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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

基于上述分析,关于防卫与互殴的界限,我们基本上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基于斗殴意图的反击行为,不能被认定为防卫。(2)对不法侵害即时进行的反击行为,不能被认定为互殴。(3)具有积极的加害意思的反击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互殴。(4)预先准备工具的反击行为,不能被否定行为的防卫性。

(本文原载《法学》,2015(6)) qZeEBcDlYD72YuKJZa5nECdavNye5ZQfEXuRJ5K6tHr/rqoBF6EUH0zsuEgvr9y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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