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之前,楚铺村是典型的集居型村庄,全村300多户村民集中居住于城寨之内。村落集居的属性主要产生于村落共同防卫的需要,但地势的平坦也为集居提供了外在条件。作为该县远近有名的大集市,该村的街道布局也对村民的居住格局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临街居屋与背街居屋有着明显的不同。此外,在村落大格局之下,村内房屋与房屋之间也要遵循一些特殊的微布局原则。
由于战乱不断,该村在民国时也建立起了与城墙类似的寨墙,其在具备较强防御功能的同时也在改变着村落内村民的居住关系。
民国时,寨墙的周长在5公里左右,高约5米,底部宽度约为16米。寨墙东、南、北各有一处寨门。西边本身也要开一处寨门,但风水先生认为西边开门会败坏楚铺风水,因此楚铺的寨墙并没有西门。以往,寨墙内也可以住人,镇上的后备队便住在寨墙里。该村共有3支后备队,每一支约有30人,共有100条枪。寨墙四个角各有一个炮楼,四周均有枪眼。楚铺村每一门还有一个看门的老者。此外,寨墙内外还有两条宽约5米的护寨河,为修寨墙时取土所形成,它们分别被村民称为“外海子”和“内海子”。
由于寨墙修建的时间久远,村内大多数老人已经说不清寨墙的具体修建时间,但大多数老人认为寨墙修建于民国中前期。寨墙修建由区政府组织,具体修建事务由保甲长牵头组织,寨墙内家家户户都要提供劳动力。保甲长在安排劳动力时,并不是严格地按照每家一人或者几人的方式分配,每家需要提供几个劳动力由他们视情况而定。例如,某一村民家中有3—5个劳动力,保甲长可能就会让其出3个劳动力;如果某一村民家中只有1个劳动力,保甲长也可能不安排其去修建寨墙。实际上保甲长的分配不具备强制性,如果让村民A提供3个劳动力,其只提供2个劳动力保甲长也不会深究。除了楚铺村内的村民,该保其他甲的村民也会被保甲长要求提供劳动力。这主要是因为,寨墙具备容留周边村民的功能,其他村落的村民也能享受相应的保护待遇。
修建寨墙时,村民要听从保甲长的安排,并在其要求下完成相应工作。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挖土,向墙上扔泥饼,砌墙等。据艾宝玉老人介绍,当时大多数村民所干的工作是向墙上扔泥饼。将泥饼扔于墙上,可以增加墙壁的厚度和高度,扔完之后再请工匠修砌便可。在整个修建过程中,村民完全为义务工,保上不管饭,也不发工钱。村民每天按时上工,到了吃饭的时间便回家吃饭,吃完之后再继续工作。除了普通村民,修建寨墙时工匠们也得不到任何报酬。修建寨墙所需工具由村民自行携带,保甲并不负责提供。修建寨墙的其他花销则由保甲长向赵国兴等富户筹集。
在修建寨墙的时候很少存在有村民偷懒的现象。据艾宝玉老人叙述:“过去,村里的村民一般比较实在,对于筹资筹劳的事儿都不敢说啥。”不过,这并不是村民积极参与寨墙修建的主因。村民乐于参与主要基于以下原因:其一,寨墙确实能起到保护村民的作用。无论是战乱还是匪患,高达5米的寨墙都能在一定程度上抵挡外界的进攻;在发水灾时,寨墙也能起到保护村民的作用。其二,干部权威较大。由于该村先后为区政府和镇政府所在地,镇上又有后备队,因此村民不敢违抗来自上级的命令。
1. 后备队
