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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经济学基础

3.1.1 自由主义视角下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芝加哥学派”经济学家信奉竞争机制可以使市场自我调节,实现经济的有效性,在这一理论支撑下,他们提出养老金私有化改革方案。此后,世界银行试图在多个国家推广养老金私有化改革,其中,智利是私有化改革相对彻底的国家。

20世纪80年代之前,拉美国家多为现收现付(Pay-As-You-Go,PAYG)的社会统筹的养老金制度,由于财务状况恶化、参保覆盖面小、收入分配不等等因素,各国展开了养老金改革探索。20世纪80年代,智利进行了养老金私有化改革。智利成功实现私有化改革后,拉美各国开始效仿。在缴费方面,不论是私人部门还是公共部门的雇员都要将个人收入的一部分(10%)缴纳养老保险基金,雇主不承担缴费,雇员缴纳的养老金直接进入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者是由缴费者个人选择的私人养老金管理机构,即AFP。AFP是私人股份制公司,可以按照智利的法律规定运营养老基金并赚取利润;在待遇方面,雇员缴费满20年,并且男性达到65岁、女性达到60岁就可以开始领取养老金;在收益方面,AFP的收益率需保持在4%以上,否则公司可能面临破产,但是不论收益率低于4%还是公司破产,养老金损失的部分都会由国家财政承担。对于改革之前的“老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参加新养老金制度,对于依旧留在原现收现付制度下的参保人员,其养老金的支付由政府财政承担。

养老金私有化改革理论相信完全竞争市场调节机制的有效性,强调个人自由和经济效益,国家干预和收入分配公平不是理论分析重点。私有化理论认为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可以提高个人缴纳养老金的积极性。通过私人养老保险基金公司在市场上的竞争可以提高养老基金的运营效率和收益率。同时,养老金私有化可以提高养老金规模,从而对资本市场发展有正外部性。

例如,智利到2004年养老基金已达到608亿美元,是1985年的40倍,1995年的2.4倍,占当年GDP比例为67%。可见私营养老金体制对于个人缴纳养老金的激励和养老金快速积累有着重要意义。在投资收益方面,根据郑秉文、房连泉的测算,智利的养老基金累计从1981—2005年平均每年的实际投资回报率达到10.2%。即雇员若1981年参保,缴费率为10%,连续缴费至2005年,假设他每年的收入水平固定不变,按照每年10.2%的收益率,他缴满25年后,他的个人账户中,本金只占25%,其余75%全部是基金运营获得的投资收益。可见养老金私营化可以大大提高基金运营效率。在正外部性方面,有经济学家测算表明:1981—2001年,养老金私有化改革对智利的经济增长率(4.6%)的贡献为0.49个百分点。

通过养老金私有化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可以看到养老金私有化对于激励个人缴费、扩大养老金积累、提高养老金运营效率和投资收益率有着重要意义。但是这一理论基础本身有其局限性。首先,养老保险市场并不符合完全竞争市场的全部假设,存在信息不完全、外部性和规模效益。其次,私有化改革过于重视效率,忽视了社会保险的共济性和公平性,而随着斯蒂格利茨等“新凯恩斯学派”经济学家对于养老金改革的反思,“芝加哥学派”在养老金私有化理论方面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根据斯蒂格利茨的论证,私营固定缴费计划对于劳动力市场的激励不一定是有效的,固定待遇计划也不一定会刺激提前退休。因为对于雇员来说,除了养老金缴费之外,还要承担累进的工资税,而边际税率可能会影响到低收入者,使他们不能享受其它的福利。在固定待遇制度下,推行延期退休信用对于鼓励老年员工继续工作可以产生巨大影响。

