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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分配与分配关系

经营成果的分配方式是分配单元内村民基本关系的集中体现。在楚铺村,家庭是分配的基本单元,不同的家庭类型又体现出不同的分配关系。以往该村家庭分配关系又体现出以“男权”和“父权”为核心的特点,家内任何分配都需要经过父亲或者丈夫的同意。在当家人去世或者无力掌管家庭时,分配的权力会随之发生转移,反映出的关系也会发生转变。

一、 分配模式

传统时期,分配只是一个家庭的家务事,但是不同的家庭类型有着不同的分配模式。每种分配模式的背后,蕴含着不同的家户运行逻辑,更反映出特定的家庭经济关系。

(一)分配单元

家庭是该村最基本的分配单元,但是不少家庭内部往往还有低层级的分配单元,即家内分配可以分为大家庭的分配和小家庭的分配。对于核心家庭而言,家庭就是一个完整的分配单元,家内一切事务全由当家人具体负责分配。对于不存在“小股”的家庭而言,即使家中经营有较多的土地,且儿子都结了婚,也不存在大家庭和小家庭的明显区分,小家庭并没有太多能够分配的事项。对于存在“小股”的家庭而言,大家庭与小家庭构成了一个圈层的分配体系,但是小家庭仍具备较大的独立性。此外,在当地即使已经分了家,不少家庭仍会共有一些财产,这就形成了以名义上的“大家庭”为单元的特殊分配模式。

(二)不同类型家庭的分配模式

1. 核心家庭的分配模式

以往,核心家庭主要是刚从大家庭分裂出的小家庭,他们具备完全独立的分配模式,即使是原有家庭的当家人也无权对他们如何分配进行干预。此外,由同一家庭分裂出来的核心家庭之间还存在着共同的养老义务,必然还会涉及养老分配的协调与处理。有些家庭在分家时留有部分养老地,养老分配虽然由养老地中出,但是经营却要由兄弟们共同负责。有些家庭土地较少,那么养老分配则要按照特定的原则分配给特定的儿子。

2. 没有“小股”家庭的分配模式

如果是没有“小股”存在的大家庭,那么家中全部分配由当家人说了算。例如,每年吃多少粮食,留多少粮食用于储备,以及给予每个家庭多少零用钱都由当家人根据家庭收益进行分配。当家人可以是父亲,也可以是长子,但基本模式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以往,没有“小股”存在的家庭一般是村内拥有土地20—50亩的自耕农或者小地主,也有些是经营土地较多的大佃户。当然,有些大地主家也可能没有“小股”。例如,村内富户“七老婆”虽与侄子一起住,但侄子家并没有“小股”。除了大家庭能分配的事务,小家庭能分配的事务则只有每年分配给自己的零用钱。正常情况下,小家庭所掌握的零用钱数量也较少,仅够偶尔赶集买一些小物件或者是看亲戚时带一些小礼物。即使是大地主家,当家人也不会给予家人太多的零用钱。

3. 有“小股”家庭的分配模式

一般而言,有“小股”的家庭基本是村内的大地主,他们往往拥有较多的财富。不过,此时大家庭的分配仍由大家庭的当家人说了算,小家庭的分配则由小家庭的当家人说了算,大家庭对于小家庭的分配决策并不能进行任何的干涉。不过,小家庭也不会因为掌握“小股”而被去除参与大家庭分配的权利。

4. 已经分家但仍共有财产家庭的分配

不少富户即使分了家,仍共用一些财产。例如,赵家三门就共用马车、油磨、马匹以及操作这些工具的长工。因此,他们分了家之后也要按照特定的方式来共摊使用这些设施的成本,并相应规划自家的分配模式。对于家中耕牛之类的牲口,虽然在分家之后也为“大家庭”所共有,但是家庭成员通常也要为其付出相应成本。

二、 分配决策

无论何种家庭类型,分配决策的核心人物都是当家人。只是当家人的不同,也会造成分配权限的不同,这进一步造成家庭分配关系的不同。同时,当家人虽然具备较高的权威,但是仍要依据当地惯习和家内关系进行分配,擅自决策不仅会影响家内关系,还会进一步影响家庭与家庭之间的关系。总体而言,该村的家庭分配决策基本为当家人根据特定原则做出的决策。

