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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产权与产权关系

产权以及蕴含在其背后的产权关系是楚铺村经济关系的基础。传统时期,楚铺村的产权关系主要集中表现在所有、使用、支配、转让、租赁等几个方面。相较于私人土地,该村公共土地面积相对较少,反映出的产权关系也相对简单。私人土地关系除了能体现出家户之间的产权关系,还能展现出家内的产权关系。在没分家之前,一个家庭的土地就可以分为“大股”和“小股”,分家之后养老田的预留、经营与继承也是家庭关系的集中体现。

一、 土地产权概况

该村土地全部为旱地,村民自古就没有经营水田的习惯。因此,该村的土地产权关系主要围绕旱地而展开。

(一)土地所有和土地类型

从土地所有的性质来看,该村绝大多数土地归私人所有,同时该村土地也全部归属该村村民所有,外村村民并没有能力在该村购买土地。这主要是因为该村富户较多,早已将该村土地购买殆尽。此外,私有土地还分为多种类型,后文将对此做详细叙述。

虽然该村共有土地相对较少,但还是存在两种类型的共有土地:其一,舍地坟,也就是村民俗称的“乱坟岗”,无钱无地者死后一般葬于此处。其二,庙田。这里所指的庙田并不是庙宇中可耕种的田地,而是庙宇所占耕地以及庙宇外大片的空地。舍地坟和庙田均由富户捐赠而来,但是地段却不同。楚铺村5块舍地坟,是村落附近不适合耕种的洼地,多在楚铺寨墙之外。舍地坟是富户为了体恤无地可下葬村民所做出的善举。该村最大一块舍地坟占地约为7—8亩,最小一块占地约为2—3亩。与此相对,庙田则坐落于村中位置较好的地段。以往,楚铺村庙院占地约有20—30亩,庙外空地面积约为7—8亩,它们多集中于北门桥外。庙外空地还具备以下功能:其一,村中请戏班时,一般在空地上搭台;其二,保甲内召开会议时,一般会将村民集中于此处。以往庙田虽为富户捐出,但是其产权却归村落内村民共同所有,凡是在楚铺内居住的村民均能享受名义上的产权。

此外,村中还存在一种特殊的公地,即“无主地”。这里所说的“无主地”一般是指寨墙内不方便建造房屋的洼地,不是指原先有主人而后无主的空地。对于这种类型的公地,村内村民可以随意处置。以往有些富户会在其中取土盖房,有些外来村民则会在此搭建简易棚用于临时居住。楚铺村土地产权基本类型请参见表3-5。

表3-5 楚铺村土地产权的基本类型

(二)私有土地来源

1949年之前,楚铺村及其附近村民的私有土地主要有以下几种来源:其一,开荒。开荒是最早来到楚铺村的村民获取土地的主要方式。在明清时期,该村所在县人少地多,落户村民可以自由开荒。在开荒时,村内村民一般会在土地上立上一块牌子,并在牌子上写下自己的姓氏。如果不会写字,也可以在荒地的边缘放置一些石头。这些步骤都是用于产权宣誓,待牌子腐烂或者周边村民看到开荒者在地上埋下的石头,便会默认其具备此块土地的产权。其二,占有。由于战乱和自然灾害的滋扰,不少村民在无法生产时只能抛下土地前往富裕的地区谋生。后来到的村民占有无主地,并在其上耕种便能获得土地的实际产权。其三,扩地。如前所述,民国时期政府手中掌握了不少土地,富户们一般会先向政府扩地,待到期之后再加钱将地买入自己名下。不过,向政府扩地必须具备一定的势力。例如,该村靳姓富户因为是兵役局长才能获得扩地的机会。其四,典当后假当。有些村民将土地典当给其他村民之后,如果不愿意继续耕种,便可向入当者提议假当。也就是,让入当者加一些钱将土地卖给入当者。此外,村民在将土地扩给别人之后,也可以通过假当的方式将土地卖给入当方。其五,购买。购买是村民获得土地产权的最主要方式。特别是灾年,往往是普通村民集中向富户卖地的时间段。

上述就是村民获得土地产权的主要方式,但并不是每种方式都能获得地契。一般而言,村民开荒和占有并没有地契,其他村民仅默认其享有产权。再次交易时,村民才会请说合人写上契约。与此相对,扩地和典当的假当以及正常的购买多要书写地契。然而,以往村民手中的地契基本上都是“白契”,很少有人会去政府换取“红契”。白契的约束力较为有限,很多情况下契约都不能对产权交易形成制约。当然,即使只有白契,村民也需完成缴税义务。在民国时,土地所有情况一般由保甲长负责统计。

(三)特殊类型的私有土地

以往,村民的私有土地还能细分为不同的类型,例如嫁妆田和养老地。它们之所以被划为特殊类型的私有土地,不仅是因为产权归属的特殊,还因为其承载了特殊的功能。

1. 嫁妆田

(1) 嫁妆田的由来

以往,富户在嫁女儿时一般都会陪嫁一些田地,但是面积大小却不一。据村内老人介绍,如果家中土地较少,陪嫁5—20亩便可,如果家中土地较多,陪嫁200亩左右的情况也常常出现。嫁妆田多是一些品质较好的田地,至少是二等黄。当然,并不是所有富户都会陪嫁土地,具体要视情况而定。如果男方家庭较好,家中拥有大片土地,陪嫁嫁妆田可以体现女方的实力以及与男家的门当户对。同时,如果男方有娶妾的可能,陪嫁嫁妆田也是为外嫁女提供一种保护,避免其以后无依无靠。此外,在当地还存在新娘没有兄弟,在其出嫁时,父母让其将家中大多数土地带去婆家的情况。例如,村内富户赵国柱家中拥有的土地大多就是由其妻子从娘家带来,面积大约有100—120亩,而其妻子家也正好就是村民俗称的“绝户头”。

在结婚时,如果陪嫁有嫁妆田,地契一般会跟随嫁妆一起送到男方家中。嫁妆田由女方送入男方家中之后,归属婚后的小家庭所有,而并非归属男方所在大家庭,在没有分家的情况下也是如此。随后,男方家庭即使分家,嫁妆田也不会被纳入分配的范围。此外,嫁妆田一旦送出,女方娘家便无权再将其收回,除非双方家庭解除婚姻关系。以往,在当地嫁妆田又被称为“小股”,就是因其归属小家而得名。

(2) 嫁妆田的作用

在当地,嫁妆田又可以被称为“贴己田”,主要是女性的私房田。但是,该村多数家庭嫁妆田的收入基本上归小家庭共同所有,由小家庭的掌柜的负责支配。在没分家之前,嫁妆田的经营收入就是小家庭的私房钱,不计入大家庭的整体收入,当家人对此并不干涉。此外,嫁妆田还可以作为新娘的养老地,新娘丧葬所需花销也从嫁妆田中支付。

(3) 嫁妆田与夫妻关系

以往,陪嫁嫁妆田是女方经济实力的象征。同时,有嫁妆田也意味着女方对家庭收入有所付出。因此,有嫁妆田的女性在家中地位通常较高,丈夫不能随意打骂妻子。在没有分家的阶段,由于嫁妆田可以由小家庭自由支配,所以有些男性还会对妻子礼遇有加。

2. 养老地

(1) 养老地的分配

以往,养老地又被称为“养老份子”。在该村及其附近村落,养老地的面积通常较小,以满足老人日常生活所需为前提。当然,如果家中土地较多,留下的面积也会相对较大。这里所指的面积较小,是指养老地的面积一般小于平分给儿子的面积。多数家庭预留养老地还有一个前提,那就是父母还能自己劳动,至少是父亲还能自己劳动。但这个前提并非绝对,有些家庭即使父母不能劳动,也会为父母留下养老地。同时,预留养老地的家庭基本上家中的土地要达到5亩以上。如果一个村民家中有5亩土地,且有2个儿子,那么父亲可能预留1亩土地,剩下4亩再平分给自己两个儿子。但是,如果家中有5亩地,却有5个儿子,父亲可能会将田地平分给5个儿子。此外,是否预留养老地还和家庭关系是否融洽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果儿子闹分家,即使家中土地较少,父亲也会留下养老田。

(2) 养老地的功能

1949年之前,养老地主要用于老人的养老所需花销,以及老人丧葬所需花销。除此以外,养老田不承担其他功能。不过,如果在分家时家中还有女儿没有出嫁,女儿嫁妆所需花销也可能从养老地中出。当然,每个家庭的选择也不一定相同。

(四)村落共有土地

由于该村公共土地都承载着特定的公共服务的功能,它们均不是耕地,因此日常生活中并不涉及分配、租赁、经营等问题。与此同时,村落公共土地也不能变卖。据村内老人介绍,有些公地在明朝时期就有,完全不能确定其由谁捐赠,地契也早已流失。因此,公共土地根本无法买卖。不过,“无主地”却可以由私人占用。如果某一村民占据了村中的“无主地”,且在上面建造了简易房,村民们便会默认其具备了该地段的所有权。

