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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与侵权公平责任可能相关的衡平法谚

一、英国衡平法主要的衡平法谚

衡平法的精髓集中体现在衡平法谚(maxims of equity)中,但衡平法谚本身不能作为法律规则直接适用。衡平法谚一般较为模糊,且存在例外,所以只是起到辅助论证的作用。衡平法在发展过程中,法官总结了大量的法谚,这些法谚之间有的是从不同角度和侧重点在讲述同一衡平法精神,有的在衡平法发展过程中逐渐被遗弃。 法谚之间还存在明显的文义矛盾,例如“衡平法追随普通法”就与“衡平法不容许有不法而无救济”明显相悖。 现代英国衡平法主要有12个衡平法谚,具体如下。

1.衡平法不能容忍遭受不法侵害而没有救济。(Equity will not suffer a wrong to be without a remedy.)

2.衡平法追随普通法。(Equity follows the law.)

3.两种衡平法上的权利相当时,普通法优先。(Where there is equal equity,the law shall prevails.)

4.两种衡平法上的权利相当时,时间上在先的衡平法权利优先。(Where the equities are equal,the first in time shall prevail.)

5.诉诸衡平者需行事衡平。(He who seeks equity must do equity)

6.诉诸衡平者需双手清洁。(He who comes into equity must come with clean hands.)

7.迟延使衡平法失效。(Delay defeats equities.)或者,衡平法帮助警觉者,而不帮助懒惰者。(Equity aids the vigilant and not the indolent.)

8.平等即衡平。(Equality is equity.)

9.衡平法注重的是意图,而不是形式。(Equity looks the intent rather than to the form.)

10.衡平法将应该做的事情视为已经做了。(Equity looks on that as done which ought to be done.)

11.衡平法假定当事人有完全履行义务的意图。(Equity imputes an intention to fulfil an obligation.)

12.衡平法对人行事,而非对物。(Equity acts in personam,not in rem.)

在上述衡平法谚中,与中国侵权法上的公平责任,可能相关的是“诉诸衡平者需双手清洁”和“衡平法追随普通法”。“诉诸衡平者需双手清洁”一般被简称为“洁手原则”,与公平责任的相关性在于与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中对原告没有过错的要求较为类似。“衡平法追随普通法” 是关于普通法与衡平法关系的一条衡平法谚,与公平责任的相关性在于,有助于借鉴并构建侵权责任与公平责任的关系。为了便于与“洁手原则”对应,笔者称之为“追随原则”。

二、“洁手原则”解读

(一)“洁手原则”法谚的内涵

“洁手原则”,是衡平法的核心理念之一 ,是指如果原告在交易中寻求救济但其之前的行为并不适当,则衡平法救济一般会被拒绝。 简而言之,“从事了不正当行为的人不能主张衡平” 。尽管该法谚的表述具有决定性,不能被约定排除 ,但也不宜被理解得过于宽泛。Brandeis法官曾经精辟地总结道:“衡平法并非要求起诉者(suitor)必须生活得无可责难(blameless)。” 导致无法获得衡平法救济的,必须是直接和必要的,而且是与请求的衡平法救济直接相关的不适当行为。 而且如果原告的行为在道德上是肮脏的,但在法律上无懈可击仍然不会触发“洁手原则”

作为“不洁之手”的这种“不适当”(improper),是法律性的而非道德性的“不恰当”(impropriety) ,而且仅仅是违反公共政策并不构成“不洁之手” 。如果交易双方都是“不洁之手”,“洁手原则”仅仅考虑请求衡平法救济一方是否有“不洁之手”,而无须平衡考虑被告一方的“不洁之手”

与作为衡平法法谚的“洁手原则”对应的,还有内容上较为类似的普通法法谚:“违背道德之对价,不生诉权。”(Ex turpi causa non oritur actio.)其适用范围也主要是合同领域,二者分别适用于衡平法和普通法,在精神上具有内在一致性。

