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具有社会属性,在各种各样的社会活动中建立社会关系,从而形成社会圈子,结成同盟(affiliation),这种由互动而结盟的过程,我们称之为社会过程。基于社会学(Cooley,1966:1-43;王振华、田华静2017)的观点,学者将这些交往、互动、结盟的现象和特质归纳为竞争(competition)、冲突(conflict)、顺应(adaptation)、合作(cooperation)和同化(assimilation)五种社会过程类型。竞争是为实现同一目标或达到一定的目的而展开的相互超越对方的行为过程。冲突是在双方利益或价值观念对立的基础上产生的不和谐、敌对或仇视的行为过程。顺应是为了生存或与他人和平相处而调节自己适应社会环境的行为过程。合作是相互配合以实现共同目标的行为过程。同化是代表不同的个人或团体,融合而成同质的组织的行为过程。其中,竞争和冲突属于分化类过程,顺应、合作和同化属于融合类过程,详见图2-1。
法律主体在交流时出现的竞争、冲突、顺应、同化和合作过程直接影响法律语篇的调节关系、规范行为、维护秩序以及普及法律的功能。在社会语境中,法律主体、法律关系等要素的属性不同,相应法律语篇的语篇语义、语法特征也随之不同。本章的研究目标是考察谋篇语义与法律语篇中社会过程的实现特征,即作为消息(message)与信息(information)的法律语篇是如何实现上述五种社会过程的 。
格律系统是语篇语义系统之一,它从语篇的角度审视人们如何把小句组织成一个完整有效的信息流,马丁把韩礼德小句层面的主述位概念提升到了语篇层,认为主位的本质是它在语篇发展中的贡献,是语篇节奏的体现。马丁认为,语篇层面同样存在着信息起始以及信息格律,语篇意义的发展就像一层层波浪逐渐推进,“一切都是从最小的波浪推至最大的波浪,也就是说格律是有等级的”(王振华,2007:10),这种等级体现在语篇中便形成了小句主位、语篇超主位(hyper theme)与宏观主位(macro theme)句型。
超主位类似于人们平常说的语篇的“主题句”(topic sentence)(Martin&Rose,2003:181)。宏观主位是语篇意义的前瞻与起点,能够预测语篇的下文。语篇意义围绕宏观主位展开,展开过程中语篇受到社会语境的影响会产生不同的推进节奏,在语篇段落中形成次一级的超主位,成为各式各样的信息格律,如下例 :
[例1]macro theme 4
What about justice? ...
macro theme 3
So is amnesty being given at the cost of justice being done? This is not a frivolous question, but a very serious issue, one which challenges the integrity of the entire Truth and Reconciliation process.
The Act required that where the office is a gross violation of human rights—defined as an abduction, killing, torture or severe ill-treatment—the application should be dealt with in a public hearing ...
macro theme 2
The South Africa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s radio team covering the Truth and Reconciliation Commission received a letter from a woman calling herself Helena ...
macro theme 1
My story begins in my late teenage years as a farm girl in the Bethlehem district of Eastern Free State ...
hyper theme
After about three years with the special forces, our hell began.He became very quiet.Withdrawn ...
(Martin&Rose, 2003:185)
汉语译文:
宏观主位 4
司法正义是怎样的呢?……
宏观主位 3
赦免要以正义为代价吗?这不是无足轻重,而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它会挑战整个真相与和解进程的完整性。
法案规定,当政府当局有严重违反人权的行为——定义为绑架、谋杀、酷刑、严重虐待——该类申请的受理需要公开听证……
宏观主位 2
南非无线广播公司播报了真相与和解委员会收到的一封来自化名为海伦娜的女子的来信……
宏观主位 1
我的故事开始于少年时期的后期,那时的我是东自由邦省伯利恒区的一个农场里的小女孩……
超主位
在这种特殊的力量持续了三年之后,我们地狱般的生活开始了。他变得很安静,沉默寡言……
例1选自曼德拉总统创立南非“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后,大主教德斯蒙德·图图(Desmond Tutu)所著《没有宽恕就没有未来》( No Future without Forgiveness )的第四章“正义是怎样的”(What about Justice?),通过层级缩进法可以清晰地看出整个语篇信息的展开如同波浪一层层推进:
4级宏观主位为第四章的标题,提出全章核心问题:正义(justice)。
3级宏观主位继续推进,细化4级宏观主位:正义是否是赦免的代价?
