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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产权与产权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村落水井的产权分为公有和私有两种,土地的产权也分两种(私有与共有),土地的产权经常会发生各种形式的变更,与此同时,房屋的产权也因交易发生变化。村落边界的产权主要体现为本村与邻村的界限。

一、 土地产权概况

(一) 共有产权的土地

双井村的共有产权土地类型多样,主要包括墓田(坟地)、庙地、族田等,这些土地内含着丰富的产权所属、产权分割、产权交易、产权纠纷关系。

1. 产权所属

村落的每一块共有土地均有特定的来由。在双井村,墓田也被俗称为坟地,它是村民心目中的风水宝地,村民“扎坟”(当地方言,意为依据风水学选坟址),一般请当地的风水先生(多从邻村郝庄请,扎坟时如果某块地不占好的穴位,就另选地块)。坟地选得好,就能使家族子孙兴旺。坟址选定后,需要测算墓穴的深度。

大家族都会有自己的祖坟地,族中大辈一般要埋入祖坟,其他人埋在自家的坟地。男儿若12周岁以上过世,可以入祖坟,12岁以下,需要埋葬在自家土地的边角处,儿媳妇、娶的妾、再婚的妻子等如果没有生儿育女,逝后不能进祖坟,如果生了孩子(不论男孩女孩),逝后都可以入祖坟,即“入穴”。叔伯逝后都可以入家族的坟地,如果祖坟墓穴位置有限,则后世子嗣可以“拔”(挪)坟另葬(一般是非长子另选坟墓,长子必须要葬在原墓)。当地素有“长子不离穴”之说,并存在夫妻“合骨并葬”的传统。

坟地官背两头有界桩(石头桩),人们骑着马或赶马车来上坟时可以将马拴在界桩上,它一般要比其他土地的界桩高出半截(二三十厘米)。因此,坟地的界桩也被称为“拴马桩”。拴马桩的所有权归坟地的主人,所有参与祭坟的人均拥有使用权。

每个族姓的族田(族地田)也称家庙的公田,其产权属于家族共有,任何人不能随意把族田交易出去。张氏家族的族田位于村庄南边,属于旱地(具体亩数不详)。族地田由族长亲自管理。如果族长年老体衰,无法单独管理家族事务,族里就要召开家族会议(一般在族长家中召开),族长和爱管事的族人共同参会,在会议上任命族中可靠的爱管事的人(一般是续谱时的“监理部”成员)负责续谱、族田管理的具体事务。

村落的共有土地除了家族的墓田、族田,还有庙地。真武庙、龙王庙都有一定数量的庙地,真武庙地位于西北角(张小考的房屋背后),龙王庙地在龙王庙邻近分布(庙宇东边),大约有2亩。真武庙地、龙王庙地的产权都归玄天大会所有,大会的会首也称领会人,早期的会首由村民推荐,自愿担任,民国时期每年轮流担任。会首一般是村里的好主,有钱人家、热衷于慈善之事的人。大会的敛首10名,主要帮助会首安排大会活动,同时也对庙地的产权负有监管的责任。民国时期,真武庙中居住着外地来的和尚,庙地留予和尚们耕种果腹。

2. 产权分割

有些人家分家时虽然也将坟地纳入分配范围,但不会像其他土地那样平均分配,而是诸子“拿球”(抓阄)决定,谁分到坟地,谁就永世耕种该地,坟地的收成都归自己。由于坟地中坟墓占据了一部分用于耕种的面积,因此,分家时,给分到坟地的儿子多分一点地(面积大约和坟墓的占地面积相等),算是其他弟兄们给他的额外补偿。分家后,当外嫁女在扫墓节日来娘家祭坟、烧纸,由弟兄几个轮流管饭,比如这次在大哥家吃饭,下次就去二弟家吃饭。如果兄弟姐妹们关系不赖、和和气气,则弟兄们争相邀请,大家不规定必须是由耕种坟地者独立承担外嫁女的消费。坟地名下的钱粮(公粮)也需要交,当年谁种坟地,谁就负责交纳公粮,其他弟兄不承担。每一块坟地,不论大小,均有文书。

与之相对,有些家庭分家时不分坟地,坟地所有权归几兄弟共有,大家轮耕。这时,坟地的文书并不随经营权的转移而转移,而是由长子永久保管,“因为数他最大,他知道的事多,在家里干的活多,经的事多,有经验”。如果成年的长子和未成年的弟弟们平分家产,长子会觉得吃亏,因为自己过去为家庭做了很大贡献。如果长子“不清亮”(糊涂),则文书由弟兄当中有能力的、靠得住的人保管。