(二)“洁手原则”主要适用的案件类型

洁手原则并非适用于任何案件类型,而是在历史上逐渐发展并形成其适用范围,主要是在涉及交易的合同法和财产法领域。

英国法上的洁手原则主要适用于如下类型的案件 :第一,“未成年人并无欺骗成年人的特权” 。如果未成年人通过欺骗性地误报年龄,从其受托人处获得了一笔本来要到一定年龄才能获得的财产,那么即使他达到了该年龄也不能强迫受托人支付其应有的财产。 第二,如果承租人违反了租赁契约承诺,那么其在建立了租赁关系的情况下仍然不能获得特定履行的救济。 第三,如果承租人将不动产用作扰乱社会治安的场所(如妓院、赌场),就不能就其因为未付租金丧失权利而获得救济。 第四,存在欺骗行为的人不能要求执行基于欺诈性目的授予的土地上的衡平利益。 第五,如果使用人作出的与财产相关的行为会对普通法上的所有人造成较大损害,其就无法获得衡平租赁许可。

除了英国法的上述案件类型,在衡平法较为发达的澳大利亚 ,对洁手原则的适用范围还包括:第一,承租人在违反合同中存在过错且将不动产用于非法目的,不能请求对没有法律权利再次进入不动产的不动产所有人发布禁令。 第二,如果抵押人在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之前,部分损毁了抵押物,就不能寻求赔偿。 第三,原告曾经表示不会要求执行一份限制土地使用的合约但随后又要求执行。 第四,不法扣留合伙账册的原告不能在合伙诉讼中获得救济。 第五,承租人欺诈性地诱导其房东购买特定的不动产后,发现他无法参与到该不动产的交易过程中。 第六,如果原告提起诉讼的目的仅仅是消灭竞争者。

(三)“洁手原则”适用的侵权案例

在较少情况下,洁手原则也可以对侵权给予禁令救济的抗辩,典型的是澳大利亚的“假冒茶壶案”和英国的“球员受贿案”。

“假冒茶壶案”的原告是一个明知自己根本没有专利权和著作权的茶壶生产者,故意在茶壶上标记产品受到“专利权保护、著作权保护”(Patented.Copyrighted)以起到诱导他人相信进而预防仿冒的效果。原告另外在茶壶上标记了“Captain Kettle”,被告的茶壶上也作了类似的标记,但被法院认定为无知地假冒。 在原告要求法院对假冒原告商品以生产者自居的销售者发布禁令时被拒绝,因为法院不能帮助其欺骗公众。 本案的重大意义是,在大多数适用“洁手原则”的案例中,原告的“不洁之手”都是源于违背了某种对被告的义务,而该案的“不洁之手”是源于对一般性公众义务的违反。

“球员受贿案”的原告是一位足球运动员,就被告新闻集团旗下的《太阳报》就原告可能收钱并答应输球的系列报道提起了诽谤诉讼。尽管法院认定原告的确收了钱以作为输球的交换,而且原告还在法庭上撒谎,仍然没有适用“洁手原则”而授予原告要求停止报道的禁令。 本案说明,仅仅是一般性的堕落不足以基于“洁手原则”否定原告的衡平性救济权利。

需要指出的是,不管是“假冒茶壶案”还是“球员受贿案”,尽管均涉及侵权行为的衡平法救济(禁令),但案件探讨的“不洁之手”均非“被侵权人过错”,而是欺骗公众或者收受贿赂的不适当行为。

(四)“洁手原则”的例外

洁手原则的例外,有两大类。第一大类是在请求衡平法救济之前“把手洗干净”(wash one's hand),这可以通过在提起诉讼前完全停止不当行为,或者证明不当行为的发生纯属偶然而且不会再发生来达成。 第二大类是根据先例确定的四种例外情形,包括:(1)合同撤销或者财产交付诉讼;(2)纯粹的宣告性救济诉讼;(3)任何纯粹的制定法救济;(4)避免衡平法和普通法的重复诉讼。

