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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成药的组方原则与治法

第一节 中成药的组方原则

中成药的配方不是药物简单随意的叠加、组合,而是根据具体病证的病因病机、临床表现等方面,并遵循君、臣、佐、使的组方原则进行配伍组方。《素问·至真要大论》曰:“主病之谓君,佐君之谓臣,应臣之谓使。”关于中药配伍组方的原则,历代医家多有所阐述,主要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1.君药 指针对主证或主病起主要治疗作用的药物。君药是处方中的主要药物,其药力居方中之首,是方中不可缺少的药物。一般来讲,君药在方中味数少,相对其自身常用量,作为君药时其用量大,但不一定是方中用量最大的药物。

2.臣药 一是指辅助君药加强治疗主证或主病的药物;二是指针对兼证或兼病,起主要治疗作用的药物。

3.佐药 一是指佐助药,即协助君、臣药以加强治疗作用,或直接治疗次要的兼证的药物。二是指佐制药,即用以消除或减缓君、臣药的毒性与峻烈之性的药物。三是指反佐药,在病重邪甚,可能拒药时,用与君药性味相反而又能在治疗中起相成作用的药物。反佐是特定的用法,是依据“甚者从之”“从者反治”而进行运用的。

4.使药 一是引经药,即能引方中诸药以达病所的药物;二是调和药,即具有调和诸药作用的药物。

总之,决定处方中药物的君、臣、佐、使,主要是以药物在处方中所起的作用为依据。君药是处方必不可少的,而臣、佐、使则不必求全。

方中君、臣、佐、使的药味为多少,在《素问·至真要大论》中虽有“君一臣二,制之小也;君一臣三佐五,制之中也;君一臣三佐九,制之大也”的规矩,但组方配伍,并非一定如此,而是根据辨证立法来定。一般而言,君药药味较少,常为一、二味,臣、佐药味较多,使药也为一、二味。组成一首方,药物总数的多少,一般不作机械规定,但药味少的,应做到“少而精专”,而药味多的,尽可能“多而不杂”。

在使用分量上,无论何药,在作为君药时,其用量比作为臣、佐、使药应用时要大,与整方他药分量的比例,其相对量应较大,臣、佐药相对量较小,使药更小。

第二节 中成药的治法

中医的治法,是中医学“理、法、方、药”的重要组成部分。治法是根据临床证候,辨证求因而制定出来的。治法确定后,对临床选用中成药具有指导作用。例如治疗中气下陷之脱肛、胃下垂等,首先要确立升阳举陷治法,然后才能选用补中益气丸进行治疗。因此,中成药的选用是从属于治法的,治法是选用中成药的依据,中成药是治法的具体体现。历代医家在长期的医疗实践中总结出了许多治法,以治疗复杂多变的各种疾病。根据历代医家的诸多治法概括为“八法”。现将“八法”的内容简要介绍如下:

一、汗法

汗法是通过开泄腠理,促进发汗,使外感六淫之邪由肌表随汗出而解的一种治法。《素问·阴阳应象大论》曰:“其在皮者,汗而发之。”《伤寒论》曰:“脉浮者,病在表,可发汗。”这是汗法的应用和立法依据。汗法不仅能发汗,凡能祛邪于外,透邪于表,使气、血、营、卫调和,皆是汗法的作用范围。汗法主要适用于外感六淫之邪侵入肌表之证,对麻疹初起、水肿病腰以上肿甚者、疮疡初起、痢疾初起等有寒热表证者,欲使其邪透达于外,均可应用此法。根据病情有寒热、邪气有兼夹、体质有强弱等各种不同情况,故将汗法分为辛温发汗法、辛凉发汗法,以及汗法与补法等其他治疗方法的结合运用。

二、吐法

吐法是通过涌吐,使停留在咽喉、胸膈、胃脘等部位的痰涎、宿食或毒物从口中吐出的一种治法。《素问·至真要大论》所言“其高者,引而越之”就是吐法的理论依据之一,凡是痰涎壅塞在咽喉,或顽痰蓄积在胸腹,或宿食停滞在胃脘,或误食毒物尚留在胃中等,都可及时用吐法,使之涌吐而出。由于吐法能引邪上越,宣壅塞而导正气,所以在吐出有形实邪的同时往往汗出,使在肌表的外感病邪随之而解。正如清代程钟龄在《医学心悟》中说:“吐法之中,汗法存焉。”然而,吐法毕竟是祛邪外出的一种治法,易损胃气,所以多用于实邪壅塞、病情急剧的患者。若病情虽急,但体虚气弱,尤其是孕妇都必须慎用。

三、下法

下法是通过荡涤肠胃,泻出肠中积滞,或积水、瘀血,使停留于肠胃的宿食、燥屎、冷积、瘀血、结痰、停饮等从下窍而出,以祛邪除病的一种治疗方法。《素问·至真要大论》所言“其下者,引而竭之”“中满者,泻之于内”,就是下法的理论依据之一。凡邪在肠胃,而致大便不通,燥屎内结,或热结旁流,以及停痰留饮、瘀血积水等邪正俱实之证,均可使用。由于病情有寒热,正气有虚实,病邪有兼夹,所以下法又有寒下、温下、润下、逐水、攻补兼施之别,以及与其他治法的配合运用。