3. 产权交易

村落的共有土地,不允许交易,坟地也是如此。即便有些家庭分了家,坟地归某个儿子,他也不能把坟地卖掉,坟地葬着列祖列宗,卖坟地属于破坏族规家法之事。

4. 产权纠纷

坟地不论轮耕还是分家后独营,如果被地邻赶地边侵占,则家族的任何一个人都有维护坟地产权的责任,其经营过程中也会时常出现产权纠纷。比如在民国某年,村民A和B(坟地相邻)都想把对方的坟地占为己有,双方都认为那块地方是风水宝地,谁也不让谁。于是俩人分别采取了措施:A在自家坟地里对着B祖坟的方向挖了个小窑洞,然后在窑洞中烧火,意为要把对方的祖坟烧了;B不甘示弱,在自家坟地里打了口水井,安装了辘轳,使劲地绞辘轳,意为要浇灭对方。双方就这样持续了很长时间。后来,双方家族的大辈们出面劝解:“一个别烧了,一个也别浇了。”A和B这才停止各自的行为。

如果老人逝世时坟地里正长着庄稼,这时为了方便下葬,需要在坟地里铺开一条马车宽的道,就不得不损坏农作物或提前将作物收割。倘若属轮耕坟地,家族不会为当年轮耕的儿子赔偿损失,如果坟地已分给某个儿子永久耕种,此类损失也由该子自己承担,家族和其他兄弟不会支付费用。

(二) 私有产权的土地

1. 产权所属

家庭层面除了有一般性的私有土地,还有几种特殊类型的私有土地:一是“庄子地”,顾名思义是靠近某村庄的土地。如果本村人购买了外村的土地,随即依照地缘相近原则,就近租佃给外村人或雇外村的长工耕种,此类土地就被称作庄子地。同理,如果外村人买了本村人的地(靠近本村),也会就近租给本村人或雇本村长工耕种。

二是体己地,它的存在主要与婚姻习惯、儿媳婆家与娘家的经济条件息息相关。在双井村,体己地的产生主要有两种方式。

表3-4 双井村民体己地的获得方式

灾荒之年,庄稼颗粒无收,体己地的损失由儿媳和儿子自己承担,大家庭不会为其补偿。如果儿媳病故或改嫁,娘家和婆家人都会想方设法留住体己地,正如以下案例所呈现的:本村有一位名叫香兰的儿媳,娘家是杨扈村的(本村北边的邻村,距离本村约5.4公里)。她平常在秋收时节上地里拾棉花、拾谷穗,慢慢地攒了点钱,买了三四亩体己地,由婆家帮忙耕种。后来,她和丈夫二人“不对脾气”(不和)要“散伙”(离婚),改嫁去外村,这时婆家不允许她把体己地地契带走,她也没找人调解此事,体己地也就归了婆家,婆家人没有对她进行额外补偿。再如本村张氏(张家大闺女)嫁到了邻村李家疃,有5亩左右的体己地,后来因病而亡。娘家人舍不得大闺女的体己地和家业,于是将二闺女嫁给了李氏(二闺女的姐夫),让二闺女继承姐姐的体己地。

三是养老地,即一个家庭分家时留给老人养老的土地。养老地留多少,取决于自家的土地资源情况,“地多的多留点,地少的少留点”。养老地一般是“对块”的地,即小块、零碎、边边角角的土地,大块、平整的土地分给儿子们便于鼓捣(耕种),儿子们收的粮食多,可以过上好日子。如果父母亲年老体衰,失去劳动力,不想留养老地或者儿子们不给老人留养老地,则儿子们需要每年给老人一定数量的钱、粮食作为养老费用。这些费用由诸子均摊,弟兄们多,每个人均摊的少,如果弟兄们少,每人承担的就多。

2. 产权分割

一个大家庭中,即便有弟兄三五个,体己地永远是某个儿媳妇自己的,分家时,该地不参与分配。分家前,作为儿子,不能拥有自己的土地,儿子赚了钱买的地也要归大家庭,否则父母亲和其他兄弟不答应,“咱们一样过日子,怎么你手里弄了钱买体己地?”儿子们赚的钱理应全部交给当家人,但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儿子会留一点钱给媳妇,不会全部上交。如果嫂子存了私房钱买体己地,其他弟兄和妯娌管不着,但是他/她们有时会说几句闲话(“漏几句”),相互猜忌(××藏了私房钱买体己地)。如果因此是非导致家庭内部闹别扭,则大家庭生活无法继续维持,需要分家单过。

3. 产权交易

庄子地多为自由交易所得,土地的所有权、交易权归村民私有,经营权一般可以转让给与土地相近的农户。庄子地一般为旱地,很少有田井,因为庄子地距离主人家较远,主人不会在该地里打井。购买庄子地者多为本村或外村的大户人家、好主。本村大南地属于庄子地,据说它是清朝以来的官宦人家(家住县城)的土地,位于村庄西南方,大约7顷。邻村唐邱村村庄大、人口多而土地少,于是该村村民们在裴家庄、小枣村等人少地多的村庄购买了大量的庄子地。庄子地的价格一般要比普通土地的价格高,如果出价低,土地的主人就会卖给本村人。庄子地名下的公粮由主人家交纳。

