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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水利与灌溉

楚铺村虽然为旱作区,但是小麦等作物的生长仍需要适度灌溉。以往,在靠天吃饭的基础上,水井、河流、堰塘也能为该村村民提供相对充足的灌溉水源。不过,水井、河流、堰塘并不构成一个完整的水网体系,各级水系基本相互独立,自成一个独立的水利系统。在这三个层级的水系中,水井是村民生产和生活最主要的用水来源,河流是最为重要的补充水源,堰塘数量非常稀少,能起到的灌溉作用也相对较小。此外,各级水系的独立性不仅体现在互不连通上,还体现在产权规则和使用规则上。

一、 干旱底色

以往,由于该村气候带更适宜种植小麦,所以该村多数村民以种植小麦为生。在特定的种植结构的影响之下,村民对于水利的重视程度相对较低,由此也形成了该村特殊的干旱底色。

(一)干旱特征与作物选择

如前所述,楚铺村所属的汝南县兼具暖温带和北亚热带向暖带过渡的地带两种气候特征。这种气候特征虽然属于湿润型气候,全年降雨量多,但是却较为集中且变动率大,较易形成洪涝灾害或者是干旱灾害。如果种植水稻,一旦遭遇旱灾,绝收便无法避免,而需要水源较少的小麦生存的概率则相对较高。同时,该村干旱的底色还主要体现在空气的湿度上。该村空气湿度小,较有利于小麦的光合作用以及营养的积累,因此该村自古以来就是小麦的主产区。当然,小麦要经历低温发育,种植过程中需要充足的光照以及较大的昼夜温差,也是该村主要种植小麦的原因。据艾宝玉老人叙述:“咱这为啥不种水稻哩,要说水也不是太缺,但是哩气候就不是非常适合。咱这过去南边正阳县有种水稻哩,那气温还高一点儿,咱汝南不中。”

(二)小麦种植与水利建设

在这样的气候环境下,村民选择种植小麦以及其他旱作物就成为保证粮食产量的基本选择。由于小麦对水的需求量较少,因此村民们便养成了依靠雨水进行灌溉的习惯。该村附近虽有冷水河,村落中或者田中也有一些灌溉用井,村民却并不是非常在乎这些水源的产权归属,因此没有形成较为复杂的水权分配机制。与此类似,村民也不重视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村内任何一个村民都对此没有明确的义务和责任。

(三)干旱底色与家户关系

受种植结构的影响,村民对于水源并没有产生较强的竞争性。据李邦存老人叙述:“水没啥稀罕哩,水井、河流、堰塘里面的水大家都能用,谁也不限制。”由于该村多数村民都是无地或者是少地村民,因此村民们对于灌溉水源的需求程度相对较低。同时,该村民国时期每个家庭每天约需要7—8桶生活用水,用水量约在80—120升,村内三个饮用水井完全可以满足村民的日常生活所需。因此,大多数村民并没有建造水井的需求,建造了水井的村民也因为水源可以满足自身的需要,而让周边村民无偿使用。可以说,建造饮水井和灌溉用井也变成了富户对本村村民的一种福利。富户建造水井时,其他村民可以提供帮助,也可以不提供帮助,这并不影响村民使用水源。

二、 水井

1949年之前,楚铺村为较典型的“水井社会”,无论是村落中,还是土地上都分布有水井。可以说,村民的生产和生活均离不开水井。以水井为依托,楚铺村也形成了不同的生活和生产区域。

(一)水井的类型

该村水井主要分为饮水井和灌溉用井两种类型。饮水井建在村落中,而灌溉用井则建在田中。不过这并不是两种水井最为明显的区别,两者在建造方式和使用规则上还存在着些许区分。据《汝南县志》记载,该村所在罗店镇为富水区,地表水的深度一般为1—3米。 但据村内老人介绍,村民挖井至少要挖6—10米才能见到水源。

图2-2 楚铺村内饮水井分布示意图

(二)水井的概况

1. 饮水井

1949年之前,该村共有3处饮水井,其中一处在主路边靠近北门,为村落共同所有。另外两处其中一处在公井附近,为赵国兴所有;另一处在奶奶殿附近,靠近南门,但具体归属说法不一。具体情况请参见图2-2。