(一)父亲为决策人

1. 决策权威

在当地,父亲为当家人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无论父亲是否精明能干,只要仍在世其就具备说一不二的决策权。可以说,只要父亲在世,家中又没有分家,家庭其他任何成员都要听从父亲的决策。以往有些家庭即使父亲病重也不会轻易将当家人的职责让渡出去,即使其让渡出一部分决策权,重大分配决策也仍要父亲最后确认。

2. 能决策的事项

在父亲为当家人的情况下,家中赋税、教育、口粮等大多数分配决策父亲可以自主做出。但是,如果自己的父母还在世,父亲也要和兄弟分摊养老义务,因此其对于养老决策并不享有完整的决策权。此外,父亲决策仍要恪守公平这一原则,尽量要让家庭成员均等享受家庭分配成果。例如,在分配零花钱时父亲一般会给每一个儿子大致相等的数额,以避免家内矛盾的出现。

3. 分配决策与家内关系

父亲作为一个家庭的当家人,虽然有较大的权威,但是其他家庭成员对于分配并不是没有话语权。正常情况下,长子成年之后可以协助父亲决策,其他儿子如果精明也可以在父亲询问他们意见时发表自己的意见。但是,如果父亲不主动询问其他儿子的意见,他们一般不能主动参与分配决策。儿子成年后,如果父亲分配不公,其也可以就涉及自己的分配事项向父亲提意见,父亲有时也会采纳他们的建议。对于分配轻微不公的情况,在父亲身体还健康时,也可以凭借其当家人的权威压制家内成员的不满。不过,如果父亲年老或者无力掌握整个家庭时,任何分配不公都可能引起家庭的不满,这多会导致分家的局面。

此外,在父亲为当家人时,当家人的父亲也不能随意对其分配决策进行干预。一旦分家,就意味着各自生活,父母能得到充足的养老费用即可。不过,由于过去财产主要来自继承,即使分家父子之间的血缘关系仍旧存在。基于以上两点,如果分家后作为当家人的儿子花钱大手大脚,其父亲也可以对其不当行为进行指责。但是,当家人可以不听从劝告,父亲并没有强行干涉的权力。与父亲类似,分家之后兄弟也没有干涉其他家庭分配的权力,只能在适当时机进行劝说。

(二)母亲为决策人

1. 决策权威

以往,由母亲当决策人基本上是不被允许的行为。在丈夫还在世的情况下,如果妻子嫁来时带来了嫁妆田,则可以在分配时具备一定的话语权。如果丈夫病重,长子又很小,那么丈夫的兄弟可以帮助丈夫进行决策,此时女性也不能直接成为决策人。如果丈夫去世,那么妻子便会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成为分配的决策人。不过,此时女性的决策权威仍较小。在该村,多数丧偶妇女会选择将土地租给丈夫亲友,这么做一可以解决劳动力不足的问题,二可以减少与生产相关的分配事宜。女性虽也要下地干活,但是对于如何生产一般不在行,避免自己做出生产决策也可以降低不必要的损失。如果寡妇仍要自己经营,那么家中生产等相关事宜的分配则由丈夫的兄弟代为决策。此外,即使寡妇是当家人,家中任何分配事务也都要由丈夫的兄弟进行协助,有时还要代其进行决策。不过,如果丈夫家没有兄弟,那么寡妇一般会改嫁或者是招婿,也就是通过婚姻寻找新的决策人。

2. 能决策的事项

具体而言,女性能决策的分配内容主要包括口粮分配、人情往来、家庭教育、粮食储备、税收等。由于女性成为当家人主要是在儿子未成年的情况下,所以分配的内容相对简单,不涉及零用钱等分配事项。除了税收之外,其他多数项目的决策都要由丈夫的兄弟从旁协助。具体的分配决策,也要秉持公平这一原则。

3. 分配决策与家内关系

在母亲为当家人的情况下,其决策权威通常较小,但也有一定的发言权。例如,叔伯不希望侄子去读书,而母亲觉得应该读书,其便能违背叔伯的意愿,留出部分现金让儿子去读书。对此,叔伯虽然可以表示不满,但却不能强行干涉。这主要是因为,财产已经分开,丈夫兄弟也只是协助寡妇完成分配,强行代其决策并不符合当地惯习。此外,有些妇女如果比较精明,甚至可以拒绝丈夫兄弟的帮助。例如,该村富户“七老婆”就一直是当家人,其具有完全的决策权,赵家其他两门人对其分配决策并不会进行干涉。例如,“七老婆”过继来的侄子有很严重的毒瘾,“七老婆”是否留钱给其吸毒,其他人就无权干涉。