与其他土地一样,体己地也可交易。没分家之前,如果儿媳交易体己地,需要和大家庭的当家人商量,当家人不同意的情况下不能交易(当家人不点头,没有买主敢买),“看谁敢要这物件,一开吵就卖不了”。如果因为体己地的买卖导致儿媳和家人闹别扭,近门的大辈(叔叔大伯)就会主动前来调解。如果当家人要卖体己地,需要和体己地主人商量,如果主人不同意,就不能卖。体己地交易时,优先卖给自家大家庭,都是一家人,价格相对较低。若卖给其他人,则一般按照市场价来交易,并且请地方出面做证。

4. 产权纠纷

各类私有产权土地在经营与继承过程中,偶尔也会引发矛盾纠纷(比如体己地)。对于体己地的交易和纠纷之事,儿媳的娘家人没有干涉的权利。如果儿媳妇因病身亡,则娘家人也无权利收回闺女的体己地。如果执意收回,引起与婆家的矛盾纠纷时,婆家一般会请近门的大辈出面调解,即“多少给娘家人出点钱”(一般要出土地价格的60%或70%左右),此类事务,不需要找地方、村长、村副等人调解。若体己地被地邻侵占,则全家人都会有责任与地邻交涉(虽然体己地属于儿媳妇,但她也是自家的人)。

二、 土地买卖关系

传统时期,双井村普遍存在土地交易的现象。当地话语中,买地也叫“成”地或“要”地,买主即“成方”;卖地也叫“破”地或“去”地,卖主即“破方”。村民们普遍认为,有了土地,收成就有保障,日子才能过得好,有了大块土地,种了粮食变卖成现金,积攒本钱就可以干大买卖发家致富。土地归私人所有,村民个人可以自由买卖,官府不干涉。

(一) 土地买卖状况

1. 买卖主体

关于买卖土地的主体分类,可详见表3-5和表3-6。

表3-5 传统时期双井村卖地群体概况

*摘自高县格老人的口述。

**过去,1亩按10分计算,后来,1亩按7分计算。

表3-6 传统时期双井村买地群体概况

资料来源:摘自现年87岁的王丰娟老人的口述。

2. 买卖价格

土地价格由交易双方和地方参考以往的交易价格商议而定。大多数情况下,地方主导定价,如“××家那个地是什么样的价格,你这地和他那个差不多一样”。交易过程中,地方先与卖方当家人商谈价格(如果当家人恰好不出面,则交易不便进行,其他家庭成员无权做主),然后再去买方家中告知价格信息并商定价格,交易双方很少面对面说价,除非双方关系不赖。

过去,“荒年不行钱、行粮食,钱票不稳定”,地价按粮食结算,每亩好地售价一般为2布袋粮食(黑豆、棒子、谷子)。不同品质的土地有着不同的交易价格。在村民看来,好地一般是有田井的水浇地,是土质好的胶泥地,沙地、洼地属于差地,“沙地不长什么苗”。双井村和邻村的人们都熟悉每块地的土质,交易中,好地的价格相对较高,好地的价格一般要比差地高出30%左右。

在交易中,若一块地同时有多个买主(与地的主人关系一般),这时买主们会各自请地方出面,互相“抬价”(方言,意为竞价),卖方最终选择出价高的买主。如果两个买主出的价格相当,则遵循先来后到的规则,卖给先来交易的人。

3. 买卖定金(“码钱”)

双井村民交易土地,需要“下个码”(当地方言,意为交定金)。双方达成初步的交易协定后,买方“先下个码,怕不中,先占住,别人就要不成了”。码钱数额不固定,下码之后,交易双方一般不会反悔。如果买方反悔,且觉得自己掏的码钱数额较大,他得托地方给卖方说好话,让对方退还码钱,一般情况下,卖方不会退还。如果是卖方毁约,则码钱一定要退还给买方,如当地人所讲:“因为是你自己不干了,这是规矩。”码钱的交付有一定的规则:得首先交给地方,地方再转交于卖方,“他经手了,就有证明了,中人证了”,如果地方不经手,交易就无法达成。码钱交付之后方可丈量土地。

分家后的弟兄之间也可以进行土地买卖活动,买卖过程中,同样需要请地方商议价格、丈量土地、请地邻见证、请人写文书。只是弟兄间买卖,买方不必下码钱,人们认为都是弟兄伙里买卖,一般不会再反悔卖给别人。

