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常的学习和生活中,一提到记忆,我们总会谈到下列的事实或解释:那些曾经存在于我们的意识中,后来又从意识中消失了的各种心理状态,如感觉、观念、情感,等等。
其实,这些心理状态并不会因为暂时的消失而变得不存在。我们很难从内部观察到这些心理状态,可它们没有被完全破坏,或是彻底消失,而是以某一种方式继续存在着,或者说它们被储存在我们的记忆里。至于这些心理状态是以什么样的方式存在于我们的记忆中,我们无法直观地看到,可它们确实就存在于我们的记忆里,就好像地平线之下存在星体一样,毋庸置疑。
记忆的效果的表现形式有很多种类型。
第一类表现形式是,我们可以通过指向某个有目的的意志活动,把那些看起来似乎已经消失的心理状态唤回到意识中来。如果是直接的感知觉,可以直接唤回真实的记忆表象。也就是说,我们可以随时通过意志作用,让这些心理状态重现。在对此类回忆的努力中,通过唤起记忆中的各种表象,我们就能让那些心理状态随之回到意识中来。有时候,我们无法在回忆中找到需要的表象,但再现的事物能提供给我们需要的东西,且能帮助我们很快识别出过去经历的事物。我们的意志是可能平白无故地创造出新东西来,但凡能够回忆起来的东西,一定是以某种方式或在某一处存在着的,是我们的意志发现了这些表象,而后把它带给了我们。
在第二类表现形式中,记忆的留存会更加明显。很多时候,曾经在意识中存在的心理状态,会在经过多年后,不借助任何的意志活动,自发地回到意识中来。换而言之,这些心理状态的再现是无意识的。在多数情况下,我们会即刻意识到,这种再现的心理状态是从前经历过的,我们对它有记忆。还有些时候,并没有这种伴随的意识,我们只是间接地知道,现在的经验和过去的经验相同,这样一来,我们也有可靠的证据,说明它在间隔的时间内是存在着的。通过更加严密的观察,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无意识的再现并不是毫无规律的,也不是偶然的。恰好相反,它是以当时直接存在的心理的表象为中介引发出来的。而且,它们的发生是有规律可循的,这种规律被归于“联想规律”。
第三类表现形式,是我们要重点考虑的一种情况。已经消逝的心理状态,尽管它们没有办法自行回到意识中来,至少在一定的时间内无法回来,但我们依然能够找到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些心理状态依然是存在的。比如,当我们运用某种领域内的思维模式时,虽然没有直接地运用这些思想的方法和结果,可在一定的条件下,它却能促进相对领域内思想的运用。再如,无意中积累的经验发挥出来的广阔效果,也属于这一类。在任何情况下或过程中,出现的意识会存进同类过程的发生和进行,其中记忆产生的效果不会受到唤回意识的经验条件的限制。这样的情况的偶然性很大,不会大范围地发生,也不会规律性、经常性地出现,否则,当下进行的心理活动的过程会受到干扰。
上述说的这些经验,多半都在意识之外隐藏着,但其所产生的效果是非常重要的,这也证明了这些心理状态过去是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