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政治学家们在如何确定和评估民主国家的某些细节上还存在分歧(Coppedge and Gerring 2011),但罗伯特·A.达尔(Robert A.Dahl 1971,3)在其富有开创性的著作《多头政体》( Polyarchy )中提出的8条标准已得到了广泛的赞同:(1)投票权;(2)当选的权利;(3)政治领导人为获得支持和争取选票而竞争的权利;(4)自由公正的选举;(5)结社自由;(6)表达自由;(7)可选择的信息来源;(8)根据选票和其他的民意表达制定政府政策的制度。上述要求其实早已隐含在林肯对民主所作的简明扼要的定义中,即民治(或者由人民代表治理)和民享的政府。例如,“民治”意味着普选权、取得公共职务的资格、自由公正的选举;而在选举前若没有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选举的自由和公正便无从谈起。同样,“民享”包含了达尔的8条标准中由政府代表选民意愿的内容。但是,清楚地说明这些特定的标准是有益的,尤其是为了断定哪些国家具备民主国家的资格,哪些不具备。
按照达尔的定义,民主国家是20世纪才出现的事物,约兰·瑟伯恩(Göran Therborn 1977,11—17)把这项荣誉给了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认为它们在20世纪的头十年中最早建立了名副其实的民主的政府制度。新西兰获此殊荣是因为它早在1893年就成为第一个确立了真正普选权的国家,即赋予男子、妇女和少数民族毛利族选举权;不过,直到1919年妇女才得到了担任公职候选人的权利。澳大利亚在1902年给予男子和妇女普选权,但是澳大利亚原住居民——得到政府承认的少数族群,占人口总数的2%——直到1962年才能在联邦大选中投票。
表4.1中列举的国家直到2010年仍被视为民主国家,而且其民主制度都维持了20年以上;纳入本书研究范围的共有36个国家,按照对每个国家进行分析的起始年代(十年)和具体年份来排序。为了确定哪些国家具备了民主国家的资格,我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前人的研究成果,如1972年以来“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对世界各国所作的评估(Gastil 1989,50—61)。在“自由之家”的调查报告中,各国被分为自由国家、不完全自由的国家和不自由国家3个等级,划分所依据的两套标准与达尔提出的标准相类似:政治权利,如参与自由的竞争性选举的权利;公民自由,如言论和结社自由。因此这里的“自由”国家即可被视为民主国家。
本书的研究范围中包含了3个边缘民主国家:印度、阿根廷、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根据“自由之家”的判断,印度在20世纪90年代的7年中从“自由国家”蜕变为“不完全自由的国家”,主要原因是高水平的政治暴力。考虑到印度幅员辽阔而且大多数暴力事件发生在该国的边境地区这一事实,以上判断对印度而言就未免过于严厉了。拉里·戴蒙德(Larry Diamond 1989,1)将印度描述为“发展中国家里长期坚持民主制度的最令人惊奇的、最重要的例子”仍是正确的。阿根廷、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两国在21世纪初一度跌落至“自由国家”的分界点以下并且在那里停留了几年(分别为2年和4年),但很快又重新获得了“自由国家”的地位。把上述3个国家纳入民主国家的范围内虽然稍显勉强,却是较为稳妥的做法,这不仅是因为印度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民主国家,而且将这3个国家纳入研究范围使本书所分析的民主国家更加引人入胜,也更加丰富多彩:印度是36国中最不发达的国家,印度、特立尼达和多巴哥都属于种族分裂最严重的国家之列。在36个民主国家中总共只有6个实行总统制,阿根廷就是其中之一,它还是36国中仅有的3个拉丁美洲民主国家之一。
表4.1 纳入本书研究范围的36个民主国家(截至2010年6月)
注:根据分析的起始年代(十年)和具体的起始年份排序。
我把其他几个国家列入表4.1的长期实行民主制度的国家名单中同样是放宽了标准的,它们不具备民主的最根本要素——充分的普选权。1971年以前,瑞士的妇女没有选举权。如前文所述,澳大利亚的原住民直到1962年才能参加投票。尽管比尔·克林顿(Bill Clinton)总统在1993年的就职演说中宣称美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民主国家”(《纽约时报》1993年1月21日,A11版),但直到1965年《选举权法案》(the Voting Rights Act)通过后,普选权才得以在美国牢固地确立起来。英国、法国、荷兰和比利时在其殖民年代,三大盟国在占领德国和日本期间,以及1967年后以色列控制阿拉伯被占领土时期,也都曾违反普选的原则。
聚焦于1945年之后可以使这些问题的影响最小化,因为这时殖民帝国早已烟消云散,比利时、法国和意大利的妇女也最终获得了选举权。
在对民主国家所作的比较研究中,最小的、人口最少的袖珍国家往往被排除在外;对分界点的最高要求是100万人,最低的只需25万人(Anckar 2008,69—71)。在本书中,我选择了较低的分界点,目的是把更多的国家纳入我们的研究中。
要求所选择的国家不仅目前是民主国家,而且要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保持民主制度,这有两个原因。实质性的原因是:这样一来就提供了保证,证明被纳入研究范围的各个民主国家不是短命的,它们的民主制度相当稳定和巩固。第二个原因是程序方面的:比如,为了研究某一个国家的选举结果、内阁的类型及其寿命,我们需要考察的就不止一次或几次选举、一届或几届内阁。当然,我选择20年作为最低的时间跨度,要求纳入本书研究范围的36个国家从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或者更早就不间断地实行民主制度,显然是有些随意的。
表4.1显示了本书对36个民主国家进行考察的起始年份。总的来说,起始年份是1945年后或独立后举行第一次民主选举那一年。对那些民主制度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时期曾经中断过的国家而言,如1958年的法国、1967—1974年的希腊、1975—1977年的印度,起始年份就是标志着民主制度恢复的大选年。对于在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获得独立的国家来说,起始年是指距离赢得独立最近的大选年,其中巴哈马、博茨瓦纳、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等三国是指其独立之前的大选年。
唯一的例外是毛里求斯,该国在1968年正式宣布独立之前的一年即1967年举行了民主选举,但民主制度在70年代初又中断了几年:1971—1976年实行紧急状态;反对派领袖遭到监禁;工会被禁止;原定于1972年举行的大选被推迟到1976年(Bowman 1991,73—74,Bräutigam 1997,50)。1976年大选标志着民主制度的恢复,因此1976年以来的毛里求斯被纳入本书的研究范围。
把民主制度至少要维持20年时间作为一项必要条件,意味着我们不得不将许多民主国家排除在本书的考察范围之外。如果把所需的时间跨度缩短到10年,我们的研究范围内就会增加25个国家和地区(如表4.2所示)。新增的民主国家和地区之中有几个大国,尤其是墨西哥、南非和波兰。不过,在全部61个民主国家和地区的超过25亿的总人口中,本书所考察的36个民主历程更长久的国家占了超过85%。
表4.2 其他25个在1990—2000年期间一直实行民主制度的民主国家和地区
注:按照民主化/再度民主化的具体年份排序。
资料来源:基于“自由之家”年度(2011年及之前的年份)世界各国(地区)自由度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