个人账户积累制不一定比现收现付制收益率更高,私人积极管理公司的管理成本也有可能比公共部门养老金管理的成本更高。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不能忽视转制成本,一个制度转向另一个制度,尤其是在养老保险制度上,涉及代际间的养老金缴费和支付,根据斯蒂格利茨的分析,不论是以何种形式,这一成本最终还是要由某一代或几代人承担;其次,在有效率的市场中,收益与风险是相称的,高收益率意味着高风险,不同年份的投资收益可能存在巨大差异,宏观上对于国家来说这种波动是可以接受的,但对于微观上每个个体来说,任何一年养老金投资收益的亏损都有可能直接影响到他的退休生活水平;再次,许多名义上固定待遇的制度都存在各种残余风险,比如“不当指数化的风险”和“财政为应对人口结构变化调整待遇的风险”等;最后,虽然存在竞争,但竞争排除的是超额佣金,而非潜在成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也存在规模经济,个人账户分散化的管理成本可能很高。

总之,“私营养老金可能有助于深化国内资本市场,但也使老年人面对更大的风险,且在管理成本上浪费更多的资源”。

在智利的养老金私有化改革中也反映了斯蒂格利茨论证的这些问题:由于行业门槛和行政规制,智利的私人养老金管理公司出现了垄断,到2005年,智利市场上仅有6家基金管理公司,其中三家大型公司占据了市场份额的70%以上,这种垄断造成了AFP高额的管理费用和超额利润,管理佣金累计占到了整个养老基金资产的20%。

综上,从追求自由和效率的角度出发进行的养老保险私有化改革存在较多弊端,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劳动力市场跟资本市场都不完善的情况下,将养老保险完全私有化的做法并不明智,不利于维持社会公平、和谐,但是这一经济理论视角可以为我们分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建立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尤其是选择职业年金的运营模式提供思路。

3.1.2 国家干预主义视角下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国家干预主义认为,国家应当积极地干预市场和经济,市场失灵的部分应当通过国家干预来弥补,国家不只做“守夜人”,还要做“管理者”。在社会政策方面,国家必须承担“文明和福利”的责任,通过建立社会保险、改善劳动条件等社会政策缓和阶级矛盾,“以税收作为再分配的工具来实现社会保障”。属于国家干预主义的学派包括新历史学派、费边社、凯恩斯学派等。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虽然它在当时并不是世界上工业化程度最高的国家,但却比英国、法国等国家先建立起了社会保险制度,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德国国家干预主义流派的产生。19世纪末,德国劳资矛盾日益加剧,一批学者针对这一问题提出应由政府通过立法,提高劳动者的生活待遇,以缓和阶级矛盾,维持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他们强调国家除了要保证社会安全和发展军事之外,还应承担经济管理职能,他们认为应当法律至上,法律决定经济发展。俾斯麦政府接受了这一政策主张,在1883—1889年通过颁布《疾病保险法》《工人赔偿法》《伤残和养老保险法》等一系列的工人保险法奠定了德国的社会保险基础。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分为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自愿养老保险,法定养老保险由雇主和职工共同承担,缴费率约占职工工资总额的20%,雇主和职工各承担一半缴费,财政补贴约20%,采取现收现付制,由于德国受老龄化问题影响,因此法定养老保险的缴费率越来越高,替代率逐渐降低。法定养老保险是德国的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了几乎所有的雇佣者,高收入者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参保,德国的公务员和法官属于国家终身雇佣者,有一套自己的养老保险制度,不参加法定养老保险。需要注意的是“德国的退休保险制度是从法定退休年龄70岁的完全积累制开始的,当时男性的预期寿命还不足45岁”。而目前的现实是男性的预期寿命已经超过了75岁,而平均退休年龄却降低了。

