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政府中权力最大的机构是内阁。内阁通常由在议会的平民院中拥有多数席位的政党的成员组成,而不包括少数党成员在内。组成联合政府的情况很少见。由于英国两党制下的两个主要政党几乎势均力敌,在选举中获胜的政党往往只不过代表着微弱多数,少数派则相对强大。因此,英国的由一党组成的微弱多数内阁是多数决原则的完美体现:它掌握着巨大的政治权力,代表着并非压倒性的多数,并根据这个多数的利益进行统治。一个庞大的少数派被排除在权力之外,不得不扮演反对派的角色。
自1945年以后,英国的内阁多为一党多数内阁,鲜有例外。戴维·巴特勒(David Butler 1978,112)曾写道:“纯粹的一党政府远不如许多人想象得那样盛行。”不过,绝大多数偏离常规的情况(两党、多党联合内阁或少数派内阁)都出现在1918—1945年之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仅有的少数派内阁的例子是20世纪70年代的两个工党少数派内阁。在1974年2月的议会选举中,工党仅获得了不足半数的相对多数议席,只是在其他政党没有联合起来反对它的情况下才组成了少数派政府。在当年10月举行的新的选举中,工党赢得了略微超过半数的多数议席;但是,由于议员脱党和补缺选举失利,工党又失去了议会的过半多数,工党内阁在1976年再次沦为少数派内阁。1977年,工党与自由党的13名下院议员达成协定:自由党人同意支持内阁,交换条件是工党在议案提交议会之前要征询自由党的意见。工党借此又暂时获得了议会的过半多数。不过,自由党人没有加入内阁,因此这个内阁仍然是少数派内阁,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联合内阁。所谓的“工党—自由党协定”维持到了1978年,1979年由于议会下院的不信任投票,以工党的詹姆斯·卡拉汉(James Callaghan)为首相的少数派内阁垮台。
在2010年5月大选之后组成的内阁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仅有的联合内阁的例子,这次大选与1974年2月的大选一样,没有产生一个彻底的赢家。执政的工党固然遭到了挫败,但保守党也仅仅获得了相对多数而非过半多数议席。为了得到议会下院半数以上的支持,保守党与较小的自由民主党组成了联合内阁。保守党领袖戴维·卡梅伦(David Cameron)成为首相,自由民主党领袖尼克·克莱格(Nick Clegg)则出任副首相。尽管如此,联合内阁和少数派内阁在将来很可能仍属于例外情况。它们只有在大选产生了英国人所说的“悬浮议会”(hung parliament),即没有一党赢得半数以上席位的时候才会出现,而这是一种极为罕见的选举结果。
英国政府是议会制政府,这意味着政府要依赖议会信任才能维持。从理论上讲,因为议会下院可以投票罢免内阁,所以下院“控制”着内阁。在实践中,它们的关系恰好相反。内阁由议会下院中凝聚力很强的多数党的领袖们组成,通常能得到下院多数的支持,稳固地保持着执政地位,并使自己提交的议案得到批准。显然,内阁与议会相比处于支配地位。
内阁的强有力的领导地位有赖于议会下院多数的支持和多数党的团结一致,当这两个前提中有一个不具备或者两个都不具备时,内阁的支配地位就会受到削弱。这种情况在20世纪70年代的少数派政府时期尤为明显,议会否决政府重要提案的频率显著增加。传统观点认为,如果议会对内阁投不信任票,或者内阁提出的极为重要的核心议案遭到议会否决,那么内阁要么辞职,要么解散议会下院重新举行选举。上述情况的发生甚至导致了传统观点的变化。新的不成文的规则是:只有在议会明白无误地对政府投不信任票的情况下,政府才被迫辞职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直到80年代,在保守党首相玛格丽特·撒切尔(Margaret Thatcher)强有力的领导下,内阁处于支配地位的常态才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恢复。
无论是正常情况还是反常状态都表明,是严格的两党制而不是议会制造就了行政机关的支配地位。多党制下的内阁通常是联合内阁,其支配地位远远没有英国内阁那么明显(Peters 1997)。由于权力集中在处于支配地位的内阁手中,前内阁大臣黑尔什姆勋爵(Lord Hailsham 1978,127)把英国的政府体制称作“选举产生的独裁政府”(elective dictatorship)。
