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之前,楚铺村村民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自给自足,市场则是家户生产和生活的重要补充。如前所述,楚铺村就是汝南县远近闻名的大集市,这为村民日常交易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也为村落经济关系塑造带来了一些促进因素。
由于楚铺村是一个较大的集市,因此大多数村民都可以在村内完成绝大多数交易,也由此衍生出了特殊的交易关系。
1. 店铺概况
以往,楚铺街是汝南县城以西最大的集市,因此村民除非有特殊的交易需求,通常不会去外面集市。民国时期,楚铺街可以被称为店铺的主要包括:4—5家饭店、3—4家粮行、2家馃子铺、1家茶馆、1家银匠楼以及1家药铺。同时,村内还开设有菜园、桃园、竹海园。其他没有店铺的村民一般只在集期时才推着车子到集市上贩卖货物。推货贩卖的主要包括汤锅、卤锅、烟、货郎担、菜、肉等。但是,货郎担并不受集期和地域的限制,他们随时都可以入村买卖货物。此外,在开集时楚铺还会出现牲口行、猪仔行、柴火行等专门市场。它们一般是利用村内空地各自成市,彼此之间相互独立,互相不干涉。
2. 集期与赶场次数
民国时期,楚铺一般是逢单开集,也就是说楚铺的集期为公历每月的1日、3日、5日、7日、9日、11日、13日、15日、17日、19日、21日、23日、25日、27日、29日,如是大月还包括31日。在31日之后,1日会继续连集,但集市规模和赶集人数也会随之降低。连续两日为集又被称为“赖集”。此外,小年之后楚铺村的集市会连日开集到年前,这又被当地村民称为“乱市”。
正常情况下,楚铺村民不会刻意赶集,如有需求可以在集期随时前去。据村内老人介绍,楚铺集市可覆盖方圆18—20公里的范围,因此周边许多村落的村民都会来楚铺赶集。周边村民频繁往来集市的时间一般为春耕前、麦收后以及秋收后。这三个时间段,是村民维修工具、购买牲口以及变卖粮食的时间。如有需要,村民甚至会在半个月的时间内往来集市3—5次。此外,农闲时也是村民经常赶集的时间段,农闲时村民一般一月会赶集4—6次。与此相对,农忙阶段村民通常不赶集,只在必须前往时才去。以往村民赶集除了买还有卖,周边做小买卖或者经营有菜园的村民逢集就会前来楚铺。
3. 集市管理
1949年之前,楚铺村的集市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镇上后备队、保甲长等只维持基本的集市治安,对于集市内的各种交易均无人进行管理。不过,不少行业都有行户把控交易。他们虽然不负责维持交易秩序,但可以在买卖双方之间搭桥,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市场中的欺诈行为。
1. 饭店
(1) 饭店概况
在当地,所谓饭店就是旅店,来回赶车的村民可以在旅店中住宿,在店中住宿就能免费吃饭。旅店主要面对外村村民营业,但是本村村民也可以在此吃饭。
(2) 饭店的经营
在该村,经营饭店者都是本村村民。这主要是因为,经营饭店必须要有自己的院子,以往,还未有人利用租赁的房屋开设饭店的情况。据艾宝玉老人叙述:“经营饭店的都是本村上哩,也都是些小买卖,赚不了大钱。”具体而言,经营饭店者多为房屋临街的村民。这是因为饭店主要的营业对象是外村赶大车的村民,这些村民往往又会结伴同行。因此,饭店必须具备同时停放多辆大车的院子。
(3) 饭店的经营模式
以往,饭店主要经营事务为“住”,“吃”并不是其核心业务。在饭店住宿,可以免费吃饭,并领一个茶牌。用茶牌可以到茶馆中去领一壶茶。不过,这里所指的吃饭主要是饭店提供的便餐,而不是成桌的酒席。如果要吃成桌的酒席,一般要另外算钱。此外,饭店还专门配有牲口休息的牲口房,里面备有各种草料,车主可以自主喂食。店主基本上不会负责喂料,因为牲口较为贵重,出现问题店主要承担责任。就经营者的分工而言,通常是男主外女主内,也就是男性在外招呼客人,女性做饭打扫。当然,也有少数村民会聘请专业厨师或者专门的伙计。
(4) 饭店与村民生活
以往,本村村民很少在饭店吃饭。如果需要上街吃饭,他们一般是去各种汤锅店或者小吃摊铺。如果需要请人办事,他们基本上会选择在家中摆设酒宴,最多在外买些卤肉。不过,如果村民请排场人办事,又怕对方不赏光,也可能在饭店内摆设酒席。在该村,经常光顾饭店的多是镇长、镇丁、保甲长、后备队等有权有势的村民。他们无论是否有事商议都会去饭店吃饭。
(5) 饭店与村内排场人
以往,饭店的盈利主要来自外村村民,村内有权有枪的村民去饭店吃饭基本上不会给钱。据艾宝玉老人叙述:“有的那后备队的到人家那儿敲竹杠,枪往那一放,让老板给摆一桌,吃完马上就走了,还给他啥钱?”不过,没有官职或者手上没有枪的排场人通常吃饭后会给钱。
2. 粮行
以往,粮行并不是收粮食的地方,而是充当粮食买卖中介的地方。粮行的经营者被村民称为卖粮“行户”。他们手中一般都有斗,斗又分为两种:一升斗和五升斗。买卖时,就由粮食行户为买卖双方丈量。
3. 茶馆
(1) 茶馆概况
1949年之前,开设茶馆的村民多是村内房屋临街且没有其他收入的村民。他们一般会准备几把大茶壶,并在屋外搭一个简易棚,摆上几张桌子,来往的村民均能在此饮茶。在饭店住宿的村民也能从店主那里领一个茶牌并到此领一壶茶。如果村民家中来了客人,村民也会拿一个大茶壶,接一壶茶回家待客。总体而言,茶馆的消费并不算高,给几个零钱就能在此坐上一整天。
(2) 茶馆的座次
在茶馆喝茶的村民既有排场人,也有普通村民。但是排场人和普通村民不会同桌而坐。普通村民到茶馆里喝茶,见到排场人要主动打招呼,并自觉找与其相隔较远的地方就座。佃户也不会和地主坐在一桌。如果喝茶者是前来赶集的村民,他们也不会和本村村民坐在一起,如果本村有熟人在茶馆中喝茶则可以例外。但是,如果外村村民本身是普通村民,即使其在楚铺村内的熟人是排场人,也只是会跟对方打一个招呼,而不会与对方同桌而坐。如果茶馆中没有座位,外村村民要上一碗茶,端着喝完便会离开。
(3) 喝茶与付账
在该村,在茶铺喝茶非常便宜,因此并不存在赊账的情况。在喝完茶后,同桌喝茶的村民一般会抢着付账。当然,也存在各付各的情况。例如,村民途经茶馆时觉得口渴,进屋喝茶时与认识的村民坐在一起,其喝完茶后又率先离开便可以只付自己的账。抢着付账的情况主要出现在村民相约去茶馆喝茶,或者是村民在茶馆中遇见熟人并长时间闲聊时。此外,普通村民有时也会为相熟的排场人支付茶钱,排场人只会礼貌地说声“谢了”,并不会刻意拒绝。但是,排场人基本上不会为普通村民付钱。
(4) 喝茶与闲聊
在喝茶时,村民可以聊任何话题,并不存在限制。有时就一个话题,整个茶馆内的村民都可能参与聊天,不存在普通村民和排场人的区分。但是,闲聊时排场人可以不同意普通村民的意见,普通村民则没有反驳排场人的“权利”。如果排场人不喜欢某一话题,也可以不加入其中。当然,他们一般不会制止其他人的闲聊,顶多是让其他村民聊天时声音不要太大。不过有排场人在场时,普通村民通常也不敢争论得太过激烈。他们多会刻意压低声音,免得打扰到茶馆中的排场人。
4. 其他
该村村民不仅可以在集期内去市场购置蔬菜、水果等物品,也可以直接去菜园、桃园、竹海园购买。经营各种园子的村民平日里就在村内照料作物,待集期时便推车上街售卖自家出产的蔬菜或者其他货品。
