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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准备五
其他支付方式与支付方式的选用

在外贸业务中,除信用证外,其他常用的支付方式还有汇付与托收。

一、汇付

1.汇付的含义

汇付(Remittance),或称汇款,是汇出行(Remitting Bank)应汇款人(Remitter)的要求,以一定的方式,将一定的金额,通过汇入行或付款行(Paying Bank)的国外联行或代理行,付给收款人(Payee, Beneficiary)的一种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当买卖双方采用汇付方式结算债权债务时,这说明双方或由卖方先将货物发运至买方,再由买方付款;或由买方向卖方预先支付款项,然后卖方发货,因而汇款方式是建立在买卖双方相互提供信用基础上的支付方式,属于商业信用的范畴。

2.汇付方式的分类

汇付通常有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方式。

(1)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 T/T)

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通过拍发加押电报或电传指示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付方式。

(2)信汇(Mail Transfer, M/T)

信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信函的方式指示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付方式。

信汇与电汇的唯一差别是,汇出行通过航空信函邮寄信汇委托书(M/T Advice)或支付委托书(Payment Order)给汇入行,而不是采用电报。

(3)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 D/D)

票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Banker’s Demand Draft),并将票据交给汇款人,由汇款人自行寄送或自己携带出国交给收款人,收款人持票取款的一种汇付方式。

三种汇付方式的比较如表2-3所示。

表2-3 电汇、信汇与票汇的比较

二、托收

托收(Collection)是银行根据债权人的指示向债务人取得付款或承兑(或其他条件)后交付单据的结算方式。

1.托收的基本当事人及其责任和义务

托收方式有五个基本当事人。

(1)客户委托人(Consignor Principal)

在国际贸易的货款托收中通常为出口商。

(2)托收行(Remitting Bank)

托收行指客户委托人委托其办理托收的银行。托收行在国际贸易中通常为出口地银行。托收行有着跟其客户委托人之间的托收合同下受托方,与跟其代收行之间的代收合同下委托方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

代收行指托收行以外参与办理托收业务的所有其他银行。

(4)提示行(Presenting Bank)

提示行指负责向付款人提示单据的代收行。提示行是代收行之一,依其定义,它是负有“提示”职责的代收行。实际业务中,它通常兼负提示、接受付款或承兑、交单等多重职责。

(5)付款人/受票人(Drawee)

付款人/受票人指根据托收指示书向其提示单据的人。付款人在国际贸易中通常为进口商。

2.托收的一般程序

采用托收结算方式时,出口商按照合同的规定装运货物,然后备齐单据,开立汇票,委托合适的一家出口地银行将汇票和单据向进口商提示并请求付款。出口地银行(即托收行)接受委托后,再委托一家进口地银行(即代收行)向进口商交单。进口商付款后,代收行就根据托收行的指示汇出货款,托收行收款后再付给出口商。其业务流程如下图所示。

图2-4 托收的业务流程

3.托收的特点

托收的基本特征是商业信用,而商业信用的可靠性一般都低于银行信用,所以在外贸业务中只能是有条件地使用。在实际业务中,托收方式的特点突出地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风险大

托收业务中的银行仅提供服务,而不提供任何信用和担保。银行在传递单据、收取款项的过程中,既不保证付款人一定付款,对单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也不负责审查。对于货物到达目的地后,遇到进口商拒不赎单而导致的无人提货和办理进口手续等情形,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银行也无照管货物之责。所以,托收方式作为一种国际贸易支付结算方式,对出口商有较大的风险,对进口商也有一定的风险。

(2)进出口双方的资金负担不平衡

在跟单托收业务中,出口商在订立合同后,就需垫付自己的资金进行备货、装运,然后通过银行收款(虽然可以要求出口融资,但并不是所有银行都能提供此种服务,即使有这种服务,也很少会有全额的融资),等进口商付款后才能通过银行收回货款。而进口商则只需付款就可以获得合格的单据并凭以提货,如进出口地距离很近时就近似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即期现金交易;在承兑交单方式下,进口商就可借出口商的资金做交易,在承兑后取得单据并凭以提货,之后用售货所得款项向银行付款,等于出口商给予了进口商全额的资金融通。

鉴于以上特点,虽然托收费用相对比汇付方式高、手续也要繁琐一些,但在外贸业务中,因为托收作为一种货款支付结算方法普遍受到进口商的欢迎,因而也是一种调动进口商经营积极性的方法、一种有利于提高出口商竞争能力的方法。据此,有人把托收方式看作是一种非价格性的竞争手段。