2. 灌溉用井

据艾宝玉和靳逢安老人介绍,以往楚铺村中约有10—12口灌溉用水井,多建造于干旱时期,也有少数水井为土地所有者为了解决灌溉问题而建造。据李邦存老人叙述:“过去,就是有水都不浇,基本上都是靠天吃饭。”所以,除非是一些地主或者是租赁土地较多的佃户,拥有土地较少的村民不会建造水井。当然,即使是地主或者租赁土地较多的佃户也多在天气干旱时才会修建水井。造成这一现象主要基于以下两个原因:其一,多数年份雨水适宜,无须灌溉便可满足旱作物的需求。其二,局势不稳,村民生产方式较为粗放,只要能保证作物健康生长便可。以往由于战乱、匪患、灾荒的侵袭,多数村民都处于朝不保夕的状态。该地传统小麦的耕作方式主要包括一年一熟、二年三熟和三年五熟等多种形式。民国时,为了缩短生产周期,提高杂粮的产量,该村村民基本采取一年一熟的耕作方式。因此,对于多数村民来说,通过建造水井而提高产量并不是需要解决的核心生产问题,保证在生产周期内粮食不因灾祸而减产,或者是在作物成熟之前不逃荒至外地以及不把粮食抵出去才是关键。

3. 水井的建造方式

(1) 饮水井

1949年之前,私井通常由个人发起兴建。例如,赵国兴所拥有的私井便由其主动出资修建。但是,即使是私人水井,所有者在建造时所花费的成本也很低。如果村民A修建水井,通常会请村落内村民共同出力。由于修建水井对于村落是一件好事,所以村民A请某些村民前来帮忙,那么他们一定会前来帮忙。当然,村民前来帮忙还要看修建者的个人威望。村中地主赵国兴本是村落中大多数公共活动的出资者,因此在村中享有极高的威望,由其前去委托村民帮忙,村民都会乐意前来。同时,村民A所请帮忙的人不一定是自己的同姓亲属,村落内村民都可以被邀请,同姓亲属一般要主动前来帮忙,但也不具有强制性。村民前来帮忙完全属于义务,不需要给钱,也不需要管饭,更无须回礼。帮忙过程中,村民也无须天天都来,有事也可以不来。村民A在修建水井时主要的成本为砌井所需石头或者是砖头。水井基本建成之后,村中木匠会捐一个做好的辘轳,供村民自由使用。木匠的捐赠行为完全属于自愿,村民A即使不去请,村落中的木匠也会主动捐赠。

与私井相对,公井由政府组织修建。民国时期,河南省政府曾组织村民修建水井,并对村民进行修井技术培训。在修井时,由保长统筹安排,村内村民没事一般都会前去帮忙。修井所需砖石由地主捐赠,所需辘轳也由木匠自愿捐赠。

(2) 灌溉用井

灌溉用井主要建在地中。该村的灌溉用井基本上为私人水井,也有多人合修水井。具体修井时间多发生在天气干旱时。也有少数村民为了提高土地的灌溉效率选择在地上挖井。

私人挖井时,可请土地相邻的村民一起帮忙,也可以请自己的邻居、同姓亲属或者是村落中其他关系较好的村民帮忙。共同挖井,通常是指土地相邻的几户村民合挖水井。在共同挖井时,各家可根据情况提供适当的劳动力,土地较多的家庭往往要提供更多的劳动力。但是,这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村民A、B、C共同挖井,其中村民A拥有土地20亩,村民B拥有土地10亩,村民C拥有土地8亩,那么村民A理应提供更多劳动力。如果村民A家人口较少,也可以提供和村民B、村民C数量相当的劳动力。在共同挖井时,如果家中劳动力不足也可以请亲戚朋友前来帮忙,其中同姓亲属会优先来帮忙。亲友前来帮忙,并一定需要天天来,有事也可以不来。无论是私人挖井,还是几户村民共同挖井,村中其他村民均能利用井中水源。不过,产权所有者具备优先使用权,帮了忙的村民也能获得相对优先的使用权。

此外,如果是佃户修井,则必须告知地主。一般而言,佃户修井能提供给土地更好的灌溉机会,也能提高土地的出售价值,所以地主基本都会同意佃户的修井请求。佃户前去请求地主,要带一些礼物,但不用带太多。同时,佃户全部修井成本由佃户承担,地主对此不负有任何责任。

(三)水井的产权归属

以往,无论是饮水井还是灌溉用井其产权均归水井建造者所有,即使是周边村民提供了无偿的劳动也是如此。如果是公井,无论楚铺村民是否提供了无偿的劳动,其产权均归村落内村民共同所有。不过,私人水井的井主享有对水井的处置权,而公共水井村民却不享有处置权。一般而言,公共水井的处置权归村落所有,具体处置权由保甲长掌握。与此同时,如果是佃户所建灌溉用井,其产权归地主所有,但是在佃户耕种期间,佃户对其具有相应的处置权。一旦租赁期结束,佃户也将随之失去对水井的处置权。如果地主在出租土地之前就已经修建了水井,在租赁期间佃户也将获得水井的处置权。不过,无论是佃户自建水井还是地主自修水井,佃户均无权无故将之废弃。此外,灌溉水井在土地交易时也会发生产权的转移,具体情况将在后文详述。