(三)长子为决策人

1. 决策权威

以往,如果父亲病重或者无力掌管整个家庭时,那么长子可以代行分配职责。此外,在母亲当家的情况下,一旦长子成年,母亲也会把当家人的职责让渡给他。不过,这种局面不会持续很久,家中男孩都婚配之后原有家庭一般会分家。由长子做出分配决策,其权威与父亲类似,但是多数情况下仅限于兄弟还未婚配时。在当地,有“长兄如父”的说法,实际生活中长子分配决策的权威却很难达到和父亲一样的程度。

2. 能决策的事项

如果由长子行使分配决策权,其能对家庭多数事务做出分配决策,但是对于涉及兄弟姐妹的分配决策仍要父母同意(父母还有一方在世时)。例如,是否留钱让某一弟弟去上学,或者是某一弟弟结婚要花多少钱均要父亲或母亲点头同意。

3. 分配决策与家内关系

如果长子代替父亲做分配决策,父亲一般只会将每日吃多少粮食等简单事务的决策权让渡给长子,重大事务的决策仍要由父亲做出。由长子做分配决策,父亲通常还会让小儿子记账,小儿子没有成年也可以指定一个信得过的儿子。如果父亲去世,长子的决策权会更大一些,但是涉及兄弟姐妹的分配事务,仍要经母亲最后批准。如果父母都不在世,长子做分配决策时,特别是在做一些重大分配决策时,还要请叔伯前来协助,对于最终决策,叔伯也有较大的话语权。

(四)父亲指定的儿子为决策人

1. 决策权威

由父亲指定的儿子做决策人,通常是父亲还在世,但已经无太多精力管理家务时。正常情况下,父亲会优先选择长子代行决策职责。但是,如果长子昏庸或者是长子已去世,父亲也只能选择其他儿子作为分配的决策人。由指定的儿子作为决策人,其决策权威主要来自父亲的授权,因此其只是父亲的代理人。家中其他儿子如果不认可其决策也可以找父亲说明情况,并请父亲收回其决策权。父亲快要去世时,一般这种模式便无法再维持,分家也就不可避免。

2. 能决策的事项

由父亲指定的儿子做决策人,通常只能自主决策日常性事务的分配,对于家庭生产、兄弟婚配、人情往来等方面的决策要问过父亲才能做最后决定。

3. 分配决策与家内关系

父亲指定的儿子,只是父亲的代理人,一切分配多是按照父亲的意图做具体决策。据李邦存老人叙述:“那要是父亲不中咯,就跟儿子大致说说今年家里的钱和粮食咋分,儿子再具体去弄。”因此,由父亲指定的儿子做出的分配决策,不一定能让家庭内每一个儿子信服。在由其做决策时,父亲往往还会安排另一个儿子管理账目,这也会进一步削弱其权威。

三、 分配内容

以往,楚铺村村民对于经营成果的分配主要集中于实物性分配以及现金性分配两个方面。其中现金分配又构成了分配最为主要的层面。

(一)用于赋税的分配

1. 土地税

对于有土地的家庭而言,税收是他们麦收之后首先要分配的事项。以往,在当地流行“二五率”,每亩地最多缴25斤小麦,也就是最好的头头黄每亩地只用缴25斤小麦作为税收。与此相对,二头黄每亩地大约要缴15—20斤小麦,赖坡地每亩地大约要缴10斤小麦。不过,村中很多老人不认同这种说法,因为历史上国民政府多次修改土地税征收制度,缴税时除了要缴纳土地税还要缴纳田税附加。到1940年左右,每亩地大约需要缴纳35—50斤小麦,不同品质的土地缴纳的数量也不相同。