在英国政治中,保守党和工党两大政党居于支配地位。其他政党也参与竞选并且赢得了一些下院席位,自由党以及20世纪80年代后期自由党与社会民主党合并后组成的自由民主党(定位于左翼的工党和右翼的保守党之间的政治中间地带)尤其活跃。但是它们的力量还没有强大到足以赢得全面胜利的地步。其他小党,如苏格兰民族党、威尔士民族党,以及北爱尔兰的几个政党从来没有设法去赢得大量选票和议席。两大政党控制了大部分议席,组成自己的内阁:1945—1951年、1964—1970年、1974—1979年、1997—2010年的工党内阁,1951—1964年、1970—1974年、1979—1997年的保守党内阁。两大政党的霸权地位在1950—1970年期间特别明显:在这一时期举行的7次选举中,两党的得票率合计起来从未低于全部选票的87.5%,两党获得的下院议席在席位总数中的占比也从未低于98%。
两次世界大战之间是一个转型时期,工党取代了自由党跻身两大政党的行列,在1945年的选举中,工党和保守党总共获得了大约85%的选票和92.5%的议席。20世纪70年代后它们得到的支持大幅度下降:在普选中两党的得票率之和仅在约65%(2010年)到略低于81%(1979年)之间;不过,它们在1974—1992年之间的历次选举中所获议席的比例仍然不低于93%,自1997年以来的比例大约为86%。自由民主党人是主要的受益者,但他们收获的主要是选票而不是议席。在1997—2010年的4次大选中,他们平均能够赢得20%的选票,所获的议会下院席位却从未超过10%。
议会下院是一个庞大的立法机关,自1945年以来,其议员的数量在625—659名的范围内变动。下院议员通过单名选区相对多数制选出,即通常所说的“第一名过关制”(first past the post):得到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当选;若得票均未过半数,则得到最多选票的候选人当选。这种制度可能产生严重的非比例性的结果。2005年大选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工党仅凭35.2%的普选票就成为议会中的绝对多数,拿到了下院646个议席中的355个。在1974年10月到2005年期间举行的所有大选中,赢得议会过半数席位的政党的得票率从未超过44%。道格拉斯·W.雷(Douglas W.Rae 1967,74)很贴切地把这种情况下产生的多数称为“人造多数”(manufactured majority),即通过相对多数选举制人为地制造出来的多数。事实上,自1945年以来,所有在选举中获胜的政党都得益于这种“人造多数”。因此,把英国看作“相对多数决民主国家”而不是“多数决民主国家”或许更为准确。相对多数制产生的非比例性甚至可以制造出一个得票还不到相对多数的“全面胜利者”:保守党在1951年大选中赢得了半数以上的议席,可它得到的选票不但没有超过半数,而且比工党的得票还要少。
非比例性的选举制度对自由党和自由民主党特别不利,因此长期以来它们一直主张引入某种类型的比例代表制(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PR)。但由于相对多数制对保守党和工党十分有利,所以两个大党仍然坚持这种非比例性的选举制度。不过,有迹象表明,英国正朝着比例代表制的方向发展。一方面,自20世纪70年代初发生了新教徒与天主教徒的冲突之后,除了英国议会下院议员的选举之外,北爱尔兰的其他各类选举都采用了比例代表制。另一方面,工党在1997年大选中获胜后不久,以托尼·布莱尔(Tony Blair)为首相的新内阁决定,在1999年的欧洲议会选举中,英国将采用比例代表制选出自己的欧洲议会议员,从而实现英国与其他欧盟成员国的制度接轨。比例代表制还将广泛应用于苏格兰和威尔士的地方议会选举中。显然,比例性原则不再是令人厌恶的东西了。不过,我们最好还是明智些,想一想格雷厄姆·威尔逊(Graham Wilson 1997,72)的告诫之辞:两大政党在掌权之前一直赞成根本性的变革,可一旦获得权力后“它们就缩了回去,不再倡导诸如选举改革之类可能对其造成不利影响的变革”。自由民主党在2010年加入卡梅伦内阁的条件之一,是保守党允诺就选举制度改革问题举行全民公决。然而,意味深长的是,提交给选民的选项并非比例代表制,而是所谓的选择性投票制(alternative vote),这种制度与相对多数制类似,也是一种多数决的选举方法(见第八章)。更有甚者,在保守党人作出的让步中,就连在全民公决中支持这一有限改革的承诺也不曾包括,他们反倒积极行动起来反对这项改革,导致它在2011年5月遭到2/3以上反对票的否决(Qvortrup 2012)。