二、 土地产权边界

传统时期,该村土地分界的基本方式是地线沟。可以说,地线沟不仅是两家土地的物理分界方式,还是地面和地下附属物的分界方式。

(一)地线沟的由来

以往,村民在开荒之后一般会在土地的边缘挖掘地线沟,地线沟深约20—40厘米。在租赁地主土地之后以及分家之后,村民也会在自己经营的土地内挖出地线沟,以示与他人土地的区分。地线沟虽然是挖掘而来的深沟,但一经形成就不能随意挪动,特别是在土地交易时一定不能毁坏地线沟。与此类似,在租赁土地时也是如此。如果村民A租种村民B的土地,村民B有一块50亩的土地,并打算将其中的30亩租赁给村民A租种。那么村民A在租种时,一般会先划定地线沟,如果租种不结束,村民A不能任意挪动地线沟,村民B也不能随意毁坏地线沟。此外,在分家时如果家中的土地只有一块,那么兄弟分家之后也会立刻在地上挖出地线沟,即使兄弟和睦也是如此。在分家时,挖出地线沟一是分家的象征,二是土地可以独立交易的象征。这与当地的契约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后文将详细叙述。

(二)地线沟与土地分界

以往,在该村土地分界的基本依据虽是地线沟,但是仅有地线沟也不足以分界。为了强调某一条地线沟就是两家之间的分界线,村民还会在地线沟的两侧放置一个“草坷垃”,也就是长满草的土块。也有人会在地线沟的两侧放置上石头或者种上树。如果在地线沟两侧放上草坷垃或者石头,村民们还会在草坷垃或者石头边上撒上石灰,以示对分界的再次确认。不过,在草坷垃或者石头上撒上石灰,还有防止其他村民将它们搬走的效果。此外,如果地线沟两侧是已经分家且关系较好的亲兄弟的土地,也可以不立刻埋下草坷垃等分界物。

(三)其他分界方式

除了地线沟之外,田间的土路也能用于分界。土路两侧的田地虽分别归属两位村民所有,但是土路本身却归其中一侧村民所有。拥有土路的村民,享有土地实际上的产权,但是村民却不能任意改路或者在道路上种植树木等作物。因此,土路两侧村民以土路为分界是一种较为固定的分界方式,不像地线沟一样可能会被私下挪动。此外,如果两户村民以土路为分界则无须在两侧埋下草坷垃或者石头。

(四)地面附属物的分界

以往,村民虽然很少在地上种植树木等作物,但是如有种植也需要以地线沟为分界方式。具体而言,枝叶的影子不能超过地线沟,如果超过,地邻可请树木的主人将靠近自己一侧的树枝砍掉以避免影子过界。如果树木的枝叶越过了地线沟,地邻可直接将其砍断。如果地邻树木的根系伸过地线沟,村民也能直接将根系砍除,但前提是不能导致地邻树木死亡。但是,实际生活中却非如此。如果与自己土地搭界的是排场人,村民则不能随意砍除对方的树枝或者树根,有些村民甚至不敢请求对方砍掉树枝和树根。

(五)分界与勘界

1. 分界

1949年之前,土地分界最常出现在兄弟分家之后。兄弟在分家之后,如果是将同一块土地一分为几块,那么必须对土地进行分界。分界时,通常要请家中亲属帮忙勘界,所请亲属包括同姓明白老人、叔伯、姑父等。分界时一般不请母亲家亲属前来。这主要是因为,分界涉及财产分配,母亲娘家人与财产没有关系,也不方便前来见证分界。不过,如果父亲家中没有亲属,或者是兄弟因分家而闹得不可开交,也可以请舅舅甚至是村中的排场人前来见证分界。当然,如果兄弟关系和睦,自行进行分界也可以。如果地主将整块土地中的一部分租给佃户,那么租赁关系达成之后,地主和佃户也需要进行分界。在分界时,到场者主要有中人、佃户和地主,其他村民一般不会参与。

2. 勘界

在土地交易时,或者在分家和租赁关系达成后,一般都要进行勘界。在该村,勘界时主要找村落的勘测员冯自勋 。冯自勋为村落排场人,家中虽然没多少土地,但是却在村落中人面极广,办事也很公正,久而久之便成为了楚铺村的勘测员。冯自勋在勘测地界时,一般使用“弓”作为测量工具,也就是一种类似圆规的测量工具。在汝南县,一个弓长约4.8米。在测量时,冯自勋会将弓的一端插在地上,以此为支撑足向前旋转。待弓的另一端落地之后,再以此为支撑足将另一端向前旋转。依次往复,便能大致测出一块地的面积。此外,勘测员还能以自己的脚步为测量单位,勘测员以自己大小相等的步伐在地上走一圈,再乘以步数便能大致测出一块地的面积。但是,以脚步为测量单位要求勘测员个人要有极高的个人威信,村落内富户和普通村民都要认可其公正性。据村内老人介绍,冯自勋基本上具备了这个条件,但是周边村落有不少勘测员在勘界时必须使用弓。此外,在买卖土地时勘界必请地邻前来,地邻前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再次确认自己与卖地者土地的边界。

(六)边界维护与边界挪动

在边界形成之后,村民们一般不会轻易挪动边界,因为这样必然会引发地邻间的关系紧张。但是,少数村民却会在农闲时,利用维护土地边界的机会伺机挪动边界。此时,界石上的石灰便能发挥防止他人挪动的作用。即使某一位村民挪动地线沟和界石,但是界石边的石灰一般难以彻底抹去。地邻如果发现他人挪动边界,便能以界石附近残留的石灰痕迹来证明对方挪动了边界。楚铺及其附近村落就有少数排场人经常借着维护边界的名义挪动土地。据艾宝玉老人介绍,该村附近的温姓 地主就曾以一年挪一分地的形式,在5—8年的时间内将与自己邻近村民的土地全部侵占到自己的手上。实际上不仅仅是温姓地主,其他村落的恶霸也经常这么做。在这种情况下,边界对于两侧的村民来说就完全不能起到分界的作用了。

三、 土地买卖关系

购买土地是楚铺村民获得土地产权的主要方式,为了耕种方便以及保持与周边村民关系的融洽,村民们更乐意在自己的村落内买地。当然,村落内有钱的富户或者是有势力的富户也经常会在附近的村落中买地。同时,出售土地是家中经济事务中的重中之重,不到万不得已村民一般不会将土地卖给他人。

(一)土地交易规模与频率

1949年之前,该村土地交易规模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性。对于普通村民而言,一次性购买1—2亩地就已算不错。对于村落富户而言,一次购买100—200亩的情况也曾出现过。不过,大多数富户每次购入的土地不会超过10亩。这并不是因为村中富户无钱购买,而是因为他们吸纳的土地通常来自周边村民,村民们只有在无法维持生计时才会将手中的土地出售出去。拥有土地超过20亩的村民,一般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强,他们遇到经济困难也只会卖出手中部分土地。拥有土地较少的村民,即使将手中的土地全部卖出也不会超过10亩。据艾宝玉老人叙述:“那些大地主,40—50亩也买,30—40亩也买,少的1—2亩也买。反正就是有地就买,谁还嫌手上的地多呀。”购买100—200亩的情况,大多出现在灾荒或者战乱时。以往,“灾年买地”是地主们积累土地的最主要方式。

由于灾荒和战乱不间断地侵袭,加之土地产量相对较低,该村土地交易频繁。据村内老人介绍,该村并没有祖上流传下来的土地不能卖的限制。为了保住性命,在危难的时刻村民便会想方设法地变卖手中土地。

(二)卖地顺序:地邻和兄弟

该村及其附近村落,村民卖地时一般优先卖给自己的地邻或者是与自己关系和睦的兄弟。

卖给地邻主要出于以下两种原因:其一,地邻之间较为熟悉,不存在欺诈行为。地邻之间的合作与互助经常发生,彼此之间熟识度一般高于其他村民,因此地邻之间在买卖土地时较少出现相互欺诈或者是压价的行为。此外,地邻之间对于彼此的土地情况也比较了解,购买时也可以免去检验土地质量的步骤。其二,卖给地邻可以方便对方生产。以往,增加土地经营规模是村民获取财富的主要手段,拥有连片的土地不仅能扩大生产规模,还能降低生产成本。所以某村民在变卖土地时,一般要先问自己的地邻,地邻均不要才能卖给其他人。如果某一村民在变卖土地时,没有问过地邻,而地邻又有购买的意愿,这将直接影响其与地邻间的关系。有些村民将土地卖给别人之后,少数有意愿购买的地邻甚至会对买主的生产进行干预,或者是故意不提供生产方面的帮助。当然,如果买地者是村中排场人则不受“地邻优先”这一原则的限制。