寨墙建成之后,东、南、北三道门分别归镇后备队管理。其中,在镇长李子峰任大队长时,该村共有2支后备队,队长分别为赵昌福和王干辰。在赵国兴当镇长的时期,其为了加强防卫便收编了土匪陈胜霖,并任命王干辰担任大队长。此后,东门由赵昌福负责护卫,北门由王干辰负责,南门由陈盛霖负责。
虽然后备队归镇管辖,但是镇上却不会给予其报酬,其工资由楚铺村村民负责。具体而言,后备队多数枪支由镇上提供,枪支来源则比较复杂。该镇以30人为单位凑钱买一条枪,再从这30个人中抽一个人背枪,也就是从30个村民中抽一个精壮青年加入后备队。该村村民俗称此为“30个人一杆枪”。后备队日常报酬由村内村民提供,有地村民要按照田亩数分摊后备队报酬。不过,实际操作过程中并不是严格按照田亩数分摊,村内拥有土地较多的富户会支付更多的报酬,而土地较少的村民也要象征性地分摊一部分。
以往,后备队的防卫实际上并没有起到太大的作用,他们更多的是起到警示作用。他们的存在使得楚铺村不会轻易受到土匪的威胁,但是威胁真正到来时后备队也不会真刀真枪地与敌人拼命。同时,后备队之间内耗也非常严重,火并事件也时有发生。
2. 寨门管理
1949年之前,每一个寨门都有一个管理者。所谓寨门的管理者,一般就是村落内或者村落附近无依无靠、没有自己的子女、年纪较大的村民。寨门的管理主要涉及寨门的开门时间,楚铺村寨门日出开启,日落关闭。在寨门开启的时段,是村民外出到田中耕种的时间。除了楚铺村内的村民,别村村民也能自由出入楚铺,寨门的管理者不能干预任何村民的出入,也不用对此负责。晚归者如果不能在日落前回到寨里,必须通过叫门的方式才能进入到寨门内。此外,村民如果晚归,也可以跟寨门的管理者借备用钥匙。以往,钥匙完全由寨门的管理者负责,其他人没有备份钥匙。
寨门的管理者也能获得相应的报酬,但是这笔钱并不是由政府出,而是由楚铺内的村民负责。具体而言,楚铺村内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平摊寨门管理者的报酬,有地者不用多出,没地者也要承担一部分。由于寨门管理者的报酬相对较少,分摊到每一户村民的部分也很少,所以每一户家庭基本上都能负担得起。此外村民过年打牌时,如果寨门管理者从牌摊经过,打牌村民也会从抽头中拿出一小部分送给他们。
3. 打更
以往,在村落内还有打更者负责夜晚治安的维系。不过,打更者并不是由保甲长负责安排,而是由村民自发组织。村内的排场人为了维持夜晚治安,会组织村内各家各户轮流负责打更。具体而言,一个晚上村落有3—4名打更者负责巡逻。轮到某一家打更时,此户村民一般要派出家中的青壮劳动力负责打更。这里所指的青壮劳动力,通常是指20岁以上45岁以下、身体条件出众的村民。打更者并不配备枪支,只在打更时准备一根木棍,作为防身之用。
打更者主要负责以下事项:其一,夜间巡逻。如果匪徒攻击寨墙,通常由打更者负责通知村内村民。其二,防止偷盗。村落内如有小偷偷盗,通常由打更者喝止,但打更者并没有处罚权。其三,防范火灾。由于该村房屋连片的情况非常普遍,如果夜晚发生火灾,可能造成村落内住房被大面积烧毁。夜晚发生火灾时,打更者要赶快呼叫村民前来救火。不过,以往发生火灾的情况相对较少,因为夜晚使用油灯等明火的村民较少。也正因为如此,防范火灾并不是打更者的主要任务。其四,报时。打更者要在打更的过程中不断向村民报时,直到五更才算结束。
打更者没有报酬,完全属于义务工。除非家中没有劳动力,村民一般会在轮到自家打更时提供一个劳动力。据村内老人介绍,村民外出务工或者是无故长期外出的情况相对较少。在民国时期,还没有出现过不愿意承担打更职责的情况。轮到某一户村民时,即使最近几日家中农活较为繁忙,或者是家中劳动力生病,村民也不会推脱职责。不过,在轮到自己时,家中确实没有青壮劳动力也可以给组织者说明情况,请组织者酌情处理。