4. 土地丈量

土地的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需要同时在场,重新丈量土地面积。负责丈量的人一般是地方,如果地方不便,也可请当户落中爱管闲事的人。丈量时,地方自带“道子”(丈量土地的器具,分长短两种,长的为六尺二,短的为五尺),丈量费用包含在中介费之内,由买地的人支付。若请管闲事的人丈量,不需要付报酬。丈量土地时一般不会出现失误(因为有灰橛或石头桩标识)。

(二) 土地买卖顺序

表3-7 传统时期双井村土地买卖过程中的阶序规则概况

资料来源:引自村民张小考夫妇的口述。

若本村村民和外村村民同时买自家的土地,优先卖给出价高的人,如果本村人和外村人出价一样,则优先卖给本村人,“那是明事”。如果地里正长着庄稼,交易时,一亩地的价格比平时高(多2—3斗粮食)。

(三) 土地买卖产权的确定

1. 买卖契约

买卖土地时,双方需要立文书(字据),也称“立契”“起文书”,故交易土地也被俗称为“清契”,即把原有的文书“誊哒誊哒”。文书起好之后,需要扣(加盖)区公所(乡级行政办公场所)的公章,否则不予承认。土地契约内容包括土地的面积(过去,土地的亩数较大,当时一亩地相对于现在的1.397亩,属大地),位置,四邻 (东南西北的地邻)的姓名,交易金额(写明现大洋的数量或是多少石粮食,过去常以黑豆为标准计算。文书中除了写土地的单价,还要写明交易总价),交易双方、证明人、地方的姓名,交易时间(民国×年×月×日),文书的最后还要写“立”字。

写文书的人只需请一位,此人一般为一户落中有文化的人(他可以不是专职的)。如果经纪有文化,就由经纪代笔。至于由谁请执笔人,没有特殊规定,破方、成方、地方都可以请。写文书的地方一般是买方家,买方是要地的人。文书一式两份,交易双方各留一份,地方不必存留。对于写文书的人,一般不付费,由买地一方管顿饭、管顿酒足矣。

2. 买卖中人(地方)

双井村土地买卖过程中离不开中人/经纪,正如张联须老人所言,“没有经纪就‘不占’(当地方言,意为不成、不行),交易双方空口无凭,去地的想多要,要地的想少给,有了地方就好说话,脸皮上看着也好”。

过去,村庄集市有专事头户交易的经纪,有专事粮食交易的经纪,土地交易中的经纪被称为地方,他们负责成地,促使双方达成交易,故经纪名曰“地方”。地方是职业的,且是靠成地施钱(收取中介费来谋生)的人,他们起初善于干成地去地之事,久而久之,干得有了名了,当户落的人们都知道他们掌握着土地交易的信息,比如谁家去多少地、在哪个位置、谁家要地,他们都知道得一清二楚。村民交易土地都会主动找地方,一般是先请邻近的地方,如果该地方近期没有掌握土地交易的信息,就去请另一个。过去的双井村,有3名地方,他们的家境一般,不一定有文化,但一般能说能道。地方是在村庄里自然脱颖而出的,不由村民选举产生,也不由上级任命,其职责主要有两个方面(参见下表)。

表3-8 传统时期地方的职责概况

经纪的中介费一般按交易额的5%抽取,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即“成3破2”,成方担负3%、破方担负2%,后来改为成方一人担负,也是按5%抽取。破方因为需用钱或其他原因才卖地,成方有钱才买地,所以破方不担负为参与者请客的费用。交易达成后,如果恰好赶上午饭或晚饭时间,由成方在自家或在史家老店请文书的起草人、地方、破方等吃顿饭、喝顿酒,如果是在其他时间结束交易,就不必特意管饭、管酒,“都给你(地方)钱了,你是专门干那(从事土地交易)的”。

表3-9 双井村地方的中介报酬状况

3. 买卖见证

在双井村,村民卖地时需要告知地邻。比如农户A去地,既要告知地的四邻又要把他们请到地头,当着他们的面去地。卖地者需要告知四邻的内容大概是“我要把地去给××了,去的地××宽、××长,灰橛没动”。去地时不改变原来的官背,四邻去交易现场主要是为了监督A,防止他改变官背界限,私自做主把自家的地边卖给别人。如果四邻不去监督,农户万一将地邻的地边也丈量进交易的面积之内,地邻就会扯皮吵架。

每个农户的地都有文书,四邻去交易现场,一般也会携带自家土地的文书(也有地邻不带)。有些地邻间平时知己不赖,相互之间比较信任,且土地都有明显的官背,这时,当事人交易土地,地邻也可不必去交易现场。地邻对于交易时的丈量、价格等其他事情不会干涉,也不会提建议,正如老人所讲,“因为有地方,他是专门施钱干那的” 。交易达成后,双方不需要一定为土地的四邻请客,“当地乡俗里没那些规矩”。有的农户有饭,比较大方,买了地后会请卖方、地方、丈量人、四邻一起吃顿饭、喝顿酒。

