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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的威斯敏斯特模式

威斯敏斯特模式的许多特征扩展到了英联邦的其他成员国,不过,实际上只有新西兰一个国家近乎完整地采用了这一模式。1996年新西兰举行了第一次比例代表制选举,标志着其多数模式发生了重大变革;尽管如此,1996年以前新西兰的政治制度仍可作为第二个范例,向我们展示威斯敏斯特模式是如何运作的。

行政权集中在一党微弱多数内阁手中

在1935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60年间,新西兰内阁无一例外都是一党多数内阁,而且从未间断过。工党(Labour Party)和国家党(National Party)两大党把持着新西兰政权,轮流执政。1993年最后一次相对多数选举后组成了一党多数内阁,但此后议员脱党的情况频频发生,出现了一个(与刚刚分离出去的脱党者结成的)短暂的准联合内阁,接着又变成一党少数派内阁,最终演变为一个少数派联合内阁。然而,上述所有的不同于以往的内阁都产生在新西兰向新的非威斯敏斯特体制转型的最后阶段(Boston,Levine,Mcleay,and Roberts 1996,93—96)。其他的非一党多数内阁出现在更早的阶段:1915—1919年的新西兰战时联合内阁,以及1931—1935年掌权的另一个联合内阁。

内阁占据支配地位

就内阁的支配地位而言,新西兰同样是威斯敏斯特模式的绝佳范例。与英国在战后大部分时间里的情形一样,新西兰的议会制政府与两个凝聚力很强的政党所主导的两党制结合在一起,这使内阁凌驾于议会之上。用新西兰政治学家斯蒂芬·莱文(Stephen Levine 1979,25—26)的话来说,就是“刚性很强的、严格的两党制促使权力集中在内阁手中,内阁是由从议员中挑选出来的成员组成的……均属于多数党”。

两党制

两个大党实际上完全操纵了新西兰的政党体制,在1935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60年中,只有这两个党曾经组阁。工党在1935—1949年、1957—1960年、1972—1975年,以及1984—1990年执政;中间偏右的国家党则在1949—1957年、1960—1972年、1975—1984年,以及1990年以后掌握政权。此外,新西兰议会下院中几乎没有第三党存在,这一点与英国不同。在1946—1993年期间举行的17次大选中,有11次两大党瓜分了全部议席;另外5次有一个小党曾得到1—2个席位;在1993年大选中,有两个小党在99个议席中各得到2席。因此,新西兰的两党制是近乎纯粹的两党制。

多数决的、非比例性的选举制度

下院议员按照相对多数选举制从单名选区中被选出。唯一的非同寻常的特点是新西兰设立了4个特殊的大选区,它们在地理上与普通的小选区重合,是专门为少数民族毛利族(占总人口的12%)保留的。设立这4个选区违背了威斯敏斯特模式的多数决原则,因为它们旨在保障少数民族的代表权。自1975年以来,所有毛利族选民都有权选择在普通选区还是在他们的居住地特设的毛利族选区中登记和投票。

与英国的情形一样,相对多数选举制造成了严重的非比例性的选举结果,在1978年和1981年选举中尤为明显。在1978年大选中,国家党获得了92个议席中超过半数的51个席位,然而,它获得的普选票却既未达到过半多数(得票率仅为39.8%),也未达到相对多数(工党得票率为40.4%);社会信用党(Social Credit party)获得了17.1%的选票却只得到了区区1个议席。1981年,国家党赢得了92个议席中的47个,又一次获得了议会的过半多数,但它得到的选票仍然少于工党,尽管这次两党的得票率更加接近,分别为38.8%和39.0%;社会信用党这次得到了20.7%的选票,得票率超过了两大党中任何一党的一半,却仅仅获得了2个议席。此外,自1954年以来,所有的议会多数都是“人造多数”,它们赢得大选时得到的选票都不足半数。从这个角度来看,新西兰同英国一样,与其说是采用过半数制的民主国家,倒不如说是采用相对多数制的民主国家。

利益集团多元主义

新西兰的利益集团制度与英国相似,很明显是多元主义的。另外,新西兰有高水平的罢工运动,反映了劳工同管理方之间的关系是对抗性的而不是合作的,这与英国也如出一辙。在对合作主义与多元主义进行比较研究时,许多学者试图对工业民主国家利益集团制度的合作主义或者多元主义的程度作出精确的评估。他们对一些国家的判断大相径庭,但对英国和新西兰却没有多大分歧:这两个国家在多元主义—合作主义的光谱上都位于多元主义一侧的顶端。而且,根据他们的评估,新西兰的多元化程度从总体上看比英国略高些(Lijphart and Crepaz 1991; Siaroff 1999)。

单一制中央集权政府

1852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授予英属新西兰殖民地代议宪法法案》(Act to Grant a Representative Constitution to the Colony of New Zealand),设立了与中央政府相对的6个有较大的自治权力和功能的省,但是这些省在1875年就被废除了。如今,新西兰是单一制中央集权国家,当然,一个人口400万左右的国家采用这种体制并不令人吃惊,要知道英国的人口远比新西兰多,大约有6000万呢。

立法权集中于一院制议会

在大约一个世纪的时间里,新西兰议会采用两院制,由经选举产生的下院和通过任命产生的上院组成,但是上院逐渐失去了权力。1950年上院被取消,不对称的两院制变成了纯粹的一院制。

