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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与土地及其生产能力

传统时期,土地是最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对于该村大多数村民而言,土地就是他们安身立命的根本,没有土地的村民会想方设法获得土地,拥有少量土地的村民会尽力保全拥有的土地,富户则是在不断扩大自己拥有的土地面积。在单家独户的经营模式中,家庭能够经营的土地规模与家庭劳动力数量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家庭人口较多不仅有利于土地的积累,也有利于租赁富户土地。不过,家庭成员的数量以及劳动能力对于土地较多的富户而言完全没有影响,因为他们几乎会将家中土地全部租赁出去。

一、 人与土地关系

传统时期,该村土地虽均属本村村民所有,它们绝大多数却归本村大地主所有,由此而形成了该村特殊的人地关系。

(一)人口

如前所述,该村户数在200—350户之间,人口在800—1200人之间。由此计算,该村每户平均人数应在3.4—4人。据村内老人估算,民国时村中约有20%的家庭是刚分裂出来的小家庭,家庭人口仅为两三人。与此类似,还有10%左右的家庭是只抱养(过继)了1个孩子,或者只生育了1个孩子,他们的家庭人口为3人左右(有些家庭会和老人一起住)。同时,村中还有不少无后(未过继且未抱养)、未婚或者孤寡独居的村民,他们的占比约为15%,家庭平均人口在一两人。除了上述家庭,村中大多数家庭的人口数在3—6人之间,最大家庭的人口数在12—15人之间。就老人可以明确回忆的58户村民而言,他们的家庭平均人口数为4.34人,其中家庭人数最多的为10人,人数最少的为1人。村内老人能够明确回忆出户数的家庭人口分布情况见表3-1。其中,人口数在3—6人的家庭占比最大,约占58户家庭的62.07%。

表3-1 民国末期楚铺村家庭人口数分布情况(部分)

(二)土地

据村内老人回忆,该村在民国末期拥有的土地在2000—2500亩之间。由于该村地处洼地,因此地势较高的头头黄占比相对较少,约为该村土地总面积的20%—25%。与此相对,二等黄的面积占比在40%—50%之间。剩下的土地全为质量最差的赖坡地。不过,即使是地势最高的头头黄也经常会受洪涝灾害的影响。此外,该村全部土地都为旱地,并没有人种植水稻等作物。

(三)人地关系

1. 土地占有不平均

传统时期,由于该村土地多为地主所有,所以多数村民并没有自己的土地。据村内老人介绍,该村拥有土地的户数不足该村总户数的一半,该村大地主拥有的土地总面积在1500亩左右,占到了该村土地总面积的70%以上。同时,拥有土地的家庭所拥有的土地面积也呈现出了分化。据老人估算,村中拥有土地面积10亩以下的户数约占该村拥有土地总户数的70%—80%。在老人能回忆出具体情况的58户家庭中,没有土地的户数为28户,占比为48.28%。与此类似,土地面积在10亩及以下的户数为11户,占调查户数的比例为18.97%,占调查有地户数的比例为36.67%。土地面积在10亩以上50亩以下的户数为7户,占调查总户数和调查有地总户数的比例分别为12.07%和23.33%。其他调查户均为村中大地主,他们这两项指标分别为20.69%和40.00%。具体情况请参见表3-2与表3-3。不过,老人能回忆出的家庭多为该村情况相对较好的家庭,村落实际拥有土地村民的比例要远远低于这58户的分布情况。

表3-2 民国时期楚铺村村民土地占有情况统计(部分)

表3-3 民国时期楚铺村有地村民土地分布情况统计(部分)

2. 土地质量差异化严重

在该村,由于贫富差距较大,也造成了拥有土地较多的村民更有购买土地的能力。这里所指的购买土地能力不仅仅是指购买土地面积的能力,还指购买的土地质量上乘。据艾宝玉老人叙述:“过去,那大地主一般不买差地,买了也种不了啥,收成不行。他们要是买赖坡地咯,都是把哪家哩地一块儿买下来,赖坡地差不多都是饶哩,随便给几个钱就买下来啦。那土地少哩,大多都是祖上继承下来哩,有哩是开荒哩地,有哩是典当来哩人家的地,后面人家不要了就花俩钱买过来了。就这,地少哩土地也都是赖地多。”据粗略估算,村内大地主拥有的头头黄和二头黄约占其拥有土地面积的70%以上,少地者则最多占到50%。