4. 官方认定

土地交易达成后,成方自带新文书(其他人不必随同)去区公所盖公章,没有被公证的文书也即“白契”,官府不予承认(农户因土地买卖或边界不清而发生纠纷时,官府不予保护)。盖了公章的地契将会受到国家的保护,即老人所说的“入了公了”。加盖公章时,需要交纳公证费(即交易税),公证费由成方承担,破方卖了土地便不再拥有土地产权。

交易土地时无须征求村长、村副的意见,他们也不会主动去干涉。他们主要管理村庄的公共事务,比如收公粮、派当夫等,对于村民的私人事务,他们不过问,村民一般也不会去找他们。

(四) 土地买卖纠纷

买卖土地时,土地四邻间一般不会出现纠纷,如果出现矛盾,除了由地方来调解,当事人还会请近门的大辈、当户落的“知明者”调解,也会去村公所找村长等,“他们都有那个本事,在村里吃得开,能扛得起、放得下,说话算数,名气高,有文化”。如果需要打官司,上级办事人员来村庄调查案情时也会找替当事人“顶堂”的人(近门的大辈、当户落明事理的人)询问详情,聆听他们的意见。

土地丈量之后需要重新立文书,买方只有拿到新的文书才会“下大价”(当地方言,意为付全款)。写了文书,双方不能再反悔,若有一方反悔,需要找地方协调,如果地方协调不了,就去区公所或上级部门打官司。交易达成后,老契(旧文书)也需要处理(由地方和立契者做证,当场烧毁旧的文书)。交易后的土地的公粮由现主人交纳,原主人不再负责。过去,土地交易频繁,部分土地名下没有公粮,比如,有的农户有10亩土地,其中2—3亩土地不交纳公粮,这类土地也被称为黑地。

三、 土地租佃关系

(一) 土地租佃状况

当地将租佃土地称为“包种”,一般是好主人家外包土地。他们外包的土地有限,不会大面积外包,原因有三:一是把地包给外人,需要“撇股”(意为分成),而若觅长工和短工耕种,收的庄稼全部归自家,只需给长工和短工付工资便可,雇工种地的收益比包地收益高,好主们宁愿雇工种地也不会把地包出去。二是生怕把地包给别人,到时候地租“归”(收)不回来,自己吃亏。三是包地的人比较难找。过去,隔三岔五发生旱灾、蝗灾,这时包地就会面临风险,如果“爆了股”(即颗粒无收),主人家可以免租,但包地者一年白费力气,“赔了功夫了” 。如果收成少,不够交租,他们宁愿去打工也不愿包种。

本村较大的好主有3户,分别是张化楠、张老宣(家有60多亩土地,他为了省事,把自家无力耕种的边边角角的地外包出去)、池老董。当时池老董有句顺口溜:“锄地俺有硬锄用,浇地俺有八卦轮,不着火不死人,干吗用着求爷们。”好主家庭若劳力少,承担不起大面积的农作物种植任务,就把地包给外人。有的好主早先自己种地,后来年老体衰,没能力继续耕种,就把地外包出去。有些农户家中有少许土地,“不够干”,于是会考虑再包点土地。

1. 包地顺序

土地包种时,土地的主人会优先考虑本村“壮劳”(当地方言,意为年轻力壮者)多、人口多、比较勤快、能干活的农户,外村的农户也包,但比较少(承包者大多是没有地、没饭的穷主)。好主外包的土地一般是边边角角的旱地、赖地、离家远的土地,有水井的好地留着自家种。如果自己的土地远在邻村或恰好与邻村搭界,则优先包给邻村的人。比如本村村民张氏(弟兄7人),没有分家,人多地少,家庭劳力多,包了邻村米家庄好主王氏的土地×亩,该地与本村村西搭界,而距离米家庄又较远。时值日军入侵,社会动乱,盗匪横行,张氏在地里搭了个帐篷(可以住两三人),日夜住在地里守护庄稼,防止被人偷盗。住在村西的农户为了躲避日军,便自带被褥逃到张氏的帐篷里借宿,住不下的就围着帐篷睡,大家临时住在一起逃命、“闲拉齿关”(拉家常)。

2. 土地丈量

包租双方口头说定包地事宜后,去地里丈量土地面积(多宽多长、×亩×分×厘),土地面积的丈量、计算与文书的书写,由地方负责。包地的丈量环节,也需要找土地四邻,主人家需要向四邻告知包地的事宜,“哪是边,哪是沿,哪是他的边,哪是我的地……”,还要请四邻去地里监督。有的地邻信任对方,就说“我就不去地里了,你们按那个旧地边量吧!”主人家不必请四邻吃饭喝酒。