5. 牲口行
(1) 牲口行概况
以往,牲口行主要是贩卖马、骡子、牛等牲口的集市,开设在楚铺街的空地上,与集市开集的日期完全相同。当然,牲口行内也会有区域上的划分,马、骡子、牛等各自有一块地盘,彼此之间互相不影响。
(2) 牲口集的交易方式
牲口集的交易一般以行户为媒介,但是绝大多数行户只负责其中一项牲口的交易。看中了某一牲口的村民,可以请行户为自己议价。不过,村民也能请与自己关系好的村民代行行户的职责。在牲口行内活动的行户对此不会进行干涉。具体交易过程请参见行户专题。
(3) 牲口行的管理
正常情况下,牲口行由行户进行管理,但他们只能有限度地维持交易秩序。在交易过程中,如有人打破交易规则,牲口行内行户均能对其进行指责,并“判决”交易无效。如果出现买卖双方之间的矛盾,也由行户负责协调。行户无法调解的矛盾,则由茶馆内的排场人负责调解。但是,行户对于市场的管理能力也较为有限。如果遇到打架或者斗殴,则需要镇丁前来解决,行户一般无法解决上述冲突。
6. 人市
(1) 人市概况
在该地,相对发达的集镇都会有人力市场,而一般的集市却很难形成人力市场。该村的人市位于村中的十字街。以往,人市是村民雇用短工的地方。除了楚铺外,其他村落的村民也会聚集在人市中,供他人雇用。
(2) 人市的运作方式
在人市中等待雇用的村民往往会拿把锄头立在身边,以此来向别人表明自己的身份。雇主来时,等待雇用的村民会主动上去介绍自己,并说明自己的劳动力和劳动技术。雇主相中之后,村民便可以与雇主一起回家干活。
(3) 人市中的竞争
以往,雇主雇工时,村民都会向雇主表明自己期待被雇用的意愿。但是,有时他们之间也会发生摩擦,甚至有些人还会大打出手。据艾宝玉老人叙述:“有哩两个人抢活的时候,都争着跟雇他们的人表态,说自己多有能力,干活多麻利等等。雇主要是烦咯,还会跟他们说‘恁俩打一架,谁赢了我雇谁’。之后,有哩还真会动手。过去的人穷啊,有活干就有饭吃,没活干,就得饿一天。”
(4) 人市的管理
正常情况下,楚铺村的人市无人管理。这主要是因为人市比较松散,开市时间也比较短。一般清晨开市,上午之前便会结束。也就是说,到了上午雇主便不会再来雇用短工。在人市中等活干的村民与他人发生矛盾时,也只有在场的村民会上去劝架,有时甚至会无人劝架。对于人市,镇上的镇丁基本上也不管理,除非发生特别严重的冲突。
7. 其他店铺
其他店铺主要指杂货铺、馃子铺、银匠楼和药铺。杂货铺主要贩卖各种针头线脑、油盐、盆碗之类的日用品。馃子铺就是贩卖点心和糖果的店铺。馃子铺的老板多会利用自家产出的杂粮和油制作简单的点心,供村民在年节时或者走亲戚时购买。在银匠楼购买首饰的村民通常是村内的富户,也有村民会在女儿出嫁时为女儿购置首饰。药铺兼具看病和抓药两种功能,村民在需要看病时会请大夫看病,之后再来药铺抓药。
1. 粮食买卖
以往,村民买卖粮食一般在粮行进行。每一个粮行外面,都放有10—20个笸箩,需要卖粮食的村民会将自家粮食倒入其中一个笸箩。购买粮食的村民,如果满意笸箩中粮食的质量,就会和行户议价。行户与买家的议价过程通常要背着卖家,两人之间无论达成什么样的价格卖家都无权知道。交易达成之后,行户要通过斗为买家称粮食,然后再代卖家收钱。行户收完钱之后,会拿出一部分作为自己的酬劳,剩下才交给卖家。在此过程中,卖家并不向行户说明自己的心理交易价位,行户可根据自己的经验和威望自由与买家交易。但是,行户在交易的过程中必须保证粮食的价值,让卖家能够收到符合粮食品质的价格,否则将损坏行户的信用,并影响粮行生意。
2. 粮食收购
以往,村内村民以及附近村民一般不会大规模收购粮食,收购粮食大多是外地来的“大客官”。“大客官”从外地来收粮,通常不会直接和村民接触,而是先找到粮行的老板,并请其代收粮食。行户接受委托之后,便会到楚铺村及其附近村落收购村民的粮食。在这个过程中,行户并不会压低粮食的价格,而是会根据粮食品质给出相应的价钱。待粮食收购完成之后,行户会一并交给“大客官”,但是报价过程中行户一定会多要一些作为自己的报酬。
3. 购买耕牛
1949年之前,购买耕牛主要在楚铺街的牲口行。牲口行一般逢集开市,附近几个村落的养殖户都会将自己的牲口送到此处贩卖。购买耕牛的村民通常会在集市上找寻自己认为合适的耕牛,但耕牛能否满足自己的需求完全要靠自己的眼力,市场中没有人能帮自己把控。如果村民经验不足也可以请擅长养牛的好友为自己找寻合适的耕牛。
购买者发现合适的耕牛之后,一般不马上联系卖主,而是要先找到行户。行户就是楚铺村附近出名的养牛户,他们经常在牲口行里卖牛,因此便具备了一定的信用。买牛者会先给行户说明自己看中了哪头牛,心理价位是多少,并请行户出面与对方协调。行户只从中协调价格,并不对买家所选耕牛是否为优质耕牛发表意见。行户与买家沟通之后就会前去与卖家商议。在商议价格时,行户所给价位通常会低于买家所给价格。如果卖家不同意,行户会再适当提价,直到卖牛者愿意卖牛为止。但是,行户并没有义务促成买卖,买牛者找行户买牛,主要是凭借其权威以减少交易中的欺诈行为。
整个过程中,行户与买卖双方的交流主要是通过在背地里打手势的方式,双方均不能看到对方的心理价位。在双方价钱接近时,行户即高喊出价钱。此时,卖主手拉牲口绳不放,要求加钱,行户会夺过牲口绳交给买主,再次高声喊价,随之交易完成。如果两人出价相差较大,行户与卖主商议无果,交易立刻终止,行户不会力促双方完成交易。卖者与买者之间的差价便是行户的报酬。交易完成之后,双方也不能就价格进行沟通,只能就耕牛饲养情况和秉性进行沟通。如果双方违反规则,向对方询问了价格,此后行户便不会再为两人在牲口行的交易做中间人。不仅是该行户,牲口行内其他行户也不会再为两人的交易做中介。因此,过去的村民均不会向对方询问价格。在成交后,买卖双方还要商议付款时间,一般为10—15天,届时行户会带着卖主到买家要钱,名曰“使牲口钱”,行户所收佣金又称为“行佣”或者是“净落”。叫“净落”是因为行户没有付出任何成本,就得到了一定的报酬。
在交易结束之后,耕牛的好坏与行户无关,行户对此完全不用负责。买牛者一旦购买了耕牛,也没有反悔的道理,只能怪自己没有选好耕牛。如果买卖双方因为买牛发生了矛盾, 行户也没有一定要帮忙调解的义务。但是,为了维持交易正常进行,他们有时也会帮忙劝解。
4. 骡子和驴的购买
以往,村民购买骡子和驴也在牲口行购买,也要通过行户才能完成交易。具体而言,骡子与驴的交易过程与耕牛基本类似。因为骡子主要用于拉车,而驴也能和牛搭配,所以购买骡子的村民通常是已经拥有了驴和耕牛的富户。同时,骡子可以拉动马车,而驴的体力有限,很少有人会用驴拉马车,因此购买骡子的村民基本上是村内富户。当然,也有一些村民出于种种原因会优先购买骡子。
5. 马的购买
在该村,买马也在牲口行内进行,由养马行户做中介。一般而言,马很少直接用于生产,用马与其他牲口配合犁地的情况相对较少。与此同时,马也很少用来拉太平车或者马车。日常生活中,村民更乐意用骡子来拉马车或者太平车。当然,这并不是因为马不能胜任拉车的工作,而是因为马通常比较贵重。民国时期,马主要是村民出行时的坐骑,也是一种身份的象征,有马的村民都是村内拥有土地超过70亩的大地主。有些富裕的村民即使有能力也不会购买马匹。
6. 其他物品的购买
(1) 交易物品概况
