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书中我使用“威斯敏斯特模式”(Westminster model)一词作为多数模式的同义语,用它泛指一种广义上的民主模式。在狭义上,威斯敏斯特模式也可以专指英国议会和政府机构的主要特征(Wilson 1994; Mahler 1997),即在伦敦的威斯敏斯特宫召开的英国议会。英国版的威斯敏斯特模式是这种模式的发源地和闻名遐迩的范例。它受到广泛的推崇。正如理查德·罗斯(Richard Rose 1974,131)指出的那样,“由于诞生于与欧洲大陆隔绝的环境中而产生的自负,美国人设想他们的制度——总统、国会和最高法院——是其他国家应当学习的典范”。但是美国的政治学家们,尤其是从事比较政治学研究的政治学家们对英国的政府体制至少怀有同等的敬意(Kavanagh 1974)。
伍德罗·威尔逊(Woodlow Wilson)总统就是一位对威斯敏斯特模式推崇备至的著名政治学家。在早期的著作中,他甚至极力主张废除美国的总统制政府,代之以英国式的议会制政府。其他许多非英国籍的观察家对英国政治也持同样的观点。威斯敏斯特模式的许多特征已扩展到其他国家: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亚洲、非洲和加勒比地区英国的前殖民地赢得独立时,也大多采取这种模式。威尔逊(1884,33)将威斯敏斯特式的议会制政府称为“世界潮流”。
英国、新西兰和巴巴多斯这三个国家的民主制度最接近于威斯敏斯特模式或多数模式,因而它们可以作为多数模式的典范。它们的民主制度的特点,向我们展示了这种模式的10个相互关联的要素。英国是威斯敏斯特模式的发源地,成为我们的第一个例子,也是最显著的一个例子。不过,在许多方面,新西兰甚至是更好的例子,至少在1996年10月这个国家的多数民主模式发生急剧转型之前仍是如此。第三个国家,即巴巴多斯也是威斯敏斯特模式近乎完美的范例,不过,仅仅就多数民主—共识民主之间差别的第一个维度(行政机关—政党维度)而言才是这样。下文中,在对这三个国家的10个多数民主模式的特点进行探讨时,我不仅强调它们与这种模式在总体上的一致性,而且强调它们偶尔也会背离该模式,还对需要说明的其他限制条件作了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