3. 中人见证

包地时,一般由主人家托一位地方做中间人,找包地的农户。据王根春老人回忆,过去的双井村,有3位地方,村庄每一个大户落就有一位,村庄“按南北街分开,村东是一大户落,村西是一大户落,西南角是一大户落,其他区域都很少有人住”。包地事成之后,主人请地方在家喝壶酒、吃顿饭。

4. 包地契约

包地时需要签订文书,文书的内容大致包括包种土地的面积、位置、四邻(东南西北的地邻)的姓名、租金(一般是交现金)、双方的姓名(不需要按手印,即只签字不画押)、期限,写好之后需要加盖地方的名章。文书一式两份,由包地双方各自保管一份,地方不必保管。双方不需要给地方额外付费,只需包地事宜办理之后给他管顿饭、管顿酒。在包地过程中,如果双方知己不赖、相互很信任,可以不签文书,“除了我的,就是你的”。

5. 包地期限

包地的最低期限通常为一年,最高期限没有规定。包地一方生怕今年风调雨顺收成好,而明年遇到旱灾或蝗灾导致收成减少或颗粒无收爆了股,于是签订文书时一般只签一年,“包一年说一年”。交租时,双方顺便商议下一年的包地情况,“你愿种就接着种”。如果主人家不让种,包地的人就没有权利继续种。如果包地的人觉得第一年收成不错,就续租,这时需要再找地方做中间人、立文书。

6. 包地地租

至于包地的租金多少,由双方先参考当时市场谷价商议,然后再与地方根据以往的包地经验进行协调后决定。不论收成多少,租金是固定的,一般是每亩地交8—10元。如果年景好、收成高,包地的人自己得的多,如果收成低,则赔钱。如果爆了股,则双方都受损失,佃户白种一年、颗粒无收,好主也没有租金收入。这时,佃户不再续租,主人家一般会主动问对方,比如“过完年你还包地不?”如果对方不再续包,他就托地方寻找其他需要包地的农户。

交纳地租的时间一般比较固定,基本上是每年秋收之后,佃户把收的粮食“挑”(变卖)成现金,然后交给好主。交租时,由包地的人主动找地方做中间人,做伴去好主家交租(交现金),一般不会等好主来催要租金。到了好主家,佃户当着好主的面把租金给地方,地方再转交给好主。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避免发生交租意外,比如防止出现租佃双方互不信任、“倒口供”(方言,意为不认账)的现象,“一个说给了,一个说没给”,当地俗语称“三命在案”(即纠纷双方打官司时,需要有中间人调解,包地时以此做比喻,指包地双方商议事务,需要中间人做证)。交了租,好主一般会在自家请佃户和地方吃顿饭、喝顿酒(有时只喝顿酒、不吃饭),双方不必给地方另付报酬。

过去,货币不稳定,如果包地的时候粮食价格高,而挑粮食时价格变低,则佃户自己承担损失,好主的租金还是按包地时定的价格如数上交,好主不会减租。如果佃户不按时交租,好主就会托地方去佃户家讨要,自己不会出面。如果对方耍赖,双方就成仇人了,好主也不会太计较,不会为此与佃户打架、吵包子或将对方告至官府,而是直接收回土地。在此过程中,地方为地主跑腿帮了忙,地主“看得长”,就请地方喝酒。一般情况下,租金不能拖欠(缓交),佃户即便第二年续租,也不能缓交,正如王根春老人谈道,“清了就清了,不能缓茬”。

7. 包地赋税

租佃地的公粮由地主交纳,佃户不承担,村里收税时就找地主,“谁的地谁交”。如果是免租外包,则公粮由佃户出,谁经营谁纳粮,土地的主人不再承担。

(二) 土地租佃关系

1. 收成分配

双井村的包地历史上,形成了大包、小包的惯例,包地双方根据不同的承包方式商定收成的分配规则(详见下表)。

表3-10 双井村包地过程中的收成分配规则概况

2. 地租减免

天干地旱的荒灾之年,如果灾情严重,包地双方都受损失,“种地的白费子(种子)”,这时佃户会请一两位地方陪自己去跟好主说好话,希望对方能够免租,好主也不会特意下地查看灾情,他自家也种地,天灾一旦发生,自己知道包出去的地也会与自家地一样减产。一般情况下,只要对方来求情,好主会免租,事罢,佃户请好主和地方在自己家里喝顿酒,一般不管饭。

此外,也有好主把自家的土地免租包给知己不赖、当家十户的人,“我的地多得弄不过来,你自家鼓捣,收多收少都归你”,即“自种自吃”。但是地的所有权还是好主的,至于免租外包土地的公粮,由佃户自己交纳,好主不再承担。

