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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英美法系衡平法救济研究

研究中国侵权法上的公平责任,顺其自然地就会联想到英美法系的衡平法。而在现代英国立法中,与“衡平”(equitable)相关的条款一般都应该被理解为“公平”(fair) ,可见二者天然的亲缘性。衡平法是历史上在1873-1875年《司法组织法》融合之前,由衡平法院基于独享的衡平管辖权所给予的救济方式。 需要指出的是,今天的衡平法,是英国法上基于历史原因最初源于衡平法而非源于普通法的法律规则的总称,本身并不代表衡平法比普通法更加“衡平”。衡平法源于英国,普遍存在于普通法系。美国1938年《联邦民事程序规则》(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第1条和第2条废除了联邦法院的普通法和衡平法管辖权区分。而在美国州法层面,从1848年纽约州改革开始,尽管至今仍然有少数州保留了两套法院系统,但大多数州都废除了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的区分。 鉴于衡平法的英国法源流,本部分主要以英国(英格兰和苏格兰)为研究对象,辅之以现代衡平法较为发达的澳大利亚作为参考。 DgxjtKeqFe8+VZeb23CsPcbjUkIL8A4VcpiUe0PrySPCNYAyxTqpuGqC5d5Hl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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