缴纳田税并不是直接缴纳小麦而是缴纳现金。在小麦丰收后,多数村民要赶快把小麦换成现金,再交到汝南县六区的姚湾。在姚湾有专门的政府收税机构,设有“大粮柜”一职,具体负责相关事宜。如果过期不缴税,大粮柜可以到家中催缴。每到大粮柜到来之时,村民们就需要额外支付一笔钱,以请求其再延长些期限,这也会增加无法缴税村民的负担。一般而言,大粮柜只来两次,第二次催缴无果,便会通知县政府抓人。政府派兵前来,士兵会先对没缴税家庭的当家人一顿拳打脚踢,然后再将其投入监狱,待家人将税缴上再放人。也正因为如此,即使村民遇到较大的经济困难,仍会将赋税分配作为分配规划的首要项目。

2. 商业税

以往,在楚铺街经商的村民还要缴纳商业税。民国时,该地营业执照每一年都要更换,更换时就要缴纳相应税款。除了营业税,该县还增设十几种物品的货品税,平均税率在5%—6%之间。此外,商业税还包括屠宰税、牙帖税、所得税等等,导致即使不参与商业经营的村民也要付出相应成本。据村内老人粗略估算,不经商的村民每年需要拿出3%—5%的家庭收入用以缴纳商业税,经商的家庭每年则要拿出20%—30%的家庭收入。不缴商业税,同样会被县政府投入牢狱,所以多数村民也会预留部分家庭收入用于缴纳商业税。

3. 摊派

民国时期,有地村民必须承担一定数量的摊派,村中大佃户如果没有自己的土地则不用负担摊派。不过,摊派不是严格按照拥有土地亩数平摊,土地较少的村民可以少出,而土地较多的村民则负担较多。一般而言,土地面积在1—2亩的村民每年需要缴纳的摊派可以忽略不计;土地面积在50亩以下的村民每年需要缴纳摊派的比例约为家庭收入的5%—10%;土地面积在50亩以上的村民需要缴摊派的比例约为家庭收入的5%—8%。虽然土地较多的村民需要缴纳摊派数额相对较多,但是他们也拥有较多的财产,因此影响相对较小。例如,摊派对富户赵国兴造成的影响便可以忽略不计。

(二)用于口粮的分配

除了必须支出的赋税,家庭收入最重要的分配用途是作为全家生存所必须食用的口粮。传统时期,小麦、大麦、高粱、红薯、谷子、豌豆角等都是村民的主要口粮。其中,小麦是村民消耗最少的粮食作物,家中即使有多余的小麦,当家人也会优先储藏或者是变卖。可以说,只有麦收之后村民才可以吃上几顿纯白面。即使家中经济条件宽裕,村民也只会用白面掺着杂粮一起吃。据艾宝玉老人叙述:“那时候要是吃白面都是掺着吃,花卷,要不就是面条。吃面条都是掺几种面。”如前所述,“瘟鸡子,烂红薯”就是村民饮食的基本结构。

家中成员对于口粮的需求量也随年龄的变化而呈现出差异性。具体而言,达到劳动力标准的男性村民一年大约需要食用小麦20—30斤、大麦40—50斤、红薯150—200斤、大豆40—50斤、高粱100—120斤、豌豆角100—150斤、谷子70—80斤 。当然,村民并不是每年都会食用每种作物,一个成年劳动力一年大约需要食用200—300斤粮食。过去,村民虽然每日会食用两餐到三餐,但一般只有一顿能吃饱。在食用粮食作物的同时,蔬菜、野菜甚至是麸子也是村民充饥的主要食物。

与男性劳动力相对,女性劳动力一年大约需要食用小麦15—20斤、大麦30—40斤、红薯120—150斤、大豆30—40斤、高粱70—90斤、豌豆角100—120斤、谷子40—50斤。一个女性劳动力一年大约能食用粮食200—250斤。未达到劳动力标准的孩童,每年大约需要食用小麦10—20斤、大麦25—30斤、红薯100—150斤、大豆20—40斤、高粱50—80斤、豆角70—120斤、谷子30—50斤。由于未达到劳动力标准的孩子年龄跨度较大,因此需要食用粮食的数量也不尽相同,10—16岁的孩子一年约需食用170—280斤粮食。不能劳作或者是丧失了部分劳作能力的老年人通常一年需要食用小麦15—20斤、大麦20—30斤、红薯120—150斤、大豆30—40斤、高粱60—80斤、豆角80—90斤、谷子30—40斤,平均一年约需要食用粮食180—250斤。