柔性宪法

新西兰与英国一样没有一部单独的、成文的宪法性文件。它的“不成文”宪法由大量的基本法(如1852年和1986年的《宪法法案》,1956年和1993年的《选举法案》,以及1990年的《人权法案》)、惯例和习俗组成。 基本法中的一些重要条款是“受到保护的”,只有通过议会下院3/4多数或者公民投票中的多数票才能修改;不过,此类保护措施只需通过议会的普通多数就能加以改变,所以最终还是多数决原则占了上风。因此,新西兰议会同英国议会一样是至高无上的。任何法律,包括“修正”不成文宪法的法律在内,都只需普通多数通过即可适用。正如新西兰的一位宪法专家所说的那样,“宪法的核心原则是:对于议会按照正常的立法程序颁布的法律,没有任何有效的法律制约”(Scott 1962,39)。

司法审查缺失

同英国的情况一样,议会主权还意味着法院没有司法审查权。在由下院通过的法律是否合乎宪法的问题上,下院本身就是唯一的评判员。

行政机关控制下的中央银行

安德烈亚斯·布施(Andreas Busch 1994,65)写道,新西兰在历史上“一直是……一个中央银行的独立程度很低的国家”。在他创立的评级体系内,1989年之前的新西兰储备银行被归入最低等级中,这表明该银行的自主性甚至比英格兰银行还差。1989年通过的《储备银行法》(the Reserve Bank Act)提高了央行的独立性,但提高的幅度不大:反映央行独立性的库克曼指数从0.24上升到0.31,比1997年之后英格兰银行的独立性水平低得多(Cukierman,Webb,and Neyapti 1994; Polillo and Guillén 2005)。

直到1996年,新西兰民主制度中多数民主的色彩一直比英国更浓厚,因而比英国更适合作为威斯敏斯特模式的例子,仅有的一点例外是在议会中给少数民族毛利族保留了席位。实际上,如果考虑到20世纪70年代英国的少数派内阁和政府提案经常遭到否决的情况,那么理查德·罗斯提出的新西兰才是“硕果仅存的真正的英国制度的典范”(与罗斯的私人通信,1982年4月8日)的说法就是合情合理的。但是,比例代表制的采用和1996年10月举行第一次比例代表制议会选举,使新西兰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脱离了威斯敏斯特模式。

两个大党反对比例代表制,可它们无意中都给这种制度的推行帮了忙。改革的最初动力来自工党对上文中提到过的1978年和1981年大选结果的不满。在这两次选举中,国家党都赢得了议会多数席位,但其得票率不足40%,甚至少于工党。工党在1984年夺回政权后,就任命了一个皇家选举制度委员会来提出改进意见。不过,该委员会建议的内容相当广泛,不是小修小补,而是向比例代表制的根本性变革,还提出通过公民投票来决定是否采用比例代表制。政府企图改变这些建议,于是将其提交给一个议会委员会,不出所料,议会委员会拒绝采取比例代表制,仅仅接受了一些次要的改革建议。1987年大选把比例代表制重新提上了政治日程:工党首相曾许诺让选民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来决定这个问题,但在重新当选后他在党内的压力下自食其言。为了使工党难堪,国家党人在1990年大选中投机式地作出了同样的承诺,当他们赢得选举后,就无可避免地要兑现它。此后,选民在1992年和1993年举行的公民投票中两次对比例代表制表示了支持(Jackson and Mcrobie 1998)。

新西兰采用的比例代表制效仿德国的制度。在1996年举行的第一次比例代表制选举中,65名议员按照相对多数原则从单名选区(包括5个特设的毛利族选区)中选出,另外55名议员按照比例代表制从政党提交的名单中选出;在向各个政党分配第二批的55个议席时,要使分配结果在总体上尽可能成比例。这一至关重要的规定使新体制成为彻头彻尾的比例代表制,尽管在新西兰的词汇中这种制度被称为“混合比例代表制”(mixed member proportional),这似乎暗示着它是比例代表制与其他制度的混合体。 虽然在此后的选举中对单名选区、毛利族选区的数量和政党所提名单占有的议席数量都作了微调,但同样的规则继续适用。

第一次比例代表制选举在几个方面使新西兰政治发生了立竿见影的变化(Vowles,Aimer,Banducci,and Karp 1998)。首先,选举结果的比例性比从前的相对多数选举高得多。最大的党国家党仍然得到了超额代表权,但幅度不到3个百分点;它以33.8%的选票获得了36.7%的议席。其次,选举产生了多党制,史无前例地有6个政党在议会中获得了议席。再次,没有一个政党赢得议会半数以上席位,这与战后的任何一次选举都不相同。最后,国家党和新西兰第一党组成了两党联合内阁,这与从前长期的一党多数内阁形成了鲜明的反差。新西兰第一党是少数民族毛利族的主要代表,它赢得了包括全部5个特设的毛利族议席在内的17个议席。这个内阁获得了议会过半多数的支持,而接下来的全部内阁要么是少数派联合内阁,要么是少数派一党内阁。

由于上述与多数模式的显著差异,1996年之后的新西兰不再是“真正的英国制度”的典范,更不用说是什么最佳样本了。所以,用库尔特·冯梅滕海姆(Kurt von Mettenheim 1997,11)的话来说,“英国(现在)似乎是唯一保留着威斯敏斯特模式主要特征的国家了”。不过,应该说明,新西兰在1996年之后的所有变革都与多数模式的行政机关—政党这一维度有关,包含着该模式的10个特征的前5个;其他的几个英国前殖民地仍然保留着威斯敏斯特式的组织机构,尤其是在第一个维度上。巴巴多斯就是一个特别明显的而且颇有启发性的例子。 ieSowWPezagnJTzco7C8vYY5MsOtPHGTpPwdH13pkD5tsXcIsxbeRgdpnM/2hzq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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