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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完善卫生刑法,加大惩治危害公共卫生犯罪

为保护公共卫生安全,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和需要,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生物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的修改制定相衔接,在强化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方面,《刑法修正案(十一)》作了三个方面的调整:(1)修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一步明确新冠肺炎等依法确定的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措施的传染病,属于本罪调整范围,补充完善构成犯罪的情形,增加规定了拒绝执行人民政府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非法出售、运输疫区被污染物品等犯罪行为。(2)基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生物安全,防范生物威胁,与生物安全法衔接的考虑,增加规定了三类犯罪行为:非法从事人体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的犯罪;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的犯罪;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的犯罪等。(3)将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 W0vth+3ErDm9kp69Dk1cblkWFIXDF6aTHSwLJTuyaY5I6qyyzf00qqL6i9Hi/H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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