(五)“诉诸衡平者需行事衡平”与“洁手原则”的关系

在适用“洁手原则”的部分案件中,“诉诸衡平者需行事衡平”这一法谚会被同时提及。这是因为,从衡平法的角度看,请求衡平法救济的人,不但诉前要“双手清洁”,而且在获得衡平法救济之后还需要行事衡平。 就二者的关系,“洁手原则”面向过去,而“诉诸衡平者需行事衡平”面向未来,实际上二者一起对诉诸衡平者提出了不但必须表明其过去在交易中的记录是清洁的,而且还要做好准备行事正确和公正的双重衡平性要求。

“诉诸衡平者需行事衡平”这一法谚还指出了衡平法和普通法的非常重要的一项区分,即衡平法可以提供的是附条件的救济。但并非法院认为合理就可以附条件,而是仅限于被告本身享有的普通法或者衡平法权利。 “诉诸衡平者需行事衡平”适用的主要案件类型包括:(1)非法借贷中的财产返还;(2)赠予选择法律原则 ;(3)抵押合并;(4)抵押人对抵押权人的抵押品赎回通知;(5)衡平法上的禁反言。

三、“追随原则”解读

(一)“追随原则”法谚的本意

“衡平法追随普通法”是指,一项规则,不管是普通法还是制定法上的,直接地,在所有的情形下都适用于案例,或者在特定的问题点上,衡平法院和普通法院一样程度地受到其约束和能够同样细微地背离。 该法谚适用的背景,是衡平法与普通法一样,首先是不能违反制定法。 这一法谚产生的前提性原因是,由于衡平法的产生在时间上晚于普通法,所以几乎在每个问题点上,衡平法都假设存在普通法。

(二)“追随原则”的主要适用范围

在“追随原则”主要适用的土地继承和权益方面领域,尽管有细微差别,衡平法与普通法保持了对应性 ,这些规则都是在个案类型中予以确认的。 例如,衡平法不会偏离普通法,要求第三人履行与土地相关的合同。 如果对土地的享有合法权利是共同的,衡平法益追随普通法,除非相反的意图被证明。 正如Mummery大法官指出的:“如果土地上的利益不满足其存在的基本的法律要求,那么作为一般性规则,不管是普通法还是衡平法,这种利益都不存在。”

(三)“追随原则”存在较少例外

衡平法不会随时追随普通法,否则就会丧失衡平法的独特性,也导致无法进行衡平性干预。 但总的来说,尽管“追随原则”与另一条法谚“衡平法不容许有不法而无救济”相悖 ,但“追随原则”的例外其实是较少的。 这是因为,尤其在土地继承和权益方面,只有在普通法规则看起来专横,或者在社会变化的前提下失去了和谐,衡平法才会拒绝将普通法的规则引入衡平财产中。 这就是卡多佐法官所说:“衡平法追随普通法,但既不是奴隶般地,也不总是。”

衡平法“不追随”普通法的案件,主要发生在封建土地占有领域。 例如,较之普通法上技术性的土地占有法律学说,衡平法认可较宽范围的未来利益。衡平法上也没有普通法上死者无遗嘱情形下无继承人的土地充公的规则,这是因为普通法上无继承人的土地充公制度是基于占有权。

另外,在死者无遗嘱的情形下,衡平法上权益的移转与普通法相同,长子作为继承人获得全部的土地,排除了其他兄弟姊妹。尽管这显得不公平,但衡平法也不提供任何救济。 但是,如果长子曾经劝诱其父亲,未能作出同意其与兄弟姊妹分割遗产的遗嘱,衡平法会介入并强迫该长子履行其承诺。在承认普通法规则并给予该长子获得该土地完全效力的同时,衡平法认定其必须作为他自己和兄弟姊妹的信托受托人。 sG9DLnYngF3+f3IVURaSRWpJpiPYjZHW3u3OPf8ZTtO+oPIcXgtreY/rpJMFJ6S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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