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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序

这部释评书系我附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法律分社之意而立项的作品。

我本无编写本释评书的打算,原因复杂。首先,《合同法》《合同法总论》(上卷、中卷)《物权法》《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上册、下册)《债权:借鉴与发展》《合同解释论——规范、学说与案例的交互思考》《中国民事典型案例评释》等拙作的撰写经历,使我切身体会到:待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内的研究民法典的著述问世,自己学习、揣摩之后,再构思、动笔解读和阐释民法典的作品,可以梳理既有的研究成果,吸取他人著述中的精华,避免乃至减少重复性的工作,少走弯路,着力薄弱环节的探讨,提高自己阐释的可信度,效果会更佳。可是,依出版社的要求,一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即刻定稿《中国民法典释评·物权编》,不合上述经验,反倒突显自己的短板——尽管我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民法室之邀,多次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室内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研讨,终归非逐句逐条地草拟和打磨法律条文之人,对某些法律条款以及措辞难解其深意,而编写释评书恰恰需要逐字逐句地解读。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行后,既有的合同法、物权法领域的作品均须修订,加上多家刊物约稿,我所负文债沉重,无力再揽新活儿。

再次,青少年时代的艰苦生活,磨炼了我,也启迪了我,渐育有这样的人生哲学:勤于学习和工作,积极上进,不虚度光阴,但不预设固定的结果;取得成绩,获得奖励,固然高兴!无此荣耀,也不怨天尤人,继续努力。执此理念,不愿“一窝蜂”地争先恐后,匆忙汇编释义书,免得被人批评为“攒书”,赚取稿费。

世上之事,相当一些都未沿轨迹运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法律分社社长郭虹数次登门交流,苦口婆心,力劝我编写《中国民法典释评·物权编》,我一再婉谢,郭虹分社长就不断地以宽容条件为代价要我承诺:允许我不检索、附加有关物权纠纷的判决,由我自定释评书的质量和字数标准,可以延后交稿日期,可谓仁至义尽。精诚所至,金石为开。作为一名理性人,也作为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长期合作且关系融洽的作者,我不得不应承下来。

起初是被动和无奈,但一经构思、动笔,便不愿敷衍了事,而是诚信待人,认真做事。可谓江山易改,禀性难移。况且,我也清楚出版社的真意是书的质量应为上乘,不问水准纯属虚假的意思表示。事情的转机出现在释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6条和第207条,厘清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发展权和法律平等保护物权三者间的关系阶段。随着检索、阅读文献的进展,学思相伴,越来越觉得不得人云亦云,应该发表自认为适当的意见。耗时近月,终成万言,释评这两条才暂告一个段落。实际上,此后也时有对之完善之语。自此,情绪高涨,信心大增,倾我所思,马不停蹄地前行,每日必到明理楼,风雨不误,雷打不动,连大年初一都在明理楼工作。

