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书为繁体竖排,今改为简体横排,采用规范的标点符号,以便读者阅读。
二、原书异体字、俗字等,除因文意原因酌情保留外,径改为规范汉字,不作另外说明。
三、词作标点一仍原书,以作者所遵行的韵、叶、句、豆为标准,而非以词意为标准。标点符号形式上加以改变以符合现代阅读习惯,如原书字右侧或字间所加之记号,均按现行句号、逗号、顿号标点。偶有不妥者,依词律订补。
四、每首词之下,先录梁启超及梁启勋之校勘,次录梁启超之考证,又次为梁启勋之案语。个别校记顺序,据词作上下句顺序略作调整。
五、原书对引文有所省改、删并,或仅概括大意,凡不影响文意者,不作校改。并仍加引号,以明起迄。
六、明显错讹误植者径改,必要时出按语予以说明。