威斯敏斯特民主模式把权力集中在多数派手中,构建了一个充满竞争性和对抗性的“政府—反对派”模式。多数模式下典型的利益集团制度同样以竞争和冲突为特征,这是一种自由竞争的多元主义制度。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利益集团合作主义,政府、工会和雇主组织的代表定期召开会议,就社会经济政策寻求一致;这个合作过程通常被称为“协商”(concertation),所达成的协议通常被称为“三方协议”(tripartite pacts)。如果在每一个主要的职能群体(如劳工、雇主、农民)中利益集团的数量较少、规模较大、力量较强,或者在每个群体中都存在着一个最强大的组织,能够将各群体的偏好以及它们希望采取的策略协调好,那么就会促进协商机制的运作。相比之下,多元主义则意味着利益集团的多样性,在对政府施加压力时,它们不是相互协调,而是彼此竞争。
英国的利益集团制度显然是多元主义的。唯一的例外情况发生在1975年,由工党政府、主要的工会联合会(工会联盟,the Trades Union Congress)与主要的雇主联合会(英国工业联合会,the Confederation of British Industry)就工资问题和价格问题签订了《社会契约》(the Social Contract)。两年后,当政府无法说服工会同意进一步限制工资,而不得不单方面执行最高工资限额时,这份契约就不复存在了。20世纪80年代的主要特征是玛格丽特·撒切尔领导的保守党政府与工会的激烈对抗,与协商、合作主义背道而驰。在1997—2010年工党政府当权时期,情形也没有发生大的改观。正如迈克尔·加拉格尔、迈克尔·拉弗和彼得·梅尔(Michael Gallagher,Michael Laver,and Peter Mair 2011,467,471)指出的那样,英国“通常被当作多元主义制度而非合作主义制度的经典例子加以引证”,他们预言,英国不大可能“从一种实质上属于多元主义形式的利益集团代表权中摆脱出来”。
英国是一个单一制中央集权国家。地方政府承担着一系列重要的职能,但只是中央政府派生出来的机构,它们的权力不像联邦制国家的地方政府那样得到宪法的保障。而且,英国的地方政府在财政上必须依赖中央政府。在这种单一制中央集权制度下,议会多数党和内阁的权力在制度设计中没有受到地理上、功能上的明确限制。基尔布兰顿勋爵(Lord Kilbrandon)领导的皇家宪法委员会在1973年断言:“英国是欧洲最大的单一制国家,而且足以跻身世界上主要的工业国家中中央集权程度最高的国家之列。”(引自Busch 1994,60)
有两个例外应当加以说明。第一,从1921年爱尔兰共和国独立开始,到1972年伦敦强行对北爱尔兰实施直接统治为止,北爱尔兰一直在它自己的议会和内阁的统治下实行高度自治,其自治程度之高甚至超过了大多数联邦制国家的联邦组成单位。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北爱尔兰的自治只需通过英国议会简单多数同意便可予以取消,事实证明,议会的确在1972年作出了这项决定。第二,苏格兰和威尔士逐渐朝着获得更多自治权的方向发展,按照英国的说法就是“权力下放”。不过,直到1997年9月,苏格兰和威尔士才通过公民投票最后批准创立了自治的、由直接选举产生的苏格兰和威尔士议会(Trench 2007)。权力下放没有给英格兰带来地方分权,而它迄今为止仍是英国的4个组成部分中最大的也是最重要的一个。伦敦的《经济学人》( Economist )杂志评论说,英国仍然拥有“西方中央集权程度最高”的制度(Ganesh 2010)。
就立法机关的组织结构而言,多数模式的集权原则意味着立法权应该集中在单独的一院中。在这一方面,英国的情况与纯粹的多数模式相悖。英国议会由两院组成:平民院(下院)和贵族院(上院),前者由普选产生,后者过去主要由世袭贵族议员组成,也包括不少由政府提名的终身贵族议员。1999年通过的《上议院法案》废除了绝大多数世袭贵族席位,只保留了92席,这使得政府任命的议员成为上院中的压倒性多数。议会两院的关系是非对称的:几乎所有立法权都属于下院。上院仅保留搁置法案的权力:财政法案可以搁置一个月,其他法案则可搁置一年。一年的搁置期限是在1949年确定的;在1911年和1949年的两次重大改革之间的这段时间里,上院搁置法案的期限大约为两年,不过,自1911年以来,长期搁置权的使用通常会受到限制。
