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的主要机构不同于上文探讨过的5个主权国家,无法轻易地纳入行政、立法、司法和金融机构的分类体系之中。对欧洲理事会(the European Council,不要与下文提到的欧盟理事会相混淆)进行归类尤其困难,它由27个成员国的首脑——即“欧洲最杰出的政治领袖们”(Crepaz and Steiner 2011,287)组成,每年举行两次会议。它是权力最大的欧盟机构,欧洲共同体和1993年之后的欧盟采取的绝大多数重要举措都是由欧洲理事会发起的。理事会主席由成员国首脑轮流担任,每6个月轮换一次;但2007年签署的《里斯本条约》(Lisbon Treaty)设立了欧洲理事会常设主席——亦称“欧盟总统”,任期两年半。2009年选举产生的首任主席,是比利时前首相赫尔曼·范龙佩(Herman Van Rompuy)。在其他机构中,欧盟委员会(the European Commission)是欧盟的行政机关,相当于内阁;欧洲议会是其立法机关的下院,欧盟理事会(the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则被视为上院。欧洲法院(the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和欧洲中央银行(the European Central Bank)的职责从它们的名称就能清楚地看出来。
欧盟委员会由27名委员组成,由各成员国政府指派,每名委员都承担着特定的部长职责。因为欧盟的27个成员国在欧盟委员会中都享有代表权,所以欧盟委员会是一个广泛而持久的跨国联合政府。事实上,欧盟委员会还是欧洲政治光谱中的左派、中派和右派的联合政府。
欧洲议会选举每5年举行一次,新一届欧盟委员会必须获得欧洲议会投票批准。欧洲议会还有权解散欧盟委员会,但需要2/3多数才能这么做。欧洲议会拥有强大的预算权,2007年签署的《里斯本条约》又扩大了它在其他领域中的立法权;就95%的欧洲立法行为而言,欧洲议会已成为与权力更大的欧盟理事会(由27个成员国的政府部长们组成)平等的立法机关。乔治·泽伯里斯和珍妮特·莫尼(George Tsebelis and Jeannette Money 1997,180)把欧盟理事会称为“欧洲的上院”。显然,欧盟理事会在上述3个机构中也是最强有力的。因此,从总体上看,与其说欧盟委员会像威斯敏斯特模式中处于支配地位的内阁,倒不如说它像共识模式中的平等伙伴。
2009年选举后,欧洲议会的736个议席由官方认可的(达到了获得认可所需的25名议员的最低限制的)7个党团占有。其中,最大的欧洲人民党党团(主要是基督教民主党人)占有36%的议席,离欧洲议会半数以上议席差得很远。第二大党团是欧洲社会党党团,议席占有率为25%。其后是自由党党团,占有近12%席位。其他党团占有的议席均不超过10%。欧洲的政治分裂程度甚至比它的多党模式所反映出来的更为严重,因为欧洲议会中的政党无论就其凝聚力还是纪律性来说都无法与各成员国议会中的政党相比。“上院”即欧盟理事会的党派构成不仅随着各成员国内阁的变化而变化,而且取决于正在讨论的主要问题,这些问题决定了由哪一位部长参加欧盟理事会。比如,如果农业政策被提上某一届欧盟理事会的议事日程,各国的农业部长就很可能参加这届欧盟理事会。欧盟理事会实际上也是一个多党制的机构。
从1979年起,欧洲议会一直通过直接选举产生。议员本应由各国根据统一的选举制度选出,但各成员国至今未能就选举制度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不过,目前实行的方法是某种变相的比例代表制,而且这种比例代表制在几乎所有成员国普遍采用,包括1999年之后的英国。然而,欧洲议会中小国的超额代表权和大国的不足额代表权仍将导致非比例性在很大程度上存在。举个极端的例子,德国在欧洲议会中有96名议员,马耳他有6名,而德国的人口却比马耳他多了200倍左右。从这个角度来看,欧洲议会是在一院中把比例代表原则与各国获得平等代表权的原则糅合到了一起;而在瑞士,这两个原则在彼此独立的议会两院中得到了体现。