除了购买粮食和牲口,村民在赶集时经常购买的物品还有油、盐、肉、蔬菜、工具、首饰以及食品加工品等。这些物品一般都是买卖双方直接交易,行户无须参与其中。
(2) 交易价格
以往,蔬菜并不是非常贵,所以蔬菜不够吃的家庭也会去市场购买。与蔬菜类似的还有油,菜籽油和芝麻油并不算特别贵,多数村民都吃得起。这主要是因为当地盛产菜籽和芝麻,油的加工过程也不是非常复杂。与此相对,肉和盐却非常昂贵,一般家庭只有过年和过节时才会购买猪肉。更为不好买的是盐,也就是村民俗称的“大粒盐”,即使有钱也很难买到。村民日常生活中购买的盐多是硝盐,价格也非常昂贵。在当地曾有一句俗话叫“鸡蛋换盐粮食不还”,其意思为购买一斤硝盐大约需要4—6个鸡蛋或者一斤小麦。
(3) 交易形式
村民交易一般采用现金换物或者用物品交换两种形式。由于当地社会混乱,加之币值极度不稳定,因此多数村民都无法说明购买某一物品大概需要多少钱。但是,货币依旧具有一定的购买力,民国中后期村民还使用过银圆,也就是村民俗称的“洋格子”。如果使用现金购买物品,必须事先议价,因为每几日币值就会出现很大的变化。采用“以物易物”的形式购买物品,物品与物品之间的交换价值基本趋向于稳定。例如,3—4斤芝麻就能换一斤油,这一价格在当地维持20—30年,并没有出现太大变化。
(4) 购买与赊账
无论是推车贩卖货品的村民,还是村上的店铺,一般都有一本账簿记录村民赊账的情况。但是,并不是每一位村民都能赊账,赊账的前提是必须与老板关系较好。如果某一村民与老板关系较好且本身信誉较好,就具备赊账的资格,反之店主也有理由拒绝。同时,集市中还存在恶意赊账的行为,有枪有势的村民常拿了老板的东西,借着赊账的理由变相抢夺。村民赊账后没有固定的偿还日期,老板可以根据情况自主把控。如果对方诚信较好,赊账最长可以达到一个月;如果诚信一般,那么赊账期最长为3天。在赊账时,老板并不会与对方约定归还时间,但是其觉得到了该归还的时候便会上门讨要。
由于以往楚铺村是集市所在地,所以村中无论是大人还是小孩都可以随时赶集,有时家中的妇女也能前去赶集。不过,妇女赶集的情况相对较少,只有在急需购买某样东西时才会出门赶集。这主要是因为妇女基本上都裹了脚,外出行走并不是特别方便。此外,妇女外出购买物品并不需要向丈夫或者当家人请示。这主要是因为出行距离不远,在一个小时内便能返回家中。大多数情况下,妇女即使需要购买物品也会让自己的孩子帮忙去买。楚铺村村民如果赶场,只要身上有钱就可以自由购买所需物品,无须向当家人请示。
与楚铺村村民相对,周边村民赶集则不能如此随意。一般而言,去赶集的通常是当家人,如果需要变卖粮食则会带着自己较大的儿子一起去,如果只是闲逛也可以带着自己的较小的儿女一起去玩。但是,全家一起去赶集的情况相对较少。如果妇女想去赶集,必须和自己的丈夫一起去,没分家之前还要征得当家人的同意。这主要是因为集市并不在本村,去距离较远的地方必须获得允许。当家人在赶集时,除了购买所需物品,也会给家中老人和孩子带一些零食或者日常用品。据艾宝玉老人叙述:“过去赶场哩,当家人都会给家里孩子带点零食,也就是带个白面馍,那个时候都是很好的东西啦。”此外,家中老人如果腿脚方便也可以自己去赶集,但是出门之前一定要告知家人自己去了哪里。
1. 赶集与家户交往
以往,村民们结伴赶集的情况非常普遍,特别是外村村民来楚铺赶集时通常会三五成群一同前来。在赶集时,村民不会刻意询问四邻或者是其他关系较好的村民,但是如果遇见了就会例行询问一句“赶集去吧”,对方如有意愿便可一起赶集。村民到了集市之后会各自行动,并不干涉对方的购买行为,只在购物完成之后才相约一同回去。如果到了吃饭的时间,村民们可以一起吃饭,也可以不一起吃饭。如果村民一起吃饭,一般会抢着结账,并不会平摊吃饭成本。据艾宝玉老人叙述:“过去,赶集的时候吃个粉条丸子汤,都是你争我夺的,他说他结账,我说我结账,都是这样。那要是不抢的,就说明人品不好,下回谁还跟他一起赶集?”
2. 赶集与走亲戚
在赶集时,村民还会去看住在楚铺附近的亲友,或者是到相熟的排场人家里拜访一下。民国时期,村内靳姓地主在县里担任了官职,只偶尔回家居住。但是,每到其回家住时,十里八乡与其相熟的村民便会借着赶集的机会前来拜访。村民无论是走亲戚,还是拜访排场人,对方一般都会留自己吃饭。同时,他们还能带一两个同村好友一起去看亲友,亲友也会留他们一起吃饭。不过,如果拜访的是排场人,村民通常不能带自己的亲友一起去。
3. 茶馆与市场矛盾调解
以往,茶馆就是大家断道理的地方,除了家户之间的矛盾,市场中有任何矛盾也可以在茶馆中进行调解。据传,楚铺街上曾有卖卤肉的村民推车从邻村一户回民开设的摊位前路过,因为两人本身关系不好,卖卤肉的村民便对那位回民说:“你吃不吃?我管你吃个够。”对方便一怒之下将对方的车推倒,致使卤肉洒落一地。还有一种说法是,卖卤肉的村民将一个猪蹄丢到了对方的摊位上,换来的结果也是车子被推倒。车子被推倒之后,卖卤肉的村民便拉着回民去茶馆里评理。在评理时,无论是排场人还是普通村民都能发表自己的意见,但是排场人的意见才能左右评理的结果。达成决议后,双方一般都会遵守,因为不遵守多会得罪排场人。经过排场人评理,卖卤肉的村民向回民道了歉,回民也赔偿了其部分损失。以往,茶馆在村民日常交易矛盾或者其他纠纷调解的过程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对于恶意扰乱市场治安的行为,茶馆内的排场人通常不会主动去管。
1. 货郎担概况
在当地,货郎担实际上就是挑货郎。在该村,货郎担又被称为“糊笼担”。他们穿行于楚铺且不受集期限制。由于该村存在成熟的集市,因此本村村民做货郎担的相对较少,货郎担多为外村村民。他们推着小货车或者挑着扁担,有时一天要走几十里,并不固定待在哪一个村子里。
2. 货郎担售卖的物品种类
货郎担所卖物品多为油、盐、针头线脑等日常用品,也有些会售卖粮食加工品。总体而言,他们售卖的物品非常庞杂。
3. 货郎担的售卖方式
在该地,货郎担一般不是专职货郎担,他们多数只在农闲时才外出售卖。不过,也有专职的货郎担,他们主要是以这种方式谋生。专职货郎担基本上是推车售卖者,他们又往往以结帮的形式,从其他县市一路贩卖货品而来。当然,无论是哪种货郎担,售卖时通常都使用拨浪鼓或者是拨动两片铁皮,以此发声来吸引村民前来购买物品。他们的贩卖对象以家中的妇女为主,因为她们都裹小脚,出行不便。如需购买物品,又没有赶上集期,货郎担到来时她们便会招呼孩子去购物或者是亲自出门购买。
4. 货郎担的交易方式
货郎担在售卖物品时,可以采取以物易物的形式,也可以采取直接结算的方式。据李邦存老人叙述:“货郎担儿都是拿芝麻换油,有拿鸡蛋换盐哩,还有拿豆子换豆腐哩。有哩针头线脑哩小玩意儿也能拿鸡蛋换。给钱哩也多,货郎担儿都是小买卖,几个零钱就够了。”此外,货郎担售卖物品一般不赊账,所有钱款当面结算清楚。这主要是因为货郎担售卖的都是些小物品,价格便宜。当然,货郎担也基本上是外村人,赊账很有可能造成无法讨回的情况。
5. 货郎担与村内关系
货郎担进入村内做买卖不受任何的人限制,他们可以随意出入楚铺。由于所做买卖通常较小,镇上和村内的“官员”也不会对他们进行限制,或者对他们进行盘剥。当然,也有流氓地痞拿了东西不给钱,对此货郎担一般不敢讨要。
由于楚铺村集市相对发达,所以楚铺村民一般很少外出购买物品,也有些村民会因为种种原因外出交易。举办庙会的时候也是村民频繁外出交易的阶段。
