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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首先解释一下为什么书名的主标题用“语言”而副标题又用“语篇语义”。

主标题中使用“语言”,主要是想廓清两种语言,一种是“真空中的语言”,一种是“使用中的语言”。所谓“真空中的语言”主要指辞书编撰者收录在字典、词典或辞典中的词语(王振华,2008;Wang,2019)。这些辞书一般都对所收集词语的音、形、义以及用法加以定义或解释。一旦词语被辞书定义或解释,其意义或用法就像储存在真空里一样被固定了下来,成了“共核意义”(common core meaning),等待人们去查找或参考。所谓“使用中的语言”主要指人们传情达意时使用的已有定义的词语。人们在传情达意的过程中,根据自己的意图和目的,同时考量话语适用的场所和时间,以及受众的各种情况,选择使用“真空中的语言”的意义并予以增减。这时候词语的意义不仅有辞书中收录的意义,还有说话者意义、情景意义和受众意义。这种情况下,“真空中的语言”走出了“真空”,进入了“使用”,成了“使用中的语言”,是实际意义上的“语篇”。

本书中研究的法律语言是指人们在法律语境中使用的语言,即“法律语篇”。它有别于辞书中所讲的“法律语言”。在浦法仁(2015)所编的《应用法律词典》里,法律语言被定义为“以词汇和语法构成来表达法律的内涵”。这个定义似乎没有毛病。但是,仔细推敲还是能看出些许问题的。首先,“法律的内涵”应该由语言来表达。词汇和语法尽管各有功能,但是它们不是语言的全部;即便是“词汇和语法”也不能构成语言的全部。其次,词汇关注的是个体词的词汇意义,不考虑词汇在大语篇中的语篇意义;语法关注的是语言单位的结构组织以及这些结构的抽象意义,不考虑其在大语篇中扮演的角色以及产生的语境意义。这种不考虑使用中的词汇和语法的“构成”是不能很好地“表达法律的内涵”的。另外,法律语言不仅要表达“法律的内涵”,还要表达法律的外延,也就是说,要表达与法律有关的所有范围,如立法、司法、执法,以及与立法、司法、执法有关的人和事。研究法律语言就是要研究法律语篇的语义。

语篇语义,顾名思义,不是语音、词语、句子的语义,而是大语篇(有别于把小句当作语篇)的语义。语篇语义受社会实践、历史文化、意识形态、心理认知、时空变化、多元模态、遣词造句、谋篇布局等多方面的制约,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语义系统。在系统功能语言学里,语篇语义是概念意义、人际意义和谋篇意义的总和。目前分析语篇语义比较有效的理论工具是系统功能语言学框架下的六个语义系统,即呈现概念意义的概念系统和联结系统,呈现人际意义的评价系统和磋商系统,以及呈现谋篇意义的识别系统和格律系统(Martin&Rose,2007/2014)。法律语篇(立法语篇和司法语篇)是大语篇,不仅呈现专业知识,具有机构性,而且负载日常知识,具有社会性(李文,2020)。除此之外,法律语篇,尤其是司法语篇,还具有多模态性(吴启竞,2020)。可见,法律语篇反映社会实践、价值观、心理认知活动,是一种社会过程,是人类社会的缩影。这样的语篇更适合使用系统功能语言学视角下的语篇语义系统来研究。

本书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破题发凡,从司法话语的社会背景和研究意义出发,介绍系统功能语言学理论及其研究框架,强调司法话语和法律语篇的社会功能。第1章介绍语言学对于研究法律和法律行为的重要性,勾勒出语言和话语研究在法治社会中举足轻重的地位。第2章全面阐释和论述系统功能语言学理论框架,研究法律语篇作为社会过程所实现的各种功能,构建司法话语和法律语言学研究的语篇语义观。第3章则研究法律语篇的语境、社会过程、格律系统,并分析谋篇语义维度的法律语篇特征。

第二部分从不同理论框架和视角出发,介绍和分析司法话语的不同角度和侧重。第4章和第5章着重讨论法律语篇的人际功能,通过对实际语料的细致分析,探究法律语篇如何认知主体实现个体态度的识解过程并建构人际关系。第6章运用拓扑学视角,考察态度意义的不确定性及态度范畴化动态性,同时考察态度范畴化和态度次级范畴的边界等问题,使态度系统更加适用于实证分析。第7章讨论从多模态视角研究司法话语的重要性,解析司法话语的多模态属性,考察目前在司法话语领域的多模态研究进展,并提出未来值得重视的研究方向。

第三部分旨在将语言学理论“落地”,运用理论知识辨析具体法律语篇,将理论置于司法话语语境中,进一步剖析司法语篇的形式与功能。第8章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语类分析,阐释其主要交际目标是如何实现的。第9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为研究对象,在分析其语篇语义的基础上探讨作为社会过程的法律语篇中具体功能的实现。第10章以中国刑事案件的法庭辩护为主体,在态度系统的框架下研究刑事辩护词中的态度资源,并归纳刑事辩护词不同语类阶段中态度资源的分布。

第四部分关注具体案例研究,希望为深层次解读司法话语提供帮助。本部分主要包含具体的国内外法庭语篇或司法过程语篇的分析。第11章以美国辛普森案为例,从系统功能语言学的情态系统出发,分析和讨论法庭交叉质询所揭示的人际关系。第12章从山东德州的一个案例出发,运用系统功能语言学视角对该案中“自首”和法定的“自首”进行深入的比较研究。第13章以美国司法史上影响力最大的案例之一——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为研究对象,着重分析案例中语言使用的过程,探讨法官如何运用让步语言化解冲突。第14章以交通事故处理过程的话语为分析对象,通过分析交警和事故当事人的对话协商来说明交警执法过程中的话语权力关系,并对执法实践中的语言运用提出了建议。

本书得以付梓面世,得益于上海交通大学外国语学院的资助和许多人的支持和帮助。感谢我指导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和马丁适用语言学研究中心的同仁参与相关的研讨与合作,感谢杨翕然老师在百忙中为本书统稿,感谢出版社编辑付出的辛勤劳动。是他们的关心、合作与支持,使本书的出版成为可能。由于作者专业水平和理论水平有限,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希望读者不吝指正。

著者 zV3TQKYMz67TpR91lyGaAPviBvMbcEZDEgu+Q9N4Mi7xP594hBtosUbvDbByYHA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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