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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作为社会过程的法律语篇
——系统功能语言学框架下的语篇语义观

2.1 引言

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语言研究主要涉及立法语言和司法语言。英美国家在立法语言方面的研究关注的主要是法律语篇中的词语、句法结构、标点符号,“简明英语运动” ,语言和法律权利等(如Mellinkoff,1963;Tiersma,1999;Gibbons,1994、2003;Tiersma&Solan,2012等);在司法语言方面关注的主要是警察讯问、法官语言、律师语言、证人证言、交叉询问、直接询问、语言证据、双语、法庭口译、语言犯罪等(如O'Barr,1982;Judith&Walker,1990;Solan,1993;Conley&O'Barr,1998;Gibbons,2003;Heffer,2005;Couthard&Johnson,2010;Tiersma&Solan,2012;Shuy,2014等)。我国在立法语言方面的研究,主要涉及词义、句法、修辞、语言立法等(如陈炯,1998;潘庆云,2004;李振宇,2006;周赟,2011;黄震云、张燕,2013等);在司法语言方面的研究,主要是公检法语言,律师语言、司法鉴定、法庭演讲、警察讯问等(如王洁,1997;杜金榜,2004;赵军峰、陈珊,2008;廖美珍,2009;刘振宇,2010;郑东升,2011;曾范敬,2011;杨凤仙,2014等)。但是,就我们所掌握的材料看,迄今把法律语篇作为社会过程进行系统研究的成果尚不多见。

本章在系统功能语言学范式下,根据附生性语境理论,从语篇语义的六个维度,探究法律语篇作为社会过程所实现的竞争、冲突、顺应、合作和同化,考察法律语篇是如何在社会语境制约下通过语义选择实现不同的社会过程,以期为法律语篇研究提供一个语篇语义学视角的研究路径。 oKTRDd3Nw5oA+nRYxiO8k4aCHRQiXAIPGUrIFHLqBEsA/ndEQGzAR2PQee8vMJ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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