1. 外出赶集
除了本村交易,村民也会外出赶集。具体而言,楚铺村民经常外出前往的集市包括汝南县的城关东、王桥、玉皇庙、水屯以及驻马店市附近的界牌等,这些集市通常都是逢单集或者是逢双集,但距离楚铺村并不算近。村民外出赶集主要出于以下两种原因:其一,外地集市拥有一些特产。其二,该集的粮食收购价较楚铺高。据村内老人介绍,以往楚铺村民外出赶集集中在麦收和秋收两个时间段,其他时间段外出的情况相对较少。就每年外出赶集的次数而言,普通村民最多外出赶集两三次,村内富户最多四五次。
2. 庙会:物资交流会
民国时,汝南县一共有59个庙会,其中村民经常去的大约有6个。对此后文将详细叙述。每到庙会举办时,周边村民就会带着物品前来庙会贩卖,村民如有需要也会到庙会中购买物品。一般而言,庙会内的交易通常采取直接交易的方式,不存在行市和行户。庙会的交易秩序则由组织庙会的光棍负责。光棍手中都有枪,如果交易过程中发生矛盾,矛盾双方通常可以找光棍或者是其他排场人进行调解。
以往,由于楚铺村民外出赶集主要是前往相对较远的集市,因此这与周边村落的村民前往楚铺赶集有着本质上的不同。这主要是因为,楚铺村民外出赶集早已脱离了熟人的圈子,村民无法全面规避交易过程中的欺诈行为。
1. 村外交易与算计
如前所述,楚铺村民外出赶集主要是去较远的集市,赶集的主要目的则是为了售卖自家粮食。据李邦存老人叙述:“那个时候,一听说一斤粮能多给几分钱,我都和村里人跑了40公里,一路跑到驻马店。”同时,村民也会在外出办事或者走亲戚的时候顺便逛一下附近集市。此外,由于多数楚铺村民外出赶集就是为了多挣一点钱,因此他们并不会在外吃饭,而是会选择带花卷一类的干粮。村民除了贩卖粮食,也基本上不会购买其他物品,除非是在外村的集市上发现了比楚铺集市更为便宜的东西。如果发现外村集市某样东西更为便宜,村民也会大量采购,即使是需要再运回到几十公里之外的家中。
2. 村外交易与结伴
村民外出赶集,多与四邻等关系较好的村民同行,但其反映出的关系却并非与外村村民前来楚铺赶集完全类似。由于村民外出赶集多要走上20—30公里,在路途上难免会碰到土匪或者恶霸,因此结伴就有了相互保护的作用。以往,在外出赶集之前总会有人向村民说明,哪里的粮食收购价更高,然后大家便会约定第二天一起前去赶集。当然,这种结伴的形式较为松散,并不完全类似于赶脚者的结帮。结伴的村民除了提供相互保护之外,还有避免交易中欺诈行为的作用。在到达交易目的地之后,村民们可以凭借人多势众对粮食收购者或者是粮行行户形成压力,使其不敢在交易过程中耍猫腻。
3. 村外交易与身份差异
以往,该村排场人不会跟普通村民一起外出赶集。该村排场人多为有钱有枪者,他们外出赶场会坐马车前去,有些富户还会让自家的护院与自己一同前往。因此,他们并不担心自己会遇到土匪。当然,排场人不与普通村民一起外出赶集还是基于身份上的差异。在排场人看来,与普通村民外出赶集是有损身份的事情。与此类似,地主也不会和佃户一起赶集,即使是村中的小地主也是如此。
4. 村外交易与家内关系
以往,该村村民外出赶集时一般是当家人自己去。如果儿子未成年,父亲不会带着儿子一起去。因为村民外出赶集主要基于特定的交易目的,带着未成年的孩子去往往不太方便。除了孩子,当家人也不会带妻子前去村外赶集,除非是在逛庙会时。当然,上述仅针对普通村民。富裕村民外出赶集主要是解闷散心,因此也会叫上家人、孩子甚至是老人一同前往。
借钱与借贷是村民间经常发生的行为,但借钱与借贷却反映出了不同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
在当地,借钱主要是指日常性的借款或者是借粮食,数额通常较小,归还的周期也比较短。可以说,借钱多是发生在亲密关系间的一种经济关系。
1. 什么时候借钱
借钱主要是发生在一个家庭短期内无法周转开的情况下,也就是急需使用小额的现金或者是家中几日内无粮可吃的情况下。在当地有一句俗语叫作:“一黄,二黄,饿得眼黄。”这句话的意思是,在小麦收割之前不少家庭会面临断粮的风险。此外,在当地还有这样一句俗语:“贼来不怕,客来怕。”这句话的含义是,屋里穷得什么都没有了,不怕对方偷盗;但是害怕客人来,因为家里没有能力招待对方。在这种情况下,断粮的村民一般只能通过借钱或者借粮的方式才能渡过危机。
2. 借钱(粮)方式
如果是家中仅需借一些钱粮,一般需要当家人前去和对方商议。借钱时并不需要中间人,由当家人直接和对方的当家人沟通便可。如果有客人来访,但是家里没有白面,可由当家人去借,也可以由当家人的妻子去借。家中来客人时,村民通常会向其他村民借碗白面,由于借的数量较小,所以由当家人的妻子去借也可以。
3. 借钱程序
正常情况下,村民借债的对象主要为四邻、兄弟以及其他关系较好的村民,如果对方有钱或者粮通常都要适当地借一点。借钱通常不用签订纸质契约,但是双方要口头约定,约定的内容主要是归还时间。例如村民A向村民B借钱,村民B答应之后,村民A通常会说:“秋收了我就还给你了。”村民B则会表示:“中,好说,秋收后还可以,没有问题。”之后,两户村民之间的借钱关系便正式确立。待到约定的时间,借钱者要主动偿还,否则债权人有权上门前去催要。
4. 偿还形式
在当地还有这么一句俗语:“借钱还钱,借麦还麦,借秋还秋。”也就是说,村民如果借钱就得还钱,借麦就要归还小麦,借杂粮就要归还杂粮,借什么就要还什么。如果是日常性借钱(粮)一般不用偿还利息,但是必须按时归还。由于借钱(粮)的规模通常非常小,大多数村民都会选择在麦收后或者秋收后立刻偿还,基本上不存在借钱不还的情况。此外,如果是家中有客人来,向四邻或者兄弟借一碗白面,则可以不还。当然,如果家中有富余的白面也可以归还,如果没有,四邻或者兄弟也基本上不会计较。不过,如果四邻或者兄弟向其借白面,在家中有白面的情况下也必须借。归还时,村民通常要向物主致谢,物主也要谦让一番。如村民归还米、面、香油之类,要比借的多还一些。在当地曾有一句俗语:“借得浅,还得满。”
相较于日常性借款,高利贷才是村民借贷行为的主要形式。以往,村民无论借多少,都可以通过高利贷的形式筹借。
1. 高利贷的具体形式
借高利贷的行为主要发生在无地(少)地村民与大佃户和大地主之间。但是,四邻、兄弟、关系较好的村民之间也存在借高利贷行为。借高利贷可以借小麦也可以借钱,具体形式不限,但都要附加高额的利息。村民借高利贷,通常发生在家里无粮可食用的情况下或者遇到了必须花费大笔现金(粮食)才能解决的问题时。此外,在当地还存在借麸还谷的情况。在村民无粮可食时,可向集市上的磨坊或者村内的富户借麸用以食用,但还的时候必须还麦。
2. 借高利贷的过程
借高利贷时,如果村民的借贷对象是四邻或者是兄弟,则一般无须找中间人,和对方协商一致后再请中人见证便可。如果村民没有合适的借贷对象,那么则要请村中较有威望的排场人为其寻找合适的借贷对象。说合人在接到委托之后,会首先向村内富户询问谁手中有余粮或者是谁愿意借钱。待找到合适的放贷对象后,说合人便会通知需要借贷的村民与放贷人见面。双方会面后,需要借贷的村民会首先说明自己需要借多少,放贷人则会提出自己要的利息是多少。对于收取利息的比例,借贷村民并没有太多的发言权,说合人也不会就利息过多表态。如果借贷人不同意也可以不向放贷人借贷。但是,多数情况下需要借贷的村民并没有太多选择,只能同意对方的要求。
