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研究关注“因地”与“分类”,均涉及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因地”通常是指在一个国家整体内,由于条件不同而形成不同地方的特点;“分类”通常是指对一个事物整体内的不同要素区分为不同类型。如何界定农村研究中的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呢?这就需要寻找统一的维度。这一维度就是“分”与“合”。
“分”是由整体中分化或产生出部分,包括分开、分散、分化、分离等。“合”是指各个部分合为一个整体,包括合作、合成、整合、结合、联合等。“分”在于个别性、部分性,“合”在于一般性、整体性。
“分”与“合”是人类社会一般的表现形态。中国著名小说《三国演义》开篇就表达:“话说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现代社会科学通过不同的科学概念对“分”与“合”的状态进行概括,如经济学领域的“分工”与“合作”,社会学领域的“社会分化”与“社会整合”,政治学领域的“分权”与“集权”等。
人类是作为个体的“人”与作为整体的“类”共同构成的。从人类社会的发展看,“分”通常意味着变化,由一个整体向不同部分的变化过程。如在中国,由“天下为公”分裂为“天下为家”,由“天下为家”分裂为“天下为人”,整体社会不断裂变为一个一个独立的个体,先是家庭,后是个人。“合”通常意味着秩序,由不同的部分通过一定方式形成一个有序的整体。整体尽管会裂变为个体,但个体不可能脱离整体而存在,任何个体都是相对整体而言的。将不同的个体结合为整体就会形成一种秩序。有序,整体就会存在;无序,整体就会解体。“天下为公”尽管会裂变为“天下为家”,但是一个个“家”又会结合成为“国”和“天下”。如“齐家治国平天下”,“齐”“治”“平”就是结合的机制与手段。“分”与“合”是相对而言的,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这一关系是农村研究中的“因地”和“分类”的基本维度。
人类社会的“分”与“合”不是无缘无故发生的,必然受条件的制约。马克思说:“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 构成农村研究中的“地”与“类”的条件并影响农村社会“分”与“合”的条件主要有:
(一)自然条件
自然是指人所面对的宇宙万物,是宇宙生物界和非生物界的总和。对于农村来说,自然具有十分特殊的意义。这在于农村是农业产业为基础的,而农业与工业相比,对自然具有高度的依存度。自然条件为人们的生存设置前提条件,构成人们生存的自然环境。愈是人类早期,受自然条件的制约愈大;愈是农业社会,对自然条件的依赖愈大,甚至赋予其神圣价值,如“风水”。
自然条件是由各种自然因素(包括人化自然)构成的自然环境系统,主要包括:天(气候)、地(地形)、水、土、区位等,形成了所谓的“一方水土”,即“地”,并分为不同的类型。而“一方水土养育一方人”,不同地方会产生不同人的特性和行为。法国启蒙学者孟德斯鸠认为,气候是人的品性和行为的决定因素,“气候的权力强于一切权力”。酷热有害于力量和勇气,寒冷赋予人类头脑和身体以某种力量,使人们能够从事持久、艰巨、伟大而勇敢的行动,因此,“热带民族的懦弱往往使他们陷于奴隶地位,而寒带民族的强悍则使他们保持自由的地位。所有这些都是自然原因造成的”。 孟德斯鸠可能言过其实,但自然条件对人类社会的影响无疑具有重大作用,并制约着“分”与“合”。一般来讲,在自然条件比较适宜的地方,“分”的可能性更大;而为了应对恶劣的条件,“合”的可能性更大。
(二)社会条件
社会是人们通过交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总和,是人类生活的共同体。社会是由各种要素构成的社会环境系统,主要包括:以物质生产为基础的经济要素、以人口生产为基础的社会因素、以观念生产为基础的文化因素和以治理生产为基础的政治因素。不同性质的要素,决定了社会分为不同的形态。而人类社会形态又是在一定的空间里存在的。法国学者列斐伏尔认为:“社会生产关系仅就其在空间中存在而言才具有社会存在;社会生产关系在生产空间的同时将自身投射到空间中,将自身铭刻进空间。否则,社会生产关系就仍然停留在‘纯粹的’的抽象中。” 因此,不同的社会条件便造成不同的“地”和“类”,对人的行为产生直接的作用,并成为造成人类社会“分”与“合”的直接因素。如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合”的可能性更大,最小的经济单位也是作为共同体的“家”;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分”的可能性更大,最小的经济主体可以是作为个体的个人,商品经济伴随着社会分化,当然也意味着更高层次的社会整合。
(三)历史条件
人类社会是一个不断生长、发展、演化的漫长进程。无论是自然,还是社会,都是在历史进程中变化并构成人类存在条件的,由此构成由不同文明断层组合的历史形态。只有将自然和社会条件置于不同的历史形态中才能发现其动态演化的过程,也才能更准确理解“地”与“类”的特性和对人的行为的制约。如人类社会就是共同体裂变为个体,分化为不同个体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由不同个体结合为新的共同体的历史演变过程。“分”与“合”贯穿于整个历史过程之中,但在不同的历史时空里表现形式则不一。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在其《共同体与社会》一书中便表达了这一思想。马克思更是从自由的角度论述了个人与共同体(“类”)结合的演变及其不同类型,指出:“从前各个人联合而成的虚假的共同体,总是相对于各个人而独立的;由于这种共同体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因此对于被统治的阶级来说,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共同体,而且是新的桎梏。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 人类社会是一个过程,形成不同的层面,有的进化时间长,层面多,有的反之。因此,对农村研究中的“地”与“类”及其“分”与“合”的考察,要十分注意历史条件。
历史是一个过程。这一过程是由不同阶段与节点构成的。中国农村研究的历史维度主要有两个:一是传统与现代。一般来讲,人们将农业社会称为传统社会,将工业社会称为现代社会。由此,现代工业社会之前的社会都可以称之为农业社会。现代化就是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的过程。传统性与现代性是了解作为农村研究对象的区域性的重要历史维度。二是形态与实态(1949年前后)。在传统农业社会,由于各种条件的制约,区域的异质性差别非常突出,并构成不同区域的传统形态。而现代国家则是一个由多样性向一致性、一体性变迁的过程。但是这一过程正在变化之中,尚未完全定型,因此构成当下的研究者着手研究时的实际状态。在中国,形态与实态的分界线可以1949年为界。尽管1949年前,中国的传统形态已有些许变化,但由“改朝换代”的高层变动到“改天换地”的全面变革则在1949年以后,且这一变革尚处于了而未了的过程之中。
只有在充分了解自然、社会和历史条件的基础上,我们才能有效地“因地”和“分类”,了解人为何而“分”,因何而“合”,其内在的机理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