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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语言与“恶行”

语言可以实施“善行”或“恶行”。语言实施的善举不胜枚举,但不是本节讨论的重点。这里只讨论语言是如何实施“恶行”的。以下几个镜头反映了语言与“恶行”的关系。

镜头一,通过诽谤实施损人“恶行”。中央电视台2005年8月19日播出的《今日说法》栏目报道了针对某电影演员的流言蜚语。报道称,一位网名叫“女光棍”的北京女网民在网吧里上网发帖,说该演员曾做过堕胎手术。后来一名网名叫“多大事儿啊”的江苏女网民在网上传播该演员变性的谣言。两条流言越传越广,最终引来30多家媒体的报道。随后,重庆一家报社为求证,发表了题为《网上恶搞再次升级,某演员被疑是变性女》的文章。但是,此后的情形发生了质的变化,有网站转载时,主观臆断,断章取义,歪曲了报纸文章的初衷,如某网站有题为《某演员小学好友爆料:她曾经做过变性手术》《某演员秘密堕胎?曾给主治医生10万元封口费?》的文章。被采访的重庆这家报社的工作人员说:“变味了,不是我们的初衷。”

不难看出,上述网站上标题中实施的行为是通过语言实现的损人“恶行”。“做变性手术”这件“事”本身并不损人。譬如,医生将这种手术施于需要手术的人的行为不是“恶行”,因为手术医生的职责就是如此。再如,需要做变性手术的患者去医院做了变性手术,也不是“恶行”,因为患者有权利到医院做变性手术。但“做变性手术”的命题意义与价值观念相结合后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负面意义”(negative meaning)。在中国文化背景下,人们对变性的看法是负面的。当别有用心的人散布谣言,说没有做过变性手术的人做了变性手术时,这种负面语言就升级为侮辱。也就是说,“做变性手术”这一语言可以用来贬低、诋毁或侮辱他人,是一种损他行为。“女光棍”“多大事儿啊”以及网站上的标题就是通过这样的语言策略和手段来诋毁和侮辱该演员的,即实施了“损人”的“恶行”。

上例属民法范畴,下例为刑法范畴。

镜头二,通过威胁和撒谎实施损人“恶行”。据央视国际网站2004年1月报道,2003年10月16日上午10时左右,代某泉、刘某霞夫妇驾驶着满载大葱的农用车行驶到某市人才市场门前。为了躲避从对面驶来的面包车,代将农用车的方向盘向右打了一下,没想到却与停在路边的一辆宝马车剐在一起(固定大葱用的绳子套在宝马车的倒车镜上)。但代某泉夫妇并没有察觉,继续开车前行,宝马车则被农用车拖出约1.5米。此时坐在宝马车内的苏某文姐妹立即下车拦住代某泉夫妇。据许多目击者说,苏某文上车前说了“我要撞死你”。接着,车身稍稍后倒,马上猛冲向前,将刘某霞撞死,并致12人不同程度受伤。事发当天,苏某文的丈夫关某波(音)稍后开着一辆奔驰车赶到现场。关安慰苏说:“没事儿,有100万够赔他们的了!”据了解,关某波是该市某集团的总裁,也是该市最大的路桥承包商。

在庭审现场,苏某文坚称自己从前到后没有与刘某霞有过任何对话,也不知道她与代某泉是夫妻。而交警部门的认定书中明确写道:苏某文供述,自己下车后骂了农用四轮拖拉机司机代某泉,后被代某泉的妻子刘某霞拉开,刘还连连向苏道歉。

苏某文所持的驾驶证是1997年核发的,驾龄应该是六年。在交警部门最初的询问中,苏某文的回答是“经常开车”。而在法庭上,苏说她不会开车,是当年8月她女儿回国后才教她学的开车。苏甚至说:“我不知道什么是手刹车。”

对这个片段进行语言分析,可以看出宝马车肇事司机苏某文实施了至少两种“恶行”:剥夺他人生命权(“我要撞死你”)和为逃避责任而撒谎(认识VS不认识;“经常开车”VS“我不知道什么是手刹车”)。下文对两种恶行分别进行分析。

恶行一,剥夺他人生命权。“我要撞死你!”这是一句语气很强的话,书面语中应是感叹句。感叹句是带有浓厚感情色彩的句子。这说明说话者说这句话时情绪激动,意志坚定。这是人的报复心理在作怪。结果可能是“撞死”,也可能是不撞。但是,根据事态造成的强烈的心理冲动看,结果可能是前者。另外,从概念元功能上看,这是一个物质过程小句,参与者“我”要将“撞死”这一动作过程传递给参与者“你”。尽管小句中使用的情态语气词“要”不是“正极性”(positive polarity)也不是“负极性”(negative polarity),但是,结合语境(事态的结果:“你”被撞死了),“要”的负面情态意义得到了消解。因此,这个小句通过系统功能语法解释得出的语言学意义是:“我”要实施置“你”于死地的这个过程。

恶行二,为逃避责任而撒谎。“我要撞死你”中已非常清楚地说明,“我”和“你”是“撞死”这个过程动词要求的并出现了的参与者。在“我要撞死你”这一言语中,“我”和“你”不仅在语法上通过动性传递已有“接触”,在现实生活中,“我”和“你”也已进行过交流。“我”不可能不认识“你”。因此,“我”撒了谎。另外“经常开车”与“我不知道什么是手刹车”是相互矛盾的两个命题。根据常规关系理论(徐盛桓,1997,2003),两种“事物”经常的、规约性的联系在一起,那么两种事物之间是互含的关系,形成了一种常规范式。据此,我们可以推导出:“经常开车”的人一定知道什么是刹车,因为“车”必有“刹车”,“开车”的人不仅知道什么是“刹车”,还要知道怎么使用刹车。再有,“经常开车”的人不仅知道手刹车,还应知道脚刹车。因此,苏某文说“我不知道什么是手刹车”纯属撒谎。 Efj53CVdEz1e0rBQqRad7rHuZ6BoB/vZOKEhm9Gn/dJJhY6yocvx3rNp+bmthxJ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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