以往,口粮分配是家庭分配的重中之重,多数家庭口粮分配占到了家庭粮食总收入的70%以上,少地或者无地家庭在部分年份的口粮分配甚至会达到粮食总收入的100%。当然,村中富户的比例不会这么高。据村内老人介绍,村中首富赵国兴一年仅需食用家中粮食总收入的1%—3%。

(三)用于地租的分配

地租是村内佃户每年必须要分配的部分,对于他们而言地租在家庭分配中的重要性甚至会超过口粮。这主要是因为,不缴足地租将面临地主收回土地的风险,这将直接影响家庭来年的收入。正常情况下,地租约占佃户每年粮食收入的50%。不过,如果某一佃户积累了财富后又购置了土地,那么这一比例也会随之下降。例如,村内赵国兴的佃户张荣青 便购入了10—20亩土地。

(四)用于养老的分配

以往,每一家养老的模式皆有不同,不过大多需要村民为此做出分配。如果老人自己手中留有养老地,那么小家庭则不需要再为养老进行分配。正常情况下,养老分配以口粮为主,再附带一些零用钱。对于一般家庭,一年大约需要支出粮食400—500斤以及数量不等的现金。

(五)用于雇工的分配

由于该村人多地少,因此劳动力并不紧缺,这使得村民请工成本普遍不高。少地家庭或者是自耕农,每年只用雇工2—3次,成本主要为2—3斤白面。对于村中的大佃户而言,他们一年至少需要雇用2个长工,雇工成本包括吃、穿以及每年工资。因此,他们如要请工必须专列分配计划,这大约需要花费他们每年收入的15%—20%。村中的大地主一般也需要请工,但花费比例会比佃户少不少。一方面,由于他们并不需要亲自从事农业生产,所以雇工数量较少,有些地主仅雇1人便可。另一方面,他们土地较多或者拥有其他财产较多,雇工需要花费的比例也相对较低。整体而言,大地主雇工花费约占他们每年收入的5%—10%。

(六)用于生产的分配

为了完成生产,村民每年都需要分配一些收入用于购买和维护工具、添置耕牛以及储备种子。但是,不同类型家庭分配的比例也会不同。少地村民并不会每年购置工具,付出少量成本维护便可。他们也没有必要购买耕牛,因此用于生产性支出的分配比例约为3%—4%。不过,如果遇到作物被淹,村民可能也要花费一些额外的成本购买荞麦等作物的种子,这需要多支出约2%。与少地村民类似,自耕农家庭每年用于生产性支出的比例也为3%—4%,但是他们每几年就有购买牲口的需要。每到需要购买牲口时,自耕农家庭需要多支出20%—30%。大佃户每年都要维护或者添置工具,还要投入大量的种子,不过他们的收入也相对较多,所以他们每年的生产性支出大约占到收入的2%—3%。他们每两三年就需要再添置一头牲口,在添置牲口的年份他们还要多支出10%—15%。此外,除了种子,村民其他的生产性分配多为现金。

(七)用于人情往来的分配

以往,该村人情往来成本并不算非常高。但是,由于传统社会讲究礼尚往来,因此接受了人情的村民通常也要在合适的时间还人情。一般而言,人情不仅仅包括红白喜事上的往来,还包括日常生活中的帮忙等。人情的偿还方式也不一定是现金或物品,也可以通过帮忙等形式偿还。正常情况下,一个家庭一年需要花费的人情往来支出占家庭收入的2%—5%。

(八)用于家庭重大事务的分配

除了正常的家庭生产和生活,村民有时还需要对其他家庭重大事务进行分配。具体而言,主要包括红事、白事、请丁等。对于可以预期的事务,当家人一般在年底就会做出分配规划,例如儿子娶亲。民国中后期,娶一个媳妇大约需要200斤小麦,当家人为了给儿子娶亲便会事先将这部分粮食储存起来,或者是事先将小麦换成钱藏在家中。除了娶亲之外,其他突发性事件则有可能打乱一个家庭的分配计划。例如,父母突然去世,儿子们就要临时凑钱为父母办丧事。不过,父母生前如果体恤儿子多会事先准备好棺材,家中如有养老地也可以用养老地收益负责父母丧葬。可以说,丧葬对于家庭分配的影响不是非常大。与此相对,如果需要请丁,则可能造成有些家庭将全年收入抵上都不够用的情况。

