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两件事。
2018年12月25日下午,福建龙岩一公交车被一持刀歹徒劫持,沿途冲撞街道车辆、行人,造成8人死亡(包括1名民警)、25人受伤。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可知,犯罪嫌疑人邱某是龙岩市新罗区一无业人员,与当地居委会干部有积怨;事发当日,居委会干部到其家中为其父拍照办理优抚证时,邱某与之产生矛盾,遂持刀劫车撞人。
案件具体情况正在进一步侦查,不过,从已有信息判断,这是一起典型的犯罪分子报复社会事件。
2018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做关于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时指出,目前启动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工作的时机已成熟,建议有关方面适时提出相关议案。这意味着,中国最后一个“法外之刑”——收容教育有望走进历史。
两个事件看似疏远,连在一起却具有非常重要的隐喻色彩。保卫社会安全,已刻不容缓。
先说其一。最近一些年来,报复社会性事件时有发生。
什么是报复社会性事件?用一句话说,就是对社会的构成元素——芸芸众生残酷施暴。绝大多数在公共场合无差别的施暴行为,如持刀乱砍、开车乱撞、焚烧公交车等,都属于此。
在这些事件中,犯罪分子往往具有典型的反社会人格,且不惧怕法律和道德约束,甚至于挑战社会规范本身就是其作案动机;而他们的伤害对象也并非特定,而是“无差别”地将“报复”抛给普罗大众。
就过去已经发生的案件看,最容易被伤害的有几类群体:
一是基层干部。当前,国家权力的运转越来越依赖于一系列的程序和规范,官员与其说是掌握了权力,还不如说是附属于政治系统。
尤其是基层干部,他们几乎没有决策权,仅仅是国家政策的执行者,代表“国家”与每个人打交道。换句话说,他们本身就是社会规制装置的要件。犯罪分子选择伤害基层干部,倒不是说基层干部最适合代表“社会”,而是基层干部最容易接近,也最方便找到。
二是职业群体。专业化、职业化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表征,职业群体是现代性的产物。“专业”本身就意味着一种知识权力;越是强调专业化,也就意味着它所带来的信息不对称会越明显。
这其中比较典型的就是“医患矛盾”。细究起来,过去多年伤医案频发,有些犯罪分子是有明确指向的,但相当数量的伤医案并无特殊指向,仅仅是为伤而伤。不久前,武汉大学中南医院的一名医生被刺昏迷,歹徒随后跳楼身亡。据悉,被刺医生平常工作认真负责,且并未给歹徒看过病。
三是弱势群体。伤害学生、幼儿等,是最为极端的反社会行为。孩子是弱势群体,却对每个家庭都很重要,且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在报复社会性事件中,他们易于被侵害,且对他们的侵害有极强的反社会宣示意义,犯罪分子自然容易选择其作为侵害对象。
反社会心理从何处来?从社会学视角看,反社会本身是文明的公敌,却又恰恰是文明进程的产物。
简单说来,现代社会一方面意味着建立于民族国家体制基础之上的统一秩序的急剧扩张,所有人都被有形和无形的国家权力所规制。
另一方面,它又意味着建立在社会分工基础之上的个体化进程不断深入,社会流动性和异质性达到前所未有之高度。
过去20年,中国城市化率以平均每年一个百分点的速度在增长;2011年城市人口首次超过农村人口,当前的城市化率更是接近60%。理论上,中国社会告别了乡土社会,具有了现代社会的人口学基础。
城市化一方面让更多的人口享受到了现代性所带来的便利,另一方面却也制造了都市孤独症。某种意义上,由于城市生活环境复杂,生活节奏较快,“冷漠”天然就是城市人适应城市生活的一种自我保护机制。
人人自我保护,催生了一种反社会人群。他们是自由的,却自我隔绝于社会,藏匿在社会的各个角落中,不属于任何一个社区,不属于家庭,他们只属于自己。他们一旦遭遇失败,便会将个体的不幸归咎于社会——而现代社会恰恰又是“抽象”的,社会运转建立在各个系统上,每个人都在其中扮演角色。如此,“报复社会”也就很难有准确指向,个性化的伤害目标便由芸芸众生所取代。
与社会的现代化进程相同步,一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也在逐步确立。
20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就已出现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即当严重的社会问题出现时,综合运用法律、社会、教育等一系列政策手段共同治理。值得注意的是,这一体制作用于“失范”时,本质上并不完全有赖于惩罚。
比如这次或会废除的收容教育制度,最早根据国务院1993年颁发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制定,“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其着眼点更多在于“教育”,并非单纯强调收容与打击。从社会功能上讲,这一制度背后体现着较强的“社会自我修复”机制。
而今废止收容教育制度被提上议程,是考虑到其中的行政强制措施与国家现有法治进程中对公民人身自由等权利的保障相违背,从这一方面讲也自有其合理性。
但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是,既有的通过国家、政府来实现教养、教育的体系日渐消失,新的社会安全阀——应对失范行为的机制又如何确立?
反社会其实是现代社会自身的产物,但国家权力,尤其是国家的暴力机器,却是保卫社会的根基。
此前中国的社会安全系统有两个重要特征,今天我们或能从中获得启发:
一是专群结合。它蕴含的重要原则是,社会安全阀的建立不能简单依靠专门机关,而应依靠各类群众性组织——说白了就是要依靠“社会”。这样,社会安全的重心不在于国家依靠暴力机关尤其是一整套惩戒机构去清除可能的反社会因素,而是要着力于修复社会,让社会有能力自己解决风险。
二是惩教结合。惩戒是教育的前提,而教育是惩戒的目的。对于一个常态社会而言,只有假设所有人都是“可教育”的,社会才能既保持秩序又不失活力。劳动教养、收容教育等行政处罚措施,事实上都是有严肃的教育功能。
客观上,过去的社会安全系统之所以可以简约高效,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社会的现代性成分还不多。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共同体都还存在。当时还没有近几年愈发强调的“社区矫正制度”,但刑满释放或劳改人员回到社区后,的确会受到共同体的规范和教育。
而现在,当我们的城市普遍以封闭式小区作为基本单元,甚至每个楼栋都安装了门禁,每个人都蜷缩在受到保卫的居所里,享受着高度个体化的生活时,社区何在?不客气地说,现在的城市社会,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能够自主生产意义和规范的社区/社会,社区矫正发挥作用的空间也就极为有限。
那么,经历过高速发展的当今社会究竟如何恢复自我修复功能?笔者以为,现行的社区矫正思路与过往机制中的“优秀基因”相结合方能找到出路。
社会不是独立于国家和市场之外的独立体,社会自我修复机制的形成仍有赖于国家、市场。与其防范国家权力等的专断,不如摆正认识,借权力之力防范现代性社会之风险。其中比如基层政府就可作为很好的中介。社区的居委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既受到基层政府的直接领导与指导,又根植于基层社会,其协调作用尚待发挥。
同时,反社会力量需要地方去安置,却又不可完全隔绝,本质上仍需“社会”监控、惩教结合、权力兜底。诸方面的融合与平衡,也还须长期探讨。
总之,从长远来看,“保卫社会”只能经过社会自我修复功能的形成后才能实现。中国的城市化进程的规模之大、速度之快,世所罕见;能在快速现代化的同时保持政治秩序的高度稳定,更近乎奇迹。
未来呢,大到国家政府,小到村落、单位、草根组织、家庭等一切社会形态,都应充分发挥其在维护社会安全中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