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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系统功能语言学社会符号观视域下的法律语篇

韩礼德(Halliday 1978/2001)将语言视为社会符号,指出人通过语言媒介与他人进行意义交流和沟通,主张将语言视为机体之间(inter-organism)的现象来研究,重视语言在社会语境下的功能。系统功能语言学的社会符号观与本研究从社会学、法学和语言学相结合的跨学科视角研究法律语篇的思路相契合,也是我们将法律语篇视为社会过程的理论依据。

为了说明语言在整个社会符号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韩礼德(同上)提出区分“能做”“能表”和“能说”三个层次。其中“能做”是指人类的行为潜势,“能表”是指人类的意义潜势,而“能说”则是指具体的语言使用,其中“能说”体现“能表”,“能表”体现“能做”。作为“能说”的语篇被视为社会符号过程。根据韩礼德的理论(同上),意义建构在语义系统中,并以语篇的形式产出和交流,语篇是编码在句子中的实现化的意义潜势;意义的交流是个互动过程,语篇是使建构社会系统的意义得以交流的符号互动,是人类介入语言互动的实例。因此,语篇的本质特征是互动。语篇这种“能说”之所以是社会过程,是因为语篇不仅可实现“能表”,更是“能做”的实例,“我们和他人一起参与”建构语篇类型(Martin&Rose,2003:7)。同理,作为语篇类型的语类也被定义为一种社会过程,这种社会过程具有目的指向性,而且这种目的指向性是分阶段实现的(Martin,1992:503;Martin&Rose,2003:7-8;Martin&Rose,2008:229-248)。这样一来,人们交往和互动时的意图、目的必然反映在语篇中,他们对竞争、冲突、顺应、合作和同化的选择也一定能通过语篇反映出来。

人们在法律语境内所经历的竞争、冲突、顺应、合作和同化这些社会过程往往以法律语篇的形式得以建构,实例化为各种类型的法律语篇。因此,可以说法律语篇是法律语境内各种社会过程类型的实例。系统功能语言学认为“实例化指概括的程度”(Martin,2006:284),据此可推出,法律语篇是在法律语境下通过实例化被概括的社会过程。

研究作为社会过程的法律语篇,必然离不开交际目的和法律语境,因为“语言作为沟通手段,必须在历史的进程中不断地结合行动者的主观动机以及它们在特定情境中的意义”(林信华,2011:17)。系统功能语言学从社会视角研究语言,建构了研究社会过程诸要素的可操作性系统,如强调社会目的的语类,涵盖发生活动的场合、活动参与者和语言角色三要素的语域,实现意义潜势的语言三大元功能和六大语篇语义系统等,从而成为研究作为社会过程的法律语篇的理想理论。 u9MhR9ccGwtt/4XgeNe2vcBUwyJ26aTQEE3CumM033bt/a6ImyCqtTABGiHQeh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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