3. 无地可种的情况较为普遍

以往,由于特殊的租赁方式,多数无地村民并没有租赁的机会。据村内老人介绍,该村无地村民中仅10%—20%具备租赁资格,同时,该村多数家庭甚至连可供种植蔬菜的小面积菜园都没有。在这种背景下,村民只能吃野菜或者是购买菜农的青菜。对于大多数无地村民而言,无地可种只得经商或者是出卖劳力,最为贫穷的村民还有可能成为土匪。

二、 人与生产能力

以家户为基本单位的生产模式,决定了楚铺村各家各户需要尽可能拥有相应数量的劳动力,才能满足家庭生产的需要。以往,在该村,无论男女均可以算作劳动力,只不过男女存在分工上的不同。与此同时,家户生产能力还与生产工具有关,该村各家的生产工具虽以家户为所有单位,但仍较为普遍地存在共有和借用的情况。

(一)劳动力与单位生产能力

1. 劳动力的标准

传统时期,该村并没有完整的劳动力概念,更没有对于劳动力标准的详细规定。可以说,村民划分劳动力的标准主要依据生产能力。

(1) 男性劳动力

一般而言,判断一个男性村民是否具有劳动力资格的标准是看其是否具有完全的农业生产能力。从调查的情况来看,男性从12岁起,便能在当家人的主导下完成大多数农业生产环节。男孩成长到16岁左右,通常就能独立完成大多数体力活。只不过此时男孩还不能算作一个完全的劳动力。由于经验不足,他们无法较好地掌握摇耧撒种等技术环节。到了18—20岁,男孩基本能熟练掌握大多数农业生产技术。在这个阶段,男孩便能被称为一个劳动力。这个阶段也是多数男性村民开始独立生活和结婚的阶段。

从男性劳动力的等级来看,20—35岁的男性可以算作青壮劳动力。不过,在这个年龄阶段的村民必须身体健康且掌握大多数农业技术。35—45岁的男性可以算作壮劳动力,当然前提是身体健康、体力较好且熟练掌握各种生产环节。壮劳力的标准还能扩展到55岁,如果某一村民身体健康,且可以长期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那么55岁之前都可以算作一个壮劳动力。55岁之后的男性村民虽仍可以算作劳动力,但却不能再被称为一个壮劳力。以往,55岁以上的男性劳动力,虽还能从事农业生产,但对特别繁重的农业劳动基本上已经力不从心。一旦一个男性村民过了65岁,就不能再算为劳动力,因为他们已经不能独立完成大多数体力劳动。

(2) 女性劳动力

相较于男性而言,女性虽然能被称为一个劳动力,但对其是否为劳动力的衡量标准却更不具体。这主要是因为该村女性要裹脚,因此她们并不能参与全部的农业生产环节,也无法从女性是否能掌握农业生产技术来界定女性作为劳动力的标准。对此,该村村民一般认为,但凡能够熟练掌握纺纱、织布、制衣等家务活并能协助男性完成家中大多数农业生产环节的女性便能被称为一个劳动力。以往,女性能完成上述劳动至少要达到16岁,而能熟练掌握这些劳动环节的女性一般在20岁以上。此外,判断女性是否为一个劳动力还要看其是否婚配,因为女性从事的多数劳动环节围绕家庭生活而展开,对于孩子和老人的照顾也被视为某一女性是否能被称为劳动力的重要标准。如果一个女性村民没有婚配,即使达到了20岁以上也不能被称为劳动力。

2. 劳动力概况

据村内老人粗略统计,该村大多数家庭拥有的劳动力数量在1—5人之间,没有劳动力的家庭虽有,但占比非常少。由于大多数家庭不允许轻易分家且女性也能算作劳动力,因此不少家庭都有2个以上的健康劳动力。不过,富户家中的劳动力通常少于普通家庭。例如,“七老婆”家只有一个侄子,但是侄子因吸大烟连最基本的劳动能力都没有。以往,富户家劳动力较少主要基于以下两个原因:其一,富户通常不需要亲自劳动,劳动力数量对于家庭经营的影响程度相对较低。其二,富户家庭的子女一般会外出读书,长大后也不会亲自从事农业生产。因此,按照当地的标准他们并不能算作一个劳动力。

此外,女性虽然能算作劳动力,但其价值要较男劳动力低不少。一个家庭可以没有女性劳动力,却不能没有男性劳动力。孤儿寡母通常无法独立完成农业生产,即使在女性劳动力非常健康的情况下也是如此。所以相较于女性劳动力而言,男性劳动力的数量更为关键。据村内老人介绍,村内各家至少都有一个男性劳动力,在他们的记忆中没有男性劳动力的家庭在约5—8户。

