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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政党数目

纯粹的两党制,用上文引述过的洛厄尔的话来说就是“两党,而且只包含两党即可”的两党制,是十分罕见的。在第二章中,英国、1996年以前的新西兰、巴巴多斯的政党体制也被归入两党制的类型里,但在这些国家中经常有一个或多个小党进入议会。那么,这种分类正确吗,还是应该作些修正?这个疑问指向了如何确定某个政党体制中的政党数目这样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小党是否应该被计算在政党数目之内?如果不计算小党的话,那么究竟多大的政党才应包括在内呢?

一个众所周知的解决办法是由乔万尼·萨托利(Giovanni Sartori 1976,122—123)提出的。他建议首先把未能赢得议会席位的政党忽略不计,其他政党的力量对比则根据其获得的议席数量来计算,并且不能不考虑政党的大小而把所有获得了议席的政党都计算在内,只有那些达到了某一个既定的分界点,譬如说获得了5%或10%议席的政党才被计算在内,未达到分界点的政党则忽略不计。萨托利的以上几步假设都是无懈可击的。引起更多争议的是他的“计算法则”。萨托利主张,只有那些要么具有“联合执政潜力”(coalition potential),要么具有“勒索潜力”(blackmail potential)的“相关”(relevant)政党才应被当作政党体制的组成部分而加以计算。如果某个政党曾经参加过联合政府(组成过一党政府当然更好),或者被大党视为可能的联合执政伙伴,那么这个政党就有联合执政潜力。有些政党由于意识形态原因而受到所有或绝大多数执政党的排斥,无法成为它们的执政伙伴,因而缺乏联合执政潜力,但如果这些政党的力量大到不容忽视的话,那么仍须把它们计算在内。20世纪70年代以前力量强大的法国和意大利共产党就是这样的例子。这就是萨托利所说的“以威吓能力,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以充当反对党为取向的政党所具有的勒索潜力为依据的辅助性计算法则”

萨托利提出的标准对区分政治体制内的重要政党与充当次要角色的政党非常有效;但是在计算某个政党体制内的政党数目时,这些标准的效果却大打折扣。首先,尽管萨托利的标准是以政党的大小以及意识形态的兼容性这两个变量为依据的,但大小才是其中的关键因素。只有足够大的政党才有勒索潜力,而足够大同样是具有联合执政潜力的首要决定因素:那些只有少数议席的极小的政党可能非常温和,因而在意识形态方面被其他大多数政党所接受,但它们几乎没有什么联合执政潜力,原因是它们不具备足够的“分量”来支持一个内阁。因此,被计入政党数目的政党大多是较大的政党,无论其意识形态是否具有兼容性。其次,尽管萨托利把政党的大小看得如此重要,但他没有使用这个要素对相关政党作进一步的划分:例如,他在计算政党数目时把意大利的天主教民主党和共和党同等看待,但前者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在意大利政坛上一直居于主导地位,而后者虽然经常入阁,但在下院中的议席从未超过5%。

为了弥补这种方法的缺陷,让·布隆代尔(Jean Blondel 1968,184—187)建议在对政党体制进行分类时要把政党的数目和政党的相对大小两方面因素都考虑进去。他提出的四类政党体制见表5.1。两党制下两个大党居主导地位,尽管也可能有其他小党进入议会。布隆代尔举的例子包括英国和新西兰。如果政党体制内除了两大党之外,还有一个虽然比较小但具有执政潜力而且扮演着重要政治角色的党(如德国和卢森堡的自由党、爱尔兰的工党和加拿大的新民主党),布隆代尔则称之为“两个半”(two-and-a-half)党制。包含两个半以上重要政党的政党体制是多党制,它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存在一个主导政党的多党制和不存在主导政党的多党制。前者的例子如1990年之前在意大利居于主导地位的天主教民主党,以及3个斯堪的纳维亚国家中强大的社会主义政党。不存在主导政党的多党制的代表性例子是瑞士、荷兰和芬兰。

表5.1 以政党数目和政党的相对大小为依据的政党体制分类法

资料来源:引自Blondel 1968,184—187,引用时作了改动。

“主导”政党和“半个”政党的概念时至今日仍被政治学家广泛使用(Colomer 2011,184; Siaroff,2003a,2009,201—202),它们对凸显政党体制内某一个政党与其他重要政党相比所处的相对强势和相对弱势地位十分有用,但它们显然很不精确。我们需要一个指标,既能确切地告诉我们一个政党体制中究竟包含多少政党,还要兼顾政党的相对大小。马尔库·拉克索和莱因·塔格佩拉(Markku Laakso and Rein Taagepera 1979)创造了这样一个指标:有效政党数目,目前该指标在比较政治学领域中得到了最广泛的应用。其计算方法如下:

其中, S i 是指第 i 个政党占有的议席比例。 [1]

很容易便能看出,两党制中如果两个政党的力量相当,有效政党数目刚好是2.0个。如果一个政党比另一个政党强大得多,比如两党分别占有70%和30%的议席,有效政党数目就是1.7个——这意味着从纯粹的两党制向着一党制的方向过渡,与我们通过直觉作出的判断相吻合。与此相类似,当存在3个力量相当的政党之时,根据有效政党数目公式计算出的结果就是3.0个。如果其中一个党比其他两党弱小,则有效政党的数目介于2.0个到3.0个之间,其具体数值要视第三党的相对力量而定。在表5.1的两个半政党体制(假定3个政党分别拥有45%、40%和15%议席)的例子中,有效政党数目为2.6个,实际上非常接近于我们对两个半政党体制的界定。

在所有政党的力量相当的情况下,有效政党数目与政党的实际数目相等。而当政党的力量有差别的时候,有效政党数目少于政党的实际数目。这一点从表5.1中可以看出。表5.1假设,在各自包含5个政党的两类多党制下,当存在着一个主导政党的时候,有效政党数目仅为3.5个;而在不存在主导政党的情况下,各政党的议席占有率更加均衡,有效政党数目相应地增加到了4.5个,接近于不考虑政党的大小时全部政党的原始数目。 YSadLfWER1RHAQYIps3wSiqDlCbbxcmvd39s21c+SYUkNjnX6Tqe+r8mU9d0iq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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