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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改地方三级制为变通的两级制
——中央集权之中心工作

秦始皇废封建,设郡四十,以郡统县,是为两级制。汉武帝元封五年,“初置刺史以察郡国,秩不过六百石。其后议者谓以卑临尊,轻重不相准,故汉成帝时遂更为牧,秩二千石,则尝一变矣。始时州牧奏劾二千石长吏者,皆下三公,遣吏验实,然后退黜。及光武即位,不复委任三府,故权在州牧,废置自由,则又一变矣。其始以六条诏察,过是者罢免,其后又兴赋政、治民之举,则又一变也。始则传车周流,后乃更改为重镇,争据土地,则又一变也。愈变愈重,至于东汉之末,方镇之形已成,而刘焉建论,犹请重其权任,郡守之权,悉归牧镇而不知朝廷,袁绍、董卓首乱而争权,苏峻、桓温效尤而跋扈,自晋至陈,擅伐之际,多由于此”。(元朱礼《汉唐事笺》四)方镇之祸,至唐而臻于极点。

“晋自中原丧乱,元帝寓居江左,百姓之自拔南奔者并谓之侨人(民),皆取旧壤之名,侨立州县。”(《隋书》二四)盖“司、冀、雝、梁、青、并、兖、豫、幽、平诸州一时沦没,遗民南渡,并侨置牧司,非旧土也。”(《宋书》三五《州郡志》。近世欧人殖民地之New York,New Antwerp,New Brunswich等称,实同斯义。我国上古之“地理层化”,一部分亦因此而产生)始不过安置难民,后乃假为夸大,南北东西,相承一辙,“一郡分为四五,一县割成两三。”(《宋书》一一《律志》序)阎若璩云:“据《魏志》,朔州陷后,寄治并州界,领大安、广宁、神武、太平、附化五郡。阎若璩考之,则所谓朔州洎大安、广宁、神武、太平四郡,皆在今寿阳县境,东西距只一百三十里,南北百五十里,而所容若此,其侨置夸诞,大可笑云。”(《尚书古文疏证》六下)今试就《魏书·地形志》专论之,既有汾、营、青矣,复有南汾、南营、南青以骈之;既有兖、徐、豫矣,复有西兖、南兖、东徐、北徐、东豫、北豫以参之,州名之易混也。各州所辖之郡名,重见叠出,淆惑观听,莫斯为甚。南营五郡,全与营同,汾州四郡,同于南汾者三,犹是楚州也,而称沛郡者二,犹是南广也,而称襄城者二,犹是南郢也,而称永安者二。新蔡凡八,尚有东新蔡;汝南、襄城各七,尚有西汝南;陈留、沛各六,前者有北陈留、南陈留,后者有北沛、西沛,郡名之易混也。沙州二郡二县,湘州三郡三县,显州四郡四县,南朔、北江皆六郡六县。双头郡县中,有二郡共一县者,更有设郡无县者。平均每郡不足三县,三县者占全郡数百分之五十五有奇,领两县以下者几及半数,郡制之破碎支离,无有若是之甚者。又如梁天监郡三百五十,县千二十二,北齐天保郡一百六十,县三百六十五,周大象郡五百八,县一千一百二十四,每郡平均亦不及三县。陈州四十二,郡一百九,大象州二百一十一,郡五百八,每州平均不及三郡;天保州九十七,郡一百六十,且不足两郡(以上各数,均见《隋书·地理志》)。分划细碎,不适合于当日社会之实况,诚王应麟所谓地转狭而州益多者矣。

天保七年十一月诏:“百室之邑,便立州名,三户之民,空张郡目。”因省州三,郡一百五十三,县五百八十九,(《北齐书》四)是开精简之先河。隋文受禅,杨尚希上表云:“当今郡县,倍多于古,或地无百里,数县并置,或户不满千,二郡分领,具寮以众,资费日多,吏卒又倍,租调岁减,清干良才,百分无二,动须数万,如何可觅?所谓民少官多,十羊九牧,琴有更张之义,瑟无胶柱之理。今存要去闲,并小为大,国家则不亏粟帛,选举则易得贤才。”(《隋书》四六《尚希传》)帝览而善之,遂于开皇三年十二月,废诸郡五百余,扫六百余年州郡县三级之制,以州刺史治民,名则因循,事同郡守,是为郡县制一大变革。

寻以户口滋增,重行析置,计开皇、仁寿间原北朝域内增州五十六,废州十三,两者相比,尚赢四十三,合诸平陈后所置五十七州(废玉、洭、韶三州不计),共数三百。刘炫所谓“今州三百”,(《隋书》七五《炫传》)其总允符。迨大业三年,改州为郡,刺史为太守,益事并省,名虽同于隋前之郡,实则无异开皇之州。而以郡统县,表面又略类乎秦制。总计当日存郡百九十,三分省一;县一千二百五十五,平均每郡领六县以上,其辖境视文帝时扩大,是为隋代之第二次改革。

刘秩云:“隋氏罢中正,举选不本乡曲,故里闾无豪族,井邑无衣冠。”(《通典》一七)又“旧周、齐州郡县职,自州都、郡县正已下,皆州郡将、县令至而调用,理时事。至是,不知时事,直谓之乡官,别置品官,皆吏部除授。”(《隋书》二八,开皇三年)至十五年,并罢州县乡官。(同上)换言之,“六品以下官吏,咸吏部所掌,自是海内一命以上之官,州县无复辟署矣。”(《通典》一四)此又隋代中央集权之施于用人者。

附表 《隋书·地理志》九州郡县分配数目表

说明 《地理志》云,“郡一百九十,县一千二百五十五”,上表只得一千二百五十三县,比志少二数。又隋世并非行九州之制,修史者泥于《禹贡》九州,遂将各郡强行分配,以致背于现实,读隋史者应毋泥视之。

官制为政治运用之工具,兹并类及之。

北周官制复古,名不尽传。隋废周之六官,制名多依前代之法。政权揽于尚书省,置令及左、右仆射各一人,总吏部、礼部、兵部、都官、度支、工部六曹事,每曹设尚书一人,合左、右仆射,是为八座。次于仆射者为门下省(即秦、汉之侍中)之纳言(二人),内史省(汉为中书,周改内史)之令(二人)。开皇三年,改度支为民(非户)部,都官为刑部。

开皇三年,制刺史、县令三年一迁,佐官四年。十五年十二月,诏文、武官以四考交代。

官阶凡九品,品各有正、从,禄给皆以春秋二季,京官、外官各不同。

京官:凡食封官不判事,及九品皆不给禄,余分为十六级:

一、以百石为差者七级。正一品九百至正四品三百石。

二、以五十石为差者四级。从四品二百五十至正六品一百石。

三、以十石为差者五级。从六品九十至从八品五十石。

外官:唯刺史、二佐(长史、司马)及县令给禄,依当州、当县户数为九等之差。

京官、外官各有职分田,又给公廨钱以给公用,惟禁出举收利。 66tA5WBbL+QCMPsqmPsKkfa4I2YfrBzue8FVJhaBK6VDqTTjWUArXWNw6dBDsx6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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