虽然地邻具备优先的购买权,但是如果卖地村民的兄弟也有购买意愿,地邻一般不会与其兄弟抢购。兄弟具有优先买地权也有两种原因:其一,防止家财外流。对于多数村民而言,他们的土地一般继承自祖上。在当地,虽然对将祖先留下的土地变卖给外人不存在限制,但是如果兄弟有购买意愿还是最好避免家财外流。其二,兄弟之间的交易过程相对简单。兄弟之间买卖土地,既不需要检视对方的诚信,也无须检视土地质量,因此可以减省不少中间环节。

如果交易的对象既是自己的地邻,又是自己的兄弟则是最好的状态。不过,实际操作过程中经常出现地邻和兄弟都没有购买意愿的情况。此时,村民的卖地对象则要进一步扩大。兄弟和地邻都没有购买意愿,村民还可以将土地卖给自己同村的同姓亲属或者是关系较好的村民,两者并没有次序上的区分。如果两者也都没有购买意愿,村民还可以卖给本村富户。如果本村富户也没有意愿,村民才会寻找外村买主。村民最后选择卖给外村富户,并不是村落对于土地卖给外村人存在限制,而是当地富户一般不愿意购买其他村落的土地。购买外村土地,要涉及复杂的经营问题,购买的面积太小自己经营成本高,招租的难度也大。此外,土地的经营者是外村富户,也很有可能碰到作物成熟期被偷盗或者被哄抢的情况。如果只出租几亩土地,村民一般也不愿意租赁。因此,除非是像赵国兴一样有枪有钱的大地主,普通富户一般不愿意在外村买地。

(三)买卖土地中的中人(说合人)

1. 由谁当中人

民国时,该村买卖土地的中间人就是勘测员冯自勋,多数村民卖地都会请其当中人。村民如有卖地意愿,要首先请冯自勋替其寻找合适的买主。在冯自勋之前该村就有类似人物,他们集勘测和中人的功能于一体,村民卖地找他们便可。不过,如果卖主已经找好了买主,也可只请冯自勋为他们担当保证人,而不需要冯自勋为他们当说合人。如果买卖行为发生在关系和睦的兄弟之间,村民们自主交易便可,无须请冯自勋前来。

总体而言,在买卖土地过程中担当说合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是村落中的排场人。他们不仅要在村中人脉较广,还要在附近村民中具备较好的人缘,否则难以促成本村村民与外村村民的交易。其二,办事比较公道。以往,排场人不一定是办事公道的人,只有在普通村民和富户之间不偏不倚的人才具备成为说合人的资格。其三,要有文化。说合人还要在买卖土地的过程中书写契约,不会写字不能成为说合人。因此,民国时一个村中通常只有一个说合人,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村民才能成为说合人。如果一个说合人年纪较大或者身体不好,无力再承担说合人的职责,村民通常会再“捧”一个符合条件的村民担任说合人。

2. 中人职责

1949年之前,中人的首要职责是说合,也就是促使交易完成。所以,当地村民又称他们为说合人。如果某一村民打算卖地,自己又没法找到合适的买家,可以请冯自勋为他们找寻合适的交易对象,并力劝对方同意买地。其次,中人还是双方之间诚信的担保。如果买家与卖家并不直接认识,或者彼此之间的关系不是非常熟络,由中人从中撮合就是对双方人品和土地质量的担保。当然,如果双方本身就认识,中人就无须承担上述职责。再次,中人还要承担丈量土地和书写合约的职责。最后,说合人也是签订合约的见证人,就是证明合约有效者。

(四)卖地价格

土地交易价格带有较强的随意性,但是每类品质的土地都有一个大致的价格范围。由于头头黄品质最好,二头黄品质次之,赖坡地品质最差,因此三者的价格也是按照由头头黄到赖坡地的顺序依次下降。头头黄由于品质较好,每亩地相当于2—3担小麦的时价。在当地,一担约等于500斤,2—3担小麦也就相当于1000—1500斤小麦。二等黄的价格要低于头头黄不少,一般每亩地相当于1.5—2担小麦的时价。最次的赖坡地一般价格不会超过1担小麦时价,少数赖坡地虽然能卖到1担小麦时价以上,但很难卖到1.5担小麦时价。

在该村,影响土地价格的主要因素是土地品质,也就是土地肥力、地势等要素对土地定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土地中是否有可供灌溉的水井以及是否靠近河流,对土地价格虽有影响,但程度非常有限。此外,土地交易的价格还受村落人情因素以及交易方式的影响,对此后文将详细叙述。

(五)买卖土地程序

以往,在土地买卖过程中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不过,交易对象的不同,也会造成交易程序的不同。

1. 卖地原因

1949年之前,村民变卖土地通常是由于遇到无法解决的经济困境。具体而言,村民卖地主要出于以下几种原因:其一,遇到灾害或者战乱,不卖地已经无法继续生活。据传,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就是一个大灾年,当时楚铺村也饿死了不少村民,有地的村民为了继续生存只能卖掉手中部分或者全部土地。其二,家中遇到重大变故,短期之内需要支出大笔现金。其三,外出寻找更好的谋生机会。民国时,该村社会流动相当频繁,如果某一村民在外村发现较好的“活路”,也可能变卖土地和房屋后外出。其四,赌博欠款较多,必须通过卖地偿还。

在民国时,卖地多是无奈之举,如果没有其他谋生手段,卖地就意味着失去了生存依靠。因此,不是情况危急,多数村民不会选择卖地。在该村附近曾有张姓村民是由母亲 抱养而来,母亲生前要求其为自己大办丧事,所以张姓村民便因此借了不少钱,结果就欠下了8担小麦的债务,家中几亩土地的产量还不够每年还债所需。即使这样张姓村民也没有选择把地卖掉,因为不卖土地还能从地中获得微薄收入,以此来维持家庭的基本生活。

除了村民主动卖地,地主还会主动买地。在该村附近就曾有白姓地主多次请求购买自己丧偶表嫂的土地。以往,地主主动买地一般会找与自己带有血缘关系的孤儿寡母。因为这种家庭失去了主要劳动力,没有劳动力经营土地,便有可能将土地卖出。但是,购买孤儿寡母的土地并不是什么光彩的事情,因此多数地主只会向与自己有血缘关系或者关系比较近的家庭出手。此外,还有地主强买的情况。例如,该村附近的温姓地主就曾强买过本村村民的土地。

2. 卖地时间

以往,卖地多发生在小麦收获之后。家中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在作物未收获之前将土地全部卖出。但是,土地变卖时地上如有作物,买家并不能随意处置。一般而言,买家可等卖家收割完成之后再收回土地。卖家如果急需用钱,也可以让买家加钱购买地上作物,购买作物的价格通常低于作物的实际价格。

3. 找寻对象

在该村,买卖土地时一般先由卖家自主寻找合适的买主。这主要是因为,地邻和兄弟一般具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地邻或者兄弟不愿购买,卖主还会询问与自己关系较好的同村村民是否有购买意愿。如果上述村民之中有人有购买意愿,那么卖地者便可请说合人替其推进程序。说合人在接受委托之后,会前去买主家中与其协商具体的交易时间,然后在约定时间帮其完成交易便可。

如果卖家没有找到合适的买家,那么就需要说合人为其寻找合适的交易对象。此时,卖主要先找到说合人,请其为自己找寻合适的交易对象。说合人在接受委托后,会先向有能力购买土地的村民发布卖地信息。如果本村富户也没有购买意愿,说合人还会前往附近村落,向富户发布卖地信息。村民在听到卖地信息之后,如果有购买意愿则会先请说合人将自己的买地意愿透露给卖地村民。之后,说合人要将买地者信息告知卖地村民,看其是否愿意交易。如果卖地村民不愿意卖地,说合人则会为其再寻找新的交易对象。如果卖地村民同意卖地,说合人便会和两人协商具体的交易时间。

此外,有买地意愿的村民也能请说合人为其寻找合适的交易对象。其基本程序与卖地村民寻找交易对象的过程基本类似。不过,在说合人明知对方没有交易意愿,而买地者又希望购买该村民的土地时,说合人一般不会主动前去劝说对方卖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买主说服了对方可请说合人担任中间人,说合人没有为买地者劝说对方的义务。

4. 看地

以往,看地并不是买地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程序。如果交易对象是卖地者的地邻、亲兄弟或者是其他关系较好的本村村民,则可以跨过此步骤,直接进入丈量阶段。但是,如果买地村民与卖地村民本身不是非常熟悉,或者买地者是外村村民,则一定要前往地中看地,即使是在买地者知晓卖地者土地品质的情况下也是如此。与此同时,如果卖地村民只打算卖出手中部分土地,而又没有明确说明要变卖哪一地块,买地者也要前往地中看地。