在德国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之后,随着20世纪30年代爆发的经济危机,资本主义经济的市场失灵问题充分暴露,凯恩斯主义开始盛行。凯恩斯(John Maynard Keynes)倡导积极国家,认为市场自主调节的能力是有限的,国家应当积极参与经济管理,他提出了有效需求理论,即商品的总需求与总供给达到均衡状态时的供求关系就是有效需求。有效需求不足包括消费需求不足和投资需求不足,凯恩斯通过消费倾向法则、资本边际效率法则和流动偏好法则解释社会有效需求不足的原因,在经济危机时期,由于资本家信息不足,货币政策对于投资的激励比较有限,政府应当采取扩张性的财政政策,走出预算平衡的局限,接受财政赤字。在此基础上,美国政府开始扩大财政支出,通过压低利率和税收政策鼓励资本家进行投资,进行公共福利建设,提高劳动力的有效需求,采取“普遍福利”和“充分就业”政策,通过社会保险缓和阶级矛盾,“主张国家通过累进税转移财富和举办社会福利来重新调整收入分配,发挥‘经济稳定器’的作用”,即在经济繁荣时期,由于企业和个人缴费的增加,社保基金可以大量积累,而到了经济不景气的时期,这些积累的社保基金就可以发挥作用,除了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还可以拉动内需,刺激经济。

根据凯恩斯主义的分析路径,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成为发展资本市场的重要后盾。胡晓义认为我国有必要发展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因为一笔庞大而稳定的社保基金可以为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托底”。“二战”结束后,凯恩斯主义成为资本主义国家制定公共政策的主要理论依据。国家通过累进税、遗产税、赠与税等财税手段和经济政策积极地参与到个人的收入分配和企业的治理中,通过转移支付消除贫困,凯恩斯主义也因此成为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重要理论支持。

然而,凯恩斯主义虽然为政府干预经济提供了理论支撑,但它的有效需求理论也存在局限性。20世纪70年代,资本主义国家出现滞胀,“看得见的手”也失去了经济调节作用。但这并不能将国家干预完全否定,尤其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一国经济风险可以很快转移到别国,但国际层面的政府干预并不存在,各国只有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想办法降低对本国经济的影响,这时一国政府干预能力对本国经济的稳定会起到重要作用。

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问题上,凯恩斯主义为国家干预养老保险基金和资本市场提供理论支撑。我国部分积累制的养老保险制度将现收现付制和基金积累制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如果建立养老保险同样采取这种模式。而按照“十二五”规划要求,应当在“十二五”期间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人社部部长尹蔚民也提到要力争在2015年出台全国统筹方案。养老保险基金实现全国统筹有着重大意义:首先,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部分显然需要国家层面的调控,尤其是各省份老龄化程度、负担比差异较大,有的省份社会统筹部分收不抵支,需要中央调控,但机关事业单位由于编制问题,各省的负担比差异应当不会像企业那样大,但在各个单位之间也需要国家调控;其次,个人账户方面,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开始缴纳养老保险后,将逐渐积累一笔庞大的个人账户资金,这笔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显然不能像智利那样完全依靠养老金管理公司,通过市场化竞争进行投资收益,因为一方面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有限;另一方面是因为智利的实践证明,养老金公司最后会形成寡头垄断;并且基本养老保险的共济性也不允许将风险再度割裂。因此,有必要通过国家干预手段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行,并通过养老保险基金维持资本市场的稳定性,避免金融危机。

3.1.3 第三条道路视角下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福利制度与国民经济是密切相关的,福利制度的发展程度由经济发展程度所决定,如果福利水平超越了当时的经济水平,福利反而会成为经济发展的负担。

“二战”后西方国家经济迅速发展,这一时期也是福利国家发展的“黄金时代”,但是,这一黄金时期仅仅持续到20世纪70年代末,随着石油危机的爆发,“滞胀”成为了资本主义国家面临的新难题;与此同时,经济的衰退导致了大量的失业,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依赖福利国家的各种福利政策,政府财政开始出现危机。英国学者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在他的《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中提到“福利国家如今制造出来的问题比它所解决的问题还要多”。传统社会民主主义的缺陷日益突出,而与之相对立的新自由主义,反对国家福利和市场干预,导致社会分化加剧,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也逐渐走向衰落。在这一背景下,吉登斯提出了第三条道路的福利思想。