借贷完成之后,双方还要订立契约,但一般不需要签署纸质契约。据李邦存老人叙述:“那签个啥契约,借钱的都是排场人,谁敢借了不还,口头上说明白都中啦。”虽然双方只签订口头契约,但是必须将利率详细说明,同时说合人就是合约的见证人。如果双方出现扯皮的情况,说合人必须公正说出合约订立时的具体细节。例如,村民A向村民B借贷2斗粮食,利率为40%,在归还时村民B却说利率是60%,那么村民A就要请说合人前来说明情况。这就要求说合人必须办事公道,不能偏向任何一方,因此并不是所有的排场人都能成为借贷时的说合人。此外,借麸还麦也需要说合人做介绍。
3. 高利贷的偿还
1949年之前,高利贷的利率最低为25%,最高则约为100%。不过,大多数借贷的利率都超过50%,利率为100%的也不在少数。通常而言,借贷的周期为1年,即使不规定偿还期也是如此。到了还款期之后,借款人必须连本带息一起归还。也就是说,村民借1斗粮食,利息为50%,归还时必须归还1.5斗。同时,高利贷也秉承“借什么还什么”的原则,借钱就必须还钱,借麦就必须还麦。但是,借麸必须还小麦。例如,借1斗麦麸,必须归还1斗小麦。
如果到了归还期,村民没有办法还钱,还可以请说合人再去跟放贷人协商,请其再将还款期延长1年。但是,延长1年之后必须在原有本息的基础上再加上利息,也就是俗称的“利滚利”。例如,村民借了1斗,利率为50%,那么延长1年村民就要在1.5斗的基础上再多还50%。如果到了第二年村民还是还不上,那么还可以再延期1年。但是,超过3年放贷人便会前去催款。放贷人催款,通常不会强要对方家财,只会命对方赶快归还借款。不过,放贷人催款的手段也是多种多样。据李邦存老人叙述:“那过去要是借了钱不还,放贷哩有的就拿根绳子往人脖子上一套,拉到牲口行就卖了。不是真哩,就是制难看哩,让村里人都知道那人借钱不还。弄了这一出,咋着也得想办法还。”有的放贷人为了能拿到欠款,在借款人还未收割时便会在田边等待。等对方收割完成后,马上将粮食抢走。还有放贷人甚至会在麦子成熟时去地中抢收。
说合人虽然是借贷关系的中介和担保,但是说合人却没有替借贷人偿还的义务。如果借贷人还不上钱,放贷人也可以命说合人代其催款,说合人也要凭借其权威向借贷人施压,命其赶快还钱。此外,即使是亲兄弟之间的借贷行为,也要足额交付利息。据李邦存老人叙述:“亲兄弟也得还,亲兄弟也得明算账,都一样。”
以往,除了借钱和借贷,村民还能将地中的青苗卖给别人。除了小麦苗,高粱、谷子、红薯等作物也能卖青苗。
1. 卖青苗的具体形式
一般而言,卖青苗的多是急需用钱,但是所需钱又不是太多的村民。村民卖青苗通常只卖一季,也就是当地俗称的“卖麦苗”或者“卖秋”
。需要卖青苗的村民会首选自己的地邻、四邻以及兄弟做交易对象,因为村民通常与这些人关系较好。如果上述村民有交易意向,双方则可以直接达成口头协议,不需要再请说合人。但是,如果打算卖青苗的村民并没有找到合适的交易对象,则要委托村落中的排场人为其寻找合适的交易对象。此外,卖地、典当、扩地的过程中如遇地面青苗还没有收割的情况,也可以以卖青苗的方式直接变卖。
2. 卖青苗的过程
如果交易双方本身就关系不错,可以直接议价。也就是说,双方可以在没有说合人的情况下直接议价。这主要是因为,卖青苗只卖一季,钱款可以当面结算,很少出现欺诈行为。但是,如果双方并不直接认识或者双方本身并不非常熟识,则必须通过说合人从中议价,并见证口头契约达成。正常情况下,卖青苗的价格要大幅低于青苗正常的价格,但是比典当的价格略高。这主要是因为,典当时入当方还要再投入种子和人力,买青苗则无须这么多投资。
3. 双方的结算方式
双方在协议达成之后,通常要立刻结算清楚,此后土地以及地上的青苗便归买青苗的村民临时代管。买青苗的村民要继续照料土地及作物,待作物全部收割完成之后,卖青苗的村民便能将土地收回。
经营成果的分配方式是分配单元内村民基本关系的集中体现。在楚铺村,家庭是分配的基本单元,不同的家庭类型又体现出不同的分配关系。以往该村家庭分配关系又体现出以“男权”和“父权”为核心的特点,家内任何分配都需要经过父亲或者丈夫的同意。在当家人去世或者无力掌管家庭时,分配的权力会随之发生转移,反映出的关系也会发生转变。
传统时期,分配只是一个家庭的家务事,但是不同的家庭类型有着不同的分配模式。每种分配模式的背后,蕴含着不同的家户运行逻辑,更反映出特定的家庭经济关系。
家庭是该村最基本的分配单元,但是不少家庭内部往往还有低层级的分配单元,即家内分配可以分为大家庭的分配和小家庭的分配。对于核心家庭而言,家庭就是一个完整的分配单元,家内一切事务全由当家人具体负责分配。对于不存在“小股”的家庭而言,即使家中经营有较多的土地,且儿子都结了婚,也不存在大家庭和小家庭的明显区分,小家庭并没有太多能够分配的事项。对于存在“小股”的家庭而言,大家庭与小家庭构成了一个圈层的分配体系,但是小家庭仍具备较大的独立性。此外,在当地即使已经分了家,不少家庭仍会共有一些财产,这就形成了以名义上的“大家庭”为单元的特殊分配模式。
1. 核心家庭的分配模式
以往,核心家庭主要是刚从大家庭分裂出的小家庭,他们具备完全独立的分配模式,即使是原有家庭的当家人也无权对他们如何分配进行干预。此外,由同一家庭分裂出来的核心家庭之间还存在着共同的养老义务,必然还会涉及养老分配的协调与处理。有些家庭在分家时留有部分养老地,养老分配虽然由养老地中出,但是经营却要由兄弟们共同负责。有些家庭土地较少,那么养老分配则要按照特定的原则分配给特定的儿子。
2. 没有“小股”家庭的分配模式
如果是没有“小股”存在的大家庭,那么家中全部分配由当家人说了算。例如,每年吃多少粮食,留多少粮食用于储备,以及给予每个家庭多少零用钱都由当家人根据家庭收益进行分配。当家人可以是父亲,也可以是长子,但基本模式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以往,没有“小股”存在的家庭一般是村内拥有土地20—50亩的自耕农或者小地主,也有些是经营土地较多的大佃户。当然,有些大地主家也可能没有“小股”。例如,村内富户“七老婆”虽与侄子一起住,但侄子家并没有“小股”。除了大家庭能分配的事务,小家庭能分配的事务则只有每年分配给自己的零用钱。正常情况下,小家庭所掌握的零用钱数量也较少,仅够偶尔赶集买一些小物件或者是看亲戚时带一些小礼物。即使是大地主家,当家人也不会给予家人太多的零用钱。
3. 有“小股”家庭的分配模式
一般而言,有“小股”的家庭基本是村内的大地主,他们往往拥有较多的财富。不过,此时大家庭的分配仍由大家庭的当家人说了算,小家庭的分配则由小家庭的当家人说了算,大家庭对于小家庭的分配决策并不能进行任何的干涉。不过,小家庭也不会因为掌握“小股”而被去除参与大家庭分配的权利。
4. 已经分家但仍共有财产家庭的分配
不少富户即使分了家,仍共用一些财产。例如,赵家三门就共用马车、油磨、马匹以及操作这些工具的长工。因此,他们分了家之后也要按照特定的方式来共摊使用这些设施的成本,并相应规划自家的分配模式。对于家中耕牛之类的牲口,虽然在分家之后也为“大家庭”所共有,但是家庭成员通常也要为其付出相应成本。
无论何种家庭类型,分配决策的核心人物都是当家人。只是当家人的不同,也会造成分配权限的不同,这进一步造成家庭分配关系的不同。同时,当家人虽然具备较高的权威,但是仍要依据当地惯习和家内关系进行分配,擅自决策不仅会影响家内关系,还会进一步影响家庭与家庭之间的关系。总体而言,该村的家庭分配决策基本为当家人根据特定原则做出的决策。
