低水平的公平,也不是低水平的社会保障,而是针对政府、社会必须承担的责任的底限。在养老保障制度设计方面,底线公平应当是政府承担老人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和卫生保健等基本的社会责任,社会组织、个人和家庭承担养老金、企业年金、个人储蓄、家庭照护等方面的责任。与一般社会公平理论不同,底线公平既承认权利的无差别性,也承认权利的有差别性;底线以下是无差别的公平,底线以上是有差别的公平。养老金制度作为底线之上的社会保障,应当体现一定的差异性,这并不违背底线公平原则。

养老保险属于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收入再分配的重要工具之一。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劳动者在生产资料公有权利方面的平等,决定了其养老保险的权利也应该平等,而不应该在不同工作性质职工之间存在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唐钧认为: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参保,与其社会身份和地位无关,同样也是按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后,与政府的社会保障部门建立起社会保险关系。这样的政策设计,在“基础”层面排除了“双轨制”乃至“多轨制”的干扰。

事业单位属于公共部门,其工作性质和服务内容存在公益性和正外部性,因此职工工资多依靠财政拨付。由于事业单位职工日常工作难以按照“成本-收益法”进行评估,一般企业的绩效考评对于事业单位职工来说也存在局限性,单位年度的结余不能作为职工奖励进行分红,这些都限制了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制度。这就导致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相对固定,传统的养老金制度是作为一种单位福利吸引人才的。

组织行为学中,亚当斯(J.Stacey Adams)认为,人们对于公平的判断是通过与他人、与历史,横向与纵向的比较获得的,可以用方程式表达为

Q p /I p =Q o /I o

其中,Q p 是A对他所得的报酬的感受,I p 是A对他所做投入的感受,Q o 代表A将自己与A'所获得报酬进行比较后的感受,I o 代表A将自己与A'所做投入进行比较后的感受,当等式左边等于右边时,A主观上是觉得公平的,若左边小于右边,A会觉得不公平或是今不如昔,若左边大于右边,A会觉得投入少、收入多,可能会窃喜,也可能会负疚。但是这些都是人的主观感受,并没有客观的评价指标,报酬可以直接看工资与福利,但是付出的劳动的多少却是不易测量的,我们不能简单地只看劳动的时间、强度,还要考虑劳动的技巧、知识、经验等。

现在社会舆论的焦点在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差距这一问题上,但这只是问题的终端。如果仅仅是从制度的输出结果上,横向论证企业和事业单位退休者的养老金差异,必然会得出事业单位养老金水平过高、不利于社会公平的结论。但是,如果从问题的开端进行考虑,从纵向的、人力资本投入、劳动投入的角度进行比较,事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学历水平更高,工作内容对于知识、技术、经验的要求更高,但在学历相当的情况下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奖金平均水平大多低于企业职工,而劳动投入的多少并不好直接比较,单从整体的人力资本投资回报上,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养老金待遇差距是有其合理性的。因此,社会公平理论的运用应当是从更宏观的角度看待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问题,而不是仅仅从输出结果上,与企业职工进行横向比较,事业单位养老金的社会化改革应当考虑到在岗职工工资制度的局限性,以保障公平为原则。

由此可见,公平应当是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核心理念,同时我们也应分清养老保险制度是在底线公平之上的一项保障,应当允许差距的存在;养老保险制度应当保障全体参保者的机会公平和程序公平,但并不能确保完全的结果公平;从组织行为学的角度判断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劳动投入与回报是否公平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能简单地只从问题的终端评判一项制度是否公平,而是应当纵向与横向、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综合考虑,作出相对理性的判断。 pFxmIXcl5TZNkNihyCyONObZk+4MsqOqZCohmyZvM5c96rpxBapdWvQng5L9+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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