4.托收方式的分类

托收方式可按其是否带有商业单据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大类。

(1)光票托收(Clean Bill for Collection)

光票托收是指汇票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托收。在实际业务中,有些汇票仅附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的托收,也属光票托收。这种方式通常用于收取出口货款尾数、样品费、佣金、代垫费用、其他贸易从属费用、进口索赔款以及非贸易各个项目的收款等。

(2)跟单托收(Documentary Bill for Collection)

跟单托收是指汇票连同所附货运单据一起交银行委托代收。个别情况下,只交货运单据不开汇票委托银行代收,以避免印花税负担。跟单托收在国际贸易中是一种商业信用行为,对出口商的风险较大,必须严格按程序处理,以免造成损失。

跟单中的单据中有作为物权的提单用来与货款作交换,从而做到银货当面两讫。因此交单方式的选择对出口商非常重要,常见的交单方式有:

a、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 D/P at sight)。在这种方式下,合同的付款条件是即期的,即单据寄到进口地的代收行,由代收行或提示行提示给进口商见票,进口商审核有关单据无误后,立即付款赎单,从而使票款和物权单据当即两清。实务中,有些付款人坚持货物到达后才付款,如非洲有些国家法令规定,即期D/P也一律要等货物到达后才予以付款。为了防止进口商提出货到付款的不合理要求,可在即期付款交单的委托书中加注见票付款时间,如:“D/P at sight upon first presentation made by the collecting bank.”。即期D/P托收的业务流程如图2-5所示。

图2-5 即期付款交单托收的业务流程

b、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D/A)。承兑交单必定有一张远期汇票,被委托的代收银行在付款人承兑汇票之后,将货运单据交给付款人,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时,履行付款义务。这种结算方式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D/A托收的业务流程如图2-6所示。

c、远期付款交单(D/P at xxx days after sight)。属远期付款交易,指进口商见票并审单无误后立即承兑汇票,于到期日付款赎单。这种结算方式既给予进口商准备资金的时间,又维护了出口商的权益,在付款之前,物权单据仍由其委托的银行代为掌握。《托收统一规则》规定:汇票一经承兑、付款、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代收行应及时通知托收行,托收行接到承兑或拒绝付款的通知后,应及时给予进一步处理的指示,如果提示行在发生拒绝承兑或付款的通知后90天内未接到指示,可将单据退回托收行。

委托人在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之后,可以通知银行改变托收金额或托收条件,或减价、允许进口商分批付款提货、变更托收对象、改变交单方式等等。托收委托书如包括托收费用由付款人负担的指示而遭拒付时,提示行可接受付款或承兑交单,不向付款人收费,此项费用即由委托人负担。如果委托书写明不准放弃此项费用,则托收行、代收行、提示行对由此而产生的开支或延误,均不负责。

图2-6 承兑交单托收的业务流程

总的来说,出口商采用跟单托收方式,通常出于以下原因及条件:

①为新产品开拓海外市场;

②为推销剩余货物、滞销产品或推销在国际市场上竞争激烈的商品;

③进口商资信可靠。

三、支付方式的选用

毋庸置疑,大宗商品的外贸业务中,货款的支付对进出口双方都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不同的支付方式对于贸易双方而言,其相关成本、风险与业务经营中的资金负担都是不同的。进出口双方通过协商选用适当的支付方式,可降低两方的成本负担,使双方在货款收付方面的风险均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又同时都能在资金周转方面得到某种通融,从而创造双赢的局面,促进交易的达成与顺利完成。汇付、托收、信用证与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等仍然是目前我国对外贸易中经常使用的货款支付方式。在实际业务中,外贸企业需要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客户、不同交易的实际情况,正确和灵活地选用货款的支付方式。

(一)支付方式选用时应考虑的因素

不同的支付方式,对从事大宗商品国际贸易的外贸企业而言,各有利弊优劣,无好坏之分,只有合适与否的区别。在实际业务中,应针对不同国家(地区)、不同客户、不同市场、不同交易的具体情况全面考虑,趋利避害,力争做到既能促进成交,又能维护企业的应有权益,最终达到确保资金货物安全、资金周转加速的目的,同时建立并维护客户关系,开拓市场,提高市场份额,扩大贸易往来。