1. 决策权威
在当地,父亲为当家人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无论父亲是否精明能干,只要仍在世其就具备说一不二的决策权。可以说,只要父亲在世,家中又没有分家,家庭其他任何成员都要听从父亲的决策。以往有些家庭即使父亲病重也不会轻易将当家人的职责让渡出去,即使其让渡出一部分决策权,重大分配决策也仍要父亲最后确认。
2. 能决策的事项
在父亲为当家人的情况下,家中赋税、教育、口粮等大多数分配决策父亲可以自主做出。但是,如果自己的父母还在世,父亲也要和兄弟分摊养老义务,因此其对于养老决策并不享有完整的决策权。此外,父亲决策仍要恪守公平这一原则,尽量要让家庭成员均等享受家庭分配成果。例如,在分配零花钱时父亲一般会给每一个儿子大致相等的数额,以避免家内矛盾的出现。
3. 分配决策与家内关系
父亲作为一个家庭的当家人,虽然有较大的权威,但是其他家庭成员对于分配并不是没有话语权。正常情况下,长子成年之后可以协助父亲决策,其他儿子如果精明也可以在父亲询问他们意见时发表自己的意见。但是,如果父亲不主动询问其他儿子的意见,他们一般不能主动参与分配决策。儿子成年后,如果父亲分配不公,其也可以就涉及自己的分配事项向父亲提意见,父亲有时也会采纳他们的建议。对于分配轻微不公的情况,在父亲身体还健康时,也可以凭借其当家人的权威压制家内成员的不满。不过,如果父亲年老或者无力掌握整个家庭时,任何分配不公都可能引起家庭的不满,这多会导致分家的局面。
此外,在父亲为当家人时,当家人的父亲也不能随意对其分配决策进行干预。一旦分家,就意味着各自生活,父母能得到充足的养老费用即可。不过,由于过去财产主要来自继承,即使分家父子之间的血缘关系仍旧存在。基于以上两点,如果分家后作为当家人的儿子花钱大手大脚,其父亲也可以对其不当行为进行指责。但是,当家人可以不听从劝告,父亲并没有强行干涉的权力。与父亲类似,分家之后兄弟也没有干涉其他家庭分配的权力,只能在适当时机进行劝说。
1. 决策权威
以往,由母亲当决策人基本上是不被允许的行为。在丈夫还在世的情况下,如果妻子嫁来时带来了嫁妆田,则可以在分配时具备一定的话语权。如果丈夫病重,长子又很小,那么丈夫的兄弟可以帮助丈夫进行决策,此时女性也不能直接成为决策人。如果丈夫去世,那么妻子便会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成为分配的决策人。不过,此时女性的决策权威仍较小。在该村,多数丧偶妇女会选择将土地租给丈夫亲友,这么做一可以解决劳动力不足的问题,二可以减少与生产相关的分配事宜。女性虽也要下地干活,但是对于如何生产一般不在行,避免自己做出生产决策也可以降低不必要的损失。如果寡妇仍要自己经营,那么家中生产等相关事宜的分配则由丈夫的兄弟代为决策。此外,即使寡妇是当家人,家中任何分配事务也都要由丈夫的兄弟进行协助,有时还要代其进行决策。不过,如果丈夫家没有兄弟,那么寡妇一般会改嫁或者是招婿,也就是通过婚姻寻找新的决策人。
2. 能决策的事项
具体而言,女性能决策的分配内容主要包括口粮分配、人情往来、家庭教育、粮食储备、税收等。由于女性成为当家人主要是在儿子未成年的情况下,所以分配的内容相对简单,不涉及零用钱等分配事项。除了税收之外,其他多数项目的决策都要由丈夫的兄弟从旁协助。具体的分配决策,也要秉持公平这一原则。
3. 分配决策与家内关系
在母亲为当家人的情况下,其决策权威通常较小,但也有一定的发言权。例如,叔伯不希望侄子去读书,而母亲觉得应该读书,其便能违背叔伯的意愿,留出部分现金让儿子去读书。对此,叔伯虽然可以表示不满,但却不能强行干涉。这主要是因为,财产已经分开,丈夫兄弟也只是协助寡妇完成分配,强行代其决策并不符合当地惯习。此外,有些妇女如果比较精明,甚至可以拒绝丈夫兄弟的帮助。例如,该村富户“七老婆”就一直是当家人,其具有完全的决策权,赵家其他两门人对其分配决策并不会进行干涉。例如,“七老婆”过继来的侄子有很严重的毒瘾,“七老婆”是否留钱给其吸毒,其他人就无权干涉。
1. 决策权威
以往,如果父亲病重或者无力掌管整个家庭时,那么长子可以代行分配职责。此外,在母亲当家的情况下,一旦长子成年,母亲也会把当家人的职责让渡给他。不过,这种局面不会持续很久,家中男孩都婚配之后原有家庭一般会分家。由长子做出分配决策,其权威与父亲类似,但是多数情况下仅限于兄弟还未婚配时。在当地,有“长兄如父”的说法,实际生活中长子分配决策的权威却很难达到和父亲一样的程度。
2. 能决策的事项
如果由长子行使分配决策权,其能对家庭多数事务做出分配决策,但是对于涉及兄弟姐妹的分配决策仍要父母同意(父母还有一方在世时)。例如,是否留钱让某一弟弟去上学,或者是某一弟弟结婚要花多少钱均要父亲或母亲点头同意。
3. 分配决策与家内关系
如果长子代替父亲做分配决策,父亲一般只会将每日吃多少粮食等简单事务的决策权让渡给长子,重大事务的决策仍要由父亲做出。由长子做分配决策,父亲通常还会让小儿子记账,小儿子没有成年也可以指定一个信得过的儿子。如果父亲去世,长子的决策权会更大一些,但是涉及兄弟姐妹的分配事务,仍要经母亲最后批准。如果父母都不在世,长子做分配决策时,特别是在做一些重大分配决策时,还要请叔伯前来协助,对于最终决策,叔伯也有较大的话语权。
1. 决策权威
由父亲指定的儿子做决策人,通常是父亲还在世,但已经无太多精力管理家务时。正常情况下,父亲会优先选择长子代行决策职责。但是,如果长子昏庸或者是长子已去世,父亲也只能选择其他儿子作为分配的决策人。由指定的儿子作为决策人,其决策权威主要来自父亲的授权,因此其只是父亲的代理人。家中其他儿子如果不认可其决策也可以找父亲说明情况,并请父亲收回其决策权。父亲快要去世时,一般这种模式便无法再维持,分家也就不可避免。
2. 能决策的事项
由父亲指定的儿子做决策人,通常只能自主决策日常性事务的分配,对于家庭生产、兄弟婚配、人情往来等方面的决策要问过父亲才能做最后决定。
3. 分配决策与家内关系
父亲指定的儿子,只是父亲的代理人,一切分配多是按照父亲的意图做具体决策。据李邦存老人叙述:“那要是父亲不中咯,就跟儿子大致说说今年家里的钱和粮食咋分,儿子再具体去弄。”因此,由父亲指定的儿子做出的分配决策,不一定能让家庭内每一个儿子信服。在由其做决策时,父亲往往还会安排另一个儿子管理账目,这也会进一步削弱其权威。
以往,楚铺村村民对于经营成果的分配主要集中于实物性分配以及现金性分配两个方面。其中现金分配又构成了分配最为主要的层面。
1. 土地税
对于有土地的家庭而言,税收是他们麦收之后首先要分配的事项。以往,在当地流行“二五率”,每亩地最多缴25斤小麦,也就是最好的头头黄每亩地只用缴25斤小麦作为税收。与此相对,二头黄每亩地大约要缴15—20斤小麦,赖坡地每亩地大约要缴10斤小麦。不过,村中很多老人不认同这种说法,因为历史上国民政府多次修改土地税征收制度,缴税时除了要缴纳土地税还要缴纳田税附加。到1940年左右,每亩地大约需要缴纳35—50斤小麦,不同品质的土地缴纳的数量也不相同。