具体而言,看地主要针对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土地的具体方位。这主要涉及土地离自己的居所和田地的距离有多远以及地势高低。地势较高的土地不易受到洪涝的影响。距离自己的居所和田地较近则会为耕种带来便利。其二,土地的品质如何。这主要涉及土地肥力,其是影响购买价格的主要因素。其三,水源是否充沛。这并不是影响交易价格的核心因素,但如果某一地块附近有水井或者距离冷水河较近,也能微幅提高土地价值。其四,土地的地邻是谁。这并不是每一个买地者都要考察的内容,但是如果买地者在村中地位不高,则会担心受到地邻的欺负。

5. 议价

议价是看地后的步骤,如果买地村民对土地的品质满意,才会进入议价的阶段。传统时期,头头黄、二等黄、赖坡地虽然都有一个大致的价格范围,但是在具体的交易过程中双方议价的结果才能最终决定交易价格。

如果交易的对象是自己的兄弟,则无须说合人帮忙议价,两人私下协商便可。如果兄弟关系和睦,买地村民一般不会压价,而是会依据土地品质给足应给的价钱。如果是买地村民主动寻求交易机会,那么买地村民一般要多付出一些交易成本,但不会比土地的实际价值高太多。如果买地者是村中恶霸也可能会直接跳过议价过程。据李邦存老人叙述:“那温楼村的姓温的恶霸地主,看上谁的地咯,给俩钱儿就收了,还议个啥价。人家说多少就是多少。”

在议价时,一般由说合人在两人之间撮合,全程通过比手势的方式进行。以往,卖家要根据自己土地的品质先提出一个心理价位,说合人再就卖家给出的心理价位与买家进行商议。几番讨价还价之后,双方一般会就交易价格达成一致。在这个过程中,说合人的主要作用是促进交易完成,力促买卖双方接受对方所给价位。几番讨价之后,如果双方对交易价格仍存在一些分歧,说合人也可根据自己的威望截取双方给出价位的中间价。此外,说合人并不在议价过程中收取佣金。

6. 丈量土地

议价结束之后,双方一般会尽快约定丈量土地的时间。丈量时,一般需要以下人在场:其一,买卖双方;其二,交易土地的地邻;其三,说合人。此外,交易双方还可以请自己的亲友前来见证。在具体的丈量过程中,说合人拿着弓沿着边界测量便可。但在测量土地的每一条边时,与其搭界的地邻都要先对两者的边界进行确认,否则测量结果无效。此过程中,除了地邻、卖地村民以及说合人,其他到场村民一般不发表意见。丈量结束后,如果得出面积与原契约数额不等,以新测量的结果为准。在得出面积之后,说合人还要根据双方约定好的每亩价格算出交易的最终价格。

7. 签订契约

一般在丈量土地之后,双方会立刻签订契约,这么做是担心卖主反悔,导致交易失败。关于契约的具体内容,下面的部分将详细叙述。

8. 摆四邻酒

以往,在该村,四邻酒可请可不请。如果买地者是村上的排场人,那么一般要请四邻酒,反之不请也可以。如果买地者并不是村上的排场人,请四邻酒时可请保甲长前来,也可以不请保甲长。如果村民打算请保甲长,但排场人凑不齐一桌,那么请了保甲长,保甲长也可能不会来。此时,是否请四邻酒一般由说合人决定,说合人如果看到人数较少,可决定不请四邻酒。

排场人在摆四邻酒时,一般要请到保甲长、原卖主、地邻、说合人以及与自己关系较好的排场人。排场人摆四邻酒不会只摆一桌,如果排场人坐不齐一桌也可以不摆四邻酒。以往,排场人不会和普通村民同桌吃饭,排场人凑不齐一桌便无须再摆酒。如果摆酒,主桌多坐买地者、卖地者、说合人以及其他排场人。其中卖地者坐在主位,买地者坐在主陪的位置上,说合人坐在副陪的位置上,其他排场人则根据村中的地位、辈分、年龄等因素分别落座。另一桌则可以坐地邻以及亲属。此桌一般由家中长辈坐于主位,其他村民根据辈分、年龄等随意就座。当然,以上只是理想情况,具体如何就座还要视到场村民而定。

9. 告知保甲长

土地交易之后必须告知保甲长,保甲长会在田亩统计册中将所有者改为买地者。如果买地者不是排场人,一般不请四邻酒,那么说合人就会让买地者分别前去跟保长和甲长说明自己购买了谁家的土地,具体位置在哪儿以及面积有多大。与此相对,排场人则无须亲自告知保甲长,他们在请四邻酒时保甲长就会询问,保甲长在酒席后随即登记信息便可。在告知保甲长之后,卖主便不用再承担土地税,交易当年的税负由买主承担。

10. 付款与谢中

1949年之前,买地钱必须在签订契约后立刻支付。在该村,虽有分期支付的情况,但极少发生。如果双方关系极好,也可以分两次支付,每次支付后都要在契约中加上一笔,表示已经支付了部分买地钱。买地时,一般给现金,没有村民会用小麦进行交易。在买家收到现金之后,通常不用写收据,但也有少数老人表示要写收据。谢中一般指酬谢中人,但是不酬谢也可以。多数村民摆了四邻酒就不会再专门酬谢中人。买地者如果是村中的排场人,在请过四邻酒之后还会稍微给中人一些钱作为谢礼,但钱数不会很多。

(六)土地买卖契约

土地契约的签订意味着土地交易流程的正式完成,因此在签订契约的过程中必须按照特定的格式书写,请与自己有特定关系的村民见证。

1. 原契约

以往,由于村民手中的契约以白契为主,所以契约的效力非常有限。在土地交易时,原契约对交易完全构不成影响。有时,村民手中即使没有契约也能完成交易。例如,兄弟分家之后,如果土地由一整块地分割而来,那么原本的地契一般是整块土地的地契。此时,如果其中有兄弟想交易土地,直接与买主订立新契约便可,原本的契约也随之失效。

2. 契约签订地点

1949年之前,土地契约一般在买主家签订。据李邦存老人叙述:“那卖地户都是些穷户,家里啥都没有,破破烂烂的,在卖地户家咋签约?”可以说,在买者家签约并非是惯习上的要求,而是出于对签约环境的考虑。此外,该村正常交易过程中很少出现欺诈行为,因此在哪儿签约都可以。如果交易发生在关系较好的兄弟之间,谈好价格之后卖主将契约交给买主便可,无须再签订新契约。如果两兄弟拥有的土地是由一整块土地分割而来,那么也无须签订新契约,两者只需达成口头契约。

3. 契约见证人

签订契约时主要的见证人为说合人。但是,买地村民有时也会请一个与自己关系较好的排场人一同前来见证。请排场人前来,主要是为了见证契约的签订过程,也有震慑对方,防止意外发生的作用。如果买主是排场人,一般还会请原卖主一同前来见证,但是原卖主前来并不是为了解除原契约,而是买主对原卖主象征性地告之。此外,在签订契约时,地邻、买卖双方的亲属也可以到场观看。不过,他们并不是契约的见证人,只是为了防止签约过程中出现一方欺负一方的情况。

4. 契约内容

在签订契约时,必须首先注明卖主姓名,以及卖地原因 。所谓卖主姓名,主要是指卖地家庭当家人的姓名。如果是变卖嫁妆田,那么卖主姓名为妻子的姓名。其次,契约中还要注明土地的具体方位、土地的名称以及土地的面积。这是一份契约的核心内容,必须详细注明。例如,东门里,寨海子里地,面积5亩。再次,契约中还要详细注明交易价格。有老人还表示,如果地中拥有水井也要注明其产权归属买主所有。还有老人认为,地契中还要标明排水沟的方位,但是没有得到村内老人的普遍认可。如果交易中还附带交易树木等地面附属物,也要注明在契约中,并详细说明其价格为多少。最后,契约中还要签上签约双方的姓名以及说合人的姓名。但是,额外到场的排场人并不用在契约中签上自己的名字。他们只是签约过程的见证人,而不是契约效力的见证人。

5. 签约过程

在签订契约时,双方会就契约的具体内容再次确认,如存在异议则由说合人从中协调。双方对契约内容确认无误则由说合人代笔书写契约。契约书写之后,如果买卖双方中有人不识字,则由说合人宣读契约,并解释契约的具体含义。双方对已经成文的契约没有异议便可分别签上姓名。如果其中有人不识字,也可由说合人代笔,再由本人按上自己的手印。(一说,即使亲自签名也要加按手印。)双方都签字之后,说合人还要作为担保人在契约中签上字。至此,整个签约过程便正式完成。担保人在契约中签字,除了证明契约的效力,还有协调交易后续矛盾的责任。

6. 契约份数

一般而言,契约一式两份,双方各自保留便可。说合人虽有担保契约效力的职责,却不用再拿上一份契约。交易后,双方因契约内容发生矛盾,可拿契约找说合人调解。如果买卖双方有人修改契约,说合人可根据自己书写的字迹,判断是否有人刻意修改。