3. 包地纠纷

包地后,佃户如果与地邻因为“赶地边”发生纠纷,佃户需要立即告知好主出面解决。过去,因为官背不清发生赶地边的现象比较普遍,有时地邻会无意间误割对方的庄稼。比如村民王氏收玉米时,没有看清地界,不小心把地邻(外村村民)的数棵玉米割了,于是去邻村找地邻还误割的玉米,但当时没有找到对方的家,无奈之下,王氏就把误割的玉米栽回对方的地里。

4. 包地关系的维护

平时,租佃双方的关系一般。若好主和佃户“住得近、走得好”(方言,意为平常往来,关系较好),则过年时,作为小辈的一方要去拜访辈分大的一方(佃户一般是大辈,当地俗话说“穷大辈”,好主的辈分一般较小)。若好主家举办婚丧之事,佃户以党乡人的身份前去撺掇 ,并上人情,则佃户家中举行婚丧之事,好主也会去撺掇,也上人情。如果好主与佃户非同村党乡人,过节时,佃户不必给好主送礼,过年时,也不必互相拜年。

有些好主与佃户之间关系融洽、“真好” ,好主对佃户帮助较多。比如民国某年,池冲入家要买头耕牛,需八九百斤粮食(按照当地过去的单位计算,1石等于300斤),自家又没有那么多钱或粮食,于是就向胡岳村的好主(双方为租佃关系)借粮食,好主答应出借,并且免去利息。好主认为池家劳力多,找这样一个一下子租种一顷地的人家不容易,于是对池家比较照顾,池家断了口粮的时候,好主也会借粮接济。逢年过节,池家不必去给好主拜年。

5. 包地关系的解除

双井村不存在土地转包的情况,如果A将地包给B,B再转包给C时,C还得找A商量、签订文书,A则一般会找碴不同意,除非A和B解除了包地关系,C才有机会包种A的土地。在包地关系确立之后,如果好主说话不算数,临时变卦,则村里人觉得该好主不可信,人们以后不再去包他的地,也少有人给他打短工。包地过程中,一般是佃户占有主动权,好主无权单方面解除包地关系,如果佃户主动解除包地关系,好主也会无条件答应。

四、 土地典当关系

(一) 土地典当状况

1. 土地类型

若家中需用的钱、粮食较少,需当一部分土地时,优先典当差等地,上等地留着自己耕种。若既当上等地也当下等地,则需要考虑到上等地与差等地的典当费用,一亩上等地的典当费用约为5斗粮食,一亩差等地的典当费用约为2斗粮食。

2. 典当主体

过去,土地的典当者一般有以下几类(如下表所示):

表3-11 双井村典当土地的主要村民群体概况

3. 典当顺序

村民典当土地,会根据与对方的关系 决定典当的优先权,如下表所示:

表3-12 双井村村民在典当土地过程中遵循的优先惯例

4. 典当费用

A把土地当给B,每年向B收典当费用,一般是每亩地收3斗左右的粮食。若A在当期未满的情况下收回土地,得向B支付3斗的粮食作为补偿。

5. 典当数量

一般只当一部分。一是生怕如果全部典当出去,到时候都收不回来。二是全部典当出去,自家人的口粮无法解决(自家人还得吃饭,往后还要过日子)。

6. 典当期限

土地的当期一般为3—5年,最短期限为1年(需要完成当年的耕作任务,“把这茬庄稼收了”)。A将地典当于B,一般是等自己有了钱,才会考虑赎地。没到典当的最后期限,A也可以提前赎回土地,简称“回地”,这时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到了典当期限,B就会主动问A,比如“你那地还回不回,不回的话,我继续种”,若A需要回地,则双方办理相关手续。

7. 公粮

若典当的土地需要交纳公粮,则自己在当土地之前一定要跟对方说明,比如“××地名下有钱粮”。每年秋收之后,A需要从B那里支取一定量的粮食来交公粮(A自己去交,B不再负责)。

(二) 土地典当关系

1. 中人见证

典当土地时,需要请中间人做证,中间人一般是村庄街面上爱管闲事的人或是当户落能说能道、说话顶事的人。村长、村副、地方等对土地典当事务不加干涉,如果他们与典当双方知己不赖,且典当双方主动邀请他们参与当地过程,他们也会出面。与此同时,土地典当过程也需要四邻见证,当事人需要让四邻知道土地典当事宜,比如A将土地典当于B,A需要请地的四邻到田间地头做证,如果四邻比较信任A,就不必下地。

