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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准备四
支付方式
——信用证

一、信用证的概念及当事人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是开证银行根据买方的指示和要求开立的、以卖方为受益人,保证在卖方履行信用证规定的各项条件、交付规定的单据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开证行审核开证申请书,如发现有不妥之处可要求申请人核对合同,提出修改意见,再依修改后的开证申请书开出信用证。

值得注意的是,在银行处理的业务中,开证银行在不同国家设立的分支机构均被看作是另一家银行。对卖方来讲,只要按信用证规定的条件提交单据便可得到货款;对买方来讲,只要申请开证时,声明当他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即保证付款,这可以保证买方在付款时能收到货物;对银行来讲,通过开证和收付等业务可收到一定费用,还可以利用开证押金作资金周转,从中获益。所以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方式成为很主要的收付方式。

信用证的当事人主要有: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指向银行申请开立L/C的当事人,国际贸易中一般为进口商。

2.开证行(Opening Bank or Issuing Bank),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向出口商开立L/C的银行,一般是进口地银行,要承担L/C的付款责任,并代开证申请人行使请求出口商交付单据的权利。

3.通知行(Advising Bank or Notifying Bank),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L/C转交出口商的银行,一般是出口地银行。它只证明L/C的真实性,并不承担其他义务。通知行往往是开证行的代理行(Correspondent Bank)。

4.受益人(Beneficiary),指L/C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一般是出口商。

5.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指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议付行可以在L/C上指定,也可非指定,多数是非指定的出口地银行。

6.付款行(Paying Bank),指L/C上指定的付款人,多数就是开证行本身,也可以是它指定的另一家银行,这另一家银行也叫代付行。付款行一经付款,就不能对受款人追索。

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除了以上六个之外,还可能涉及的当事人有保兑行、偿付行、承兑行、转让行等等。

二、信用证的一般业务流程

虽然不同类型的信用证在业务流程上有差别,但大致过程相同:

图2-3 信用证的一般业务流程

说明:

①进口商向开证行申请开证,并提交押金、手续费。

②开证行将开立的信用证转寄通知行。

③通知行将信用证转递出口商。

④受益人审核无误后,安排装运,开立汇票,提交货运单据等,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办理议付。

⑤议付行审查单证无误,垫款给受益人。

⑥议付行转寄汇票和单据给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

⑦开证行审查无误后,向议付行付款。

⑧开证行通知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

⑨开证申请人付款取得单据,凭以向承运人提货。 Ec5xQ+s7z/Z/WmPnpuyI9qRiTlzP6oxFM9g5mf41VIWTjtvab58uOHxIsXMKM6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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