7. 换契

以往,虽然村民很少前去县里换红契,但如果交易土地规模较大,村民也会去县城换契。换契可在交易完成后立刻进行,也可以在来年春天时前去县城。具体时间,由村民视具体情况而定。

(七)特殊类型土地的买卖

1949年之前,虽然养老地和嫁妆田承载着一定的功能,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它们也能被变卖出去。

1. 养老地

以往,养老地在父母生前一般不允许买卖,因为其是父母生存最基本的保障。如果父亲去世,母亲还在世,养老地依旧不能随意变卖。不过,如果养老地面积较大,在家中遇到重大经济困境时也能卖出一部分。如果儿子与父母关系不是很好,父母便不用考虑儿子以后的生计,因此也会变卖一些土地用于保障自身生活。与此同时,如果父母留有养老地,丧葬费用从养老地中支付。如果父亲去世,儿子们也能少量变卖土地用于丧葬花销,待母亲去世后再变卖一部分。

在父母都还在世时,是否卖地由父亲说了算,儿子们也有建议权。如果儿子们都不同意父亲卖地,父亲为了避免影响父子之间的关系多会打消卖地的想法。但是,如果父亲卖地是因为遇到经济困难,儿子也要想办法帮忙解决问题。在父亲去世而母亲还在时,是否变卖养老地用于丧葬花销的决议由长子做出,不过具体变卖多少土地以及变卖哪一块土地要兄弟们相互商量。与此类似,母亲去世后是否变卖土地的决议也要由长子做出,但具体细节要兄弟们共同商议。在父母都去世后,养老地一般会按照特定的方式分配给儿子们。此时,土地的产权随之过渡给了分得土地的儿子,是否变卖土地的决定权也归拥有产权的儿子所有。

2. 嫁妆田

在分家之前,由于家中还有“大股”土地,因此小家庭一般没有变卖嫁妆田的需求。此时,如果小家庭一定要变卖嫁妆田,父亲虽然没有干涉买卖的权利,却能管理自己的家庭成员,可以透过这层关系制止变卖嫁妆田的行为。在分家之后,是否要变卖嫁妆田的决议则完全由小家庭做出。不过,变卖嫁妆田在该村是非常不光彩的事情,除非遇到家破人亡的危局,否则村民不会变卖嫁妆田。据传,村内地主赵文圆历史上曾差点被镇长李子峰灭门,为了报仇,赵文圆的妻子便变卖了家中不少土地,其中还包括自己的嫁妆田。

以往,是否变卖嫁妆田的决议通常由当家人做出,但是必须征得妻子的同意。该村不少家庭的嫁妆田实际上就是一个家庭共同所有的田地,地契有时也归丈夫掌管。特别是有些富户家中土地较多,嫁妆田便与男方继承而来的土地一起经营和管理。但是,涉及变卖嫁妆田的问题,妻子不同意通常不能变卖。

四、 土地租赁关系

传统时期,耕种租赁土地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因此有能力租赁的村民又被称为“种地户”。正常情况下,村内多数村民即使拥有充足的劳动力,也没有租赁的能力。但是,这仅仅是就大地主和大佃户而言,小地主选择佃户则没有那么多讲究。此外,该村还存在寡母外租土地的情况。

(一)土地租赁的基本形式

1. 大面积外租:大地主与大佃户

(1) 租赁基本资格

以往,在该村最为流行的土地租赁形式是大规模的土地外租。该村拥有土地面积达到70亩以上的地主均会找寻合适的承租对象将自己的土地全部租赁出去。他们所寻找的租赁对象往往要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家中拥有至少2—3头耕牛,并配有其他牲口。也就是说,一户村民至少需要拥有4—5头牲口才具备租赁的基本资格。其二,家中劳动力要充足,能成为佃户的村民家中至少要有4—5个壮年劳动力。其三,必须请得起长工。如果村民家中劳动力不足,那么也可以通过请长工的形式弥补。因此,必须要求佃户家中有一定的积蓄,至少可以请得起1—2个长工。其四,家中必须有齐全的工具。如果家中没有齐全的工具一样会影响农业生产效率,所以大佃户必须拥有犁、锄头、耙子、耧车、独轮车、太平车等工具。特别是能拉粮食的太平车是大佃户必须拥有的工具。赵国兴的一个佃户张荣清便拥有4头牛,并请有2个长工。可以说,凡是符合上述条件均能成为大地主的佃户,其他关系对此不产生任何影响。

虽然地主会将家中土地全部租赁给佃户耕种,但不会将土地全部交给一个佃户租赁。一般而言,一个佃户大约能租赁70—120亩土地。根据佃户家庭情况的不同,地主也会选择租赁给佃户不同面积的土地。例如,本村富户赵国兴在该村有2个佃户,他们租赁的面积均为100亩左右。

(2) 租赁程序:土地由本村村民租赁

在当地,地主一般不主动招租,有意愿的村民要找与地主关系较好的排场人做说合人。说合人接受委托之后会先去和地主说明有意愿租赁村民的基本情况。在这个过程中,说合人就是佃户诚信的担保。说合人将基本情况告知地主之后,地主如有兴趣会再对其情况进行详细询问。当然,如果是本村村民也可以绕开此步骤。但是,地主如果没有意愿租赁,也可委婉拒绝说合人的要求。以往,由说合人前去请求地主租赁,地主一般会给说合人面子。不过,本村较有权势或者威望的地主,如果对佃户的基本情况不是非常满意也可以直接拒绝说合人的请求。

如果地主同意租赁请求,则会请佃户到家中商谈租赁事宜,佃户首次上门无须带礼物。佃户到达之后,地主会再次与其交谈,并询问其耕种能力以及打算租赁多少亩土地。如果佃户只愿租赁50—60亩,那么地主一般不会同意租赁;如果佃户愿意租赁150亩甚至更多,地主则会酌情少租30—40亩。商议完成之后,地主还要带着佃户去地里“划田”。“划田”实际上就是地主告知佃户要租给其哪一块地。除非佃户与地主关系较好,否则地主一般不会将整块田地租赁给佃户。在划田时采取“好坏搭配”的原则,即地主会将手上的头头黄、二等黄和赖坡地搭配着租赁给佃户。例如,某地主打算租赁给某佃户100亩土地,通常会租赁给其30亩头头黄、40亩二等黄以及30亩赖坡地。对此佃户通常只能接受,并没有太多讨价还价的余地。划田之后,整个租赁过程便正式完成。租赁时一般采取口头约定的形式订立契约,也有文字契约。具体内容将在下面的部分详细叙述。

(3) 租赁程序:土地由外村村民租赁

外村村民租赁本村地主在外村的土地,其程序与本村租佃过程基本类似,只是细节上存在一些区别。如前所述,该村地主在外村也拥有不少土地。对于楚铺附近的村落,一般由地主家管事前去处理租赁事宜。对于距离楚铺稍远的村落,地主多会派遣一个代理人(或者是在该村找一个兼职管事)长期居住在村落中,并替其处理租赁相关事宜。例如,赵国兴家在附近村落米庄的土地便由家中管事亲自负责处理,而更远村落的土地则由住在该村的管事处理。可以说,只要一上午不能来回的村落,地主就会派遣一个管事负责管理。

外村村民如果想承租楚铺地主的土地,也需要中人做介绍,此时管事便是最好的中间人。有些管事长期在外村居住或者活动,与外村村民通常比较熟识,也比较了解他们的情况,有租地要求的村民便可以通过他们向地主发出请求。如果管事觉得他们没有租赁资格,则可以代地主直接回绝请求;如果觉得他们是优质的租赁对象,则会将他们的基本情况告知地主。主家同意后,管事便会带着拟租地的外村村民前去拜见。一切商议完成之后,管事还有代地主前去划田的职责。不过,管事代为划田也要遵从地主的意思,不能按自己的心愿随意处置。

2. 小规模租赁:小地主与小佃户

(1) 租赁的资格

以往,小规模租赁通常发生在本村村民之间。这主要是因为,小地主土地较少,主要集中在本村。同时,小地主因社会威望较低,所以不敢轻易选择外村佃户。与此同时,小规模租赁的承租者也要符合特定的条件:其一,家中具备较多的劳动力。出租者虽然不要求佃户一定能请得起长工,但是家中必须劳动力充足,否则无法满足生产需求。其二,至少拥有2头牲口。在小规模租赁时,佃户必须拥有2头牲口,可以是1头牛和1头驴,也可是2头耕牛。其三,工具必须齐全。这实际上就是要求佃户有独立生产的能力。除了上述要求之外,小规模租赁的对象最好是租赁者的熟人或者亲戚,这么做也是为了降低被欺诈的风险。

(2) 租赁程序

如果出租者与佃户认识且本身关系较好,那么便无须请中人从中说合,双方商议一致便可。与此相对,如果双方关系不是很好则一定要请排场人担当中人。由于土地较少,出租者与佃户划田的步骤也非常简单。如果出租者有两块土地,一般会将面积较大的一块交给佃户租赁。如果出租者只有一块较大的土地,则要再请勘测员测量,并把地块一分为二。划田之后,同样要签订契约,可以采取口头契约的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3. 寡母出租:熟人之间的租赁