四、和法

和法是通过和解或调和的作用,以祛除病邪为目的的一种治法。它不同于汗、吐、下三法的专事攻邪,又不同于补法的专事扶正。《伤寒明理论》曰:“伤寒邪在表者,必渍形以为汗;邪气在里者,必荡涤以为利;其于不内不外,半表半里,既非发汗之所宜,又非吐下之所对,是当和解则可以矣。”所以和解是专治病邪在半表半里的一种方法。后世调和之义的范围扩大,则如戴天章所说:“寒热并用之谓和,补泻合剂之谓和,表里双解之谓和,平其亢厉之谓和。”适用于脏腑气血不和,或寒热混杂,或虚实互见的病证。凡邪犯少阳、肝脾不和、肠寒胃热、气血失调、营卫不和等病证都可用和法,祛除寒热,调其偏胜,扶其不足,使病去人安。此外,如《伤寒论》中对某些经过发汗、涌吐、攻下,或自行吐利而余邪未解的病证,宜用缓剂或峻剂小量分服,使余邪尽除而不重伤其正的,亦称为和法。所以和法的范围较广,分类也多。其中主要有和解少阳、透达膜原、调和肝脾、疏肝和胃、分消上下、调和肠胃等等。

五、温法

温法是通过温里、祛寒、回阳、通络等作用,使寒邪去,阳气复,经络通,血脉和,适用于脏腑经络因寒邪而病的一种治法。正如清代程钟龄《医学心悟》所云:“温者,温其中也。脏受寒侵,必用温剂法。”《素问·至真要大论》所言的“寒者热之”“治寒以热”就是温法的理论依据之一。寒病的成因有外感、内伤的不同,或由寒邪直中于里,或因治不如法而误伤人体阳气,或其人素体阳气虚弱,以致寒从中生。因此,温法中又有温中祛寒、回阳救逆和温经散寒的区别。由于寒病的发生常常阳虚与寒邪并存,所以温法又常与补法配合运用。至于寒邪伤人肌表的病证,又当用汗法治疗,不在此例。

六、清法

清法是通过清热泻火,以清除火热之邪,适用于里热证的一种治法。《素问·至真要大论》所言的“热者寒之”“温者清之”“治热以寒”就是清法的理论依据之一,但是由于里热证有热气在气分、营分、血分、热甚成毒,以及热在某一脏腑之分,因而清法之中,又有清气分热、清营凉血、气血两清、清热解毒,以及清脏腑热等不同。清法的运用范围较广,尤其在温热病治疗中更为常用。火热最易伤津耗液,大热又能伤气,所以清法中常配伍生津、益气之品。若温病后期,热灼阴伤,或久病阴虚而热扰于里的,又当清法与滋阴并用,更不可纯用苦寒直折之法,热必不除。至于外感六淫之邪的表热证,当用辛凉解表法治疗,不在此例。

七、消法

消法是通过消食导滞和消坚散结作用,使气、血、痰、食、水、虫等积聚而成的有形之结渐消缓散的一种治法。《素问·至真要大论》所言的“坚者削之”“结者散之”就是消法的理论依据之一。由于消法治疗的病证较多,病因也各不相同,所以消法又分消导食积、消痞化积、消痰祛水、消疳杀虫、消疮散痈等。消法与下法虽同是治疗蓄积有形之邪的方法,但在具体运用中却有不同。下法所治病证,大抵病势急迫,形证俱实,邪在脏腑之间,必须速除,并且可以从下窍而出。消法所治,主要是病在脏腑、经络、肌肉之间,邪坚病固而来势缓慢,且多虚实夹杂,尤其是气血积聚而成之瘿瘤痞块,不可能迅即消除,必须渐消缓散。消法也常与补法或下法配合运用,但仍然是以消为目的。

八、补法

补法是通过补益人体气血阴阳,以主治各种虚弱证候的一种治疗方法。《素问·三部九候论》曰“虚则补之”,《素问·至真要大论》曰“损者益之”,《素问·阴阳应象大论》曰“形不足者,温之以气;精不足者,补之以味”都是指此而言。补法的目的在于通过药物的补益,使人体脏腑或气血阴阳之间的失调重归于平衡。此外,在正气虚弱不能祛邪时,也可用补法扶助正气,或配合其他治法,达到扶正祛邪的目的。补法虽也可以间接收到祛邪的效果,但一般是在无外邪时使用,以避免“闭门留寇”之弊。补法的具体内容甚多,既有补气、补血、补阴、补阳及五脏补法等;又有峻补、平补之异;更有兼补、双补、补母生子之法等。但常用的治法仍以补气、补血、补阴、补阳,以及阴阳并补、气血双补为主。

上述八种治法,适用于表里、寒热、虚实等不同的证候。但病情往往是复杂的,并非某种单一治法所能奏效,故常需数种方法配合运用,才能无遗邪,无失证,照顾全面。数法合用,又有主次轻重之分,所以虽为八法,但配合之后变化多端。正如《医学心悟》中说:“一法之中,八法备焉;八法之中,百法备焉。”因此,临证处方,只有针对具体病证,灵活运用八法,使之切合病情,方能收到满意的疗效。 dfjEi3z9Eq6Lifa1qSXFtgnsWXNUHlZr6C3AabByJp49NCwT2Arahqt2REF99VP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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