由于楚铺村是较为发达的集市,因此在楚铺村内也形成了几条主路,依据街道布局房屋就成为该村村落整体布局的主要形态。不过,不临街地段的房屋往往不会像临街的房屋一样布置得那么规整。以往,临街与背街的房屋不仅体现出了不同的村落布局模式,其建房的规则也体现出了家户之间的不同关系。
过去,楚铺村的中心为“十字街”,即由官道与从东门延伸出来的主路交叉而形成的“十字路口”。楚铺村的村落布局便围绕十字街而展开。位于官道两侧的多是店铺,包括饭店、粮行等。商铺一般采取商住结合的模式,白天营业,到了晚上便成为主人居住的房间。除了商铺,在官道上还有普通村民居住的房屋,但大户很少居住在官道上。这主要是因为官道上房屋相对密集,难以布置下面积较大的房屋,而大户的房屋往往占地面积较大。同时,官道附近人流量较大,在官道附近建宅也不太安全。与此相对,与官道交叉的道路,店铺的数量相对稀少,房屋的密集度也相对较低,因此也有大户将宅子建在这里。例如村中刘姓地主便将宅子建在此街道之上。
以往十字街虽然是村落的中心,但并不是村中最适合居住的地段,大户在街上建房的意愿相对较低。与此相对,在北门附近的西背街和东背街则是相对较好的地段。例如,村中首富赵国兴的两处宅基地(一说,赵家只有一处宅院)都建在西背街,西院在路南,东院在路北。村内大户还乐于居住在离主路不远,但不直接临路的地段,例如村内富户赵九儒(又名赵其三)便居住在靠近“西门” 与十字街相隔不远的地方。此外,村落内相对隐蔽,且房屋数量不是非常密集的地段也是大户乐于建造屋院的地段。
与村内大户相对,多数村民建造房屋并不会首先考虑地段。如果条件允许,村民更乐意将房屋建在地势较高、相对宽阔且交通较为隐秘的地段。因此,符合条件的地段常常是村民集中居住的地段。不过,富户的宅院虽然处于较好的地段,却不一定是村民集居的地段。这主要是因为过去建房必须建在自己的土地之上,大户宅院附近的少量土地往往也归大户所有,因此其他村民并不能随意在其附近建房。生产与生活分离的格局,使得房屋布局不会影响到田间的作物生产,这造成了该村建筑的整体布局并没有呈现出太强的规划性。
1. 房屋建造与互助:“官山挨官山,官墙靠官墙”
临街房屋,特别是在十字街建造的房屋,往往没有独立的院落,只有富户才能建造得起宅院。因此,临街建造的房屋往往占地面积较小且没有独立的晒场。由于临街房屋相对集中,村民为了节省土地面积和建筑成本,经常会与邻居共用墙壁。
当地村民所说的“官山”和“官墙”实际上就是指房屋侧面的墙壁。在建造房屋时,村民可与邻居商量,利用其建造好的墙壁作为自己房屋的一部分。以往,但凡村民向邻居提出要求,邻居一般都会表示同意。因此,四五户临街房屋连在一起的情况相当常见,这逐渐形成了一种习俗。如果村民向邻居提出了共用墙壁的要求,邻居答应是正常的事情,如果不答应则会被其他村民认为是“小气”的表现,这会直接影响四邻之间的交往。可以说,无论自己的四邻是排场人还是普通村民,只要村民提出了要求,四邻基本上都会表示同意。此外,即使四邻之间关系不是非常熟络,村民也可以向四邻提出共用墙壁的要求。
2. 墙壁共用与产权归属
一旦共用墙壁,共用的墙壁就归两家人共同所有。也就是说,只要邻居提出了要求,并利用自家墙壁盖成了房屋,共用墙壁的产权就归双方所有。在这个过程中,后盖房屋的村民不用给邻居补贴建造成本,也不用花钱赎买共用墙壁及所占地皮的部分产权。