以往,如果某一女性村民在儿子成长为劳动力之前便丧偶,那么其一般会选择将家中土地租给熟人耕种。在这种情况下,丧偶妇女家中通常只拥有5—8亩土地,且没有充足的牲口和工具。她们选择租赁的对象多是自己丈夫的同姓亲属,可依兄弟到堂兄再到其他同姓亲属这个次序逐次询问。如果同姓亲属均没有租赁土地的意愿,她们还可以询问与自己丈夫关系较好的同村村民是否有租赁意愿(关系较好的四邻和地邻优先)。如果找到了合适的租赁对象,其他的租赁程序可以一并省略,也无须再请排场人帮忙。寡母出租时同样要签订契约,但是订立口头协议便可,基本上没有人会签订文字契约。这主要是因为,寡妇的出租对象一般是熟人,且该村女性基本上都不识字。

(二)租赁契约

1. 口头要约

以往,租赁时如果不签订文字契约,双方只要就租赁面积和租赁价格达成一致便可。如果是正常租赁,通常采取分成制,即租赁者和出租者一人一半。如果是寡母租赁,租金会相对较高。因为出租对象多是关系较好的村民,所以接受了租赁请求的村民也会认可这一现象。寡母租赁一般与佃户采取六四分账的形式,当然也有五五分账的情况出现。同时,口头协议并不对租赁时间进行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佃户具备永佃权,而是方便双方随时解除契约。在正常租赁时,口头协议也要有说合人当场见证,否则不能作数。日后,主佃之间无论发生什么矛盾,均可请说合人依照当日协议从中协商。口头协议在当地是最为常见的租赁协议形式,无论是哪种形式的租赁均可使用口头协议。对于具体的细节,一般主佃双方不会详细说明,完全按照当地惯习处理。

2. 文字契约

过去,在租赁时签订文字契约的情况比较少见,多发生在大面积租赁或者主佃双方并非同村村民的情况下。其具体形式如下:

立佃约人某某,因无地耕种,情愿自备人×名,牛×头,驴×头,大车×辆,耧耙俱全,自托说合人×××等,今佃到×堂名下,小地×段×亩,同人言明,大种停对,小种号佃农自备,见籽均分,上扬下净。除麦秸不分外,其余柴草、花、麻,俱系均分。麦秸随牛,粪随地,余籽随场,饼粪均摊。恐后无凭,立佃字存证。

同说合人×× ××+×× 年 月 日

从上述内容中不难看出,纸质契约规定得更为详细,会把惯习中要求的内容全部呈现于字面之上。例如,麦秆的具体分配方式,在口头要约中并不一定要详细说明。这主要是因为,当地的租佃分配制度已经运行了数百年,不说明主佃村民也知道如何分配麦秆。如果是签订纸质合约说明主佃之间还对对方的诚信存在疑虑,所以必须在契约中详细注明彼此之间的义务和责任。此外应指明的是,在该村,粪肥均摊的情况较为少见,特别是大地主一般不会和佃户分摊粪肥。

纸质契约的签订一般在地主家中。划田之后,如要签订纸质契约,地主和佃户会一同回到地主家中并请说合人书写租赁契约。说合人书写完毕,主佃双方确认无误后,分别签上名字便可。

(三)土地租金

1949年之前,土地上无论种植什么一般都采取一人一半的方式分配。也就是说,不管土地的具体产出,只要作物有产出,主佃之间便会五五分账。不过,凡是需要预留大量种子的作物,例如小麦、大豆、高粱等,一般先留出作物种子再进行平分。与此相对,谷子、芝麻等不需要大量备种的作物则由佃户自行储种。据艾宝玉老人叙述:“地上种的,先留种,再分偿,从过去一直到民国都是这样。”此外,分配还涉及作物秸秆。通常而言,杂粮秆采取主佃一人一半的形式,出租者要这一半杂粮秆主要是做饭时烧锅所用。与此相对,麦秆则全归佃户所有。这主要是因为,麦秆可以喂牛,而该村地主家通常不喂牛。此外,在该村并没有出现过缴纳劳役地租或者是现金地租的情况。

(四)收租

1. 大地主收租

传统时期,该村拥有较多土地的地主一般不亲自收租。收租由家中管事出面。村内所有佃户在收获粮食之后,要先运到富户家的仓库中,并在仓库外的晒场内先行晾晒。在作物与秸秆分离之后,佃户还要用筛子将所有的作物过滤一遍,直到所剩作物全部是饱满的为止。筛完后,由地主家管事进行“分偿”,也就是将所得作物在晒场中一分为二,属于佃户的部分由佃户直接拉走,不属于佃户的部分则打上标记后入库。与此类似,外村佃户则先将作物送于地主在外村的谷仓,分偿结束之后再将作物入库。

不过,这并不是完整的收租过程。在管事将作物存入仓库之后的十数天内,地主会令管事通知佃户将地租全部送入家中。佃户接到通知后,会用自家的太平车将地租全部送入地主家。当然,地主这么做并不是为了彰显自己的地位,而是为了设宴款待佃户。设宴时,当家人必须亲自作陪,并向佃户表示感谢。据村内老人介绍,凡是村上的排场人,必须亲自宴请自己的佃户。在宴席上,地主坐在最尊贵的上席,其他佃户则按照年龄等要素分别落座。

2. 小地主收租

小地主收租时,一般要亲自前往地中,但并不会帮佃户收割。待地上作物全部收割完毕之后,他们会立刻与佃户分偿。据李邦存老人叙述:“那些小地主,恨不得你收的时候就在那等着你,割完当场一分就妥啦,有的粮食还是湿哩就那一分就拉回家了。”如前所述,他们这么做主要是担心佃户虚瞒产量,从而导致自己受损失。此外,小地主收完租金之后并不会请佃户吃饭。

3. 寡母收租

寡母收租一般也和小地主类似,收割完成之后立刻分偿。但是,如果租赁者是自己丈夫的兄弟或者其他关系较好的村民,也可以等对方将作物晾晒完成之后再去收租。由于他们家中并没有太多劳动力,在相信对方诚信的情况下也可以请对方帮自己晾晒,对方也乐意这么做。

(五)减租与催租

由于租金固定为一人一半,所以在当地不存在减租和催租的情况。据李邦存老人叙述:“那有啥要催的,反正都是一人一半,多了就多收点儿,灾年就少收点儿。”此外,如果遇到灾年佃户地中颗粒无收,地主一般也不能更换佃户。

(六)租佃关系变更

1. 分家后租佃关系的转变

租佃关系变更一般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一是当家人去世,二是分家。如果当家人去世,且一个家庭还没有正式分家,佃户必须与地主重新订立契约。不过,如果还未到交租时间,通常无须立刻订立契约。待一个种植年份完成之后,新任当家人会前去与地主交谈续约事宜,随其到场的一般还有当初订立契约时的说合人。到场之后,新任当家人会与地主说明具体情况,并提出继续租赁的要求。如果之前已经订立了租赁合约,无论是口头要约还是书面契约,均可以不再重新订立契约,地主点头确认契约仍旧有效便可。当然,也有重新订立书面契约的情况出现。

当地的分家一般是指分伙过日子,兄弟分家之后如还想继续耕种地主土地,必须派代表和地主说明情况,前去说明情况时,也需请说合人一同前往(与地主关系较好也可以不请)。到达地主家中,由家庭代表向地主说明已经分家并希望继续租种地主土地,地主通常会表示同意。地主同意之后,无须重新订立契约,原有租赁协议继续有效。不过,兄弟分家之后虽会分别耕种地主土地,但交租时却只能由一个兄弟作为代表。也就是说,地主的土地仍然是租赁给“一家人”,而不是分别租赁给几个兄弟的。兄弟分开交租就意味着分别租种地主土地,那么村中大地主是否会同意分佃的请求则要视情况而定。不过,由于该村的大地主更乐意选择大佃户,所以他们多不会同意分佃。

2. 租佃关系的解除

以往,该村村民在租赁过程中之所以更乐意使用口头要约,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方便解除租佃关系。但是,如果佃户耕种能力较强,土地产值也相对较高,地主一般不会随意解除租佃关系。此时,即使是与地主关系较好的村民希望租赁其土地,地主也不会轻易点头。租佃关系的解除一般发生在租金缴纳之后。如果地主对佃户有所不满,便可令其来到家中,并说明不再续租。一旦地主特别是村中大地主做出决定,佃户通常没有挽回的余地。此时,即使佃户委托说合人再去帮其说些好话,地主也可以不给说合人面子。如果佃户想主动解除租佃关系,一般会在交租前后,与说合人一起前往地主家中说明情况。说明情况之后,地主便可将土地收回。在该村很少出现地主主动挽回佃户的情况。据李邦存老人叙述:“不租就不租了,说一声,不租就算了。村里那么多没地种的,地主才不愁没佃户哩。”