(四)水井的使用规则

就饮水井而言,村中任何村民都能从中取水,取水时按照先来后到的顺序依次进行。一般而言,无论是公井还是私井,取水用的辘轳均长时间放置于井上,没人会把辘轳收起。取水时,村民要自己带水桶,然后将水桶挂于辘轳连接的绳子之下,再将水桶送入井底之后通过摇晃的方式将水桶装满水后拉出。与此相对,灌溉井虽然也可以按照先来后到的顺序依次使用,但是必须保障产权所有者的优先使用权,特别是天旱时水井主人灌溉完成之后其他村民才能使用,即使是其他村民在修井时提供了帮助也是如此。如果是几人合修水井,在干旱时基本上按照各人所拥有土地旱情的轻重缓急来决定具体的使用顺序。

(五)水井的维护

水井的维护主要是淘井,也可以称之为洗井,时间多在每年的春天。私人水井无论是饮水井还是灌溉用井,一般由水井所有者负责维护。具体而言,水井所有者会请村落内的一个村民帮其将井中的垃圾杂质清理出来,淘完之后井主会给淘井者一天的工钱作为酬劳。对于公共水井,通常由保甲长委托村内1—3位淘井经验丰富的男性村民代为清洗。公井与私井不同的是,淘井无须给予任何报酬,完全属于村民义务。此外,无论是私人水井还是公共水井,如果产权拥有者不淘井,或者是保长不主动组织村民淘井,住在水井周边的村民通常会共同掏钱洗井。在分摊成本时,无须严格按照一家一户平均分摊的方式筹集资金。村民若有钱可以多出一些,没钱则可以不出,并没有明确的限制。当然,淘井花费的成本也相对较少,分摊到每一位村民身上的负担并不重。

三、 河流

1949年之前,河流是灌溉水源的重要补充,对于其产权归属的判定以及使用的具体方式也存在相应的原则。

(一)河流概况

以往,在村落北门外有一条河流被称为冷水河。冷水河由村落大门外经过,并与整个村落平行。冷水河又被称为楚铺沟,其发源于驻马店市确山县范楼村,于罗店乡刘冢南入境,向东经牛王庙南、大石磙庄南、米庄南,最终流经楚铺庄。除此以外,楚铺境内没有其他河流流经。

(二)河流产权

1949年之前,当地河流产权一般按段划分。例如,流经楚铺的部分由楚铺村村民共同享有产权。换言之,在祖上协商而定的村落边界内,冷水河的产权归楚铺村村民所有。对于此段河流,村民可以自由将其内的水源用于生活和生产,其内的水产也归楚铺村民所有。冷水河内的鱼主要为野生鱼,名义上归楚铺村所有,但是其他村庄的村民也可以自由捕捞,村民并不限制外村人捕捞。此外,如果河流两边各存在一个村落,那么河流的产权以中线为界,两边各享有一半的产权。不过,实际上两边村民都可以自由使用河中水源,并在河中自由捕鱼,中线对于村民没有限制。

(三)河流水源使用与管理

日常生活中,村民可以任意使用河中水源灌溉,即使是不靠近河流的村民,也能挑水到地中灌溉。河流的管理主要涉及对于岸堤的管理,无论是本村还是外村人在使用水资源时都不能毁坏岸堤。这主要是因为,岸堤被毁可能造成村内低洼土地被淹。如果有村民故意毁坏岸堤,通常由保甲长带人将该村民暴打一顿,再组织村民修补和加固岸堤。

四、 堰塘

1949年之前,该村堰塘基本集中在村落内,又有公私之分。但是,堰塘水源仅仅用于蔬菜生产和村民日常生活所需,管理方式相对粗放,使用规则也相对简单。

(一)堰塘概况及产权归属

以往,楚铺有5—7座堰塘,主要分布在村落内,田地中并没有堰塘。据村民介绍,楚铺内共有两座私人堰塘 ,3—5座公共堰塘。这两座私人堰塘主要用于菜园的灌溉。民国时,村内有一些村民以种菜为生,还有一些地主拥有自己的菜园。为了种菜,拥有菜园的村民除了可以利用井水灌溉,也可以利用自家土地挖坑造堰塘。据村内老人介绍,该村堰塘面积均不算大,水量也相对有限。私人堰塘的产权归挖掘者所有,包括其中水源和渔产的产权。村内3—5座公共堰塘多形成于地势低洼的地段,其产权则归楚铺村村民共同所有。