一般而言,在选择使用不同的支付方式时,风险(即资金货款的安全)是最重要的因素;资金周转的速度,或者说占用资金时间的长短;相关手续办理的繁简;银行费用的多少也需给予适当的重视。同时,以下因素也需要结合不同业务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并充分考虑:

1.客户的资信状况

在大宗商品国际货物交易中,进出口合同能否顺利圆满地履行,客户的资信是非常重要的因素。这也是多数业务是在老客户中开展的根本原因,因为进出口双方彼此了解信任。因此,要在出口业务中做到安全收汇、在进口业务中做到安全用汇,即安全收到符合合同的货物,必须事先做好对国外客户的资信调查,以便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选用适当的支付方式,这是选用支付方式成败的关键和基础。对于资信不是很好或者尚未充分了解的客户,交易时就应选择风险较小的方式,例如在出口业务中,使用信用证方式,如有可能也可争取以(部分)前T/T方式支付。若与资信较好的客户交易时,由于风险较小,就可选择手续比较简单、费用较少的方式。例如在出口业务中可以采用付款交单(D/P)的托收方式等。至于承兑交单(D/A)的托收方式或后T/T交易,应仅限于本企业的联号或分支机构,或者确有完全把握的个别对象,一般客户应从严掌握,原则上不能采用。

2.经营战略

选用支付结算方式,也需考虑企业的经营战略与意图。在交易磋商过程中,支付条件仅次于价格条件,是进出口双方需要反复磋商,而且经常要影响交易能否达成的重点条件。在货物畅销时,不仅可以提高售价,而且出口商还可选择对己最有利的支付方式,包括在资金占用方面最有利的方式;而在货物滞销时,或竞争激烈的商品,不仅售价可能要降低,而且在支付方式上也需作必要的让步,否则就可能难以达成交易。

3.贸易术语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采用不同的贸易术语,它所表明的交货方式与适用的运输方式是不同的。而在实际业务中,也不是每一种交货方式和运输方式都能适用于任何一种支付方式。例如,在使用CIF、CFR等属于象征性交货的交易,卖方交货与买方收货不同时发生,转移货物所有权是以单据为媒介,就可选择信用证方式;在买方信用较好时,也可考虑采用跟单托收,例如付款交单(D/P)方式收取货款。但在使用EXW、EXS等属于实际交货方式术语的交易中,由于是卖方或卖方通过承运人向买方直接交货,卖方无法通过单据控制物权,因此一般不能使用托收方式。因为如果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收款,其实质是一笔货到付款,即属赊销交易性质,出口商承担的风险极大。即使是在以FOB、FCA条件达成的国际买卖合同,虽然在实际业务中也可凭运输单据(例如提单和多式联合运输单据)交货与付款,但这种合同的运输由买方安排,由卖方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运输工具或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卖方或接受委托的银行实际上很难通过提单等控制货物,所以也不宜采用托收方式。

4.运输单据

如货物通过海上运输或多式联合运输,出口商装运货物后得到的运输单据为海运提单或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因为这些单据都是货物所有权凭证,是凭以在目的港向轮船公司或联运承运人提取货物的凭证,所以,在交付给进口商之前,出口商可凭之控制货物,因此可以选用信用证或托收方式进行货款的支付。如果货物通过航空、铁路或邮政运输时,出口商装运货物后得到的运输单据为航空运单、铁路运单或邮包收据,这些都不是货物所有权凭证,收货人提取货物时不需要这些单据。即使通过海上运输,但如运输单据为不可转让的海运单,由于它不是物权凭证,提货时无需出示这种单据,因此,在这些情况下,都不适合选用托收方式。除非在这些单据上的收货人是银行,即使采用信用证,大多也规定必须以开证行作为运输单据的收货人,这样银行才能够控制货物。不过,收货人做成银行须事先取得银行的同意,因为考虑到银行的业务特点,其并不愿意成为单据上的收货人。

(二)不同支付方式的结合使用

从大宗商品外贸业务实践情况来看,由于市场的发展,国际货物买卖业务日趋复杂,单独某一种支付方式很难同时满足交易各方的不同需求,不同的支付方式各有利弊,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和资金占用的时间各不相同,因此,为了取长补短,做到既能加快资金周转,又能确保收付外汇的安全,以利达成交易,扩大贸易往来,在同一笔交易中结合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支付方式,是比较普遍的做法。