但是,后建房者并没有共用墙壁的优先处置权。例如,村民A和村民B的房屋共用同一墙壁,其中村民B为后建房屋者。如果村民A想拆除房屋,那么其便具有处置共用墙壁的资格。村民A虽然具备优先处置权,但是其对于共用墙壁的处置必须征得村民B的同意。村民A如果擅自拆除墙壁,造成村民B房屋倒塌,村民A必须照价赔偿村民B的损失。如果村民A想拆除房屋,那么必须事先告知村民B。如果村民A与村民B本身关系就非常好,村民A向村民B打过招呼之后,便会将共同墙壁的产权赠送给村民B,此后村民B就能获得共用墙壁的全部产权。如果村民A与村民B关系不是很好,村民A则会向村民B收取一定数量的现金,用以出售共用墙壁的产权。在购买共同墙壁时,并不一定严格按照地皮、墙壁材料、人工费用等核算具体费用。村民A与村民B会按照实际情况,协商一个大致的价格,这个价格往往会低于村民A建房时的实际花销。村民A与村民B协商完成之后,村民B会将钱直接交给村民A,此过程不需要签订契约,也不需要写收据,当面结算清楚便可。
1. 房屋建造原则与四邻关系
以往,位于背街的房屋往往占地面积较大,彼此的间距也比临街房屋要宽上不少。不过,村民建造背街房屋也要遵循相应的建造原则,以避免影响与邻居之间的关系。具体而言,当地的建房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两条:其一,西边的房屋不能高过东边的房屋。西边的房屋无论是先建还是后建,均不能高过东边的房屋。这一原则不仅是对于村民在西边建房的要求,同时还是对于在东边建房村民的要求。如果村民的房屋建在东边且建设时间晚于西边的房屋,那么在东边建房的村民会自然而然地把房屋建设得比西边的房屋高一些。其二,在前方建造的房屋不能高过后方的房屋。这并不是说,前方的房屋一定不能高过后方的房屋。例如,村民A的房屋建在前方,且建造时间早于村民B在后方建房的时间,那么村民B的房屋建造得比村民A高一些便是无所谓的事情,此时无论村民B的房屋比村民A盖得高或者盖得低都是被允许的行为。
上述两条原则均是当地盖房时自古有之的惯习,这么做主要是出于风水上的要求。这两条原则对于村落中普通村民具有很大的约束力,如果不按要求建房一般会引起彼此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例如,西边的房屋如果建造的高度高于东边的房屋,将直接影响东边房屋的整体风水。但是,从单独的房屋来看,房屋盖得越高就越能反映某一村民在村中的地位,因此村落中的排场人都乐意将自己的房屋建得高一些。在排场人建房时,这些惯习对他们完全形不成制约。例如,某排场人打算在西边建房,但是东边已经有了房屋,排场人可以将房屋建得比东边的房屋更高。这么做虽然违背了建房的惯习,也会对东边村民的风水产生影响,东边村民却不敢对此表示不满。据李邦存老人叙述:“排场人爱盖多高就盖多高,谁叫人家是排场人哩,啥人也管不了。”当然,如果在东边已经建造了房屋的村民也是一个排场人,那么其仍要按照惯习建房。
2. 房屋与房屋间的分界
以往,该村多数背街房屋都带有自己独立的围墙,但是也有一些房屋并没有围墙。带不带围墙会造成房屋分界方式的不同。
(1) 带围墙房屋间的分界方式