缴纳田税并不是直接缴纳小麦而是缴纳现金。在小麦丰收后,多数村民要赶快把小麦换成现金,再交到汝南县六区的姚湾。在姚湾有专门的政府收税机构,设有“大粮柜”一职,具体负责相关事宜。如果过期不缴税,大粮柜可以到家中催缴。每到大粮柜到来之时,村民们就需要额外支付一笔钱,以请求其再延长些期限,这也会增加无法缴税村民的负担。一般而言,大粮柜只来两次,第二次催缴无果,便会通知县政府抓人。政府派兵前来,士兵会先对没缴税家庭的当家人一顿拳打脚踢,然后再将其投入监狱,待家人将税缴上再放人。也正因为如此,即使村民遇到较大的经济困难,仍会将赋税分配作为分配规划的首要项目。
2. 商业税
以往,在楚铺街经商的村民还要缴纳商业税。民国时,该地营业执照每一年都要更换,更换时就要缴纳相应税款。除了营业税,该县还增设十几种物品的货品税,平均税率在5%—6%之间。此外,商业税还包括屠宰税、牙帖税、所得税等等,导致即使不参与商业经营的村民也要付出相应成本。据村内老人粗略估算,不经商的村民每年需要拿出3%—5%的家庭收入用以缴纳商业税,经商的家庭每年则要拿出20%—30%的家庭收入。不缴商业税,同样会被县政府投入牢狱,所以多数村民也会预留部分家庭收入用于缴纳商业税。
3. 摊派
民国时期,有地村民必须承担一定数量的摊派,村中大佃户如果没有自己的土地则不用负担摊派。不过,摊派不是严格按照拥有土地亩数平摊,土地较少的村民可以少出,而土地较多的村民则负担较多。一般而言,土地面积在1—2亩的村民每年需要缴纳的摊派可以忽略不计;土地面积在50亩以下的村民每年需要缴纳摊派的比例约为家庭收入的5%—10%;土地面积在50亩以上的村民需要缴摊派的比例约为家庭收入的5%—8%。虽然土地较多的村民需要缴纳摊派数额相对较多,但是他们也拥有较多的财产,因此影响相对较小。例如,摊派对富户赵国兴造成的影响便可以忽略不计。
除了必须支出的赋税,家庭收入最重要的分配用途是作为全家生存所必须食用的口粮。传统时期,小麦、大麦、高粱、红薯、谷子、豌豆角等都是村民的主要口粮。其中,小麦是村民消耗最少的粮食作物,家中即使有多余的小麦,当家人也会优先储藏或者是变卖。可以说,只有麦收之后村民才可以吃上几顿纯白面。即使家中经济条件宽裕,村民也只会用白面掺着杂粮一起吃。据艾宝玉老人叙述:“那时候要是吃白面都是掺着吃,花卷,要不就是面条。吃面条都是掺几种面。”如前所述,“瘟鸡子,烂红薯”就是村民饮食的基本结构。
家中成员对于口粮的需求量也随年龄的变化而呈现出差异性。具体而言,达到劳动力标准的男性村民一年大约需要食用小麦20—30斤、大麦40—50斤、红薯150—200斤、大豆40—50斤、高粱100—120斤、豌豆角100—150斤、谷子70—80斤
。当然,村民并不是每年都会食用每种作物,一个成年劳动力一年大约需要食用200—300斤粮食。过去,村民虽然每日会食用两餐到三餐,但一般只有一顿能吃饱。在食用粮食作物的同时,蔬菜、野菜甚至是麸子也是村民充饥的主要食物。
与男性劳动力相对,女性劳动力一年大约需要食用小麦15—20斤、大麦30—40斤、红薯120—150斤、大豆30—40斤、高粱70—90斤、豌豆角100—120斤、谷子40—50斤。一个女性劳动力一年大约能食用粮食200—250斤。未达到劳动力标准的孩童,每年大约需要食用小麦10—20斤、大麦25—30斤、红薯100—150斤、大豆20—40斤、高粱50—80斤、豆角70—120斤、谷子30—50斤。由于未达到劳动力标准的孩子年龄跨度较大,因此需要食用粮食的数量也不尽相同,10—16岁的孩子一年约需食用170—280斤粮食。不能劳作或者是丧失了部分劳作能力的老年人通常一年需要食用小麦15—20斤、大麦20—30斤、红薯120—150斤、大豆30—40斤、高粱60—80斤、豆角80—90斤、谷子30—40斤,平均一年约需要食用粮食180—250斤。
以往,口粮分配是家庭分配的重中之重,多数家庭口粮分配占到了家庭粮食总收入的70%以上,少地或者无地家庭在部分年份的口粮分配甚至会达到粮食总收入的100%。当然,村中富户的比例不会这么高。据村内老人介绍,村中首富赵国兴一年仅需食用家中粮食总收入的1%—3%。
地租是村内佃户每年必须要分配的部分,对于他们而言地租在家庭分配中的重要性甚至会超过口粮。这主要是因为,不缴足地租将面临地主收回土地的风险,这将直接影响家庭来年的收入。正常情况下,地租约占佃户每年粮食收入的50%。不过,如果某一佃户积累了财富后又购置了土地,那么这一比例也会随之下降。例如,村内赵国兴的佃户张荣青
便购入了10—20亩土地。
以往,每一家养老的模式皆有不同,不过大多需要村民为此做出分配。如果老人自己手中留有养老地,那么小家庭则不需要再为养老进行分配。正常情况下,养老分配以口粮为主,再附带一些零用钱。对于一般家庭,一年大约需要支出粮食400—500斤以及数量不等的现金。
由于该村人多地少,因此劳动力并不紧缺,这使得村民请工成本普遍不高。少地家庭或者是自耕农,每年只用雇工2—3次,成本主要为2—3斤白面。对于村中的大佃户而言,他们一年至少需要雇用2个长工,雇工成本包括吃、穿以及每年工资。因此,他们如要请工必须专列分配计划,这大约需要花费他们每年收入的15%—20%。村中的大地主一般也需要请工,但花费比例会比佃户少不少。一方面,由于他们并不需要亲自从事农业生产,所以雇工数量较少,有些地主仅雇1人便可。另一方面,他们土地较多或者拥有其他财产较多,雇工需要花费的比例也相对较低。整体而言,大地主雇工花费约占他们每年收入的5%—10%。
为了完成生产,村民每年都需要分配一些收入用于购买和维护工具、添置耕牛以及储备种子。但是,不同类型家庭分配的比例也会不同。少地村民并不会每年购置工具,付出少量成本维护便可。他们也没有必要购买耕牛,因此用于生产性支出的分配比例约为3%—4%。不过,如果遇到作物被淹,村民可能也要花费一些额外的成本购买荞麦等作物的种子,这需要多支出约2%。与少地村民类似,自耕农家庭每年用于生产性支出的比例也为3%—4%,但是他们每几年就有购买牲口的需要。每到需要购买牲口时,自耕农家庭需要多支出20%—30%。大佃户每年都要维护或者添置工具,还要投入大量的种子,不过他们的收入也相对较多,所以他们每年的生产性支出大约占到收入的2%—3%。他们每两三年就需要再添置一头牲口,在添置牲口的年份他们还要多支出10%—15%。此外,除了种子,村民其他的生产性分配多为现金。
以往,该村人情往来成本并不算非常高。但是,由于传统社会讲究礼尚往来,因此接受了人情的村民通常也要在合适的时间还人情。一般而言,人情不仅仅包括红白喜事上的往来,还包括日常生活中的帮忙等。人情的偿还方式也不一定是现金或物品,也可以通过帮忙等形式偿还。正常情况下,一个家庭一年需要花费的人情往来支出占家庭收入的2%—5%。
除了正常的家庭生产和生活,村民有时还需要对其他家庭重大事务进行分配。具体而言,主要包括红事、白事、请丁等。对于可以预期的事务,当家人一般在年底就会做出分配规划,例如儿子娶亲。民国中后期,娶一个媳妇大约需要200斤小麦,当家人为了给儿子娶亲便会事先将这部分粮食储存起来,或者是事先将小麦换成钱藏在家中。除了娶亲之外,其他突发性事件则有可能打乱一个家庭的分配计划。例如,父母突然去世,儿子们就要临时凑钱为父母办丧事。不过,父母生前如果体恤儿子多会事先准备好棺材,家中如有养老地也可以用养老地收益负责父母丧葬。可以说,丧葬对于家庭分配的影响不是非常大。与此相对,如果需要请丁,则可能造成有些家庭将全年收入抵上都不够用的情况。