1.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

信用证与汇付结合是指部分货款采用信用证,余额货款采用汇付。例如买卖矿砂、煤炭、粮食等散装货物,买卖合同规定90%货款以信用证方式付款,其余l0%等货物运抵目的港,经检验核实货物数量后,按实到数量确定余数金额以汇付方式支付。又如,对于特定商品或特定交易需进口商预付定金的,可规定预付定金部分以汇付方式支付,其余货款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2.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

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以信用证方式付款,其余部分以托收方式支付,因此又称“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在实际使用时,托收一般是付款交单(D/P)方式,出口商需要签发两张汇票,一张用于信用证项下部分的货款凭光票支付,另一张须随附全部规定的单据,按跟单托收处理。这种做法对进口商来说,可减少开证金额,少付开证押金,减少资金占用;对出口商来说,虽然托收部分有一定的风险,但有部分信用证的保证,且全套货运单据跟随托收汇票项下,开证行需等进口商付清全部货款后才能放单,所以,出口商的收汇安全还是比较有保障。但这种做法在买卖合同中除应规定一定比例货款付款交单、一定比例不可撤销信用证之外,还应在合同中列明信用证的到达期限,和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需于全数付清发票金额后方可交单的条款。

例如:“XX%发票金额凭即期光票支付,其余XX%即期付款交单。100%发票金额的全套货运单据随附于托收项下,于申请人付清发票全部金额后交单。若进口商不付清全部金额,货运单据由开证银行掌握,凭出口商指示处理”〔……of the invoice value is available against clean draft at sight while the remaining……%of documents be-held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 under this credit.The full set of the shipping documents of l00%invoice value shall accompany the collection item and shall only be released after full payment of the invoice value.If the importer fails to pay full invoice value, the shipping documents shall be held by the Issuing Bank(or Paying Bank)at the exporter's disposal.〕

3.跟单托收与预付押金相结合

采用跟单托收并由进口商预付部分货款或一定比例的押金作为保证。出口商收到预付款或押金后发运货物,并从货款中扣除已收款项,将余额部分委托银行托收。托收采取付款交单方式。如托收金额被拒付,出口商可将货物运回,而从已收款项中扣除来往运费、利息及合理的损失费用。采用这种办法,通常在买卖合同中规定以下或类似内容的条款:

“装运货物以电汇向卖方提交预付款XX为前提,其余部分采用托收凭即期付款交单。”(Shipment to be made subject to an advanced payment or down payment amounting……to be remitted in favor of seller by T/T and the remaining part on collection basis, documents will be released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

4.备用信用证与跟单托收相结合

采用备用信用证与跟单托收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是为了防止跟单托收项下的货款,一旦遭到进口商拒付时,可凭备用信用证利用开证行的保证追回货款,即在备用信用证项下,由卖方开立汇票与签发进口商拒付的声明书要求开证银行进行偿付。采用这种方式时,应在买卖合同中订入如下或类似内容的支付条款:

“即期付款交单付款,并以卖方为受益人的总金额为XX的备用信用证担保。备用信用证应承担的责任条款:如XX号合同项下跟单托收的汇票付款人未能在预定日期付款,受益人有权开立连同一份列明XX号合同项下款项已被拒付的声明书的汇票,并凭本信用证要求开证银行进行偿付。”(Payment available by D/P at sight with a Stand-by L/C in favor of seller for the amount of……as undertaking.The Stand-by L/C should bear the clause:In case the drawee of the documentary collection under S/C No……fails to honor the payment upon due date, the Beneficiary has the right to draw under this L/C by their draft with statement stating the payment on S/C No……was not honored.)

需要注意的是,为便于在被拒付后能有充足的时间办理向银行追偿的手续,备用信用证的到期日必须晚于托收付款期限后一段适当的时间。在办理托收手续时,出口商还应在托收申请书中明确要求托收银行请代收银行在发生进口商拒付时,立即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以免延误时日,导致备用信用证过期失效。

综上所述,大宗商品外贸业务中,支付方式的选择是否适当,会影响出口商能否安全、迅捷地收到货款。在选用时,不仅要考虑自己的风险,也要考虑进口商的成本与风险负担,尽力达到双赢的目标。因此,要根据贸易伙伴的资信等级、货物的供求状况、合同金额的高低、采用的贸易术语、运输方式和种类、财务结算成本高低等因素来决定。同时,灵活运用组合的、综合的支付方式来进行国际贸易的货款支付,以分散风险,促进业务的成交与顺利执行。 hOB4XBydQlCsSVElF/ofR6slalpCuP9NXZXhzjkogcYkzN4ur3DstAg1FDn8am+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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