回头审视本释评书,值得提及的至少有如下几处:(1)吸纳他人著述之长,当然予以注释、说明;补其之短,扬己之长。只要有把握,就尽力阐发自己的理解。(2)我以往的作品可能是受编写体例限制,或许因一俊遮百丑,要么遗漏了某些法律条文,要么对某些法律规定轻描淡写。本释评书则不然,客观上要求逐条解读中国民法典物权编,不容回避。如此,我第一次做到了全面阐释物权法。如果说,给本科生讲授物权法,教师仅仅精于某些制度及学说,不懂另外一些制度及理论,肯定不合格,必须熟悉整个物权法及理论,至少明白教科书上的内容,由此逼得教师融会贯通物权法及学说,那么,编写本释评书也迫使我了解了物权法的角角落落。呈现给读者的,是对中国民法典物权编的完整解读。(3)出乎我自己的预料,在若干制度及理论方面,或是新增了观点,或是完善了,或是突破了,或是深化了,或是矫正了我既有的看法。例如,关于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发展权·法律平等保护物权间的相互关系,关于股权的善意取得,关于记名登记不动产物权的法律效力,关于抵押权和质权并存于同一个动产上时的效力顺序,关于流押条款和流质条款的效力,关于超级优先权,均属新增的观点。关于指示交付与动产物权变动的关系,尤其是指示交付的完成要件和时间点,完善了我原来的阐释。关于恢复原状请求权是否同时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为突破了我过去的看法。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信力制度的适用范围的见解,属于深化了我以往的意见。关于无权处分夫妻共有不动产的法律效力,本释评书矫正了《物权法》教科书、《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上册、下册)中的观点。(4)我之所以答应释评中国民法典物权编,该书之所以能于数月后定稿,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对物权法及理论有二十余年的积累,本释评书的主干部分是以往的研究成果被装入该书之中而成的。这表明平素积累的必要性,所谓机会留给有准备之人也。行政管理岗位能获任命如此,就业求职成功如此,研究课题能够立项如此,撰写论文和著作也是如此。(5)说来话长,我在考上大学之前,担任过小学、中学的民办教师,教过两年的高中语文。这个经历使我在较长的期间认为自己在语法、逻辑和修辞方面不错。高考时作文特意设置老师教给学生修辞知识的课堂场景,其实是在显示自己的修辞知识。没想到,先后有三位老师郑重其事地指出我在语文方面的缺点。第一位批评我在语文方面问题的,是我的导师陈国柱教授。陈老师对我说:“你的文章使用复句太多,句子过长,这会使读者在阅读时喘不过气来。”担任民法教师后,时任《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法学编辑的周维春先生也批评我的文字表达让人不太好理解。再后来,时任《法学研究》副主编的梁慧星教授在回复我请教《不当得利研究》一文的得失的信中指出:“你的优点是发现人所未见的问题,缺点是语言文字佶屈聱牙,艰涩难懂。”三位老师的批评,引起我高度重视,在其后的写作时我有意识地增加短句,尽力表达得通俗易懂。耳朵里听见了表扬之声。这两三年来,还偶用形象化的语言、比喻句,自以为贴切、易懂、生动(不过,这受到审稿专家的批评——太口语化)。同样未料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法律编辑们更正我的遣词造句、词语搭配、标点符号,矫正误写的法律条文数目,指出某某法规、规章已被废止,这不止一处两处,而是占有相当的比例。其中大部分的处理都是正确的,可取的;也有一些校订不为我所认可,甚至遭我反对。尽管我对某些处理心存意见,强烈抗议,但一想到责任编辑们纠正了我那么多的错误(包括汉语拼音输入时同音不同义之字、只有状语却无主语、词语搭配不当,等等),避免了、至少是减少了作品瑕疵,呈现给读者的是相对完美的著述,感谢之情、感激之意便占据上风,把对责任编辑的意见排除一空。一部有瑕疵的著述好比一个蓬头垢面的演员,责任编辑消除瑕疵就如同化妆师为演员净面洁衣、梳妆打扮,为其梳理起优美的发型,待该演员登台时光鲜靓丽,赢得满堂彩。所以,我一直由衷地感谢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责任编辑们!没有她们负责任的编辑工作,就没有如此质量的作品!

如果说本释评书确有积极价值,那么,除了感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制定和颁行外,还必须感谢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龙俊博士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法律分社社长郭虹女士!龙俊博士被借调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一直在第一线参与草拟和研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室内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他了解每个条款的文义、规范意旨和设计背景。他向我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8条、第369条(居住权),第388条中段所谓“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416条和第441条但书等条款的设计考量。这保证了对这些条款解读的准确性。郭虹分社长不但策划并约我签署《物权法》《合同法总论》(上卷、中卷、下卷)《合同解释论——规范、学说与案例的交互思考》《债权:借鉴与发展》《中国民事典型案例评释》,而且反复说服我参与释评中国民法典的浩大工程之中,方有本释评书的立项和出版,且我自己对之较为满意。好像是听到过陈兴良教授这样的感触:有些书纯粹是编辑设计的而自己从未想过的,有些书是编辑催促出来的。没有编辑,就不会撰写它们,或难以及时出版。此言非虚!我也有同感,就此也得致谢郭虹分社长!

崔建远

2020年7月15日

自序于清华大学明理楼 9hHk4KPplexq6U4EjTtOD9OUM7OP2Ymx4J/i81tiP5YcIa/NRfjSGQWGFu4tTO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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