3. 劳动能力

1949年之前,村民主要的经营活动围绕农业生产展开,即使没有田地的村民也会通过打长工和短工的形式赚取报酬。在农业生产中,无论哪一生产环节都需要至少投入一个男性劳动力,有时还要投入1—2个女性劳动力与之配合。例如,之前提到的晾晒环节就需要一个男性劳动力与女性劳动力相互配合。与此同时,土地的面积不同将导致家庭投入劳动力数量的不同。该村劳动力的劳动能力请参见表3-4。除了农业生产,纺纱织布以及其他家务活基本上由一个女性劳动力完成。如果家务活不能独立完成,女性也可以让子女辅助其完成相应工作。如果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所需的劳动力则要按实际情况而定。以开设饭馆的村民为例,他们通常需要一个男性劳动力和一个女性劳动力相互配合,其中男性在外招呼,而女性则负责做饭。

表3-4 楚铺村村民劳动能力概要

说明:此处仅以土地面积7亩为标准进行介绍,因为在该村拥有土地在7亩以上的家庭基本上就可以完全依靠土地生存。

4. 劳动力分配

1949年之前,无论是从事农业生产还是其他兼业,所有环节的劳动力由当家人负责分配。具体而言,需要当家人负责分配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决定家中每个劳动力的分工。在家庭的生产活动中,当家人不仅要分配家中劳动力日常分工,还要在家庭急需劳动力时指派具备一定能力的孩子或者是妇女临时参与某一生产环节。此外,对于家中某一个劳动力是否要外出学徒或者上学也由当家人进行分配。其二,决定每一生产环节需要多少劳动力。在农业生产或者其他生产过程中,当家人要根据自己的经验决定每一环节需要多少劳动力,以及是否需要请其他家庭的劳动力前来帮忙。

对于家务劳动,通常由母亲具体负责分配,不过并不是当家人没有分配的权力,而是当家人一般会将分配的权力让渡给母亲。核心家庭由于家务活相对较少,因此母亲可以临时分配某一个孩子协助自己完成。据李邦存老人叙述:“过去的孩子都没现在的金贵,不会走路哩时候就拿个被子包住放到床上,女哩就在那做自己的活。忙不过来,就让大一点儿的孩子去照顾一下。孩子大一点儿能走了,女的干活,就让大孩子帮忙喂饭、喂水。其他的活儿也一样,干不过来了就找大一点儿的孩子打一个下手。”与此相对,村内扩大家庭家务活多,能够从事家务活的女性劳动力也相对较多。因此,分配的过程也更为复杂。但是无论如何分配,分配权都由母亲掌握。

(二)生产工具

农业生产离不开生产工具,工具的数量与质量也是影响家庭生产能力的关键要素。传统时期,该村在分家时并不分配工具,工具仍为一个家庭所共有。如果兄弟有需要则可以另外置办工具。

1. 家庭工具概况

民国时期,该村的生产工具主要包括小型生产工具以及牲口、车辆等大型工具。具体而言,小型生产工具主要包括:旧土犁、木耧、镰刀、锄头、耙子、独轮车等。大型生产工具主要包括:骡子、马、驴、耕牛、太平车、耱、碌碡、砘车等。对于村内大多数家庭而言,他们拥有除了犁、耙、耱、碌碡、砘车之外的大多数生产工具。即使没有土地的村民,也会利用自家房前屋后的小片空地种植蔬菜等作物。与小型工具相对,大多数家庭并没有驴、马、耕牛、太平车等工具,即使拥有也只拥有其中1—2件。拥有大型工具的家庭一般是村内自己耕种土地面积在30亩左右的地主,以及租种面积超过70亩的佃户。不过,经营面积的不同也会造成工具数量的不同。一些大佃户家中甚至拥有5—6头牲口,2—3辆车。对于佃户而言,家庭劳动力的数量和大型劳动工具的数量将直接影响他们租种的面积。不过,比起家内拥有的劳动力数量,家庭生产工具的数量是地主考察佃户时更为关键的要素。

在刚分家时,父亲一般不会分配工具给自己的儿子,也不会为自己的儿子另外添置工具。此时,儿子们可以共用家中生产工具,也可以另外置办。具体如何使用和分配工具,要根据具体的家庭情况而定,没有太过固定的模式。