一般而言,带有围墙的房屋,围墙就是房屋所有者与其他村民房屋的分界方式。但是,实际上分界时并不是简单地以围墙为界线。具有围墙的房屋,围墙只能建在村民的宅基地内,而不能正好建在宅基地的边缘。这主要是因为,以往大多数村民的宅基地连在一起,如果都把围墙建在宅基地边缘,房屋与房屋之间将完全没有空隙。如果没有空隙,将造成以下问题:其一,不预留通行小路,将会造成出行不便。村民如果想去屋后的村民家,只能从房门出去,绕一大圈才能到达。其二,不方便修葺房顶。以往,村内不少村民的宅基地并不算非常大,盖上围墙之后,院子内就基本上没有太多空间了。因此,在盖围墙时适当留出一些空间,可为村民春季维修房屋提供便利。村民维修房屋时,在两房之间的过道搭上木架,顺着架子爬到屋顶便可以对屋顶进行维修。
基于上述原则,村民在盖围墙时会自动让出一部分宅基地,留出两房之间的一点空隙。与此同时,与其相邻的村民在建造围墙时也会留出面积相等的空间。围墙之间的空隙为两家人共有,并不详细区分彼此的产权。以往,两房之间的空隙只能当作道路,没有人会在空隙中种植蔬菜等作物,因此也没有村民在意空隙具体的产权归属。此外,除了房屋紧邻的双方,任何人都能在两房之间的空隙通行,不存在限制。
(2) 无围墙房屋之间的分界方式
1949年之前,无围墙的房屋通常是宅基地面积较小的房屋。因此,房屋与房屋之间的间距便相对较小。此时,两房之间的分界方式主要遵循“滴水为界”的原则。具体而言,以村民房屋屋檐滴下来的水线为界,界线内的产权完全归属该村民所有。与其相邻的村民如果打算建房,不能超过这个界线。同理,邻居房屋屋檐滴下来的水线内,产权也归其完全所有。
“滴水为界”是区分村民房屋边界的主要方式。不过,在房屋之间仍存在一定的“公共空间”。一般来说,两房之间留有一定的间距,它实际上承载的作用与有围墙房屋间留有的空隙基本类似。只不过无围墙的房屋的间距并不用刻意留出。两家人宅基地相交且经常有人行走的通道,就自然而然会变成两家人共有的部分,此部分产权归两家人共同所有。两户村民都不会在这部分空间种植作物或者是堆放杂物。久而久之,它就会变成一块完全的空地,也就起到在两家之间分界的作用。这块空地,虽然原则上以中线为界分别归属两家人,但是实际上村民并不会计较其具体归属,他们也不会在空地的边缘放置石头、草墩等分界物,更不会刻意在边缘处种树。
总体而言,“滴水为界”更多是纵向空间所有权的界定方式,而空地则是地面的具体界分方式。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矛盾,宅基地与宅基地之间的空地基本上在两家滴水线之外,即使是非常狭窄的空地也是如此。
(3) 无围墙房屋与有围墙房屋的分界方式
无围墙房屋与有围墙房屋之间的分界也遵循“滴水为界”和“空地为界”两个基本原则。例如,村民A和村民B房屋相邻,其中村民A的房屋有围墙,而村民B的房屋没有围墙。那么村民A在建造围墙时,也会建在自己的宅基地内,而不会建在自己的宅基地边缘。与此类似,村民B也会留出一部分宅基地用于与村民A分界。
1949年之前,房屋的建造与居住也能反映出家庭成员的关系。对于请有长工的家庭,房屋的居住方式还能反映主雇关系。
以往,该村的房屋基本包括堂屋、东屋、西屋三个部分,但这三部分并不会一次性建成。多数贫穷家庭在建造房屋时,一般会先建造堂屋,有能力时再建造东屋和西屋。堂屋主要包括中堂以及两间偏房,而东西屋也由数间房屋构成,富户甚至会分别建造8—9间东西屋。此后,富户还会在后院建造4—5间南屋作为仓库,一般村民只会选择东西屋中的一间作为仓库。就房屋的建材而言,富户的房屋一般由瓦片和砖块构成,普通村民的房屋通常是茅草屋。