迄今为止,在欧洲联盟中尚未产生一种比较成熟的合作主义,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决策仍然在国家层面上作出,或者受到各国否决权的制约。随着欧盟的进一步整合,合作主义的程度必定会加深。迈克尔·J.戈杰斯(Michael J.Gorges 1996)在其所著《欧洲合作主义?》( Euro-Corporatism? )的书名中有意使用了问号,他根据现状给出的答案基本是否定的,但他也看到了在一些部门中存在着大量的合作主义因素,而且这些合作主义因素明显呈现出向着更深层次发展的趋势。欧盟委员会长期以来一直主张采取合作主义的方式,与各利益集团进行谈判就是一个重要的表征。比如,在20世纪70年代它曾发起一系列三边会议,尽管此举未能导致三边谈判的制度化,但“欧盟委员会从未放弃过推动社会伙伴之间的对话,提高它们在共同体决策过程中的参与程度的目标”(Gorges 1996,139)。在维维安·A.施密特(Vivien A. Schmidt 2006,104)的描述中,目前欧洲的利益集团制度的多元主义色彩比合作主义更浓厚,但同时指出“较之美国那种(具有高度多元性的)多元主义,欧盟的各种社会行为主体所欣赏的多元主义更加亲密、更强调合作”。格尔达·福克纳(Gerda Falkner 2006,223)也持相似的观点,但在表述上更为肯定——有证据表明“对欧盟来说,合作主义政策体系的各种变体并非不可接受”。
作为一个跨国组织,欧盟单一化和中央集权的程度比其他国际组织更高;但如果拿它与民族国家(即便是瑞士这样的地方分权的国家)来比较的话,那么很明显,与其说欧盟是一个联邦,倒不如说更像一个“邦联”,其地方分权的程度非常高。
强两院制有两个标准:立法机关两院的权力平等、组成各异。欧盟的立法机关轻而易举地达到了第二个标准:欧盟理事会由各国政府的代表组成,各成员国享有平等的代表权;欧洲议会则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各国的代表权由其人口规模决定。在各国议会中,违反两院权力平等原则的情形一般有利于下院。而在欧盟中情况却截然不同:上院(欧盟理事会)过去掌握的权力远比下院(欧洲议会)大;即便在《里斯本条约》生效后,上院拥有的立法权仍比下院略大些——这种情形与共识模式并不完全相符,但与多数模式的差别更大。
欧盟的“宪法”包括1957年在罗马签订的基础性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Treaty of the 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以及此前和此后签订的一系列条约。这些条约都是跨国条约,故只有经过所有缔约国一致同意才能修改。因此,它们的刚性极强。此外,欧洲理事会的大多数重要决策都要求获得一致同意;对重要性稍低的问题,自20世纪80年代后通常采取“有条件多数投票”的方式,即由大约2/3多数并通过加权投票系统(类似欧洲议会分配议席时采用的加权分配法)作出决定。
欧洲法院是欧盟的一个关键机构。欧洲法院拥有司法审查权,如果欧盟或其成员国的法律违背了欧盟的各类条约,它可以宣布这些法律违宪。再者,欧洲法院为了完成其职责而采取的方法既富有创造力又很激进。亚历克·斯通·斯威特(Alec Stone Sweet 2004,1)写道,欧洲法院“作为世界历史上最有效的超国家机构是无与伦比的,足以与世界各国最有权力的宪法法院相媲美”。
欧洲中央银行于1998年开始运转,创办这一银行的本意就是要使它成为高度独立的央行;实际上,正如《经济学人》杂志(1997年11月8日)所描述的那样,“它的宪章使它成为世界上独立性最强的中央银行”。它是17个欧盟成员国使用的欧洲共同货币欧元的监护人。根据克里斯托弗·克罗和埃伦·E.米德(Christopher Crowe and Ellen E.Meade 2007)的测算,欧洲央行的库克曼指数为0.83,比本章和第二章中提到的任何一个国家的央行都高得多。
在本章的开头,我强调了多数模式与高度分裂的多元社会的要求是互不相容的。显然,欧盟就是这样一个多元社会:“欧洲国家之间根深蒂固的、长期存在的差异(语言只是其中的差异之一)现在还没有消失,将来也不会消失。”(Kirchner 1994,263)由此看来,欧盟的制度主要参照共识模式而不是多数模式也就不足为奇了(Colomer 2010,67—72; Hendriks 2010,76—77)。许多研究者预测欧盟最终将变成一个联邦制国家,尤其是欧元的使用推动了这一进程。例如,马丁·费尔德斯坦(Martin Feldstein 1997,60)断言:“使用单一货币的根本性的、长期的影响(将)是创造一个政治联盟、一个欧洲联邦国家来负责制定欧洲范围内的外交政策、安全政策以及目前还属于各国内政范畴的经济和社会政策。”当欧盟发展成为一个拥有主权的欧洲国家之时,它的制度可能会发生变化,但它不可能远离共识模式,几乎可以肯定它会采用联邦制的欧洲合众国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