2. 小型工具的借用

以往,该村借用工具的情况相当普遍。村民如果想借用工具,一般会找自己的四邻、兄弟、村内同姓亲属或者是关系较好的村民,其中四邻与兄弟是村民借用工具的首选对象。因为四邻住得相对较近,彼此对对方拥有什么工具都比较了解,如果主人当时不使用,那么通常会借给四邻。兄弟间相互借工具就更为普遍了,如果兄弟间关系融洽,没有不借的道理。

借用工具的周期多为半天,最多不超过一天。因为借工具都是在农忙时,所以借用工具的前提是不能影响他人的生产。当然,如果对方有多余工具,适当多借用1—2天也是被允许的行为。不过,借出之前必须给对方说明归还日期。到了日期不还,主家可以前去讨要,但言辞上一般会比较温和。例如,村民A向村民B讨要工具时可能会说:“工具用完了不?没用完再用几天,没事不着急。”村民B听到此话之后,如果还需要使用则会说:“你急着用不?急了现在你拿走,不急了我再使两天。”村民A如果不急着用,也可以允许村民B再使用1—2天,到期后村民B通常会主动将工具送还给村民A。

此外,工具在借用期间如果发生损坏,借用者必须将工具修好后再归还。不过,借用者却不一定要向借出者说明工具损坏过。如果工具损坏且一时无法修理,那么借用者便要折价赔偿。在民国中后期,一件小型工具通常要赔偿1—2元。但据村内老人介绍,赔偿的情况相对较少,如有办法修理村民还是会首选维修。

3. 耕牛的使用与分配

如前所述,土地超过7亩且经济条件尚可的家庭便有饲养耕牛的需要。但是,如果家庭没有其他产业,也可能会选择饲养相对便宜的驴或者骡子。多数饲养耕牛的村民拥有的土地在10亩以上。耕牛是非常贵重的工具,养牛者一般都会悉心照顾耕牛,但是相互借用耕牛在村内却是非常普遍的现象。

(1) 饲养单位

以往,饲养耕牛的基本单位是家庭,在该村并不存在合伙养耕牛的情况。这主要是因为该村使用的犁为双牛犁,一头牛根本无法满足使用需求。一头耕牛的饲养者超过两人,便不能实现耕种时间的有效协调。当然,兄弟之间在分家之后合伙养牛的情况也存在,但其前提是家中拥有2—3头耕牛,或者至少拥有一头牛和一头其他牲口。具体细节将在下文中详细叙述。

(2) 耕牛借用

在该村借用耕牛的情况相当普遍,但是借用耕牛的行为主要发生在关系较好的村民之间。具体而言,当地借牛过程中主要展现出以下几种关系:

其一,借谁的牛。这里所指的关系较好的人通常包括:四邻、亲兄弟、同姓亲属、村落内关系较好的村民以及同村异姓亲属。不过,外村亲属很少向楚铺村村民借牛,这主要涉及成本问题。在上述可以发生借牛行为的关系中,四邻和亲兄弟是核心,特别是四邻间借牛的行为非常普遍。此外,村民借牛对象还包括村中有钱但没有势力的富户。村中的排场人即使家中有牛,如果借牛者与他们的关系不是很熟络也可以拒绝对方的要求,村民如果与他们关系不好也不会轻易开口向其借牛。村中拥有土地超过70亩的地主,由于不亲自从事农业生产,因此也不是村民的借牛对象。

其二,谁需要借牛。借牛者通常是拥有少量土地的村民,其中不少村民都拥有一头牛或者其他牲口。他们借牛主要是为了跟自己拥有的牲口配合以完成深耕这一耕种环节。完全没有牲口的家庭去借牛的情况也有,但是较有牲口的家庭去借牛的情况要少不少。家中完全没有牲口的村民若去一家借牛,还需去另一家借其他牲口,借用成本便会相应提高。村民借牛时,即使借牛对象家中有两头甚至两头以上的耕牛,村民也只能借一头耕牛。这主要是因为耕牛是较为贵重的生产工具,村民外借一头主要是出于人情,借两头则基本是不被允许的行为。在民国时期,也有村民会在借牛之后选择与其他有牲口的村民合作深耕,不过出现的比例很低。此外,村民在使用耧车播种的过程中也可以借牛。由于耧车可以以人力驱动,地少的村民利用家中男劳力便能完成播种环节,地多的村民即使只有一头耕牛也能完成生产。因此,播种过程中借牛的现象较深耕环节要少一些。