1. 家内房屋分配与家庭关系
1949年之前,堂屋一般由父母居住,东屋归属大儿子居住,而西屋归属二儿子居住。但是,这主要是针对家中只有两个儿子的情况。如果家中儿子较多,则按照由东向西的分配方式来分配房间。当地奉行“东为大”的原则,因此无论家中有几个儿子,大儿子通常都住在东屋。
2. 家内房间的分界
在没有分家之前,全家房屋归家庭共有,儿子们共享其产权。但是,在分家之后,房屋将被具体分配给每一个儿子,因此房屋的分界也随之出现。房屋最基本的分界方式是墙壁,房屋相邻的兄弟共享墙壁产权以及墙壁所占地皮。
在共同居住在原有屋子期间,任何兄弟都不能无故毁坏共用墙壁,也不能随意拆除墙壁。如果有兄弟搬出原有房屋并另盖新屋,搬出的兄弟仍具有自己分得房屋及共用墙壁的产权。如果其不与其他兄弟说明会放弃自己所有房屋的产权,其他兄弟仍不能随意占用或者拆除共用墙壁。如果其与其他兄弟说明打算放弃自己拥有房屋的产权,那么情况将有所不同。此时,如果兄弟关系较为和睦,且搬出的兄弟较为有钱,那么搬出的兄弟可主动放弃房屋产权。对于其放弃的房屋,一般由仍居住在原房屋的兄弟共同商议,以此来决定由谁享有产权。如果与其相邻的兄弟获得了产权,那么该兄弟可以任意拆除两房之间的墙壁,其他兄弟无权干涉。不过,如果兄弟关系不甚融洽,那么搬出去的兄弟通常会向希望获得房屋产权的兄弟收取一定的费用。当然,这笔费用要低于正常购买房屋所需花费。
3. 分家与设施共用
在该村,兄弟分家之后,中堂、大门和厨房等仍以原来的家庭为单位共用。
(1) 分家与共门
在当地,分家不分门的情况较为普遍。这主要是因为,该地宅基地外围多由院落保护,分家后如果同住在一个院中并没有另开一门的必要。如果不另开一门,保甲长也不会为其另外安装一个门牌号。此时,在外人看来居住在一起的村民仍可以算作是“一家人”,但村民会称他们为“张家三门人”或者是“李家两门人”。换言之,是否同出一个大门,并不是判断一户村民是否已经分家的基本依据。此后,如果有兄弟从原来的家庭迁出另建房屋,那么保甲长便会为其新安一个门牌号。但是,这仅是从赋税关系出发对于他们已经分户的确认,并不是确认他们已经分家。
(2) 分家不分堂
以往,当地奉行“分家不分堂”的原则,即使分家之后中堂也将归家庭共同所有。当然,不仅是中堂的产权,兄弟们还能自由使用中堂。例如,某一兄弟有朋友前来做客,可以请其在中堂就座,吃饭时也能使用中堂。
(3) 分家与其他设施共用
分家之后,厨房和磨盘的产权也归家庭共同所有,家庭成员可以随意使用。如果两个兄弟同时需要使用厨房或者磨盘,在互不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共同使用;但是如果不能共同使用,则要按照先来后到的方式进行分配。不过,厨房虽为家庭共有,但是老灶却归大儿子所有。此时,如果厨房内仍有空间可以建造新灶则由其他儿子自由搭建,如果没有足够的空间也可以另外搭建厨房。
4. 收留与房屋赠予
以往,由于外来人口相对较多,因此该村也有很多收留外来村民的好心人。据李邦存老人介绍:“过去,那些外地来哩,走到楚铺要是和村里人谈哩来,就在人家家里住下了。那个时候好人多,好多人没有自己的房子也都住在楚铺了。”一般而言,村民收留外来村民通常会将西屋中的一间借给其短暂居住。此后,这些村民如果在楚铺找到了较好的谋生方式,则会长期居住。待有些积蓄后,他们会想方设法在村中无主的低洼地盖一个简易的茅棚。如果没有获得充足的积蓄,主家也没有赶走他们的意思,这些村民则会在借来的房屋中一直居住。只要主家不赶,借来的房屋便会发生实质上的产权转移。在此过程中,无须签订任何契约,也无须进行任何形式的口头确认。随着这些村民家庭人口的不断增加,他们还会在借来的房屋旁边再加盖房屋,对此房屋原来的所有者并不会采取任何干预措施。
