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共教育是广泛地以全国或全社会的规模提供受教育的机会,设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来进行的,是国民素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国力提升的奠基性工程。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教育政策与法律的主要任务,就是充分认识并确认教育对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实现了历史的转折,彻底否定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路线,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行改革开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路线。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同时也向教育领域提出了新的挑战。面对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如何保障教育改革的顺利进行,如何促进教育在人的发展以及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成为我国教育政策与法制建设面临的重要问题。邓小平从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高度看教育,提出“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要把沉重的人口负担转化为人才资源的巨大优势。从1978年开始,我国开始进入教育事业恢复和发展的重要时期,出台了相关政策与法律,以恢复、调整“文化大革命”中被破坏了的教育秩序。
“文化大革命”期间,高等学校从应届毕业生中直接招生的制度遭到破坏,所实施的“自愿报名、群众推荐、领导批准、学校复审”的招生办法存在诸多弊端。1977年8月13日至9月25日,教育部召开全国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会议,讨论并制定了《关于1977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恢复高等学校从应届毕业生中直接招生的制度,实行自愿报名,统一考试,地市初选,学校录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1978年6月6日,国务院又批转教育部《关于1978年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取消了对录取高中毕业生比例的限制。
1979年11月,邓小平明确指示“要建立学位制度”。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规定了我国学位的种类、等级,授予学位的标准及办法,把在中国教育史上几经破坏的学位制度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明确和落实了我国“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思想,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教育法律。
20世纪60年代初期,经中共中央批准试行的《教育部直属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和《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在“文化大革命”期间遭到批判,正常的教育秩序被破坏。“文化大革命”后,刚复出的邓小平指出,“要把经济建设搞上去,科技是关键,教育是基础”,从而在全国掀起学科学、重教育的热潮。
1978年,为保障各级各类学校的正常有序运行,教育部着手开始学校工作条例的修订工作,并将修订稿提交给全国教育工作会议讨论。10月4日,修订后的学校工作条例开始重新实施。
为了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国家体委于1990年3月12日颁布了《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体育条例》)。《体育条例》包括总则、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训练与竞赛、体育教师、场地器材设备及经费、组织机构和管理、奖励与处罚、附则九章,对如何开展学校体育工作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这是一部全面、深入指导学校体育工作科学开展的教育行政法规,也是现阶段学校体育工作开展的重要依据和规范性文件。《体育条例》的颁布,使评估学校体育工作有了明确标准,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视和关心,标志着我国学校体育工作进一步走向法治的轨道,对推动我国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年青一代身心健康的全面发展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
为了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卫生部于1990年6月4日联合颁布《学生卫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卫生条例》)。《卫生条例》包括总则、学生卫生工作要求、学校卫生工作管理、学校卫生工作监督、奖励与处罚、附则六章,对如何开展学校卫生工作做出了整体的规划和要求。它较系统地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学校卫生工作的经验,吸收了国外的先进成果,成为一个内容全面、符合实际、具有中国特色的关于学校卫生的重要行政法规。《卫生条例》有力地促进了学校卫生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同时对增强人们的学校卫生工作意识和法治观念具有重要的作用,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学生卫生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1982年9月1日,中共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一定要牢牢抓住农业、能源、交通、教育和科学这几个根本环节,把它们作为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把教育置于与农业、能源、交通同等重要的战略地位。同年,全国人大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确立了教育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将受教育权利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宪法》规定了国家发展教育的职责。《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宪法》规定了教育管理的权限与体制。《宪法》在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国务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的权限。
《宪法》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义务。《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确立了家庭对子女的教育责任。
《宪法》规定了从事教育工作的公民有进行创造性工作的自由。《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现代国家对教育的直接作用,其目的都在于全面组织和发展教育事业,更好地发挥教育在社会发展中的功能。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无论其国家体制的形式如何不同,无论其实行集权制还是分权制,都必须在全国范围内从物资、人力及教育教学活动的实施等方面对教育进行社会组织和调控,以便更有效地发展教育。《宪法》对教育的相关规定,无疑可以最有力地推进教育的发展。同时,为依法治教提供了宪法依据,为教育法律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推进了我国教育法治建设的进程。
1983年国庆节前夕,邓小平为北京景山学校题词:“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此后,“三个面向”成为教育工作的指导方针,对于开创教育工作的新局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三个面向”是对传统教育观念的挑战,提高了对教育功能的认识,排除了教育“姓资”“姓社”的问题,大胆寻求教育发展的共性,充分体现了开放办学、与世界教育交流和合作的思想。这些思想的输入,为我国的教育体制改革奠定了思想基础。
为了使教育体制尽快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的需要,1985年5月15日至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改革开放后的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讨论《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草案)》)。闭幕式上,邓小平发表讲话,系统论述了教育的重要战略地位和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性,要求各级领导要像抓经济工作那样抓教育,把教育体制改革的要求落到实处。5月27日,《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正式颁发。《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教育改革的经验,系统地提出了教育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是全面进行教育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基础教育逐步形成了以县、乡为主的管理格局,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高等学校试行校长负责制,办学自主权逐步扩大,教育体制改革突破了传统的教育管理方式和利益格局。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还强调“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必须加强教育立法工作”,明确了教育立法对教育发展的积极作用,也为我国教育立法奠定了政策基础。
在基础教育领域,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明确了基础教育新的指导思想和管理体制,使我国基础教育的普及有了法律和制度的保障;明确了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接受义务教育的对象、义务教育的年限、各地方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方式,以及国家、学校、家庭和社会在普及义务教育中的义务做了规定,为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和基础教育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在高等教育领域,1986年的《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和1990年的《普通高等学校评估暂行规定》,划分了中央各部委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在管理高等教育方面的权限和职责,强调在加强国家宏观管理的基础上扩大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在内部管理体制上,从1989年开始,中央决定高等学校基本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同时开始在学校内部人事、财务、教学、科研等方面进行改革。
在职业教育领域,1988年4月发布的《关于农业中等专业学校招收农村青年不包分配班的若干规定》,改革了中等专业教育的领导体制和招生分配体制,强调扩大学校自主权,在面向农村的中等专业学校采取特殊的招生和分配办法。
在成人教育和扫盲教育领域,1987年国务院批转了国家教委《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强调把开展岗位培训作为成人教育的重点,提出要加快扫盲教育进度。1988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规定了扫盲教育的总体目标,是新时期加速扫除文盲进程的一项重要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