2. 签订契约

典当土地过程中,双方同样需要签订文书,文书中要写明典当双方的姓名、土地数量、土地的位置、当期、典当费用等,写文书的目的在于保障土地主人到期收回土地的权利。如果没有文书,土地的四邻不承认典当过程。文书只需签订一份(A将土地典当于B,由B保存新立的文书,A只保管原来的文书),新文书无须加盖村公所和区公所公章,只需典当双方及中间人签字画押即可,典当双方无须给中间人支付酬金,也不必请中间人及土地的四邻吃饭喝酒。等到赎地时,地的主人需要向对方出示旧文书,如果双方“知己不赖、好得没法”,就不必出示文书。

五、 土地置换关系

(一) 土地置换状况

1. 置换缘由

为使土地“鼓捣”(耕种)起来更加方便,节省种地的成本,村民之间也时常会考虑置换土地。比如农户A(家住东头)的土地离农户B的住处(村西)比较近,而B 的土地(村东头)又在A家附近,A、B双方先私下商量,然后请中间人做证达成置换协议。

2. 置换时间

一般是在土地休耕期间置换。如果双方土地正长着庄稼,置换时,庄稼的产权跟随土地产权变动而变动,即如A和B互换土地,原为A土地的庄稼现归B,B不必为A做出补偿。若双方关系一般,则换地后,互相按比例补偿,双方一般会同意对方的补偿,如果不同意,就不会达成置换协议。

3. 置换主体

土地置换现象均发生在本村的党乡人之间,与外村村民很少置换。贫农也很少和好主家置换,贫农的土地“不拉点”(较少),而好主的土地亩数多、地块大。

4. 土地丈量

置换土地时,如果双方关系一般,互相之间缺乏信任感,就得请中间人和土地的四邻去田间地头做证,认定土地两边的石头桩,并重新丈量土地。如果双方“知己不赖、关系好得没法”,不必丈量土地,正如当地人所说,“旧边旧印的,不量就占”。

5. 中人出面

置换土地时,双方请当户落“白人”(平头百姓,不担任公职、爱管闲事的人)做公证人“说哒说哒”(调解),如果双方与地方知己不赖,也会请地方出面。中人不需要酬金,当事人也不需要请中人吃饭喝酒。中人出面,不能偏袒任何一方,“请你为的就是让你当中间人”。

6. 置换契约

换地时,双方优先请识字的中人书写新的文书。如果中人们均不识字,就由换地双方其中一人书写。如果双方都不识字,就从当户落请识字的人“誊哒誊哒”,比如找教书先生池小虎。村民认为池小虎为人教“强”(意为有文化,厚道、热心、能说会道、认真细心),请他写文书比较放心,“写得圆圆满满的”,一般不会出纰漏,写文书需用的笔墨纸砚由池先生免费提供。写文书时,四邻不必在场。文书的书写地点一般是换地双方家中(任意一方的家中都行)。文书一式两份,换地双方各自存留一份,中间人和立契者不必存留,文书写好后需要换地双方、中间人签字画押。文书内容大致为:××把地换给××,土地四邻的姓名,置换土地的面积大小(多宽多长),土地的位置,换地双方的姓名与中间人的姓名。

(二) 土地置换关系

1. 等量交换

一亩换一亩,一分换一分。双方的土地面积大小差不多,比如A的一块地面积为3亩,B的一块地也为3亩,即双方“碰了块了”(意为地亩不相上下),可以达成置换协议。

2. 置换补偿

土地置换过程中,如果农户A的好地换农户B 的赖地,B需要给A补偿差价(或是土地或是谷子或是现金),一般是一亩半或2亩上等地换3亩下等地,错一亩上等地(平整、水浇地)需要补一布袋粮食(120斤),错一亩下等地(边边角角的黄沙地)需补价3斗左右的粮食。如果双方需要置换的地亩较小(在半亩以内),且二人“好得没法、不提一点吗、对了脾气”(意为关系非常不错),地亩面积稍大的一方也不与对方计较,对方不需要为其补差价,在置换时,不需要请“当间人”(中间人)做证。

3. 四邻见证

换地过程中,一般需要提前几天和四邻的当家人打好招呼(比如“某天某个时间要清契,这地我不种了,跟某人换了”),便于他们在置换当天抽出时间去见证土地的边界、石头桩。双方在达成置换协议的过程中,四邻一般不会干涉。如果换地的双方家境较好,置换土地以后,可以请自己的四邻到家中吃顿饭、喝顿酒。A与B互换土地,若不请四邻,A在B的四邻不知情的情况下种B的土地,“靠里了、靠外了”(指越界耕种),B的四邻会找A的麻烦。

4. 置换纠纷

换地之后出现边界不清或其他问题,双方需要打官司时,中间人、立契者都要去公堂做证、对质(土地四邻不必前往),办案人员会向这些人讯问当时置换土地的详细过程。 eZGO7JMuaiUa3u3EZ+sPjgQQXl6WrE8qt7hGMD9mJ+K7/9hpuEI/KKmRHJdYjO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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