1. 家庭成员的居住关系
1949年之前,富户与普通村民居住格局基本类似,堂屋归父母所有,而其他房屋基本上按照兄弟辈分的高低由东向西地进行分配。只不过,富裕家庭的家庭关系更为复杂,体现出来的关系也更为复杂。例如,村内赵姓地主赵文圆、“七老婆”和赵国兴三门人住在同一个院落内。其中,“七老婆”是赵国兴的奶奶辈 ,赵文圆是赵国兴的叔叔。三门人在赵国兴的父亲一辈分家,“七老婆”由于辈分最高便住在堂屋的3间房屋内,赵国兴的父亲住在东屋的3间房屋内,赵文圆则获得西屋的9间房屋 。在赵国兴的父亲死后,赵国兴继承了父亲的遗产,因此虽然赵国兴的辈分较赵文圆低,其也有住在东屋的资格。
2. 分家与分宅
由于村内富户都比较有钱,因此兄弟分家几年后分宅的情况相对普遍。在当地奉行“长子不离中堂”和“长子不离灶”的原则,所以分宅时通常是长子留在老宅,其他儿子则要另盖房屋。例如,该镇镇长李子峰便与其弟弟分宅而居。在分宅时,迁出的兄弟一般会放弃原有房屋的产权,但是也不会随意放弃。作为大儿子,必须按照市价足额购买迁出兄弟手上房屋的产权,即使家庭和睦也是如此。
3. 分家与设施共用
分家之后,富户家中也存在设施共用的情况。实际上不仅是家庭设施,就连家庭的仆人和牲口也存在共用的现象。以赵国兴家为例,其在分家之后除了共用厨房之外,还共用马、骡子、驴等牲口。民国时,赵家只有一辆出行用的马车,这辆马车也为三人共用,包括赶马车的吴把 也为三家共同雇用。赵家人在分家之后,仍共用一个厨房,但是却不在一起吃饭,三门人各自开火,三门长工也是各吃各自雇主的饭。赵家还养有两名护院,分别名为高得友和郭耀东。两人也为赵家共同雇用,两人手上的冲锋枪 为赵家共同所有。此外,不少富户即使分宅居住也会共用一些设施。例如,磨盘在老宅内,迁出的兄弟又没有添新的磨盘,那么他们仍可以继续使用老院内的磨盘。
4. 主雇之间的居住关系
以往,多数富户家中都住有长工和仆人,但是富户为了区分自己与长工和仆人在身份上的不同,往往不会和他们住在一起。当然,对于不是非常富有的村民,一般也会和长工以及仆从住在同一个院落中。但是,长工和仆从只能住在西屋,甚至是存放粮食的南屋。
以赵家为例,其拥有东西两院,其中东院便是赵家人居住的地方,除了赵家人和赵家贴身的仆从,其他人全都住在西院。赵家东院全部为建材上乘的砖瓦房,西院却全部都是茅草房。据村内老人介绍,赵家西院共有60—70间房屋,主要就是供长工和牲口使用。除了长工,居住在西院的还包括赵家的厨师、护院和车夫。与此相对,居住在东屋的仆从主要为服侍女性的针工子。这么做,一方面是为了凸显富户的身份和地位,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尽量隔离男工与女眷。也有老人表示,赵家只有一处宅院,院子分里院和外院,其中长工多居住外院的客厅和过厅中。不过,无论哪种说法长工和富户都不会住在一个院子(参见图2-3 和图2-4 )。
图2-3 赵家两个院落的住宅布局情况
图2-4 赵家院落住宅分布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