家庭其他事务的分配主要包括制衣、看病、赌博、买日用品、谢中等。以往,这些钱又被村民称为“活钱”,即使家中再穷村民也会在手中留一些活钱。一般而言,土地较少或者收入较少的家庭会预留收入的2%—10%作为活钱。经营土地较多的大佃户或者是拥有土地面积在50亩以内的自耕农和小地主在储备大多数收入的同时,会预留5%左右作为活钱,只不过他们如果遇到需要用钱的地方也可以适当从储备的现金中拿出一部分。村中大地主则无所谓留不留活钱,因为他们通常积累了较多财富,常年手中都不会缺活钱。至于没有分家且拥有“小股”的村民,手中掌握的钱都可以算是活钱,他们基本上会把大多数活钱用于日常消费。当然,如果村民拥有的“小股”面积较大,也会将大多数收入用于储备。
1. 粮食储备
以往,大多数家庭都有储备粮食的习惯,不过储备的比例会有所不同。正常情况下,少地村民会将粮食产量的80%用于储备,仅在需要时才把较为贵重的小麦变卖应急。他们储备粮食主要用于食用,因此会保持较高的储备率。如果当家人计划为儿子娶媳妇,少地村民也会变卖掉更多的粮食用于储备。与此类似,拥有土地在50亩以下的村民以及村中的大佃户也会储备超过家中一半产量的粮食。但是,他们不会一直储备,待行情好时也会逐步卖出。村中大地主也会常年储备一些粮食在自家的仓库中,这主要是为了防备饥荒等灾害的侵袭,避免无粮应灾的局面出现。根据家庭情况的不同他们的储备率也不同,不过每家至少要储备40%—60%。
2. 现金储备
一般而言,少地或者收入较少的村民每年仅能留一些活钱在手上,他们基本上没有储备现金的能力。拥有土地在50亩以下的村民,每年能储备的现金大约为自己当年收入粮食的20%。与他们类似的还有大佃户,一年现金的储备率也相当于年收入的20%—25%。村内大地主更有储备现金的能力,他们每年会将收入的30%—50%用于储备。
为了扩大生产规模,村中多数村民会在有能力的时候购买土地。不过,无地或者收入较少的村民一般不具备购买土地的能力。除了村中大地主,其他村民也没有能力购买土地,至少没有能力购买2亩以上的土地。据村内老人介绍,即使是经营土地较多的大佃户也需要8—10年才能购买得起三五亩土地。
民国时期,该村存在有囊囊
会、庙会、老佬会等社会组织(娱乐活动)。这些组织和活动也需要村民,特别是有地村民要为此分配。只不过除了老佬会之外,土地较多的村民通常要承担更多的成本。除此以外,村中富户还要为赈灾分配相应支出,但并不是每一个富户都会为赈灾掏钱。
1949年之前,家庭分配既是当地惯习的集中体现,又是家庭经济收入状况和家庭伦理的间接反映。
以往,该村无地和少地的村民基本处于破产的边缘,因此这些家庭的分配主要以保证吃为准。如前所述,农历每年三四月多是村民无粮可食用的阶段,对于无地和少地村民更是如此。在这种背景下,他们不仅要将家中绝大多数收入用于口粮分配,还要尽量保证每一个家庭成员都能公平地得到应得的口粮份额。为了保证家中主要劳动力的生存以及孩子的健康成长,妇女和老人会尽量少食或者是只食流食。据张付中老人叙述:“那个时候,没有地哩都得可住
男哩和小孩吃。男哩吃不饱饭了咋干活?小孩不吃也不中啊。没有吃哩时候,就只能下地挖野菜,吃洋槐花。有哩时候那都吃不住。如果哪天当家哩去打短工咯,那家里人还能多吃点儿。”除了口粮分配,少地和无地村民对于其他事务的分配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据刘万斤老人叙述:“没有地哩都穷得很,有哩家十年八年也做不了一套衣服,小孩子到夏天都是光肚子,大人就那一件像样的衣服,其他都是破破烂烂哩。孩子结婚咯咋办?女孩哩就卖给人家当小,要么就是送给人家当个童养媳,还有换亲哩。把女孩卖咯,留下来几个钱再给男孩娶媳妇。要是穷哩再很哩,男哩就自谋生路,当人家倒插门也不少。”
在该村,由于佃户多承租了较多的土地,因此他们能分配的事项也相对丰富。一般而言,佃户每年收入基本上可以满足食用的需要。不过,因为劳动生产力的低下,所以口粮依旧是他们分配事项中最主要的部分。据张付中老人介绍:“那个时候,赵国兴的佃户张荣青家里日子还是比较好过哩,家里人都能吃饱,没有出现过断粮的情况。反正打我记忆里是没有。”除了口粮的分配,佃户分配最为核心的事项是生产分配,包括请工、储种、置办工具等。这主要是因为无法完成生产便会失去土地的经营权。在生产分配之外,人情、储备、养老、教育也是他们需要重点分配的事项。此外,当家人还要预留一部分收入用于保证家中重大事务的分配。例如,父母生病、去世或者是子女结婚都需要当家人优先对此进行分配。在不影响家庭生计和发展的情况下,当家人要保证每一个家庭成员的需求得到公平的照顾。
以往,由于该村自耕农拥有的土地多在5—20亩之间,他们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自给自足。据村内老人介绍,自耕农通常也会将家中大多数收入用于口粮的分配。不过,部分自耕农仍存在断粮的情况。因此,他们虽然会保证每一个家庭成员的口粮分配,但也会在青黄不接时减小口粮分配的比例或者是改变分配结构。例如,在农历三四月份,自耕农往往会减少食用花卷的数量,取而代之的是食用各种流食或者是纯杂粮。当然,在粮食无法满足所有家庭成员的需求时,他们仍会以保证家庭主要劳动力和孩子的需求为核心要务。与无地或者少地村民类似,自耕农家庭也会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分配,除了生产和税收等必须分配的事项,其他事项并不是每年都需要分配,或者说每年只需投入少量分配。以养老为例,自耕农家庭在满足老人的生存所需的食物之外,一般很少提供其他的养老分配。对于子女的教育也是如此,即使有钱可以让孩子上学,村民也很少让自己的孩子去上学。此外,家庭成员的婚丧嫁娶则是必须要保障的分配事项。与佃户们类似,自耕农也会尽量为自己的子女选择合适的结婚对象,并支付相应的结婚成本。
1949年之前,由于该村地主相对比较富裕,因此他们在分配的过程中更加重视的是公平而不是节俭。该村地主基本不存在断粮的可能,他们平日里即使吃得比较简单,但让每一个家庭成员都吃饱饭并不是什么难事。除了口粮的分配,大多数地主都能每年为家庭成员置办新衣或者是添置日常所需各种物品。为了保证公平,当家人一般会同时为所有的家庭成员添置相同的物品。同时,地主还更有能力为父母提供养老上的保障,在衣食住行之外还会给予老人更多的零花钱。因该村地主并不亲自从事农业生产,所以他们对于生产的投入相对较少,其成本主要为雇工所需花销。与此相对,每个地主都要负担数额较多的地税和各种摊派,这也是他们每年无法避免的事项。在完成上述分配之后,地主还要为子女的教育提供分配。据李邦存老人叙述:“过去,地主家的孩子都上过学,还有不少都上过高中。有哩还花钱让家里女哩去上学。赵文圆的老婆子,还有‘七老婆’都是大户人家嫁来哩,她们都能认字。”此外,地主的分配事项还包括婚丧嫁娶和储备。作为村中富户和排场人,他们在为子女办喜事或者为家人办丧事时必定会更加注重场面,需要的花销也会更大。由于他们多拥有较多的土地,因此每年他们也更有能力分配更多收入用于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