(七)租佃与赋税

1949年之前,无论是何种形式的租赁,赋税通常由地主承担,佃户对此不用负责。也就是说,地契在谁手中就由谁负责缴税。

(八)家庭特殊土地的租赁

1. 养老地的租赁

1949年之前,如果老人无法劳动且儿子也无力照管养老地,也可由大儿子或者父亲指定的儿子为老人租赁。如果养老地面积少于10亩,儿子一般会为父亲询问自己的同姓亲属或者是关系较好的村民是否愿意租种。面积多于10亩,儿子则要请说合人替自己寻找合适的租佃对象。此外,养老地的租金全部归父母所有,儿子并不从中受益。

2. 嫁妆田的租赁

以往,嫁妆田一般由丈夫代为租赁。特别是家中土地较多时,嫁妆田常和家中土地一起出租。不过,有些家庭嫁妆田的收益却不一定全归家庭所有。分家之前,嫁妆田是小家庭唯一的额外收入,所以其收入基本归小家庭所有。分家之后,特别是丈夫娶妾之后,情况则有所不同。如果丈夫娶妾,嫁妆田的租赁收益归妻子及其子女所有,外人不能随意使用。当然,如果夫妻关系较好则可以另外商议。

(九)主佃关系

1. 地主与佃户的劳作关系

土地出租之后,地主不会对佃户的经营行为进行干涉,佃户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策耕种作物的品种和熟制。虽然该村大多数村民奉行小麦一年一熟的耕种制度,但是经营面积较大的佃户也可以在一年一熟的基础上推行二年三熟制或者是三年四熟制。有些佃户在耕种时,会在大多数土地上种植小麦,而在少数土地上轮种红薯等作物,以达到效益的最大化。还有些佃户会利用赖坡地种植棉花或者芝麻等作物。只要到该交租的季节,佃户能将自己一半的收成交给地主,地主完全不会在意佃户怎么种植。此外,主佃之间这种关系的形成还与当地的赋税制度有关。当地政府主要收取货币税金,即使是比较值钱的小麦,政府也不会收。因此,在缴纳地租时只要有钱便可,佃户是否种小麦与地主并没有任何关系。极少数地主为了获取更高的土地附加值也会令佃户多种一些小麦。不过,这些地主通常是村上的排场人,其对佃户发号施令并不是基于主佃关系,而是基于其较高的社会威望。

2. 主佃之间的交往关系

一般而言,佃户的地位较地主要低一些,特别是对于村中的大地主而言。不过,在该村的历史上还未出现过地主欺负佃户的情况。如果没有特殊的需求,地主与佃户很少交往。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佃户和地主日常生活中完全不交流。具体而言,主佃之间的交往场合主要集中在牌场上以及年节的一些活动上。此时,佃户与地主同桌打牌或者同桌吃饭都是经常出现的情况。不过,在茶馆里佃户一般也不能和地主同桌就座,当然没有身份的小地主除外。此外,地主也没有保护佃户的义务,即使是在地主家养有护院的情况下也是如此。据李邦存老人叙述:“那保护个啥,赵文圆家里养的有几个护院,也有枪,他也只保护他自个儿家。要啥保护哩,咱村上有后备队,后备队都可以啦。该保护不住哩时候,谁都保护不住,自己顾自己。”

除了日常交往,每年中秋节和过年之前,佃户还要主动去地主家拜见。佃户在拜见地主时,一般要带1—2只自己家养的鸡,以及3—5斤上好的猪肉。总体而言,佃户所带礼物并不算多,对家庭生活的影响也不算大。同时,出租者如果是丧偶妇女,佃户逢年过节不去拜访也可以。此外,在地主家发生红白喜事时,佃户也要前去送些礼物,但所送物品一般不多。

3. 主佃之间的借贷关系

一般而言,地主的经济条件要好于佃户,但地主对佃户不存在必须借贷的义务。不过,如果佃户主动前来借钱,地主答应的可能性会比较高。这主要是因为,地主对于佃户的情况比较了解,不会再次考验其诚信问题。此外,地主与佃户也是合作关系,地主帮助佃户也有助于维护合作关系。如果佃户前来借贷,通常也需要请说合人,并请说合人先和地主打个招呼。此外,佃户向地主借贷之后,也要在规定时间归还本金(或小麦)以及利息。在利息方面,佃户也同样不能享受任何优待,与其他村民完全相同。

4. 主佃之间的矛盾

以往,主佃之间一般很少爆发矛盾。这一方面是因为佃户与地主并不平等,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佃户和地主日常生活中打交道的机会并不是非常多。当然,也可能出现恶霸地主欺压佃户的现象。对此,佃户通常会选择隐忍,除非找到其他的活路,否则不会向地主提出解除租佃关系。此外,在发生矛盾时,佃户还可以请说合人从中协调。

五、 典当关系

以往,在遇到困难时,典当土地也是村民解决经济困难的重要手段。相较于卖地,村民更乐意将土地典当出去,因为典当土地后还能将土地收回。在当地,典当就是短租,可以典当一季,也可以典当一年,超过一年便不能称之为典当。

(一)典当原因

传统时期,在该村及其附近村落,村民典当土地的原因主要是遇到临时性的经济困难。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原因:其一,村民家中发生变故,急需用钱而手头上又没有那么多钱。其二,全家临时有事外出,无法在一季或者一年内在自家土地上劳作。土地无人耕种只能典当给其他村民耕种。此外,典当土地的一般是拥有土地面积较少的村民,拥有土地在30亩以上的村民基本不会典当自家土地。

(二)典当对象

典当通常发生在农闲时期,也就是种植季之间的间歇期。典当时,村民会首选自己信得过的村民,包括自己的兄弟、地邻、邻居、村内同姓亲属以及其他关系较好的村民。不过,兄弟和地邻是首选对象。如果打算将土地典当出去的村民没有找到合适的典当对象,也可以请村中的排场人作为说合人为自己找寻合适对象。典当与租赁不同的是,典当对象一般是本村村民。如果村民已经找好了典当对象,也可以不请说合人从中协商。

(三)典当程序

典当与租赁不同的是,典当通常只收取现金,那么土地等级的差异便会对土地的典当价格形成较大的影响。以往,典当的价格较租赁低不少,也就是典出者能收到的钱一般不到该地产出价值的一半。不过,典出者具体能收到多少钱还要看双方议价的结果。如果双方关系较好,一般不用就典当价格进行商议,入当者多会按照租赁的价格给予典出村民约相当于土地产出价值一半的现金。如果双方关系不是非常亲密,典出村民则要请说合人在两人之间反复协商,最终得出一个双方均满意的价格。这个讨价还价的过程与购买土地时基本类似。双方就价格协商一致后,说合人还要作为两人的见证人,见证两人达成口头协议。典当通常不签订文字契约。达成口头约定之后,入当村民要马上给付典当费用。此外,如果村民急需典当,地中作物此时仍没有成熟,他们也可以按照卖青苗的方式将地上作物一并卖给入当方。

(四)假当

在当地,假当主要是指当期结束之后,入当方加钱购买典当土地的行为。如果典出村民有此意愿,一般会请原说合人前去和入当方商议。如果入当方也有购买土地的意愿,则进入双方商议价格的阶段。此时,入当方此前一年或者一季支付的当金也将算作地价。也就是说,入当方再在已经支付当金的基础上补上一些钱便能获得土地产权。假当时,也需要说合人从中协商价格。双方就价钱协商一致后,则转入买地程序,由卖家在请勘测员丈量土地(不请也可以,具体视情况而定)。一切顺利,买卖双方当天就可以签订买卖协议,如果不顺利3—4天之内一般也能完成交易。

六、 扩地

扩地既类似于典当,又类似于租赁,但与两者都存在不同。在当地,扩地专指时间在2年以上的典当,也就是长期典当。不过,大多数村民的扩地周期都在5年左右。如前所述,扩地的对象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本村或者外村村民。

(一)扩地原因

在当地,村民扩地的原因与典当类似,主要是家庭遇到了较大的经济困境。不过,村民如果选择扩地,往往遇到的困难一时难以克服。具体而言,扩地的原因主要基于以下原因:其一,欠赌债。过去,该村赌博之风盛行,不少有地村民常常会因赌博而欠债。此时,如果他们不想卖地便会将自己的土地扩出去,以求在短期内获得一大笔钱。其二,因丧葬而欠债。虽然当地丧葬费用并不算高,但是某一村民如是从其他家庭抱养而来则要为养父母大办丧事。在这种情况下,养父母死前往往会希望将家中大部分的财产用于丧葬。为了满足父母的要求,儿子常会将土地扩出去。其三,外出谋生。在遇到自然灾害或者是战乱和匪患时,村民也可能把自己的土地扩出去,然后外出寻求活路。这些村民往往拥有20—30亩土地,且拥有较好的房屋,他们将地扩出去主要是希望年景好的时候再返回楚铺生活。此外,富户向政府扩地主要是为了扩大生产规模。