2级宏观主位继续推进,细化3级宏观主位:答案可以从组委会收到的一封信说起。
1级宏观主位继续推进,细化2级宏观主位:书信全文。
超主位是信息的最后一个波浪,语篇格律达到高潮:“我们地狱般的生活开始了”(our hell began)。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呈现的层级缩进的锯齿状效果仅是格律分析的结果,原文中是并不存在的。原始语篇内,除了4级宏观主位是作为标题外,其他宏观主位以及超主位均是作为自然段落呈现的。
这就引出了法律语篇尤其是立法语篇与普通语篇的第一个格律差别:立法语篇的信息波浪层级一般都很明显,且会通过“标题类目”(heading)“分界”(lining)(同上:196)等手段把其信息地位凸显出来,这也正是立法语篇最为显著的特点之一。如下例中对受害者(victim)的法律解释:
[例2] (ⅪⅩ) “victims” includes —
(a)person who, individually or together with one or more persons, suffered harm in the form of physical or mental injury, emotional suffering, pecuniary loss or a substantial impairment of human rights—
(Ⅰ) as a result of a gross violation of human rights;or
(Ⅱ) as a result of an act associated with a political objective for which amnesty has been granted
(同上:198)
汉语译文:
(ⅪⅩ)受害者包括——
(a)个人,单独或与其他一个或更多人一起,遭受侵害,其形式包括身体或者心理伤害、情感伤害、财产损失或者重大的人权伤害——
(Ⅰ)由严重的人权侵害造成;或者
(Ⅱ)由与特赦政治目标有关的行为造成
(同上:198)
例2是“真相与和解委员会”通过的法案。可以看出,语篇通过“(a),(b),(c)…;(Ⅰ),(Ⅱ),(Ⅲ)…”等标题类目(heading)成分及句子之间根据信息地位进行的分行提示了其信息格律。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来说,立法语篇这种层级分明的信息格律不会被改写成普通语篇那样的信息形式,比如:
[例3] There are two kinds of victim.There are persons who,individually or together with one or more persons,suffered harm in the form of physical or mental injury,emotional suffering,pecuniary loss or a substantial impairment of human rights as a result of a gross violation of human rights.And there are those who suffered as a result of an act associated with a political objective for which amnesty has been granted.
汉语译文:
受害者有两类。个人,单独或与其他一个或更多人一起,遭受了由严重的人权侵害导致的侵害,包括身体或者心理伤害、情感伤害、财产损失或者重大的人权伤害。或者个人遭受了由与特赦政治目标有关的行为造成的侵害。对比例2与3发现,两者的人际语义相当,均由陈述语气小句构成,呈现信息;两者的概念语义也相当,均是对victim的内涵进行解释。但两者的谋篇语义却出入甚远,例2的信息格律展示清晰,一目了然,具备作为立法语篇的明确性和实用性特征。而例3的信息呈现方式是接近普通叙事文本的自然段落式,信息与信息之间没有使用任何标题类目和分界,一来增加了阅读难度系数,二来增加了信息理解时间,因此不适宜作为立法文本。
立法语篇与普通语篇的第二个格律差别体现在语篇层面的主位模式上。
主位—述位结构是谋篇语义研究的重要视角之一,它关注作为信息的小句(clause as message)是如何在上下文中出现和展开的。“主位是作为消息出发点的那个成分,定位上下文中的小句,确定小句的发展方向。”(Halliday&Matthiessen,2004:64)主位分有标记主位和无标记主位。下列情况中的主位均是无标记主位,主位之后的所有成分均是述位:
1)陈述语气小句中,主语充当主位。
2)选择疑问小句中,限定成分与主语充当主位。
3)祈使语气小句中,谓语充当主位。
4)WH-疑问语气小句中,WH-功能成分充当主位。
除了有标记、无标记主位的区别之外,主位还可以根据其构成成分的复杂程度分为简单主位和多重主位。如果主位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语义成分充当,则称为多重主位,如下例中主位包含了谋篇、人际、概念三种主位:
[例4] Well,but then (textual theme), Ann (interpersonal theme), surely wouldn't the best idea (conceptual theme) be to join the group?