其三,借牛时间。以往,借牛一般不能超过半天。因为借牛者多是田地较少者,所以半天基本上都能完成深耕或者播种等工作。同时,借牛不能影响牛主耕种,也不能影响牛主中午喂食。借牛者并没有喂牛的义务,清晨将牛牵走,中午之前必须将牛归还给牛主。如果到了中午不还,牛主可前去讨要。在讨要时,即使耕种还没有结束,借牛者也要将牛归还给牛主。借牛者如果与牛主关系较好,当天下午或者第二天还能再继续借用。不过,同一生产环节借牛次数最多只能有两次,村民通常借用一次便不能再开口续借。当然,借牛对象是关系较好的亲兄弟则可以例外。此外,一些较为有钱但没有势力的富户为了保持与周边村民的良好关系,也会尽量放宽限制,尽可能满足村民的借牛需求。如前所述,村中有些富户甚至会专门饲养一头耕牛供村民在农忙时借用。然而,即使是富户专门饲养用于外借用的耕牛,村民使用时也需要注意上述惯习,否则不仅在该牛主那里难以再次借到耕牛,在其他牛主那里也难以获得借牛机会。

其四,借牛与赔偿。在借牛时,如果耕牛受伤或者死亡,那么是否要赔偿则要看双方关系。不过,由于借牛时间不能超过半天,耕牛死亡或者受重伤的情况在该村历史上还没有出现过。如果耕牛受伤,借牛者与牛主关系不错,则借牛者无须赔偿,有些没有势力的富户一般也不会让借牛者赔偿。但是,如果关系不是太好则要适当赔偿一些现金或者粮食。具体赔偿多少,由牛主与借牛者进行协商,赔偿金额不会太多。此外,在研磨小麦时也能借用耕牛。

其五,借牛与人情。借牛和还牛的过程中,借牛者无须给予牛主任何形式的感谢。借牛者也无须帮助牛主收集牛粪。不过,借牛村民实际上还是欠了牛主的人情,只是这种人情的归还形式千差万别。如果是向亲朋借牛,一般人情可以通过帮忙的形式偿还,也就是在牛主家中遇到用工问题时义务性地前去帮忙。如果是借富户的耕牛,这种人情将直接转换成富户在村落中的威望,也就是转换成了富户在村中的社会地位。因此,如果村民借富户的耕牛通常不需要刻意偿还,对方需要帮助时再偿还便可。

(3) 耕牛的分配

在分家时,如果家中只有一头耕牛,那么耕牛会被分配给具体的个人,但是没有分到耕牛的儿子也会得到相应的补偿。例如,村民A、村民B、村民C为三兄弟,在分家时村民A获得了耕牛的产权,那么村民A要核算牛的价值,并将价格一分为三,再将其中两份分别支付给村民B和村民C。以往,谁得到耕牛并没有惯习上的规定。在分配时兄弟们要相互商议,其中较为有钱的兄弟如能马上付钱给其他兄弟,则可以优先获得牛的所有权。在家中只有一头牛的情况下,分家后不以原来家庭为单位共用耕牛。这主要是因为一头耕牛无法完成生产,需要再与其他家庭进行配合,时间上无法协调。

如果家中有两头耕牛,或者家中有一头耕牛和一头其他牲口,则以原有家庭为单位共同使用耕牛。此时,兄弟们如要使用耕牛一般按照先来后到的顺序分配使用时间,如果家中耕地相隔不远也可以一起使用。如果耕牛生育小牛,所有权归兄弟们共有,其中一个兄弟可以花钱购买,其他兄弟每人都能分得均等的一份。生育小牛之后,兄弟们也能将小牛牵到牲口行变卖,所得钱款仍由兄弟们平分。如果家中耕牛年老或者死去,兄弟们就不会再共用耕牛。此时,他们一般会想办法单独购买耕牛。

4. 骡子和驴的使用与分配

饲养骡子和驴的村民通常是土地面积不足10亩,家中也没有经营其他产业的村民。同时,土地面积在20亩以下的村民也会在饲养一头耕牛的基础上,再饲养一头驴或者一头骡子。当然,有些富户也会饲养驴和骡子,因为它们还能承担耕牛无法完成的一些工作。