因此,尽管英国的两院制立法机关背离了多数模式,但背离的程度有限:英国人日常所说的“议会”几乎都是指下院,这种高度非对称的两院制也可以被称为“近似的一院制”。实现从近似的一院制到纯粹的一院制的变革并非艰难的一步:只需下院的简单多数即可作出决定,即使上院加以反对,最多也只能搁置一年时间。
之所以说英国的宪法是“不成文”宪法,是因为没有一部成文法典来明确政府的组成、权力以及公民的权利。这些问题都在大量的基本法(如1215年的《大宪章》、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1911年、1949年的《议会法》)、通行的法律原则、惯例和习俗中得到了规定。不成文宪法有两个重要的涵义。一是使宪法完全具有柔性,只需议会的普通多数,就可以像修改其他法律那样修改宪法;而不必像许多民主国家修改成文宪法时那样,需要2/3多数以上的超级多数。英国宪法的柔性也有一个小小的例外,就是议会上院的反对可以迫使宪法修正案搁置一年之久。
不成文宪法的另一个重要涵义是司法审查缺失:没有具备“更高法”地位的成文的宪法性文件,法院就没有检验普通法律的合宪性的依据。尽管议会通常都接受并自觉遵守不成文宪法的各项规定,但没有正式的规则要求议会必须受这些规定的约束。因此,不管是在修改宪法还是解释宪法的问题上,议会(这里是指议会多数党)可以说是最终的或最高的权威。在A.V.戴雪(A.V.Dicey 1915,37—38)提出的著名公式中,议会主权“不多不少恰好意味着议会……在遵守英国宪法的前提下,有权制定或废止任何法律;并且,按照英国法律,任何个人或团体均不得推翻或藐视议会制定的法律”。
在1973年英国加入欧洲共同体(the European Community)这个超国家的跨国组织之后,英国议会的主权受到了挑战。英国承认,在某些政策领域,欧洲共同体的法律和制度比本国议会享有更高的权威。由于主权意味着至高无上的终极权威,因此英国议会可被认为不再拥有全部主权了。英国是欧洲共同体(现在叫欧盟)的成员国,这个身份也使它不仅在欧洲法院中,而且在英国的法院中引进了一定程度的司法审查,“欧洲共同体的机构有权(无须经过英国议会事先同意)为英国立法,法院有权(根据欧洲共同体法律)对是否接受英国议会将来制定的法案作出裁决,这一切对英国议会至高无上的地位构成了挑战”(Coombs 1977,88)。与此相似,自1951年以来,英国一直是欧洲人权大会(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的成员国,1966年英国接受了大会的非强制性条款,授予设在斯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院以司法审查权,只要它认定包括立法行为在内的任何国家行为侵犯了大会所保护的人权,就有权裁定这些行为无效(Cappelletti 1989,202; Johnson 1998,155—158)。
中央银行负责制定货币政策,人们普遍认为,在控制通货膨胀和维持物价稳定等方面,独立自主的银行会比依赖行政机关的银行做得更好。然而,赋予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做法显然与威斯敏斯特模式奉行的把权力集中在一党多数内阁手中的原则相冲突。可想而知,英格兰银行实际上不能独立行动,而是在内阁的控制之下。在20世纪80年代,给予英格兰银行更多自主权的压力越来越大。两位保守党财政大臣竭力劝说他们的同僚在背离威斯敏斯特模式的道路上跨出一大步,但他们的建议遭到了拒绝(Busch 1994,59)。直到1997年,新当选的工党政府上台之初就作出一项决定,给予英格兰银行独立确定利率的权力。中央银行的独立程度一般可以通过亚历克斯·库克曼(Alex Cukierman)提出的标准进行测算,其分值变化幅度在0—1之间(见第十三章)。1997—1998年,英国中央银行的此项分值从0.27上升到0.47,表明其独立性虽然显著增强,但仍处于较低的水平;相比之下,瑞士和德国在20世纪90年代绝大多数时间的分值分别为0.64和0.69(Polillo and Guillén 2005)。
英国政治最近的变化没有改变其作为多数民主模式头号范例的总体特点。正如马修·弗林德斯(Matthew Flinders 2010)所强调的那样,21世纪的头十年是一个“民主漂移”(democratic drift)和“多数主义修正”(majoritarian modification)的时期,而不是要从根本上脱离威斯敏斯特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