(二)堰塘的建造方式

一般而言,该地私人堰塘主要建造在村落内的洼地上,但必须建在私人土地上才能称为私人堰塘。换言之,如果某一户村民拥有的土地较为低洼,且其有灌溉菜地的需求,那么该村民便会利用自家洼地建造堰塘。如果家中没有洼地且有灌溉菜园的需求,那么村民会首选建造水井。例如,村落南边的私井就主要用于灌溉村民自家菜园。建造堰塘时,由建造者自主负责,四邻没有帮忙的义务。建造者也可以请同姓亲属或者是四邻前来帮忙,亲属和四邻如有时间会前来帮忙,但没有时间也可以不来。

公共堰塘一般不需要维护,它们多形成于村落低洼的“无主地”上。但是,仅靠雨水冲刷也无法形成公共堰塘。据村内老人介绍,村民在盖房时,常常会从低洼地段取土抬高地基。取土的过程中,洼地会被村民越挖越深,并最终形成可储备水源的深潭,降雨后雨水多日不能有效排泄,一座公共堰塘便正式形成。

(三)堰塘的使用规则

与水井不同的是,私人堰塘内的水源仅供产权所有者使用,其他村民均不能用其水源进行生产。但是,村民能在堰塘内洗工具、洗手或者是担一些水回家使用。如果需要,村民也可以向堰塘的主人借水,但是一般不能借太多。视双方关系的好与坏,堰塘主人可以收钱,也可以不收钱。1949年之前该村并不存在偷堰塘水的行为。这主要是因为,该村土地全部在村落之外,在村落内拥有菜园的村民必须事先解决好种植蔬菜的用水问题。此外,公共堰塘并不是村内村民生活的主要水源,任何人都能随意使用塘内水源,即使用于蔬菜生产也是被允许的行为。相较于公共堰塘内的水源,塘内的黑泥才是村民最为看重的资源。以往,村民染布时需要使用塘底黑泥。不过,使用黑泥并不存在限制,任何村民都能随意使用。

(四)堰塘内的渔产

以往,该村两处私人堰塘的主人都在堰塘内养了鱼。养鱼属于私人行为,堰塘主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抛鱼的鱼种和数量。养殖鱼的产权归堰塘主所有,其他村民并没有捕捞的权利,私下捕捞被抓后不仅要折价赔偿,还要受到主人的拳打脚踢。此外,公共堰塘内一般没有鱼,如果有鱼村民可以随意捕捞。

(五)堰塘的维护

私人堰塘的维护由堰塘主人自行负责,即使是以其为主要生活用水来源的四邻也对此不负任何责任。在春天,堰塘主人一般会请村落内的青壮年替其将塘内的污泥或者垃圾捞出来。维护期一般为一天,维护完成之后塘主要按照工价支付报酬。与私人堰塘相对,公共堰塘完全不需要维护,即使再脏也不用洗塘。这主要是因为,公共堰塘并不是村民日常生活生产用水的主要来源。

五、 沟渠

以往,该村的沟渠主要是排水沟,包括村落内的排水沟和耕地中的排水沟。村落内的排水沟主要建造于村民盖房时,村民如果盖房必在房前屋后的空地上建造排水沟,并与附近房屋连为一体。如果排水沟堵塞,村民只要负责自家排水沟的清淤便可。但是,每年保甲长都会组织集体清淤,对此前文已做叙述,此处不再赘述。

与村落内排水沟不同的是,地中排水沟基本上是天然形成和人工挖掘的结合,秉承“水往低处流”的原则。1949年之前,虽然该村土地平坦,但也略有起伏,因此高处的田一般会向低处排水。此时,高处田中的水无论流经谁家的田地,田地主人都要自觉改道,将排水沟与高处的田连为一体。据李邦存老人叙述:“水往低处流,小沟汇到河流,河流汇到大海,这就是常识,高处的田人家走哪儿排,低处的就得往哪儿改道,这也是规矩。”在这个过程中,高处的田主完全不用负责,也无须对低处田地的改道付出劳动或者其他成本。当然,高处的田主在种植时必须建造好自己的排水沟。水源无法引流,漫入低处田中,无论低处田中作物是否受到波及,高处田主都要受到低处田主的指责。 iQvUOuS9KoR8DtOz3nSGHJG9V2AaVIGzrRBMOo7HaNgUj7lEYOx4M40X7MbamIW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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