(1) 骡子和驴的借用

对于生产环节,骡子的借用与借用耕牛类似,借用时间通常不能超过半天。除了生产环节,在生活中借用驴和骡子的情况也经常出现。如果在农闲时,借用驴和骡子主要是用于运输物品或者是拉马车。如果某一富户家中有两头驴或者一头驴和一头骡子,以及一辆太平车或者马车,借用者可以一起借走。如果只有一头驴或者一头骡子,借用者也可以只借驴或者骡子。与生产环节类似,借用驴、骡子甚至是太平车,借用周期不能超过半天,也就是不能影响主人喂食牲口。即使主人下午不用或者是借用者已经备齐了草料,主人也不愿意让借用者借用的时间超过半天。因此,借用了驴、骡子、马车的村民一般只是前往附近集市或者附近村落,不会去太远的地方。例如,以往村民去驻马店附近的集市贩卖粮食,只会挑着担子去,而不会借用别家的牲口和马车。当然,如果借用者是与自己关系较好的亲兄弟则可以适当放宽期限,超过半天甚至超过一天也是主人能容忍的行为。

(2) 骡子与驴的分配

在分家时,如果家中只有一头驴或者一头骡子,则按照与耕牛类似的方式进行分配,即某个儿子得到驴或者骡子的产权,再由其赎买其他儿子手中的产权份额。但是,如果家中有一头耕牛和其他牲口或者有两头耕牛和一头驴则情况有所不同。此时,无论家中有多少牲口,只要满足耕作需求均以原有家庭为单位共有。与此同时,与驴或者骡子配合使用的太平车和马车也以原有家庭为单位共有。

5. 马的使用与分配

以往,有马的家庭一般是村中的大地主,即使租赁土地较多的佃户也很少拥有马匹。

(1) 马的借用

因为马匹比较贵重,骑马又需要一定的技能,因此借马的情况相对较少。与此同时,拥有马匹的村民基本上是村上的排场人,普通村民就是有需要一般也不会向他们开口。但是,排场人之间借马的情况却时有发生。因为彼此都是排场人,诚信不需考验,借马时马主人并不对周期进行严格限制。如果马匹死亡或者受伤,借马者要主动提出赔偿,否则会对其排场人的身份产生不小的影响。

(2) 马的分配

在分家时,马基本上也以原家庭为单位共同所有。虽然马也能用于农业生产,但有马的家庭基本上不会用马去耕地或者播种。因此,在分家时兄弟们不会在意马的所有权,是否获得马匹对于单个家庭来说影响不大。分家后,马匹一般放于老宅,兄弟们如有需要可以自由使用。当然,如果家庭不和,在分家时也可能将马匹一并分配,获得了马匹的兄弟要补钱给其他兄弟。

6. 磨盘的使用与分配

传统时期,当地的磨盘分为面磨、粉磨、油磨三种,其中面磨和粉磨相对较小,而油磨则相对较大。

(1) 磨盘的所有单位

一般而言,面磨和粉磨体积相对较小,置办它们的村民多是人口和土地较少的小家庭。但是,油磨(不一定只磨油)却相对较大,磨出的面也相对较细,因此有油磨的村民通常是家中土地超过50亩甚至更多的富户。

(2) 磨盘的打造

相对于较大的油磨,面磨和粉磨造价相对较低。如需制作则请村内石匠前来,花上1—2天便能制作完成,价格在1个大洋左右(此为大约价格,民国后期价格浮动较大,老人无法明确说明)。与此相对,油磨的成本则相对较高,制作周期往往在3—4天,花费也在2—3个大洋。不过,无论是哪一种磨盘其制作单位都是家庭,分家之后兄弟即使关系再好也不会合力制作磨盘。

(3) 磨盘的借用

面磨和粉磨因为不要求牲口牵引,所以借用过程相对简单,只需提前一天给磨主说一声便可。即使是不甚熟悉的村民,只要彼此认识也可以相互借用磨盘。与此相对,油磨因为必须使用牲口牵引,因此借用者有时不仅要借磨盘,还要借牲口。同时,拥有油磨的家庭一般都是村内富户,如与对方关系不好,村民开口向其借磨盘,对方也可以借故拒绝。村民在借用磨盘后,必须将磨盘打扫干净,但是牲口拉下的粪便却不用清理,因为粪便归磨主所有。

(4) 磨盘的分配

在分家时,磨盘一般不做分配,即使是较小的面磨和粉磨也归原有家庭共同所有。待磨盘无法使用之后,各家再自行想办法制作磨盘。油磨虽然也不做分配,但是因为油磨保存的时间相对较长,因此不仅是兄弟们,连兄弟们的后代在油磨损坏之前也都享有其产权。 9uK450/llKo9UKKusIrTXA+IYQ216WlSdx1izx9QAALek9wxrkPuISzHy/aZwY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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