(九)用于其他家庭事务的分配

家庭其他事务的分配主要包括制衣、看病、赌博、买日用品、谢中等。以往,这些钱又被村民称为“活钱”,即使家中再穷村民也会在手中留一些活钱。一般而言,土地较少或者收入较少的家庭会预留收入的2%—10%作为活钱。经营土地较多的大佃户或者是拥有土地面积在50亩以内的自耕农和小地主在储备大多数收入的同时,会预留5%左右作为活钱,只不过他们如果遇到需要用钱的地方也可以适当从储备的现金中拿出一部分。村中大地主则无所谓留不留活钱,因为他们通常积累了较多财富,常年手中都不会缺活钱。至于没有分家且拥有“小股”的村民,手中掌握的钱都可以算是活钱,他们基本上会把大多数活钱用于日常消费。当然,如果村民拥有的“小股”面积较大,也会将大多数收入用于储备。

(十)储备

1. 粮食储备

以往,大多数家庭都有储备粮食的习惯,不过储备的比例会有所不同。正常情况下,少地村民会将粮食产量的80%用于储备,仅在需要时才把较为贵重的小麦变卖应急。他们储备粮食主要用于食用,因此会保持较高的储备率。如果当家人计划为儿子娶媳妇,少地村民也会变卖掉更多的粮食用于储备。与此类似,拥有土地在50亩以下的村民以及村中的大佃户也会储备超过家中一半产量的粮食。但是,他们不会一直储备,待行情好时也会逐步卖出。村中大地主也会常年储备一些粮食在自家的仓库中,这主要是为了防备饥荒等灾害的侵袭,避免无粮应灾的局面出现。根据家庭情况的不同他们的储备率也不同,不过每家至少要储备40%—60%。

2. 现金储备

一般而言,少地或者收入较少的村民每年仅能留一些活钱在手上,他们基本上没有储备现金的能力。拥有土地在50亩以下的村民,每年能储备的现金大约为自己当年收入粮食的20%。与他们类似的还有大佃户,一年现金的储备率也相当于年收入的20%—25%。村内大地主更有储备现金的能力,他们每年会将收入的30%—50%用于储备。

(十一)买地

为了扩大生产规模,村中多数村民会在有能力的时候购买土地。不过,无地或者收入较少的村民一般不具备购买土地的能力。除了村中大地主,其他村民也没有能力购买土地,至少没有能力购买2亩以上的土地。据村内老人介绍,即使是经营土地较多的大佃户也需要8—10年才能购买得起三五亩土地。

(十二)村落公共事务

民国时期,该村存在有囊囊 会、庙会、老佬会等社会组织(娱乐活动)。这些组织和活动也需要村民,特别是有地村民要为此分配。只不过除了老佬会之外,土地较多的村民通常要承担更多的成本。除此以外,村中富户还要为赈灾分配相应支出,但并不是每一个富户都会为赈灾掏钱。

四、 分配关系

1949年之前,家庭分配既是当地惯习的集中体现,又是家庭经济收入状况和家庭伦理的间接反映。

(一)少(无)地村民的分配关系

以往,该村无地和少地的村民基本处于破产的边缘,因此这些家庭的分配主要以保证吃为准。如前所述,农历每年三四月多是村民无粮可食用的阶段,对于无地和少地村民更是如此。在这种背景下,他们不仅要将家中绝大多数收入用于口粮分配,还要尽量保证每一个家庭成员都能公平地得到应得的口粮份额。为了保证家中主要劳动力的生存以及孩子的健康成长,妇女和老人会尽量少食或者是只食流食。据张付中老人叙述:“那个时候,没有地哩都得可住 男哩和小孩吃。男哩吃不饱饭了咋干活?小孩不吃也不中啊。没有吃哩时候,就只能下地挖野菜,吃洋槐花。有哩时候那都吃不住。如果哪天当家哩去打短工咯,那家里人还能多吃点儿。”除了口粮分配,少地和无地村民对于其他事务的分配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据刘万斤老人叙述:“没有地哩都穷得很,有哩家十年八年也做不了一套衣服,小孩子到夏天都是光肚子,大人就那一件像样的衣服,其他都是破破烂烂哩。孩子结婚咯咋办?女孩哩就卖给人家当小,要么就是送给人家当个童养媳,还有换亲哩。把女孩卖咯,留下来几个钱再给男孩娶媳妇。要是穷哩再很哩,男哩就自谋生路,当人家倒插门也不少。”

