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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诗歌及其他韵文的用韵标准

诗歌及其他韵文的用韵标准,大约可分为三个时期,如下:

唐以前为第一期。在此时期中,完全依照口语而押韵。

唐以后,至民国初年为第二期。在此时期中,除了词曲及俗文学之外,韵文的押韵,必须依照韵书,不能专以口语为标准。

民国初年以后(新文学运动以后)为第三期。在此时期中,除了旧体诗之外,又回到第一期的风气,完全以口语为标准。

现在先说第一期。

所谓完全依照口语而押韵,自然是以当时的口语为标准。古今语音的不同,是清代以后的音韵学家所公认的。所以咱们读上古的诗歌的时候,必须先假定每字的古音是什么,然后念起来才觉得韵脚的谐和。例如《诗·秦风》:

兼葭采采,白露未已;

所谓伊人,在水之涘。

溯洄从之,道阻且右;

溯游从之,宛在水中沚。

咱们假定“采”字念tsəɡ,“已”字念diəɡ,“涘”字念dziəɡ,“右”字念ɡiuəɡ或 ,“沚”字念tiəɡ,然后这首诗才念得和谐。当然,你也可以假定这五个字的古音是tsɑi、diɑi、ziɑi、ɡiɑi、tiɑi,或别的拟音,这在音理上也许差些,但在读诗的原则上是对的。

汉代用韵较宽。这有两个可能的理由:第一是押韵只求近似,并不求其十分谐和;第二是偶然模仿古韵,以致古代可押的也押,当代口语可押的也押,韵自然宽了 。到了六朝,用韵又渐渐趋向于严。这是时代的风气,和实际口语韵部的多少是没有关系的。

现在说到第二期。

六朝时代,李登《声类》、吕静《韵集》、夏侯该《韵略》一类的书,虽然想作为押韵的标准,因为是私家的著作,没法子强人以必从。隋陆法言的《切韵》,假使没有唐代的科举来抬举它,也将遭受到《声类》等书同一的命运。后来《切韵》改称《唐韵》,可说是成了官书,作为押韵的标准,尤其是今体诗押韵的标准。《切韵》和《唐韵》都共有206个韵,但是,唐朝规定有些韵可以同用,凡同用的两个或三个韵,做诗的人就把它们当作一个韵看待,所以实际上只有112个韵。到了宋朝,《唐韵》改称《广韵》,其中文韵和欣韵、吻韵和隐韵、问韵和焮韵、物韵和迄韵,都同用了,实际上只剩了108韵。到了元末,索性泯灭了206韵的痕迹,把同用的韵都合并起来,又毫无理由地合并了迥韵和拯韵、径韵和证韵,于是只剩106个韵。这106个韵就是普通所谓诗韵,一直沿用至今。

唐朝初年(所谓初唐),诗人用韵和六朝一样,并没有以韵书为标准。大约从开元、天宝以后,用韵才完全依照了韵书。何以见得呢?比如《唐韵》里的支、脂、之三个韵虽然注明“同用”,但是初唐的实际语音显然是脂和之相混,而支韵还有相当的独立性。所以初唐的诗往往是脂、之同用,而支独用(盛唐的杜甫犹然)。又如江韵,在陈、隋时代的实际语音是和阳韵相混了,所以陈、隋的诗人有以江、阳同押的;到了盛唐以后,倒反严格起来,江、阳绝对不能相混,这显然是受了韵书的拘束。其他像元韵和先、仙,山韵和先、仙,在六朝是相通的,开元、天宝以后的今体诗也不许相通了。这一切都表示唐以后的诗歌用韵不复是纯任天籁,而是以韵书为准。虽然有人对于这种拘束起来革命,终于敌不过科举功令的势力。

词曲因为不受科举的拘束,所以用韵另有口语为标准。但是,词是所谓诗余,曲又有人称为词余,本文所讲的诗法,指的是狭义的诗,并不包括词法和曲法,所以只好暂时撇开不谈了。

末了说到第三期。

新诗求解放,当然首先摆脱了韵书的拘束。但是,这上头却引起了方音的问题。从前依据韵书,得了一个武断的标准,倒也罢了。现在用韵既然以口语为标准,而中国方音又如此复杂,到底该以什么地方的话为标准呢?大家都会说应该根据国语,但这是不大容易做得到的事。若说是国语区域的人才配做诗,更是笑语。但是现在既然没有人拿方言做诗,自然用的国语的词汇,那么大家自然倾向于拿国音来读它,这样就不免有些不大谐和的地方。例如真韵和唐韵,依照西南官话和吴语,是可以同用的,若依国语就不大谐和。屋韵和铎韵,歌韵和模韵,依照大部分的吴语是可以通用的,若依国语也不谐和。试看下面的一首歌:

咕噜噜,咕噜噜,半夜起来磨豆腐。

一直磨到大天亮,做成豆腐真辛苦。

吃豆腐,好处多:价钱很便宜,养料又丰富。

用上海话念起来,“噜”“腐”“苦”“多”“富”的语音是lu、vu、ku、tu、fu,自然是很谐和的;若用国语念起来,“多”字念tuo,就不谐和了。由此看来,除非写方言的白话诗,否则还应该以一种新诗韵为标准,例如1941年教育部所公布的《中华新韵》。这种新诗韵和旧诗韵的性质并不相同:旧诗韵是武断的 ,新诗韵是以现代的北平实际口语为标准的。这样,才不至于弄成四不像的诗歌。 DdNf1heMkd0v76HuevbMS9cWZnaK+X8+1wJVqU3XaJjisqV5AlnvusTktMF2bg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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