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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称“契约”或“合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目的、明确彼此权利和义务而拟定的协议。我国现在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版)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A contract refers to an agreement between equal natural persons, legal persons or other organizations for the purpose of establishing, modifying and terminating mutual civi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合同一词,我国早在2000年前即已存在,但一直未被广泛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书面文字中都使用“契约”而不使用“合同”一词。20世纪50年代初期至现在,除我国台湾地区之外,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主要采用了“合同”而不是“契约”的概念。

合同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合同在英文中称为contract,在法文中称为contrat或pacte,在德文中为vertrag或kontrakt。这些用语都来源于罗马法的合同概念contractus。据学者考证,contractus一词由"con"和"tractus"二字组成。con由com转化而来,有“共”字的意义,"tractus"有交易的意义。因此,合同的本意为“共相交易”。

合同有四个基本特征:

第一,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civil juristic act)。这种法律行为是设立、变更或消灭某种具体的法律关系的行为,其目的在于表达设定、消灭或变更法律关系的愿望和意图。这种愿望和意图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过这种意思表示,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这种意思表示必须是合法的,否则,合同没有约束力,也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第二,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所谓设立,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所谓变更,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上发生变化;所谓终止,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以消灭原法律关系。

第三,合同是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即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主要表现为: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必须互相协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

第四,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只有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进行协商,才能使其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如果不存在平等自愿,也就没有合法、合理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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