(二)扩地价格

传统时期,扩地时的价格主要根据土地的品质,具体价格则要经双方协商后才能确定。一般而言,扩地的价格低于租赁的价格,也就是说将地扩出去的村民只能从土地中得到不到一半的产值。如果村民急着扩地还可能被对方压低价,甚至是以极低的价格便把土地扩了出去。扩地主要收取现金。这主要是因为,现金方便储存也方便携带,特别是村民外出逃荒时现金比小麦等更为便利。此外,扩地时租金一般一次付清,两次付清的情况相对较少。如果两次付清,双方必须约定第一次付多少,第二次付多少,以及第二次付款的具体时间。在第一次付款之后,双方还须在契约中注明已经付了多少以及第二次什么时候支付。

(三)扩地程序

扩地时,有意愿扩地的村民可以先向周边关系较好的村民询问,询问的大致范围与当地类似,以兄弟和地邻优先。不过,在大多数情况下,兄弟和地邻往往没有能力支付大笔现金,因此扩地的对象多是村中的富户。此时,如果村民与某一富户关系较好,可先去与其协商,富户如有扩地意愿则请说合人从中协调具体事宜。如果村民无法找到合适的扩地对象,也可以委托村中的排场人替其寻找。以往,扩地主要发生在本村村民之间,也有村民会将土地扩给外村有钱有势者。这里应说明的一点是,向外扩地的村民通常拥有的土地面积较小,最多不会超过50亩,当然向政府扩地除外。如果扩地规模超过30亩便可以算是大规模扩地。

找到合适的扩地对象之后,双方一般会在说合人的协调下完成议价和签订契约的步骤。传统时期扩地必须签订纸质合约。这主要是因为,扩地一般年限较长,如果不签订契约,将地扩出的村民可能在年限到期后没有要回土地的凭证。合约具体包含以下内容:将地扩出村民的姓名以及是否自愿交易 ,土地的地段以及面积,土地的名称和具体方位,扩地年限。最后合约上还要签上说合人的名字、扩地双方的姓名以及合约签署的具体日期。从合约签订当天算起,到期限截止后,将地扩出去的村民便能将土地收回。在合约签订之后,钱款也要当面结清。如果是村内较有权势的富户向政府扩地,过程则要简单许多,商议好价钱之后与政府签订契约便可。当地流传,在驻马店地区有权者扩地千里的情况也曾经出现过。

(四)假当

与典当类似,扩地也可以假当,但是两者在细节上还存在着些许不同。在扩地时,已经支付的价钱并不能算作地款。如果向外扩地的村民有卖地的意愿,可请原说合人再与对方沟通,如果对方也有买地意愿则转入买卖土地的程序。不过,扩地后买地价格一般会比较低,相当于原地价的70%,当然具体价格还要看双方的关系以及协商的结果。如果是有权势的富户向政府购买扩来的土地,那么价格浮动更大,并没有定式。

七、 宅基地产权买卖

传统时期,宅基地属于私人产权,因此也可以用于交易。不过,在该村分家之后兄弟共用房屋,特别是共用同一院落的情况又非常普遍,因此变卖时还要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此外,在当地变卖宅基地的情况较为少见,更没有村民会把自己的房屋典当出去。

(一)买卖原因

以往,村民如果需要用钱会首先卖地,不卖房还能在村上找寻其他的谋生机会,卖了房屋则意味着失去了最后的避难所。因此,村民卖房通常是遇到了重大的经济危机,或者是打算举家外迁到其他的地方谋生。当然,也有村民会因为购买了风水更好的宅基地而卖掉原本的宅基地。

(二)买卖价格

民国时期,由于多数房屋都是简易的茅草房,所以房屋并不是非常值钱。真正值钱的是宅基地,宅基地的地段、风水、面积都会对交易价格产生影响。如果某一宅基地面积较大,坐落在风水较好且地势较高的地段,那么此宅基地一般会比较值钱。如果宅基地外面还拥有完整的院墙则最为值钱。不过,即使宅基地再值钱也不如耕地值钱。据村内老人介绍,最好的宅基地的价格也不会超过头头黄的价格。当然,房屋的品质也会对宅基地的价格产生些许影响。如果某一村民的房屋都是质量非常好的砖瓦房且房屋数量较多,那么房屋要另外作价;如果某一村民的房屋只是几间破烂的茅草房则可以忽略不计。此外,房屋上的附属物如果连同房屋一同变卖也要另外计算价钱。

(三)买卖对象

在卖房时,如果自己还与兄弟共住在同一屋檐下,卖房必须卖给自己的兄弟。如果打算把房屋卖给外人,外人一般没有购买意愿。这主要是因为,房屋并不值钱,外人购买了房屋却不能完整地得到宅基地。同时,与其他家庭同住在一个屋檐下也会涉及处理关系的问题。以往,该村村民多带有防备心理,通常不愿意和自己关系不是很好的村民同住在一个院落内。因此,如果村民变卖和自己兄弟合住的房屋只会卖给自己的兄弟。在房屋和宅基地整体出售的情况下,当家人一般会先例行询问下四邻、兄弟和同姓亲属等,他们如果没有意愿则由当家人委托说合人在本村寻找合适的买主。由于大多数村民耕种的土地集中在自己村落的附近,因此村民愿意去外村购买宅基地的情况相对较少。除非是村内富户在外村还有耕地,并打算在外村购买宅基地建造仓库。

(四)买卖程序

在卖房时,村民会先委托说合人前去找寻合适的交易对象。卖房过程中的说合人一般是村上的排场人,当然也要做事公道,愿意为村民办事。在说合人找到合适的交易对象之后,一般会请买方到卖方家看房。看房时,卖方主要看宅基地的位置、面积以及房屋的质量。在看房的过程中,买主还有反悔的机会,发现宅基地不合心意也可以当场终止交易。此外,如果买卖双方本身就认识也可以跳过看房的步骤。

如果买方对宅基地的质量基本满意则要进入丈量宅基地的阶段。不过,宅基地并不一定得按照每亩多少钱计算价格,如果宅基地外拥有完整的院墙也可以不勘测面积。如果宅基地与其他宅基地之间并没有围墙分界则要通过丈量的方式进一步划清宅基地之间的界线。此时,卖方会请村内的勘测员前来丈量宅基地。在丈量时除了说合人,买卖双方还要请四邻前来确认边界。当然,如果双方关系较好不测量也可以,说合人帮助双方大致确认宅基地边界便可。丈量结束之后,则进入双方议价的阶段。由于宅基地买卖还牵扯到地面建筑买卖问题,因此说合人从中协调时一般要就当地卖房的基本情况和价格向双方做详细说明,并根据双方给出的价格提出一个中间价。在双方所给价格相差不多时,说合人有权直接提出中间价并禁止双方再提出新价格。此后,便进入签订契约的阶段。

(五)卖房契约

在议价结束之后,双方便进入了签订合约的阶段。以往,卖房必须签订纸质合约,并详细注明交易细节。在签订契约之前,买方也可以请一个村上其他的排场人前来见证。合约的具体内容则主要包括:其一,卖房者姓名;其二,宅基地的大致面积和地段;其三,房屋的价格;其四,宅基地的四至;其五,房屋的质量和间数 。在合约的最后,买卖双方和说合人要分别签上自己的名字,其他到场见证的排场人则无须签名。如果地上其他附属物也随宅基地一起交易则要写入契约之中,并另外计算其价格。具体而言,宅基地上的附属物主要为树木和油磨。如果卖方不愿意交易地上附属物,还可以继续保留地上附属物。例如,油磨如果不变卖给买方,卖方随时都可以使用。但是,由于油磨在买方的宅基地上,买方也能随时使用。因此,不少村民会在卖房时也会将地上油磨一同卖给买方。如果地上附属物卖给买方,一般不单独计算每一件附属物的价值,而是将所有附属物打包卖给买方。对此,卖方通常会对买方说:“一口价,你再加××(钱数),院子里的东西都归你。”如果卖方所要的价钱并不是非常离谱,买方多会爽快同意。此外,家中的家具以及工具,卖方也可以按照上述方式一同变卖。

(六)告知保甲长

买卖房屋之后,村民还有将买房事宜告知保甲长的义务。这主要是因为,以往保甲长登录的门牌号中包含有户主信息,买房后必须请保甲长更换门牌号。村民在前去告知保甲长时,无须携带礼物,将买了谁的房、具体地段在哪儿告知他们便可。 osb2kddG0Zl2g2r79eT1eZwfJxYUKkuCUWMDQtCMdjUxeB5T7RSdLe77pbGKuli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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