(二)佃户的分配关系

在该村,由于佃户多承租了较多的土地,因此他们能分配的事项也相对丰富。一般而言,佃户每年收入基本上可以满足食用的需要。不过,因为劳动生产力的低下,所以口粮依旧是他们分配事项中最主要的部分。据张付中老人介绍:“那个时候,赵国兴的佃户张荣青家里日子还是比较好过哩,家里人都能吃饱,没有出现过断粮的情况。反正打我记忆里是没有。”除了口粮的分配,佃户分配最为核心的事项是生产分配,包括请工、储种、置办工具等。这主要是因为无法完成生产便会失去土地的经营权。在生产分配之外,人情、储备、养老、教育也是他们需要重点分配的事项。此外,当家人还要预留一部分收入用于保证家中重大事务的分配。例如,父母生病、去世或者是子女结婚都需要当家人优先对此进行分配。在不影响家庭生计和发展的情况下,当家人要保证每一个家庭成员的需求得到公平的照顾。

(三)自耕农的分配关系

以往,由于该村自耕农拥有的土地多在5—20亩之间,他们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自给自足。据村内老人介绍,自耕农通常也会将家中大多数收入用于口粮的分配。不过,部分自耕农仍存在断粮的情况。因此,他们虽然会保证每一个家庭成员的口粮分配,但也会在青黄不接时减小口粮分配的比例或者是改变分配结构。例如,在农历三四月份,自耕农往往会减少食用花卷的数量,取而代之的是食用各种流食或者是纯杂粮。当然,在粮食无法满足所有家庭成员的需求时,他们仍会以保证家庭主要劳动力和孩子的需求为核心要务。与无地或者少地村民类似,自耕农家庭也会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分配,除了生产和税收等必须分配的事项,其他事项并不是每年都需要分配,或者说每年只需投入少量分配。以养老为例,自耕农家庭在满足老人的生存所需的食物之外,一般很少提供其他的养老分配。对于子女的教育也是如此,即使有钱可以让孩子上学,村民也很少让自己的孩子去上学。此外,家庭成员的婚丧嫁娶则是必须要保障的分配事项。与佃户们类似,自耕农也会尽量为自己的子女选择合适的结婚对象,并支付相应的结婚成本。

(四)地主的分配关系

1949年之前,由于该村地主相对比较富裕,因此他们在分配的过程中更加重视的是公平而不是节俭。该村地主基本不存在断粮的可能,他们平日里即使吃得比较简单,但让每一个家庭成员都吃饱饭并不是什么难事。除了口粮的分配,大多数地主都能每年为家庭成员置办新衣或者是添置日常所需各种物品。为了保证公平,当家人一般会同时为所有的家庭成员添置相同的物品。同时,地主还更有能力为父母提供养老上的保障,在衣食住行之外还会给予老人更多的零花钱。因该村地主并不亲自从事农业生产,所以他们对于生产的投入相对较少,其成本主要为雇工所需花销。与此相对,每个地主都要负担数额较多的地税和各种摊派,这也是他们每年无法避免的事项。在完成上述分配之后,地主还要为子女的教育提供分配。据李邦存老人叙述:“过去,地主家的孩子都上过学,还有不少都上过高中。有哩还花钱让家里女哩去上学。赵文圆的老婆子,还有‘七老婆’都是大户人家嫁来哩,她们都能认字。”此外,地主的分配事项还包括婚丧嫁娶和储备。作为村中富户和排场人,他们在为子女办喜事或者为家人办丧事时必定会更加注重场面,需要的花销也会更大。由于他们多拥有较多的土地,因此每年他们也更有能力分配更多收入用于储备。 P8sKpLfb1GiCGF4+mitznhICRxAkPDpTaBA9nE+AFbtj+6ypjxwt4dC7V5wASkQ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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