汉语译文:
哦,然而 (谋篇主位), 安 (人际主位),加入小组是 最好不过的主意 (概念主位)了。
主述位结构的实现形式与语类紧密相关,在对多种法律语篇进行考察之后,本研究发现:
(1)立法语篇倾向使用简单主位,口头法律语篇如交叉质询倾向使用多重主位。
立法语言具有严谨、公正的特点。一旦立法语言书面形式被确定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性语篇后,社会可以平等、有效地参考和使用它,这就要求它具有高度的自治性和客观性。
谋篇主位的主要功能是通过接续词(如英语中的oh、yes、no)、连词等词类使小句与上下文产生联系,而立法语篇的自治性要求它每个条款必须可以被独立地参照使用,如果立法语篇的小句之间大量使用谋篇主位联结,将会造成法条与法条之间产生语法联系,不利于法条的单独引用。因此,立法语篇中较少使用谋篇主位。
人际主位的主要功能是通过情态成分(如英语中的certainly、frankly、obviously)等手段表达作者的人际态度与价值判断,是主观化意义。立法语篇具有普适性、客观性,是机构性的制度语篇,制作者必须完全在语篇中“隐去”其个人态度,因此立法语篇中不倾向使用人际主位。
立法语篇常用的主位形式是简单型概念主位,如下例:
[例5]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概念主位)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而在其他需要语言使用者积极表示其个人主观意义的法律语篇(如庭审交叉质询)时,谋篇主位与人际主位则被大量使用,如下例中两个句子均包含谋篇主位“而且、但是”(and、but)和人际主位“有些时候、很可能”(sometimes、probably),“而且、但是”(and、but)将句子与前后文进行联结,而“有些时候、很可能”(sometimes、probably)则是说话者的主观介入,表达了包含个人评价的人际意义:
[例6] JUSTICE KAGAN: And sometimes there are those bad actors, but probably more often it's just a function of there are just lots of people, and they, your clients and all of ...
(McCullen v.Coakley, 12-1168, U.S.A., 2014/01/05, p.8)
汉语译文:
法官卡根: 而且有些时候 存在一些差劲的行为者, 但是很可能 只是常常用来表现正好那里有很多人,而他们,你的客户和所有的……
And实现篇内连接,是前文的接续;but是句内连接,是前件小句意义的转折,其功能是反预期。And纯属谋篇意义,表示逻辑上的合取;but除有谋篇意义外还有人际意义(即让读者的期望落空)。另外,前件小句中的sometimes和后件小句中probably都说明语言使用者的不确定性,给读者预留了对话的空间(预留对话空间在评价理论上也是人际意义)。Sometimes折射出说话者在经常性上的不确定;probably折射出说话者在或然性方面的不确定;二者都含有人际意义。
(2)立法语篇倾向使用无标记主位,口头法律语篇如交叉质询倾向使用标记主位。
主位之所以区分有标记性和无标记性,是因为系统功能语言学认为,语言是一个“盖然”(probabilistic)系统,其系统选项之间存在“经常性”(usuality)的差异(Halliday&Matthiessen,2004:ⅹ)。人们在社会语境变量的影响下,会倾向于重复选择某些选项(这也正是为什么不同类型的语篇有不同语言特征的原因)。
正如其名称所示,无标记主位是盖然率较高的信息起点,而有标记主位则说明信息发出者放弃了默认选项,有意使用了其他选项,这种“故意而为”的做法往往预示着语篇阶段的转换或作者的某些意图,会“导致语篇的断续性(discontinuity)”(Martin,2003:11)。而立法语篇受其逻辑性和客观性的制约,往往尽量使用统一稳定的陈述模式,因此其中多见无标记主位,如下例中的主位均是有助于充当主语的无标记主位:
[例7]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 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 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而在某些需要使用者表达主观意图的法律语篇中,如交叉质询,则可常见一些有标记主位,如在下例中,出现了附加语“更多时候”,形成了有标记主位。这个有标记主位更改了小句信息的默认出发点,表达了作者的强调意图,其深层原因是说话者对信息的主观介入与操纵:
[例8] JUSTICE KAGAN: And sometimes there are those bad actors, but probably more often it's just a function of there are just lots of people, and they, your clients and all of ...
(McCullen v.Coakley,12-1168,U.S.A,2014/01/05,p.8)
汉语译文:
法官卡根:而且有些时候存在一些差劲的行为者,但是很可能只是 常常 用来表现正好那里有很多人,而他们,你的客户和所有的……
综上可以发现,法律语篇的主位结构呈现出立法语篇追求形式化、简约化的特点,而司法语篇尤其是交叉质询等口头语篇追求复杂化、主观化的特点。这是由不同类型的法律语篇实现不同类型的社会过程决定的。立法语篇是国家强制要求社会成员同立法者进行“顺应”和“合作”的过程,这一强制过程显然越简单、越清晰越好,一来避免繁杂的语篇结构产生歧义,二来避免部分文化程度低的社会成员产生理解障碍。而以交叉质询为代表的口头司法语篇更多地实现法律主体“竞争”或“冲突”的社会过程,其中充满了个人评判与利益攻击,复杂化的主位结构可以帮助语篇使用者拥有更多的论辩技巧与表达优势,以便增加己方主体在“竞争”或“冲突”过程中的胜算。
研究表明,从头至尾只采取一种主位模式向前推进的语篇虽然存在,但为数较少。大多数语篇的推进会呈现出错综复杂的主位使用方式。然而就法律语篇尤其是立法语篇来说,因其叙述目的单一,叙述功能是使语篇成为机构性的制度语篇,因此语篇生产者不以创作出华丽浩繁的格律效果为追求,所以立法语篇的主位推进模式往往比较简单,倾向于以同一类型主位为主,如例9、例10:
[例9] 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 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 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 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例10] 第四十二条 企业法人 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 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企业法人 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综上,法律语篇的信息格律呈现出立法语篇追求形式化、简约化的特点,这个特点极好地实现了国家强制社会成员“顺应”和“合作”的社会过程。信息呈现的格律越简单、越清晰,理解起来越容易,对社会成员的文化程度要求越低。因此,这样的信息呈现方式对于希望达到强制“顺应”或“合作”目标的国家来说,无疑是最佳策略。
识别系统也是由谋篇语义组织的语篇系统之一,它与信息的已知性有关,识别语篇中的参与者,以及具体的、抽象的人和物。识别资源主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入篇资源(introducing resources),通过呈现性指称(presenting reference),将人或物引入语篇;另一类是追踪资源(tracking resources),通过认定性指称(presuming reference)来追踪语篇中的人或物。总的来说,它们的功能是帮助语篇消费者明确一个信息指的是谁或是什么。在英语中,呈现性指称主要包括不定冠词(a,an)、不定代词(one,some,every,all ...)和专有名词。认定性指称主要包括定冠词(the)、指示代词(this,that ...)、人称代词(I,you,he,she,it,they ...)等等。
识别系统的核心范畴是语篇在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指称照应链(reference chain),包括内指(endophora)、外指(exophora)、回指(anaphora)、下指(cataphora)、独指(homophora)、重指(esphora)等,它们在人们使用语篇进行交际、完成社会活动的过程中必不可少,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如下面一段对话:
[例11a] A:我刚才碰见 小王 了, 他 说 他 买了台新电脑。
B: 他 从哪来的钱?上周 他 还向我哭穷呢!
[例11b] * A:我刚才碰见 小王 了, 小王 说 小王 买了台新电脑。
B: 小王 从哪来的钱?上周 小王 还向我哭穷呢!
例11a是一个很连贯的指称使用,说话者A首先使用呈现性资源的独指成分,即专有名词“小王”,将一个情景外人物引入到语篇,然后使用认定性指称,即两个回指成分“他”来指代“小王”,听话人B则在A建立的独指基础上,直接顺势使用了两个回指成分“他”进行回答。整个对话清晰流畅,双方一共使用了一次独指、四次回指,通过信息的已知性搭建了一个照应链,语篇显得简洁、易读。而例11b的指称使用则令人无法接受,双方的5次指称全部是专有名词独指,已知信息之间没有呼应、缺乏联系,尽管就概念意义来说,全部使用独指成分可以确保指称对象的准确性,但这种信息之间的断节使语篇显得十分生硬,因此日常生活中人们很少产出这样的语篇。
具体到法律语篇,尤其是立法语篇来说,准确性、严谨性是其最重要的目标之一。如果其信息解读出现偏差,对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来说可能就是灾难,因此法律语篇的识别系统呈现出了特殊特点:与普通语篇倾向于使用回指不同,立法语篇倾向于使用独指。
为简洁、快速地完成交际,普通语篇一般只在初次引入人或物时使用独指,然后便会以一系列回指构建起信息间的联系,但回指本质上是一种内指,即通过一个语言单位指称语篇内部的另一个单位(如上例中“他”等于“小王”);而独指是一种外指,即通过一个单位指称存在于语篇外部的一个概念(即现实世界中的人或物)。因此,回指与独指的最大不同在于:独指的对象是准确的、自足的,不依赖其他语言单位,而回指则必须依赖其他语言单位,这种依赖关系一旦丢失,信息源就会无法追踪,产生语义不明或歧义。因此,立法语篇倾向于使用独指,确保信息的精确与自足,如下例:
[例12]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对 扣押的物品 ,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 被扣押物品 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 扣押的物品 ,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6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上例中涉及对一些物品的指称,“扣押的物品”是作为一个独指成分存在,在其后两次提及时,语篇并没有使用任何内指手段,而是坚持使用独指,这就保证了信息不会丢失,而如果把这个条款改为:
“对 扣押的物品 ,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 其 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对 这些物品 ,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
此时语篇增加两个内指成分“其”“这些物品”,就可能会在某些情况下被人断章取义,询问“这些物品”究竟指的是什么物品,而对这种问题的主观解读则必定会影响法律的公正与客观。
综上可以发现,法律语篇尤其是立法语篇的信息指称与识别始终坚持以信息的精准性为第一要务。同主位结构和信息格律一样,这也是为了法律语篇可以更好地为实现各类社会过程而服务的。就立法语篇实现的强制“合作”过程来说,信息的识别精准度越高,“合作”过程中出现差错的可能性就越小,“合作”过程会更加顺利,这对于整个国家法律系统的正常运转无疑是具有重要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