第三条道路是资本主义国家为应对全球化、经济危机和福利国家危机等问题,对凯恩斯主义和自由主义所作出的折中,是新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的融合,它既不完全支持凯恩斯主义,也不像古典自由主义那样完全依赖市场“看不见的手”。它不是简单地走在“中间”,而是对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糅合。吉登斯试图超越老左派的社会民主主义和新右派的新自由主义,他的第三条道路的福利模式承认市场存在失灵,政府存在失败,它追求市场自由和国家干预的平衡。它对福利的态度是:“它主张国家是解决社会问题、消除不平等和不公正的责任主体,应对福利的提高负有主要责任,避免市场失灵带来的问题等”,但它也为国家福利紧缩提供了退路,福利思想强调权利义务相一致,强调国家责任与个人责任并重;转变福利供给模式,既不是单纯依靠政府提供福利也不是完全依靠个人从市场中竞争获取福利,而是倡导积极型福利,主张从“welfare”到“workfare”,以人的技能开发取代事后的再分配,福利投入从救济失业到培训就业,把教育和培训投资看作是再分配的基础和机会。从“授之以鱼”到“授之以渔”,鼓励人们去工作,注重建设社会投资型国家。

第三条道路的实践是从20世纪90年代左右开始,代表是英国的布莱尔政府,在福利方面的主要措施是增加就业机会,帮助失业者获得工作岗位,支持小企业,实施短时间就业岗位制,创造一些低收入岗位。1998年,布莱尔政府发表了《新福利契约:养老金中的合作》绿皮书,提出在法定的国家基本养老金(第一支柱)的基础上,建立包括国家收入关联养老金计划(SERPS)、职业年金、个人养老金和存托养老金计划在内的法定第二养老金支柱,对第一支柱补充建立了“最低收入保证”制度;2003年,政府专门针对企业破产后雇员的养老金保障问题建立了“救生船”基金,资金来源是向实施“最终薪金计划”的企业强制征收特种税,这就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构建了“安全网”;2002年,布莱尔政府推出了国家第二养老金制度(S2P),替代SERPS,为中低收入者、特殊职业者和残疾人提供补充养老保险,与SERPS相比,S2P的准入门槛更低,而待遇水平更高;2004年,针对人口预期寿命延长和职工提前退休问题,养老金委员会发布了《养老金:挑战和选择》,决定延长退休年龄、提高税收支付养老金、将养老金增长与人均收入增长率挂钩而不再与通货膨胀率挂钩;2006年发布《退休安全:一项新的养老金体系》,提出逐步提高领取养老金的年龄,逐步建立全国性的个人账户,国家基本养老金在2012年开始与平均收入挂钩。英国通过养老金改革建立了个人账户和私营养老金基金管理公司,在养老金体系中纳入了市场机制,提高了保险的自利性。

通过英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历程可以看出,在第三条道路福利思想的影响下,个人的责任逐渐提高,但政府也没有因此“甩包袱”,而是加大了对于基本养老保障的国家责任,扩大了养老保险的覆盖率,为个人账户提供最低收益率保证,改善了老年贫困现象,整体上提高了老年福利。

在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问题上,改革之前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是单位福利,养老金完全由国家和单位承担,缺乏个人的责任,职工的工作激励比较有限;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责任主体包括国家、单位和个人,加强了对个人的激励,同时,实现养老保险的社会化将有利于职业流动、风险分担和养老金制度的可持续性。第三条道路福利思想是在福利国家充分发展后,老派社会民主主义实践出现障碍,而新自由主义发展又面临瓶颈的情况下,试图寻找的一条新道路;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虽然仍处于发展阶段,但是第三条道路的实践依然可以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方向提供一定的借鉴。 L7x3dUjO7gn6uKOeGclnMPNAKD7h4FwFUe+vB7TrNLpiwB+KYMGUQ7grPHtvxwz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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